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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

中華民國政府中華民國治權機構,其歷史最早可追溯至1911年肇建於武昌中華民國軍政府,之後歷經南京臨時政府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國民政府等多次政權替換。現今在臺澎金馬的中華民國政府體制,係基於1947年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以及1991年首次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分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兩大層級。

總統(國家元首)
行政院(行政權)
立法院(立法權)
司法院(司法權)
考試院(考試權)
監察院(監察權)
梅花是中華民國國花,梅花形的紋章也常應用在政府機關的徽章。
中華民國總統府府徽

中華民國施行「一府五院」的中央政府組織,別稱「中樞」:「一府」是指總統副總統以及幕僚單位(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等),「五院」則指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下屬各政府機構,此乃依照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自創之五權憲法理論,將國家治權分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種,並分別設置一個「院」來執行。地方政府架構則分為直轄市縣轄市等三級,現今所稱的地方政府,指直轄市、縣、市、鄉、鎮、縣轄市、以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有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中華民國政府為半總統制,由總統任命一位行政院院長(即最高行政首長,雅稱閣揆),再由行政院院長來組織內閣(行政院)及政府。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總統擁有決定國家大政方針的權力,細節則交給行政院院長負責執行。

歷史沿革

政府遷臺前

 
1911年辛亥革命時的武漢中華民國軍政府

1911年10月11日,武昌起义爆發第二天,革命黨人在武昌成立「中華民國軍政府鄂軍都督府」,這是「中華民國」名稱第一次使用在中國的政權機構上。1912年陽曆元旦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南京成立,標誌著中華民國的正式建國;但遲至同年3月《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制定以及臨時政府北遷至北京後,中央政府組織才完整的建立起來,並正式取代清朝政府成为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

1913年,北洋政府依《臨時約法》正式成立,採用大總統國務總理雙首長為主的三權分立制度:行政權以及外交軍事等涉外事務歸大總統與國務總理、立法權歸中華民國參議院司法權歸法院。經過折衝後,北洋政府採取接近內閣制雙首長制。總統與總理均由參議院選出,總統職務為執行法律、發布命令、統率全國陸海軍隊、任命官員、外交權、依法宣布戒嚴特赦、減刑復權。不過,以上各權利均需經由參議院同意。由總統任命的國務總理則負責實際內政治理及法律副署權。雖然制度設計如此,在此期間有數次對中華民國政府體制造成挑戰的事件發生。1912年,擔任大總統的袁世凱將總統職權擴大,甚至於1915年短暫宣佈施行帝制。1916年,北洋政府雖短暫回歸雙首長制,不過仍發生府院之爭的混亂場面。但總體來說,北洋政府时期是中国民主社会的开端,其民主程度勝於日後國民政府的党国体制[1]

孫中山自1917年起成立中華民國軍政府以與北洋政府抗衡,但其主權治權僅及於南方省份,且不被國際社会承認。1925年7月1日,中國國民黨廣州成立國民政府以改組原有的軍政府,並發動以統一中國為目標的北伐戰爭,但至國民革命軍於1928年6月攻克北京後,國民政府才獲得西班牙德國法國等國普遍承認。1928年12月,張學良宣布東北易幟,決定除去五色旗、名義上服膺國民政府後,國民政府取代北洋政府、成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國民政府特色為委員制,具有合議型、臨時編組、任務型等性質。一般來說,政府的運作主要決策者為國民黨遴選之國民政府委員所組成的國民政府委員會,其最高代表者為國民政府主席,為名義上之國家元首。依照五權憲法理論,國民政府陸續設置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做為國家權力的執行機關,與國民政府委員會構成行憲前「一府五院」體制之雛形,但政治權力仍在國民政府委員會手中。如再就職權細分,國民政府主席與國民政府委員會共同負責外交、軍事等涉外權力,內政則由行政院負責。而除了國民政府委員會之外,國民政府也有許多機構多採取委員制。依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國民政府委員定額早期為12至16人,1930年代之後增為24至36人,而國民政府主席、行政院院長立法院院長司法院院長考試院院長監察院院長、及其副院長均由該委員會推選。而國民政府從1930年的第一次蔣中正內閣開始共組閣過十數次。

 
1948年5月20日,蔣中正與李宗仁在南京就任中華民國行憲後第一任總統、副總統

1937年抗日戰爭爆發後,首都南京陷落,國民政府迁往重庆。在1938年宣佈實施戰時政府體制,軍事指揮權由國民政府主席轉交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這段時間的政治權力均掌握在擔任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的蔣中正手中。抗戰勝利後,要求盡快行憲的呼聲再起。有鑑於此,國民政府於1946年召開制宪国民大会,會中以政治协商会议宪法草案决议案為蓝本制定《中華民國憲法》,確立現今「一府五院」的中央政府架構。此外,憲法規定在中央政府之上設有國民大會,具有國會的性質。1948年,召開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1948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正式选举第一任中華民國總統中華民國副總統,新的中华民国政府體制正式建立,國民政府走入歷史。為了因應當時第二次國共內戰全面爆發的政治情勢,國民大會同時制定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使總統與國民大會的權力得以擴張。

政府遷臺後

1949年第二次國共內戰戰敗後,中華民國政府遷移臺灣,繼續維持原有的政府架構,也未更動憲法本文;但當時執政的國民黨政府鑑於鞏固在臺統治、以及臺海兩岸的軍事與政治對峙,仍繼續施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長期實施臺灣省戒嚴令。直到1990年代,中華民國政府開始對憲法進行重大修正,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在憲法本文之外另定《憲法增修條文》,在其中加入了許多針對臺灣所設計的內容。之後,中華民國政府在1991年至1992年進行國會全面改選、1996年起施行正副總統直接民選。這一連串的民主化措施,讓中華民國從威權體制轉化為落實《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主權在民」原則的民主共和國家,也讓代表「國民主權」的中華民國政府具有更強烈的合法性正當性[2][3][4]。2000年的第十屆正副總統選舉,由民主進步黨執政,這是民主進步黨自1987年創黨以來第一次執政,也是國民黨首次成為在野黨,達成中華民國史上首次政黨輪替

在2005年召開任務型國民大會之後,國民大會被停止運作,其職權被移轉到立法院或由人民直接施行公投複決,大幅改變了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的架構。

中華民國建國至今,歷經了多次的正副總統、立法委員、縣市長與地方民意代表的直接選舉、罷免與數次的公民投票,中央政府至今亦達到共三次政黨輪替及立法院多數黨輪替,已發展出成熟民主制度並深化主權在民原則。

中央政府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組織層級架構圖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原本的中央政府分設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為五院,總統身為國家元首,僅有協調各院運作之責,稱為「五權分立」。此與現今世界主流採用之三權分立制度略有不同,中央政府體系原具有內閣制的精神,但從1990年代以來的多次修憲後,已轉為傾向總統制雙首長制[5][6]行政院院長內閣首長)由總統直接選派,並與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向立法院(國會)負責,總統則負責制定重大國政與處理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國家安全事項,現任行政院院長為蘇貞昌。憲法增修後,事實上是呈現「三大權加兩小權」的權力格局,即以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為中心,監察院、考試院為輔助性質。[7][8]

總統副總統任期四年,由公民直選產生。

總統得連選連任一次。總統是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可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對內得向全國人民負責、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严,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復權之權,任免文、武官員以及授與榮典。總統同時為三軍統帥,統率全國空軍。副總統則為備位元首,法律上無任何政治實權,但總統可賦予副總統部分職權。總統為依法行使職權,配有幕僚機構總統府及諮詢機構國家安全會議等。總統府為總統、副總統之幕僚機關,下設資政國策顧問戰略顧問等顧問人員,以對國家政策向總統提供意見與諮詢;中央研究院國史館等國家學術機構亦附屬於總統府之下。國家安全會議則是國家安全事務之最高議事機關,國安會主席由總統兼任,下設國家安全局,以執行情報特種勤務等國家安全相關工作。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置院長1人,俗稱閣揆,由總統直接任命;副院長1人,俗稱副閣揆。副院長、部會首長、政務委員7-9人,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共同組成行政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議決重大施政方針及向立法院提出法律、預算、戒嚴、大赦、宣戰、媾和、條約等案。行政院必須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之地位,等同於其他議會制國家之內閣,行政院院長即等同於總理,但現在的體制為總統真正掌握全部的行政權。其管轄的中央政府機構,目前共有14、8會、2總處、8委員會、3獨立機關與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構成中央行政機關的主體。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直接選舉之立法委員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原本應該僅有聽取民眾意見:促成新法、修改舊法、增修刪除、更改法律規章條文。在2005年召開的任務型國民大會進行修憲後,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對總統、副總統提彈劾及罷免案及對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官員及檢察總長和部會級獨立機關官員之人事任命行使同意權,並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職權,成為中華民國新的國會型態以及實際上的最高權力機關。立法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立法委員自第7屆(2008年)起由225人減為113人,任期4年,得連選連任。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並可以決議或覆議變更行政院重要政策。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解釋權審判權、懲戒權、司法行政權。司法院置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並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憲法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為法官法規定之法官。由法官轉任者享有終身職待遇。司法院下轄全國各高等法院、專業法院(軍事法院除外)及懲戒法院。各高等法院再依其轄區管轄若干地方法院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為專精於政府人事人力資源管理之整合機關。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7到9人,任期為4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考試院之職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為:考試選取公務人員、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考試院為行使職權,下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現置監察委員29人,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監察院為行使審計權,設審計部,置審計長1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依法完成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蔡英文政府(2016-2024年)
總統 副總統
蔡英文  民主進步黨 賴清德  民主進步黨
總統府 國家安全會議
秘書長李大維  中國國民黨 秘書長:顧立雄  民主進步黨
行政院 立法院 司法院 考試院 監察院

地方政府

臺灣
 
 臺灣主題首頁

中華民國的地方政府稱為「地方自治團體」(部分文獻亦稱為「自治法人」),其層級架構與行政區劃相對應,組織配置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惟實際上僅設有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例如:市設置市政府與市議會)來實行地方自治,司法機關則為中央與地方一貫之體系,由司法院依照各地方的實際需求設置適當數量的高等法院地方法院

當前層級架構
級別 名稱 行政機關 立法機關 境內司法機關
1 省政府 省議會 省、直轄市級:高等法院
縣(市)級:地方法院
(※惟不隸屬於地方政府
直轄市 市政府 市議會
2 縣政府 縣議會
市政府 市議會
3
山地鄉
鄉公所 鄉民代表會
鎮公所 鎮民代表會
縣轄市 市公所 市民代表會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區公所 區民代表會

沿革

清代地方制度,為行省等四級。民國建立,北洋政府時期簡化為三級,國民政府廢道,旋又於省、縣之間設行政督察專員區[9]:7。當時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區分並不嚴謹,且常有地方勢力割據。後制定《中華民國憲法》時,規定地方政府分為兩級(但不限制縣以下的地方層級),中央政府需制定《省縣自治通則》,各省、縣政府再以此制定自治法實施地方自治;但憲法於1947年施行後,內戰已全面爆發,《省縣自治通則》因而無法制定,行憲前的地方自治法律也繼續沿用。

1949年政府遷臺後,在《省縣自治通則》無法立法的情況下,行政院於1950年4月通過由臺灣省政府行政命令制定的《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成為臺灣省實施地方自治的基礎。臺北市高雄市於1967年、1979年分別升格為直轄市後,行政院仿效臺灣省之前例,分別制定《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與《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作為自治準據。當時各省、直轄市之行政首長均為中央派任,而上級政府侵奪下級政府權限的情形也時常發生[10]

為貫徹地方制度法治化,立法院於1994年制定《省縣自治法》及《直轄市自治法》,同時廢止其他以行政命令制定之地方自治法律,正式建立起地方自治之法制體系;臺灣省省長臺北市市長高雄市市長於同年底首次由民選產生。同時1997年修憲後也規定,地方自治法源另訂。

1998年,配合修憲實施省虛級化,省喪失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省政府轉型為中央派出機關。為整體規範地方制度基本法律,立法院於1999年制定《地方制度法》取代《省縣自治法》和《直轄市自治法》[11]

現況

中華民國目前有226個地方自治團體,包括6直轄市、13、3、146(含24山地鄉)、38、14縣轄市、以及6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参考文献

引用

  1. ^ . 共识网. 2012-03-12 [2014-07-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29). 
  2. ^ 改寫台灣歷史的人--李登輝執政十二年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台灣光華雜誌, 2000.6
  3. ^ 台灣民主化關鍵的1991─終止動員戡亂20週年紀念研討會. [2012-1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7-07). 
  4. ^ 終止動員戡亂時期20週年研討會 蔡英文致詞稿. [2012-12-26]. (原始内容于2014-10-09). 
  5. ^ 內閣制在台灣沒有實施的條件 - 張斯綱 著. [2012-12-27]. (原始内容于2012-08-17). 
  6. ^ 吳玉山:半總統制 雙軌扯不清 - 中國時報 2012.12.26. [2012-12-27]. (原始内容于2012-12-31). 
  7. ^ 政府與人民的關係(關維忠律師 編)- 法治教育資訊網. [2011-10-25]. (原始内容于2013-12-13). 
  8. ^ 監察委員、以及考試委員名單出爐(施正鋒 著) - 《台灣時報》2008/6/21. [2011-10-25]. (原始内容于2013-12-12). 
  9. ^ 張玉法. 《中華民國史稿》. 台北: 聯經出版. 1988. ISBN 957-08-1826-3. 
  10. ^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 台灣大百科全書 Encyclopedia of Taiwan. [2015-11-04]. (原始内容于2015-12-22). 
  11. ^ . [2011-12-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5-14). 

来源

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1.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2.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3. 中華民國憲法
  4.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5. 省縣自治法
  6. 直轄市自治法
  7. 地方制度法
  8. 法官法
书籍

參見

外部鏈結

  • (繁體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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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總統任命一位行政院院長 即最高行政首長 雅稱閣揆 再由行政院院長來組織內閣 行政院 及政府 根據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總統擁有決定國家大政方針的權力 細節則交給行政院院長負責執行 目录 1 歷史沿革 1 1 政府遷臺前 1 2 政府遷臺後 2 中央政府 3 地方政府 3 1 沿革 3 2 現況 4 参考文献 4 1 引用 4 2 来源 5 參見 6 外部鏈結歷史沿革 编辑主条目 中华民国政府沿革 政府遷臺前 编辑 主条目 中華民國軍政府鄂軍都督府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南京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1912 1913 北洋政府和國民政府 1911年辛亥革命時的武漢中華民國軍政府 1911年10月11日 武昌起义爆發第二天 革命黨人在武昌成立 中華民國軍政府鄂軍都督府 這是 中華民國 名稱第一次使用在中國的政權機構上 1912年陽曆元旦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於南京成立 標誌著中華民國的正式建國 但遲至同年3月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制定以及臨時政府北遷至北京後 中央政府組織才完整的建立起來 並正式取代清朝政府成为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 1913年 北洋政府依 臨時約法 正式成立 採用大總統與國務總理雙首長為主的三權分立制度 行政權以及外交 軍事等涉外事務歸大總統與國務總理 立法權歸中華民國參議院 司法權歸法院 經過折衝後 北洋政府採取接近內閣制的雙首長制 總統與總理均由參議院選出 總統職務為執行法律 發布命令 統率全國陸海軍隊 任命官員 外交權 依法宣布戒嚴 特赦 減刑復權 不過 以上各權利均需經由參議院同意 由總統任命的國務總理則負責實際內政治理及法律副署權 雖然制度設計如此 在此期間有數次對中華民國政府體制造成挑戰的事件發生 1912年 擔任大總統的袁世凱將總統職權擴大 甚至於1915年短暫宣佈施行帝制 1916年 北洋政府雖短暫回歸雙首長制 不過仍發生府院之爭的混亂場面 但總體來說 北洋政府时期是中国民主社会的开端 其民主程度勝於日後國民政府的党国体制 1 孫中山自1917年起成立中華民國軍政府以與北洋政府抗衡 但其主權治權僅及於南方省份 且不被國際社会承認 1925年7月1日 中國國民黨於廣州成立國民政府以改組原有的軍政府 並發動以統一中國為目標的北伐戰爭 但至國民革命軍於1928年6月攻克北京後 國民政府才獲得西班牙 德國 法國等國普遍承認 1928年12月 張學良宣布東北易幟 決定除去五色旗 名義上服膺國民政府後 國民政府取代北洋政府 成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 國民政府特色為委員制 具有合議型 臨時編組 任務型等性質 一般來說 政府的運作主要決策者為國民黨遴選之國民政府委員所組成的國民政府委員會 其最高代表者為國民政府主席 為名義上之國家元首 依照五權憲法理論 國民政府陸續設置行政院 立法院 司法院 考試院 監察院 做為國家權力的執行機關 與國民政府委員會構成行憲前 一府五院 體制之雛形 但政治權力仍在國民政府委員會手中 如再就職權細分 國民政府主席與國民政府委員會共同負責外交 軍事等涉外權力 內政則由行政院負責 而除了國民政府委員會之外 國民政府也有許多機構多採取委員制 依照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 規定 國民政府委員定額早期為12至16人 1930年代之後增為24至36人 而國民政府主席 行政院院長 立法院院長 司法院院長 考試院院長 監察院院長 及其副院長均由該委員會推選 而國民政府從1930年的第一次蔣中正內閣開始共組閣過十數次 1948年5月20日 蔣中正與李宗仁在南京就任中華民國行憲後第一任總統 副總統 1937年抗日戰爭爆發後 首都南京陷落 國民政府迁往重庆 在1938年宣佈實施戰時政府體制 軍事指揮權由國民政府主席轉交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 這段時間的政治權力均掌握在擔任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的蔣中正手中 抗戰勝利後 要求盡快行憲的呼聲再起 有鑑於此 國民政府於1946年召開制宪国民大会 會中以政治协商会议宪法草案决议案為蓝本制定 中華民國憲法 確立現今 一府五院 的中央政府架構 此外 憲法規定在中央政府之上設有國民大會 具有國會的性質 1948年 召開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 1948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正式选举第一任中華民國總統及中華民國副總統 新的中华民国政府體制正式建立 國民政府走入歷史 為了因應當時第二次國共內戰全面爆發的政治情勢 國民大會同時制定了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使總統與國民大會的權力得以擴張 政府遷臺後 编辑 参见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總統及副總統在臺灣之公民直接選舉與罷免 中華民國國會在臺灣之全面選舉與罷免和公民投票法 1949年第二次國共內戰戰敗後 中華民國政府遷移到臺灣 繼續維持原有的政府架構 也未更動憲法本文 但當時執政的國民黨政府鑑於鞏固在臺統治 以及臺海兩岸的軍事與政治對峙 仍繼續施行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並長期實施臺灣省戒嚴令 直到1990年代 中華民國政府開始對憲法進行重大修正 廢止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在憲法本文之外另定 憲法增修條文 在其中加入了許多針對臺灣所設計的內容 之後 中華民國政府在1991年至1992年進行國會全面改選 1996年起施行正副總統直接民選 這一連串的民主化措施 讓中華民國從威權體制轉化為落實 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條 主權在民 原則的民主共和國家 也讓代表 國民主權 的中華民國政府具有更強烈的合法性與正當性 2 3 4 2000年的第十屆正副總統選舉 由民主進步黨執政 這是民主進步黨自1987年創黨以來第一次執政 也是國民黨首次成為在野黨 達成中華民國史上首次政黨輪替 在2005年召開任務型國民大會之後 國民大會被停止運作 其職權被移轉到立法院或由人民直接施行 公投複決 大幅改變了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的架構 中華民國建國至今 歷經了多次的正副總統 立法委員 縣市長與地方民意代表的直接選舉 罷免與數次的公民投票 中央政府至今亦達到共三次政黨輪替及立法院多數黨輪替 已發展出成熟民主制度並深化主權在民原則 中央政府 编辑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組織層級架構圖 依照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原本的中央政府分設行政院 立法院 司法院 考試院 監察院為五院 總統身為國家元首 僅有協調各院運作之責 稱為 五權分立 此與現今世界主流採用之三權分立制度略有不同 中央政府體系原具有內閣制的精神 但從1990年代以來的多次修憲後 已轉為傾向總統制的雙首長制 5 6 行政院院長 內閣首長 由總統直接選派 並與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向立法院 國會 負責 總統則負責制定重大國政與處理國防 外交 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國家安全事項 現任行政院院長為蘇貞昌 憲法增修後 事實上是呈現 三大權加兩小權 的權力格局 即以行政院 立法院 司法院為中心 監察院 考試院為輔助性質 7 8 總統及副總統任期四年 由公民直選產生 總統得連選連任一次 總統是國家元首 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可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 媾和之權 對內得向全國人民負責 依法公布法律 發布命令 宣布戒严 行使大赦 特赦 减刑及復權之權 任免文 武官員以及授與榮典 總統同時為三軍統帥 統率全國陸 海 空軍 副總統則為備位元首 法律上無任何政治實權 但總統可賦予副總統部分職權 總統為依法行使職權 配有幕僚機構總統府及諮詢機構國家安全會議等 總統府為總統 副總統之幕僚機關 下設資政 國策顧問 戰略顧問等顧問人員 以對國家政策向總統提供意見與諮詢 中央研究院 國史館等國家學術機構亦附屬於總統府之下 國家安全會議則是國家安全事務之最高議事機關 國安會主席由總統兼任 下設國家安全局 以執行情報 特種勤務等國家安全相關工作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置院長1人 俗稱閣揆 由總統直接任命 副院長1人 俗稱副閣揆 副院長 部會首長 政務委員7 9人 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共同組成行政院會議 以院長為主席 議決重大施政方針及向立法院提出法律 預算 戒嚴 大赦 宣戰 媾和 條約等案 行政院必須對立法院負責 行政院之地位 等同於其他議會制國家之內閣 行政院院長即等同於總理 但現在的體制為總統真正掌握全部的行政權 其管轄的中央政府機構 目前共有14部 8會 2總處 8委員會 3獨立機關與中央銀行 國立故宮博物院 構成中央行政機關的主體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由人民直接選舉之立法委員組成 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原本應該僅有聽取民眾意見 促成新法 修改舊法 增修刪除 更改法律規章條文 在2005年召開的任務型國民大會進行修憲後 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對總統 副總統提彈劾及罷免案及對司法院 監察院 考試院官員及檢察總長和部會級獨立機關官員之人事任命行使同意權 並有議決法律案 預算案 戒嚴案 大赦案 宣戰案 媾和案 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職權 成為中華民國新的國會型態以及實際上的最高權力機關 立法院置院長 副院長各1人 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 立法委員自第7屆 2008年 起由225人減為113人 任期4年 得連選連任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並可以決議或覆議變更行政院重要政策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 掌理解釋權 審判權 懲戒權 司法行政權 司法院置大法官15人 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 1人為副院長 由總統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 命令 並審理總統 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憲法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 獨立行使職權 為法官法規定之法官 由法官轉任者享有終身職待遇 司法院下轄全國各高等法院 專業法院 軍事法院除外 及懲戒法院 各高等法院再依其轄區管轄若干地方法院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 為專精於政府人事 人力資源管理之整合機關 置院長 副院長各1人 考試委員7到9人 任期為4年 由總統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考試院之職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為 考試選取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之銓敘 保障 撫卹 退休 任免 考績 級俸 陞遷 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為行使職權 下設考選部 銓敘部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 行使彈劾 糾舉及審計權 現置監察委員29人 其中1人為院長 1人為副院長 任期6年 由總統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 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監察院為行使審計權 設審計部 置審計長1人 由總統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 依法完成審核 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蔡英文政府 2016 2024年 總統 副總統蔡英文 民主進步黨 賴清德 民主進步黨 總統府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李大維 中國國民黨 秘書長 顧立雄 民主進步黨 行政院 立法院 司法院 考試院 監察院院長 蘇貞昌 民主進步黨 副院長 沈榮津 無黨籍 秘書長 李孟諺 無黨籍 院長 游錫堃 民主進步黨 副院長 蔡其昌 民主進步黨 秘書長 林志嘉 台灣團結聯盟 院長 許宗力 無黨籍 副院長 蔡烱燉 秘書長 林輝煌 院長 黃榮村 無黨籍 副院長 周弘憲 民主進步黨 秘書長 劉建忻 民主進步黨 院長 陳菊 無黨籍 副院長 李鴻鈞 無黨籍 秘書長 朱富美地方政府 编辑臺灣 臺灣概況 臺灣人民 臺灣人口 臺灣經濟 臺灣奇蹟 臺灣能源 臺灣交通 臺灣政區 臺灣城市 臺灣政治 臺灣政府 臺灣政黨 臺灣選舉 臺灣法律 臺灣總統 臺灣外交 臺灣軍事 臺灣族群 臺灣原民 臺灣人權 臺灣權益 臺海現狀 臺灣問題 臺灣紀錄 臺灣之最 臺灣第一列表臺灣文化 臺灣語言 臺灣文學 臺灣宗教 臺灣喪葬 臺灣古蹟 臺灣遺址 臺灣國寶 民俗文物 臺灣節日 民俗陣頭 臺灣教育 臺灣體育 臺灣媒體 臺灣郵票 臺灣料理 臺灣茶藝 臺灣小吃 臺灣夜市 臺灣建築 臺灣眷村 文化活動 觀光景點 購物中心 百貨公司 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 臺灣歷史建築百景 臺灣流行文化臺灣藝術 臺灣音樂 臺灣舞蹈 臺灣戲劇 臺 劇 臺灣電影 臺灣攝影 臺灣漫畫 臺灣動畫臺灣地理 臺灣天文 臺灣氣候 臺灣地質 臺灣地震 臺灣斷層 臺灣火山 臺灣生態 臺灣濕地 臺灣山峰 臺灣山脈 臺灣湖泊 臺灣水庫 臺灣河流 臺灣溫泉 臺灣島嶼 臺灣海岸 特有生物 保育物種 棲息環境 保護 區 臺灣國家自然公園 臺灣國家森林遊樂區 臺灣國家級風景特定區 臺灣直轄市風景特定區 縣市級風景特定區臺灣歷史 史前時期 大肚王國 荷西時期 明鄭時期 清治時期 日治時期 中華民國時期 各分類歷史 臺灣主題首頁中華民國的地方政府稱為 地方自治團體 部分文獻亦稱為 自治法人 其層級架構與行政區劃相對應 組織配置為行政 立法 司法三權分立 惟實際上僅設有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 例如 市設置市政府與市議會 來實行地方自治 司法機關則為中央與地方一貫之體系 由司法院依照各地方的實際需求設置適當數量的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 當前層級架構級別 名稱 行政機關 立法機關 境內司法機關1 省 省政府 省議會 省 直轄市級 高等法院縣 市 級 地方法院 惟不隸屬於地方政府 直轄市 市政府 市議會2 縣 縣政府 縣議會市 市政府 市議會3 鄉 山地鄉 鄉公所 鄉民代表會鎮 鎮公所 鎮民代表會縣轄市 市公所 市民代表會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區公所 區民代表會沿革 编辑 清代地方制度 為行省 道 府 縣等四級 民國建立 北洋政府時期簡化為省 道 縣三級 國民政府廢道 旋又於省 縣之間設行政督察專員區 9 7 當時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區分並不嚴謹 且常有地方勢力割據 後制定 中華民國憲法 時 規定地方政府分為省 縣兩級 但不限制縣以下的地方層級 中央政府需制定 省縣自治通則 各省 縣政府再以此制定自治法實施地方自治 但憲法於1947年施行後 內戰已全面爆發 省縣自治通則 因而無法制定 行憲前的地方自治法律也繼續沿用 1949年政府遷臺後 在 省縣自治通則 無法立法的情況下 行政院於1950年4月通過由臺灣省政府以行政命令制定的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成為臺灣省實施地方自治的基礎 臺北市 高雄市於1967年 1979年分別升格為直轄市後 行政院仿效臺灣省之前例 分別制定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與 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作為自治準據 當時各省 直轄市之行政首長均為中央派任 而上級政府侵奪下級政府權限的情形也時常發生 10 為貫徹地方制度法治化 立法院於1994年制定 省縣自治法 及 直轄市自治法 同時廢止其他以行政命令制定之地方自治法律 正式建立起地方自治之法制體系 臺灣省省長 臺北市市長 高雄市市長於同年底首次由民選產生 同時1997年修憲後也規定 地方自治法源另訂 1998年 配合修憲實施省虛級化 省喪失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 省政府轉型為中央派出機關 為整體規範地方制度基本法律 立法院於1999年制定 地方制度法 取代 省縣自治法 和 直轄市自治法 11 現況 编辑 中華民國目前有226個地方自治團體 包括6直轄市 13縣 3市 146鄉 含24山地鄉 38鎮 14縣轄市 以及6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中央政府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臺灣省 福建省基隆市 新竹市 嘉義市 新竹縣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屏東縣 宜蘭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152區 6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12區 14縣轄市 35鎮 115鄉 24山地鄉 3鎮 7鄉註 標示粗體者為地方自治團體 参考文献 编辑引用 编辑 王铁群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是中国民主社会的开端 共识网 2012 03 12 2014 07 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 04 29 改寫台灣歷史的人 李登輝執政十二年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台灣光華雜誌 2000 6 台灣民主化關鍵的1991 終止動員戡亂20週年紀念研討會 2012 12 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 07 07 終止動員戡亂時期20週年研討會 蔡英文致詞稿 2012 12 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 10 09 內閣制在台灣沒有實施的條件 張斯綱 著 2012 12 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 08 17 吳玉山 半總統制 雙軌扯不清 中國時報 2012 12 26 2012 12 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 12 31 政府與人民的關係 關維忠律師 編 法治教育資訊網 2011 10 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 12 13 監察委員 以及考試委員名單出爐 施正鋒 著 台灣時報 2008 6 21 2011 10 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 12 12 張玉法 中華民國史稿 台北 聯經出版 1988 ISBN 957 08 1826 3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台灣大百科全書 Encyclopedia of Taiwan 2015 11 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 12 22 中華民國國情簡介 政府組織 2011 12 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 05 14 来源 编辑 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省縣自治法 直轄市自治法 地方制度法 法官法书籍張朋園 沈懷玉 合編 國民政府職官年表 1987年 臺北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郭廷以 中華民國史事日誌 1984年 臺北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參見 编辑 中华民国主题 台湾主题 政治主题 中華民國國家元首列表 中華民國內閣列表 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 國民黨政府 蔣中正政府 嚴家淦政府 蔣經國政府 李登輝政府 馬英九政府 民進黨政府 陳水扁政府 蔡英文政府 區域聯合服務中心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外部鏈結 编辑政府入口網 繁體中文 英文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中華民國政府 amp oldid 75271832,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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