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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地方制度中最基層的地方自治團體之一,設於之下,地位與縣轄市相同,普遍而言即都市化程度偏低且第一級產業農業比例較高之行政區,亦被稱為鄉下或偏鄉。鄉設鄉公所鄉民代表會,作為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1]。鄉下轄,與縣轄市、鎮、下所轄之同級。

目前之《地方制度法》並無詳細規範鄉的設置標準,現時的臺灣省各縣的鄉、鎮大多是由臺灣日治時期的1920年施行「街庄制度」下的庄、街直接改制而來[2]。不過若有鄉、鎮、縣轄市之合併設置事宜,均需依法重新區劃,但做為配套法律的《行政區劃法》並未立法完成。一般來說,沿襲舊制也是鄉鎮地界劃分參酌的因素之一。

現況

現今中華民國的鄉數目統計(含山地鄉):

原住民鄉

臺灣的鄉又可以再分成「平地鄉」與「山地鄉」,平地鄉的前身是日治時期1920年在台灣的「街庄制度」下所設置的「庄」。山地鄉則源自於日治時期各原住民所居住之蕃地,在戰後初期所改制,境內以原住民族為主要居民。「山地鄉」鄉長,從以往《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到現行《地方制度法》都規定,須經過民選且為原住民族籍者方能擔任。
「平地原住民鄉」則是原住民居住人口較多之平地鄉,其民選鄉長不一定需具備原住民族籍。又「直轄市山地鄉改制者,稱為『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地方制度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3]

注釋

  1. ^ 依據1999年1月25日中華民國政府公佈的《地方制度法》第三條之規定,「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省復劃分為縣、市。縣之下劃分為鄉、鎮、縣轄市」。
  2. ^ 地方制度. 中華民國內政部民政司. 2007-11-30 [2019-09-03]. (原始内容于2016-09-11). 改州為縣,改郡為區,各區置區置,於山地另設區署,並將街庄改為鄉鎮。 
  3. ^ 《地方制度法》第四章之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參見

中華民國,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4年10月12日, 请协助補充多方面可靠来源以改善这篇条目, 无法查证的内容可能會因為异议提出而移除, 致使用者, 请搜索一下条目的标题, 来源搜索, 网页, 新闻, 书籍, 学术, 图像, 以检查网络上是否存在该主题的更多可靠来源, 判定指引,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單位, 虛級化, 直轄市縣, 市山地鄉, 縣轄市, 山地原住民區村, 里鄰相關行政區劃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模板,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簡易版行政區劃表查看讨论编辑鄉是中華民國地方制度中最基層的地方自治團體之一, 設.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4年10月12日 请协助補充多方面可靠来源以改善这篇条目 无法查证的内容可能會因為异议提出而移除 致使用者 请搜索一下条目的标题 来源搜索 鄉 中華民國 网页 新闻 书籍 学术 图像 以检查网络上是否存在该主题的更多可靠来源 判定指引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單位 省 虛級化 直轄市縣 市山地鄉 鄉 鎮 縣轄市 區 山地原住民區村 里鄰相關行政區劃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模板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簡易版行政區劃表查看讨论编辑鄉是中華民國地方制度中最基層的地方自治團體之一 設於縣之下 地位與鎮及縣轄市相同 普遍而言即都市化程度偏低且第一級產業農業比例較高之行政區 亦被稱為鄉下或偏鄉 鄉設鄉公所及鄉民代表會 作為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 1 鄉下轄村 與縣轄市 鎮 區下所轄之里同級 目前之 地方制度法 並無詳細規範鄉的設置標準 現時的臺灣省各縣的鄉 鎮大多是由臺灣日治時期的1920年施行 街庄制度 下的庄 街直接改制而來 2 不過若有鄉 鎮 縣轄市之合併設置事宜 均需依法重新區劃 但做為配套法律的 行政區劃法 並未立法完成 一般來說 沿襲舊制也是鄉鎮地界劃分參酌的因素之一 目录 1 現況 2 原住民鄉 3 注釋 4 參見現況 编辑現今中華民國的鄉數目統計 含山地鄉 縣 新竹縣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屏東縣 宜蘭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全國總計鄉數 9 11 18 8 14 14 29 8 10 13 5 3 4 146 新竹縣湖口鄉 新竹縣尖石鄉 苗栗縣南庄鄉 苗栗縣大湖鄉 彰化縣芬園鄉 南投縣仁愛鄉 南投縣名間鄉 南投縣水里鄉 雲林縣古坑鄉 嘉義縣阿里山鄉 屏東縣高樹鄉 屏東縣枋山鄉 宜蘭縣礁溪鄉 花蓮縣瑞穗鄉 花蓮縣萬榮鄉 花蓮縣富里鄉 臺東縣卑南鄉 臺東縣池上鄉 臺東縣蘭嶼鄉 澎湖縣七美鄉原住民鄉 编辑主条目 山地鄉 臺灣的鄉又可以再分成 平地鄉 與 山地鄉 平地鄉的前身是日治時期1920年在台灣的 街庄制度 下所設置的 庄 山地鄉則源自於日治時期各原住民所居住之蕃地 在戰後初期所改制 境內以原住民族為主要居民 山地鄉 鄉長 從以往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到現行 地方制度法 都規定 須經過民選且為原住民族籍者方能擔任 平地原住民鄉 則是原住民居住人口較多之平地鄉 其民選鄉長不一定需具備原住民族籍 又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 稱為 山地原住民區 為地方自治團體 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 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 依 地方制度法 辦理自治事項 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準用本法關於鄉 鎮 市 之規定 3 注釋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地方制度法 依據1999年1月25日中華民國政府公佈的 地方制度法 第三條之規定 地方劃分為省 直轄市 省復劃分為縣 市 縣之下劃分為鄉 鎮 縣轄市 地方制度 中華民國內政部民政司 2007 11 30 2019 09 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 09 11 改州為縣 改郡為區 各區置區置 於山地另設區署 並將街庄改為鄉鎮 地方制度法 第四章之一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參見 编辑臺灣地區鄉鎮市區列表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鄉 中華民國 amp oldid 75021567,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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