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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法律分為憲法法律命令三個層級,以《中華民國憲法》為基礎,並以《中央法規標準法》做為法律制定的通則,所有規範皆不可違背在其上位階的規定。法律的制定、修改與廢止主要由中華民國立法院執行,各項法案在立法院通過後,再經中華民國總統公布始有效力[註 1]。法規架構主要採行大陸法系體系,憲法訴訟憲法法庭,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選舉訴訟歸一般法院,而行政訴訟歸行政法院;至於軍人還加上軍法英语Military justice之規範,並在戰爭時由軍事法院負責,公務員則受《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約束,並由司法院下轄的懲戒法院處理針對違法或失職的公務員之懲處事宜[註 2]。此外,《中華民國憲法》賦予總統頒布緊急命令的權力,主要在國家面臨危難,並可能對財政或人民生命安全造成威脅時使用。緊急命令擁有能夠暫時更改或替代中華民國法律之效力,但總統府頒布緊急命令之後需要行政院的同意,並於10天內移交立法院追認,否則緊急命令立刻失效[1][2][註 3]

中華民國以《六法全書》,即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為最通用之法律。中華民國法律的制定,相當程度的參考同屬大陸法系的德國日本,其中高達八成以上的法律條文是比照德國,尤其民法以德國、瑞士爲法律繼受的主要對象,因而使不少法律學者前往德國留學取得法學學位

法律體系

概說

中華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以成文法Statute Law)為法治基礎,與以判例法Case Law)為基礎的英美法系不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之規定,法律的名稱分為4種:法、律、條例、通則。法律需經過立法院立法程序,經由總統公布後施行。

  1. 法屬於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之規定者。
  2. 律屬於戰時軍事機關之特殊事項之規定。
  3. 條例屬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之規定者。
  4. 通則屬於同一類事項共通適用之原則或組織之規定。

命令則為行政機關發布之具體辦法,不得違反憲法與法律的規定。依其性質稱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以上名稱僅為例示規定,若採其他名稱亦不失其命令之效力。

  1. 規程:屬於規定機關組織、處務準據者稱之。
  2. 規則:屬於規定應行遵守或應行照辦之事項者稱之。
  3. 細則:屬於規定法律施行之細節性、技術性、程序性事項或就法律另作補充解釋者稱之。
  4. 辦法:屬於規定辦理事務之方法、權限或權責者稱之。
  5. 綱要:屬於規定一定原則或要項者稱之。
  6. 標準:屬於規定一定程度、規格或條件者稱之。
  7. 準則:屬於規定作為之準據、範式或程序者稱之。

另外,地方政府可在其自治範圍或依中央法律、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分為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二種。前者需地方議會通過,後者僅需地方政府發布即可。

法規體系

中華民國法律一般可分為:

  • 憲法:包含人民基本權利以及任何中央、地方法規體制之規定,司法院所做出之相關憲法性文件亦具同等效力,舉例來說有《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大法官釋解釋、憲法法庭判決等。
  • 憲法程序法:自2022年1月4日起,中華民國之違憲審查改採訴訟形式進行;《憲法訴訟法》亦成為憲法訴訟所遵循之程序法規[3]
  • 民事實體法:舉例來說有《民法》、《商事法》及其他特別法。
  • 民事程序法:舉例來說有《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及《強制執行法》等。
  • 刑事實體法:舉例來說有《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刑法》簡稱(軍法)及其他規定於各法規中的刑事責任規定,還有像是有(附屬刑法)(特別刑法)。
  • 刑事程序法:舉例來說有《提審法》、《羈押法》、《刑事訴訟法》等。
  • 行政法:舉例來說有《行政程序法》、《請願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行政罰法》、《行政執行法》為行政法總則、《國家賠償法》、《刑事補償法》以及其他各行政單位相關法規為行政法分則。

歷史淵源

歐洲大陸法

中華民國法律屬於大陸法系,其法規、法律原則等自然與近現代大陸法的源頭德法兩國脫不了干係。 法治國家(Rechtsstaat,法律作为统治的途径)以及成文法(code civil des français)等特色均源於以上兩國。 大陸法系的主要法源是成文法典、前國家性法律條理、行政機構的自律規則等。

相對的,英美兩國採用的是普通法制度,判例法以及習慣法作為法源的比重非常之高。 其思想則著重於法之支配(即法律高於一切,包括政府)。

日本法

中華民國之採用大陸法而非英美普通法是因為現代法律的主要制度以及知識在二十世紀初由日本傳來。

採用原因包括清末民初時中國法政界不少舉足輕重的人物均在日本接受教育,對英國西敏寺體制、美國華盛頓體制生疏,故而偏好日本的法制。其次,當時學界普遍認為由日本政客精心打造的日本法較于適合中國的風土民情、傳統,故予以效仿。

至今,日本法的影響處處可見,形式上最為明顯的是民國的法典、法律的合集本同日本仍稱六法全書

法院體系

憲法法庭

中華民國司法體系並無獨立設立之“憲法法院”(如韓國憲法法院),而是設立隸屬司法院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依據《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庭依法執行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正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普通法院

一般民事以及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轄,採三級三審制;但部分訴訟案件,例外採二級二審制。

普通法院體系按照正常訴訟程序,依序為:

專業法院:除一般普通法院外,為因應專業案件,得視情況設置專業法院。目前有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負責審理高雄縣市兒童及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件,其位階等同地方法院。依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於2008年7月1日成立的智慧財產法院,負責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其案件包含第一、二審之民事、刑事智慧財產案件與第一審之行政智慧財產案件。

行政法院

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管轄,採三級二審制:

  • 地方行政法院:目前尚未有設置。在設置前,由原來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隸於高等行政法院,名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負責審理簡易案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50萬元以下的行政處分或法益較輕微之案件,由本層級之法院/庭負責第一審。[4]
  •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為行政訴訟案件第一審管轄法院,目前設有臺北臺中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
  • 最高行政法院:設於臺北市。

2011年時,為配合司法院規劃將行政訴訟由二級二審改為三級二審,於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及交通裁決等事件,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7項法律修正案。為便利民眾訴訟,並使公法爭議事件能回歸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審判,使實務與學理歸於一致,司法院經審慎評估後,規劃將行政訴訟改制為三級二審,於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辦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及強制執行等事件,並將不服交通裁決之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

2012年9月6日,行政訴訟由二級二審制改為三級二審制,於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

軍事法院

依《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軍事法院隸屬於國防部,而非司法院。軍事法院分為最高軍事法院、高等軍事法院以及地方軍事法院,除最高軍事法院應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臺北市)外,均由國防部視部隊任務需要設置。

且需注意的是,最高軍事法院雖然名曰“最高”,但並非表示其為軍事案件的終審機關。關於最高軍事法院所做出的判決,在釋字436號解釋之後,可以依案件性質上訴至普通法院中的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

立法院於2013年8月6日三讀通過修正《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34條和第237條。現役軍人於非戰時之期間,若觸犯《陸海空軍刑法》之凌虐部屬罪、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撓部屬請願等,以及違犯殺人、妨害性自主等罪者,移至普通司法機關追訴、處罰。凌虐部屬罪、不應懲罰而懲罰罪、阻撓部屬陳情罪等軍刑事案件,自軍事審判法修法公告後,非戰時之期間即從軍法機關移轉至普通司法機關追訴處罰,至於其他刑事案件將於公告後5個月後施行。此意味在非戰時或中華民國非實施戒嚴之期間,中華民國之軍事刑案轉由普通法院及其檢察署成立軍事審判專庭(股)進行追訴與處罰,改變軍事刑案一直以來事實審(一、二審)之部分均由中華民國國防部之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追訴、處罰之狀態。

檢察體系

檢察體系制度上於各法院設置檢察署,分為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以及地方法院檢察署,各置檢察長和檢察官,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察與起訴。 檢察總長是檢察體系的最高首長,同時是最高檢察署的最高首長。

爭議

 
陳榮華(男,依判決書記載,判決時年 29 歲,台北縣人,住瑞芳鎮,中華民國 43 年 5 月 1 日執行死刑。)

死刑存廢

如同其他國家一般,由於當代對人權和實效的重視,在中華民國,剝奪生命權的合理性受少部分人士爭議,因此死刑存廢在中華民國成為有爭議的公共政策。在臺灣對於中華民國死刑制度死刑存廢問題的事件與討論,始於陳水扁政府時期,時任中華民國法務部部長陳定南於2001年公開宣誓要推動廢除死刑。而後法務部也於2002年公布有關廢除死刑政策說帖[5],宣示漸進廢除死刑,以廢除絕對死刑、減少死刑判決等政策逐步廢除死刑。2005年12月26日,時任法務部部長施茂林下令在於高雄第二監獄槍決林盟凱、林信宏[6],此後他便拒絕簽署死刑執行令,到2008卸任為止沒有任何死刑犯伏法[7],在其任內留下29名死刑犯[8]中國國民黨2008年重新執政後,法務部部長王清峰主張廢除死刑,並公開表示「任內絕對不會批准死刑」[9],也不簽署執行已死刑定讞的44名死刑犯的處決。引發輿論爭議以及對死刑存廢的討論,後因此於2010年3月11日晚間被迫辭職。繼任部長曾勇夫於2010年4月30日重啟死刑執行。

主張廢除死刑的人常常因為「死刑是殘忍的刑罰制度」、「生命權不可回復」、死刑冤獄造成的問題比其他刑罰的冤獄嚴重許多」以及「死刑對殺人缺乏更強嚇阻效果,因此根據憲法比例原則,死刑可能超過最小侵害性」等出於人權的理由主張廢除死刑,而死刑無助治安、缺乏更強嚇阻效果的看法也確實有部分量化數據研究的支持;然而,民意普遍支持死刑,根據歷年來所做之相關民意調查,民眾對臺灣廢止死刑之意見,始終約有百分之八十的受訪者,表示反對,但如有相關配套措施,例如提高有期徒刑上限、無期徒刑假釋門檻等,反對意見則約下降至百分之四十。[10]但在2010-2019年期間,即使有配套措施,反對廢除死刑的人一直都超過五成[11];而在2018年5月到6月期間,台灣連續發生14起命案,包括3起分尸案[12],事件再一次令死刑存廢問題成為熱議話題。這除了民眾普遍認為死刑有助維持治安,且確實有相當數量基於犯罪數據的學術研究支持死刑有助抑制謀殺、維持治安的說法外,支持死刑的人多半認為在刑事案件中,懲罰兇手、讓受害者得到撫慰,是讓公平正義得以伸張的做法[13][14],而「如果今天你家人被殺,你還會不會主張廢死?」或類似的問題,也經常被死刑支持者用以論證死刑對於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必要性[註 4],支持死刑者也常因為廢除死刑者面對這類問題時的表現,而認為廢除死刑的人對應當展現同理心的對象,如犯罪受害者,缺乏應有的同理心[16],廢除死刑也常視為妨礙公平正義實現的作為,而也確實曾經有謀殺受害者家屬感覺自己受到廢除死刑團體欺侮的報導[17],因此不能認為「廢死團體欺負謀殺受害者家屬」或者「廢死團體對謀殺受害者家屬造成二度傷害」之類的說法沒有根據;而認為廢除死刑妨礙公平正義、進而對受害者造成二度傷害的看法,也使得提倡廢除死刑的人和團體廣泛受到批評、被民眾普遍厭惡[13];而技術性拖延死刑執行的作法,也讓民眾失去對司法的信任[18],因此民眾對廢除死刑及相關人士的憤怒與憎惡,不全是不理性、媒體和名嘴炒作、對廢除死刑及相關團體的誤解、不理解、不完全理解或偏見等等所致,而是有一定合情合理的原因存在的,更不能因為民眾普遍對廢死團體和相關人士感到憤怒和強烈的反感,而認為民眾普遍不理性。

法官適任性

很多國家的人都不喜歡法官和律師等法律人,人們對法律人的厭惡也有著長久的歷史,而這可能和法律人目的性取向的思考方式、甚至這樣的思考方式會讓他們做出一些傷害普通百姓的事情,以及法律術語對多數人而言晦澀難解、法律人冷酷無情的刻板印象等等有關。[19]而在中華民國,一些法官的判決也引發民間非議,尤其牽涉謀殺性侵的判決更常受到類似的指責,而這種對法官的指責極其普遍,因此不能認為這種印象完全出自誤解、對法律和司法缺乏了解、對司法和公務人員的偏見、媒體和名嘴蓄意炒作帶風向、民眾普遍不理性、多數民眾不了解法理或其他類似的理由。判決結果引發民眾非議的法官,常又被稱為恐龍法官

2016年7月,最高法院經全體法官決議,今後重大矚目案件新聞稿,將一律標示承審法官姓名,此一改革讓承審法官必須面對輿論監督與壓力,期望減少重大爭議判決[20]

修憲問題

吕炳宽等部分人士認為,中華民國憲法生於中國大陸、長於臺灣,其諸多條款因不適應這一變化而產生諸多问题。例如,因憲法規定國民大會代表須全國人民直選,而鑑於情勢無法在大陸實施換屆選舉,故老國大代表任職终身而出現了“萬年國代”。隨後的憲法增修條文解决了這些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但仍有眾多條文遠離現實。[21] 谢政道认为,未来中华民国宪法的演变有以下几种可能:[22]

宪法演化可能 憲法演化方式
继续修宪 在保留原宪法框架下继续修宪,須經逾半數國民公民投票同意,因此具有難度。
第二共和宪法 顺应两岸现状,制定适合现实情况的第二共和宪法,把領土範圍限制為臺澎金馬
同樣涉及修宪,須經逾半數國民公民投票同意,難度較高,會引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一方在反分裂國家法當中的台獨爭議,對於台海現狀的風險也高。
臺灣憲法 制定以台灣為主體的新憲法,終結中華民國政權,建立完全以台灣為主體的正常國家
因為此做法等於正式分割台灣與中國大陸在法律上的關係,尤其對於台海現狀的風險威脅最高。
恢复原文 完全恢復中華民國憲法原文。此做法可能面臨憲法既不適用於中國大陸現狀、也不符合台灣民意的狀態。

轉型正義

中華民國政府播遷來台後,曾實行長達將近四十年的戒嚴令,而這段期間發生了大量司法迫害的事件。2017年12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到了2018年5月31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辦公室位址則位在臺北市大安區;而平復司法不公、重新調查侵害平等原則的指標性政治審判案件,以及回復與賠償受害者或其家屬的名譽及權利損害等,都是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職責之一。從2018年10月4日至2019年5月30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已經公布四波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名單,總共辦理5,837人的判決撤銷作業。

注釋

  1. ^ 總統公布新法律後,全國人民有知悉之義務。新法律一經公布,國家便可對違反其規範者進行裁罰。
  2. ^ 根據《憲法訴訟法》,總統副總統若違法或失職,則由司法院的憲法法庭進行審判。
  3. ^ 一般來說,中華民國的立法程序是:行政院或其他院會提出草案→立法院審查並批准草案→總統公布草案,使其成為法律。但中華民國政府考慮到緊急狀況的急迫性,再加上人民可能無法等待太久,於是就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裡將緊急命令的頒布程序與一般立法順序倒反,讓人民可以盡快得到政府的救援。
  4. ^ 這話一般是在喚起同理心[15],而非詛咒他人,且有理由認為這樣的同理心在所有的公共議題和司法正義的討論中都不可忽略

参考文献

  1.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43號》: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 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 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 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由此可知, 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 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 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 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 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 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 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 其效力,乃屬當然。
  2. ^ 《中華民國憲法》第43條: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3. ^ Q02 : 憲法訴訟是由哪個機關負責審理?審理哪些案件?憲法訴訟法何時開始施行?. 司法院. 2022-02-18 [2022-03-02]. (原始内容于2022-06-15). 
  4. ^ 立院三讀行政訴訟法修法 高等行政法院下設地方行政訴訟庭. Rti 中央廣播電臺. [2022-07-07]. (原始内容于2022-06-09) (中文(臺灣)). 
  5. ^ 中華民國法務部有關廢除死刑之政策(中英文版). [2021-07-06]. (原始内容于2017-03-12). 
  6. ^ . 自由時報. 2005-12-27 [2010-02-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3-15). 
  7. ^ . 自由時報. 2010-02-01 [2010-02-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2-04). 
  8. ^ 林慶川. . 台北 date=2010-10-31: 自由時報.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3-14) (中文(繁體)). 
  9. ^ 王清峰. 理性與寬容-暫停執行死刑 (PDF). 2010-03-09 [2010-03-11]. (原始内容 (PDF)于2018-09-01). 
  10. ^ 廢除死刑政策說帖, 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26742&ctNode=28252&mp=00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11. ^ 司法與犯罪防制滿意度調查. [2021-07-06]. (原始内容于2021-06-03). 
  12. ^ 人心惶惶!一個月14起命案 台灣人為何不生氣?https://udn.com/news/story/7315/3220606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13. ^ 13.0 13.1 葉文忠/給廢死聯盟的一封信. [2021-07-06]. (原始内容于2021-03-13). 
  14. ^ 引聖經「正義使邦國高舉」 王建煊:執行死刑就是正義. [2021-07-06]. (原始内容于2021-04-10). 
  15. ^ 楊宗澧. 新新聞》台灣為什麼「廢死不可」?. 新新聞電子報 (1346期). [2020-10-18]. (原始内容于2022-01-19). 
  16. ^ 死刑該不該廢除?一群廢死的大學生被『一段話』瞬間打醒!
  17. ^ 郭良傑. 殉職警察林安順家屬:誰聲援我們. 中國時報. 2012-05-13 [2020-10-02]. (原始内容于2021-03-17) (中文(臺灣)). 
  18. ^ 廢死潛規則 4年槍決2死囚. [2021-07-06]. (原始内容于2022-06-06). 
  19. ^ 高慧玲. 法律人,你為什麼討人厭?從「法律人不受歡迎」的德國觀點出發. 聯合報. 2021-02-04 [2021-04-26]. (原始内容于2021-06-22). 
  20. ^ 中國時報:恐龍 不怕罵錯隻 重大案件 法官姓名全都露. [2021-07-06]. (原始内容于2019-05-16). 
  21. ^ 吕炳宽等,中华民国宪法精义,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22. ^ 可见于多种宪法文献,如谢政道,中华民国修宪史(第二版),扬智文化出版公司,2007

法律資源

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本文(維基文庫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維基文庫)

公民投票法

  • 《公民投票法》(維基文庫)

其他

  • 立法院法律系統(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全國法規資料庫(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包括命令及英譯)
  • 《中央法規標準法》(維基文庫)
  • 《人民團體法》(維基文庫)

参见

外部連結

中華民國法律, 提示, 此条目的主题不是台灣法律, 分為憲法, 法律, 命令三個層級, 中華民國憲法, 為基礎, 並以, 中央法規標準法, 做為法律制定的通則, 所有規範皆不可違背在其上位階的規定, 法律的制定, 修改與廢止主要由中華民國立法院執行, 各項法案在立法院通過後, 再經中華民國總統公布始有效力, 法規架構主要採行大陸法系體系, 憲法訴訟歸憲法法庭,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選舉訴訟歸一般法院, 而行政訴訟歸行政法院, 至於軍人還加上軍法, 英语, military, justice, 之規範, 並在戰爭. 提示 此条目的主题不是台灣法律 中華民國法律分為憲法 法律 命令三個層級 以 中華民國憲法 為基礎 並以 中央法規標準法 做為法律制定的通則 所有規範皆不可違背在其上位階的規定 法律的制定 修改與廢止主要由中華民國立法院執行 各項法案在立法院通過後 再經中華民國總統公布始有效力 註 1 法規架構主要採行大陸法系體系 憲法訴訟歸憲法法庭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選舉訴訟歸一般法院 而行政訴訟歸行政法院 至於軍人還加上軍法 英语 Military justice 之規範 並在戰爭時由軍事法院負責 公務員則受 公務員服務法 及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約束 並由司法院下轄的懲戒法院處理針對違法或失職的公務員之懲處事宜 註 2 此外 中華民國憲法 賦予總統頒布緊急命令的權力 主要在國家面臨危難 並可能對財政或人民生命安全造成威脅時使用 緊急命令擁有能夠暫時更改或替代中華民國法律之效力 但總統府頒布緊急命令之後需要行政院的同意 並於10天內移交立法院追認 否則緊急命令立刻失效 1 2 註 3 中華民國以 六法全書 即憲法 行政法 民法 刑法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為最通用之法律 中華民國法律的制定 相當程度的參考同屬大陸法系的德國與日本 其中高達八成以上的法律條文是比照德國 尤其民法以德國 瑞士爲法律繼受的主要對象 因而使不少法律學者前往德國留學取得法學學位 目录 1 法律體系 1 1 概說 1 2 法規體系 2 歷史淵源 2 1 歐洲大陸法 2 2 日本法 3 法院體系 3 1 憲法法庭 3 2 普通法院 3 3 行政法院 3 4 軍事法院 4 檢察體系 5 爭議 5 1 死刑存廢 5 2 法官適任性 5 3 修憲問題 5 4 轉型正義 6 注釋 7 参考文献 8 法律資源 8 1 憲法 8 2 公民投票法 8 3 其他 9 参见 10 外部連結法律體系 编辑概說 编辑 中華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 以成文法 Statute Law 為法治基礎 與以判例法 Case Law 為基礎的英美法系不同 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2條之規定 法律的名稱分為4種 法 律 條例 通則 法律需經過立法院立法程序 經由總統公布後施行 法屬於全國性 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之規定者 律屬於戰時軍事機關之特殊事項之規定 條例屬於地區性 專門性 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之規定者 通則屬於同一類事項共通適用之原則或組織之規定 命令則為行政機關發布之具體辦法 不得違反憲法與法律的規定 依其性質稱為規程 規則 細則 辦法 綱要 標準或準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3條 以上名稱僅為例示規定 若採其他名稱亦不失其命令之效力 規程 屬於規定機關組織 處務準據者稱之 規則 屬於規定應行遵守或應行照辦之事項者稱之 細則 屬於規定法律施行之細節性 技術性 程序性事項或就法律另作補充解釋者稱之 辦法 屬於規定辦理事務之方法 權限或權責者稱之 綱要 屬於規定一定原則或要項者稱之 標準 屬於規定一定程度 規格或條件者稱之 準則 屬於規定作為之準據 範式或程序者稱之 另外 地方政府可在其自治範圍或依中央法律 法規之授權 制定自治法規 分為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二種 前者需地方議會通過 後者僅需地方政府發布即可 法規體系 编辑 中華民國法律一般可分為 憲法 包含人民基本權利以及任何中央 地方法規體制之規定 司法院所做出之相關憲法性文件亦具同等效力 舉例來說有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司法院大法官釋解釋 憲法法庭判決等 憲法程序法 自2022年1月4日起 中華民國之違憲審查改採訴訟形式進行 憲法訴訟法 亦成為憲法訴訟所遵循之程序法規 3 民事實體法 舉例來說有 民法 商事法 及其他特別法 民事程序法 舉例來說有 民事訴訟法 非訟事件法 及 強制執行法 等 刑事實體法 舉例來說有 中華民國刑法 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刑法 簡稱 軍法 及其他規定於各法規中的刑事責任規定 還有像是有 附屬刑法 特別刑法 刑事程序法 舉例來說有 提審法 羈押法 刑事訴訟法 等 行政法 舉例來說有 行政程序法 請願法 訴願法 行政訴訟法 行政罰法 行政執行法 為行政法總則 國家賠償法 刑事補償法 以及其他各行政單位相關法規為行政法分則 歷史淵源 编辑歐洲大陸法 编辑 中華民國法律屬於大陸法系 其法規 法律原則等自然與近現代大陸法的源頭德法兩國脫不了干係 法治國家 Rechtsstaat 法律作为统治的途径 以及成文法 code civil des francais 等特色均源於以上兩國 大陸法系的主要法源是成文法典 前國家性法律條理 行政機構的自律規則等 相對的 英美兩國採用的是普通法制度 判例法以及習慣法作為法源的比重非常之高 其思想則著重於法之支配 即法律高於一切 包括政府 日本法 编辑 中華民國之採用大陸法而非英美普通法是因為現代法律的主要制度以及知識在二十世紀初由日本傳來 採用原因包括清末民初時中國法政界不少舉足輕重的人物均在日本接受教育 對英國西敏寺體制 美國華盛頓體制生疏 故而偏好日本的法制 其次 當時學界普遍認為由日本政客精心打造的日本法較于適合中國的風土民情 傳統 故予以效仿 至今 日本法的影響處處可見 形式上最為明顯的是民國的法典 法律的合集本同日本仍稱六法全書 法院體系 编辑主条目 中華民國法院列表 憲法法庭 编辑 主条目 憲法法庭 中華民國司法體系並無獨立設立之 憲法法院 如韓國憲法法院 而是設立隸屬司法院之憲法法庭 由大法官組成 依據 憲法訴訟法 憲法法庭依法執行法規範憲法審查 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機關爭議案件 正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普通法院 编辑 一般民事以及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轄 採三級三審制 但部分訴訟案件 例外採二級二審制 普通法院體系按照正常訴訟程序 依序為 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共設置21個地方法院 原則上為一縣一地方法院 設於直轄市 省轄市之地方法院通常管轄至外圍縣 大臺北地區 臺北市 新北市 基隆市 共設有臺北 士林 新北 基隆4個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設於臺灣臺北市 並設有臺中 臺南 高雄及花蓮四個分院 福建高等法院目前無本院 設有金門分院 轄區為金門 連江兩縣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現設於臺灣臺北市 專業法院 除一般普通法院外 為因應專業案件 得視情況設置專業法院 目前有臺灣高雄少年法院 負責審理高雄縣市兒童及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件 其位階等同地方法院 依據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於2008年7月1日成立的智慧財產法院 負責審理智慧財產案件 其案件包含第一 二審之民事 刑事智慧財產案件與第一審之行政智慧財產案件 行政法院 编辑 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管轄 採三級二審制 地方行政法院 目前尚未有設置 在設置前 由原來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隸於高等行政法院 名為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負責審理簡易案件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50萬元以下的行政處分或法益較輕微之案件 由本層級之法院 庭負責第一審 4 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為行政訴訟案件第一審管轄法院 目前設有臺北 臺中及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設於臺北市 2011年時 為配合司法院規劃將行政訴訟由二級二審改為三級二審 於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及交通裁決等事件 立法院三讀通過 行政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法院組織法 行政法院組織法 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等7項法律修正案 為便利民眾訴訟 並使公法爭議事件能回歸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審判 使實務與學理歸於一致 司法院經審慎評估後 規劃將行政訴訟改制為三級二審 於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 辦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 保全證據 保全程序及強制執行等事件 並將不服交通裁決之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 2012年9月6日 行政訴訟由二級二審制改為三級二審制 於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 軍事法院 编辑 依 軍事審判法 之規定 軍事法院隸屬於國防部 而非司法院 軍事法院分為最高軍事法院 高等軍事法院以及地方軍事法院 除最高軍事法院應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臺北市 外 均由國防部視部隊任務需要設置 且需注意的是 最高軍事法院雖然名曰 最高 但並非表示其為軍事案件的終審機關 關於最高軍事法院所做出的判決 在釋字436號解釋之後 可以依案件性質上訴至普通法院中的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 立法院於2013年8月6日三讀通過修正 軍事審判法 第1條 第34條和第237條 現役軍人於非戰時之期間 若觸犯 陸海空軍刑法 之凌虐部屬罪 以強暴 脅迫 恐嚇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撓部屬請願等 以及違犯殺人 妨害性自主等罪者 移至普通司法機關追訴 處罰 凌虐部屬罪 不應懲罰而懲罰罪 阻撓部屬陳情罪等軍刑事案件 自軍事審判法修法公告後 非戰時之期間即從軍法機關移轉至普通司法機關追訴處罰 至於其他刑事案件將於公告後5個月後施行 此意味在非戰時或中華民國非實施戒嚴之期間 中華民國之軍事刑案轉由普通法院及其檢察署成立軍事審判專庭 股 進行追訴與處罰 改變軍事刑案一直以來事實審 一 二審 之部分均由中華民國國防部之軍事法院檢察署 軍事法院追訴 處罰之狀態 檢察體系 编辑檢察體系制度上於各法院設置檢察署 分為最高法院檢察署 高等法院檢察署以及地方法院檢察署 各置檢察長和檢察官 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察與起訴 檢察總長是檢察體系的最高首長 同時是最高檢察署的最高首長 爭議 编辑此章节需要扩充 陳榮華 男 依判決書記載 判決時年 29 歲 台北縣人 住瑞芳鎮 中華民國 43 年 5 月 1 日執行死刑 死刑存廢 编辑 主条目 臺灣死刑存廢問題 如同其他國家一般 由於當代對人權和實效的重視 在中華民國 剝奪生命權的合理性受少部分人士爭議 因此死刑存廢在中華民國成為有爭議的公共政策 在臺灣對於中華民國死刑制度及死刑存廢問題的事件與討論 始於陳水扁政府時期 時任中華民國法務部部長陳定南於2001年公開宣誓要推動廢除死刑 而後法務部也於2002年公布有關廢除死刑政策說帖 5 宣示漸進廢除死刑 以廢除絕對死刑 減少死刑判決等政策逐步廢除死刑 2005年12月26日 時任法務部部長施茂林下令在於高雄第二監獄槍決林盟凱 林信宏 6 此後他便拒絕簽署死刑執行令 到2008卸任為止沒有任何死刑犯伏法 7 在其任內留下29名死刑犯 8 中國國民黨2008年重新執政後 法務部部長王清峰主張廢除死刑 並公開表示 任內絕對不會批准死刑 9 也不簽署執行已死刑定讞的44名死刑犯的處決 引發輿論爭議以及對死刑存廢的討論 後因此於2010年3月11日晚間被迫辭職 繼任部長曾勇夫於2010年4月30日重啟死刑執行 主張廢除死刑的人常常因為 死刑是殘忍的刑罰制度 生命權不可回復 死刑冤獄造成的問題比其他刑罰的冤獄嚴重許多 以及 死刑對殺人缺乏更強嚇阻效果 因此根據憲法比例原則 死刑可能超過最小侵害性 等出於人權的理由主張廢除死刑 而死刑無助治安 缺乏更強嚇阻效果的看法也確實有部分量化數據研究的支持 然而 民意普遍支持死刑 根據歷年來所做之相關民意調查 民眾對臺灣廢止死刑之意見 始終約有百分之八十的受訪者 表示反對 但如有相關配套措施 例如提高有期徒刑上限 無期徒刑假釋門檻等 反對意見則約下降至百分之四十 10 但在2010 2019年期間 即使有配套措施 反對廢除死刑的人一直都超過五成 11 而在2018年5月到6月期間 台灣連續發生14起命案 包括3起分尸案 12 事件再一次令死刑存廢問題成為熱議話題 這除了民眾普遍認為死刑有助維持治安 且確實有相當數量基於犯罪數據的學術研究支持死刑有助抑制謀殺 維持治安的說法外 支持死刑的人多半認為在刑事案件中 懲罰兇手 讓受害者得到撫慰 是讓公平正義得以伸張的做法 13 14 而 如果今天你家人被殺 你還會不會主張廢死 或類似的問題 也經常被死刑支持者用以論證死刑對於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必要性 註 4 支持死刑者也常因為廢除死刑者面對這類問題時的表現 而認為廢除死刑的人對應當展現同理心的對象 如犯罪受害者 缺乏應有的同理心 16 廢除死刑也常視為妨礙公平正義實現的作為 而也確實曾經有謀殺受害者家屬感覺自己受到廢除死刑團體欺侮的報導 17 因此不能認為 廢死團體欺負謀殺受害者家屬 或者 廢死團體對謀殺受害者家屬造成二度傷害 之類的說法沒有根據 而認為廢除死刑妨礙公平正義 進而對受害者造成二度傷害的看法 也使得提倡廢除死刑的人和團體廣泛受到批評 被民眾普遍厭惡 13 而技術性拖延死刑執行的作法 也讓民眾失去對司法的信任 18 因此民眾對廢除死刑及相關人士的憤怒與憎惡 不全是不理性 媒體和名嘴炒作 對廢除死刑及相關團體的誤解 不理解 不完全理解或偏見等等所致 而是有一定合情合理的原因存在的 更不能因為民眾普遍對廢死團體和相關人士感到憤怒和強烈的反感 而認為民眾普遍不理性 法官適任性 编辑 主条目 恐龍法官 很多國家的人都不喜歡法官和律師等法律人 人們對法律人的厭惡也有著長久的歷史 而這可能和法律人目的性取向的思考方式 甚至這樣的思考方式會讓他們做出一些傷害普通百姓的事情 以及法律術語對多數人而言晦澀難解 法律人冷酷無情的刻板印象等等有關 19 而在中華民國 一些法官的判決也引發民間非議 尤其牽涉謀殺與性侵的判決更常受到類似的指責 而這種對法官的指責極其普遍 因此不能認為這種印象完全出自誤解 對法律和司法缺乏了解 對司法和公務人員的偏見 媒體和名嘴蓄意炒作帶風向 民眾普遍不理性 多數民眾不了解法理或其他類似的理由 判決結果引發民眾非議的法官 常又被稱為恐龍法官 2016年7月 最高法院經全體法官決議 今後重大矚目案件新聞稿 將一律標示承審法官姓名 此一改革讓承審法官必須面對輿論監督與壓力 期望減少重大爭議判決 20 修憲問題 编辑 吕炳宽等部分人士認為 中華民國憲法生於中國大陸 長於臺灣 其諸多條款因不適應這一變化而產生諸多问题 例如 因憲法規定國民大會代表須全國人民直選 而鑑於情勢無法在大陸實施換屆選舉 故老國大代表任職终身而出現了 萬年國代 隨後的憲法增修條文解决了這些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但仍有眾多條文遠離現實 21 谢政道认为 未来中华民国宪法的演变有以下几种可能 22 宪法演化可能 憲法演化方式继续修宪 在保留原宪法框架下继续修宪 須經逾半數國民公民投票同意 因此具有難度 第二共和宪法 顺应两岸现状 制定适合现实情况的第二共和宪法 把領土範圍限制為臺澎金馬 同樣涉及修宪 須經逾半數國民公民投票同意 難度較高 會引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一方在反分裂國家法當中的台獨爭議 對於台海現狀的風險也高 臺灣憲法 制定以台灣為主體的新憲法 終結中華民國政權 建立完全以台灣為主體的正常國家 因為此做法等於正式分割台灣與中國大陸在法律上的關係 尤其對於台海現狀的風險威脅最高 恢复原文 完全恢復中華民國憲法原文 此做法可能面臨憲法既不適用於中國大陸現狀 也不符合台灣民意的狀態 轉型正義 编辑 中華民國政府播遷來台後 曾實行長達將近四十年的戒嚴令 而這段期間發生了大量司法迫害的事件 2017年12月5日 立法院三讀通過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到了2018年5月31日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 辦公室位址則位在臺北市大安區 而平復司法不公 重新調查侵害平等原則的指標性政治審判案件 以及回復與賠償受害者或其家屬的名譽及權利損害等 都是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職責之一 從2018年10月4日至2019年5月30日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已經公布四波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名單 總共辦理5 837人的判決撤銷作業 注釋 编辑 總統公布新法律後 全國人民有知悉之義務 新法律一經公布 國家便可對違反其規範者進行裁罰 根據 憲法訴訟法 總統 副總統若違法或失職 則由司法院的憲法法庭進行審判 一般來說 中華民國的立法程序是 行政院或其他院會提出草案 立法院審查並批准草案 總統公布草案 使其成為法律 但中華民國政府考慮到緊急狀況的急迫性 再加上人民可能無法等待太久 於是就在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裡將緊急命令的頒布程序與一般立法順序倒反 讓人民可以盡快得到政府的救援 這話一般是在喚起同理心 15 而非詛咒他人 且有理由認為這樣的同理心在所有的公共議題和司法正義的討論中都不可忽略参考文献 编辑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43號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 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 為必要之處置 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 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 交立法院追認 如立法院不同意時 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由此可知 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 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 具 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 其內容應力求周延 以不得再授權為 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 若因事起倉促 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 性 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 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 方能有 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 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 於立法院 完成追認程序後 再行發布 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 立法院審查 以符憲政秩序 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 其效力 乃屬當然 中華民國憲法 第43條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 癘疫 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 須為急速處分時 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 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 依緊急命令法 發布緊急命令 為必要之處置 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如立法院不同意時 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Q02 憲法訴訟是由哪個機關負責審理 審理哪些案件 憲法訴訟法何時開始施行 司法院 2022 02 18 2022 03 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 06 15 立院三讀行政訴訟法修法 高等行政法院下設地方行政訴訟庭 Rti 中央廣播電臺 2022 07 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 06 09 中文 臺灣 中華民國法務部有關廢除死刑之政策 中英文版 2021 07 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 03 12 殺人兄弟檔 槍決後 捐全身器官 自由時報 2005 12 27 2010 02 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 03 15 最近4年 未槍決半個死刑犯 自由時報 2010 02 01 2010 02 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 02 04 林慶川 95年起 未再執行死刑 台北 date 2010 10 31 自由時報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 03 14 中文 繁體 王清峰 理性與寬容 暫停執行死刑 PDF 2010 03 09 2010 03 11 原始内容存档 PDF 于2018 09 01 廢除死刑政策說帖 https www moj gov tw ct asp xItem 26742 amp ctNode 28252 amp mp 001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司法與犯罪防制滿意度調查 2021 07 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 06 03 人心惶惶 一個月14起命案 台灣人為何不生氣 https udn com news story 7315 3220606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13 0 13 1 葉文忠 給廢死聯盟的一封信 2021 07 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 03 13 引聖經 正義使邦國高舉 王建煊 執行死刑就是正義 2021 07 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 04 10 楊宗澧 新新聞 台灣為什麼 廢死不可 新新聞電子報 1346期 2020 10 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 01 19 死刑該不該廢除 一群廢死的大學生被 一段話 瞬間打醒 郭良傑 殉職警察林安順家屬 誰聲援我們 中國時報 2012 05 13 2020 10 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 03 17 中文 臺灣 廢死潛規則 4年槍決2死囚 2021 07 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 06 06 高慧玲 法律人 你為什麼討人厭 從 法律人不受歡迎 的德國觀點出發 聯合報 2021 02 04 2021 04 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 06 22 中國時報 恐龍 不怕罵錯隻 重大案件 法官姓名全都露 2021 07 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 05 16 吕炳宽等 中华民国宪法精义 台北 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可见于多种宪法文献 如谢政道 中华民国修宪史 第二版 扬智文化出版公司 2007法律資源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華民國法律憲法 编辑 中華民國憲法 本文 維基文庫 中華民國憲法 增修條文 維基文庫 公民投票法 编辑 外部連結 公民投票相關法規編彙 公民投票法 維基文庫 外部連結 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 全文其他 编辑 立法院法律系統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全國法規資料庫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包括命令及英譯 中央法規標準法 維基文庫 人民團體法 維基文庫 参见 编辑 中华民国主题 法律主题 中華民國憲法 五權憲法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政治协商会议宪草 中华民国国民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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