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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聲明。
《行政罰法》,為中華民國的一部行政法典,於2005年2月5日公布,2006年2月5日施行,全文共計46條。
行政罰法 Administrative Penalty 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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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施行中 |
施行日期 | 2006年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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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次數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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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正 | 2011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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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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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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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 法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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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 法律事務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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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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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 行政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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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 法規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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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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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7月11日由法務部提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議後送交相關委員會討論(院總989)
- 司法、法制委員會於2003年12月29日達成決議,送交二讀
- 2005年1月14日通過二讀,送交三讀
- 2005年1月14日通過三讀,送交總統簽署
- 2005年2月5日由總統陳水扁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2006年2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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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编辑
中華民國早期行政法制之行政罰規定,散見於各種行政法律中,缺乏如同民法及刑法之總則性規定;直到2005年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罰法,2006年施行,自此行政罰亦有實定法上之總則性規定。
2011年11月23日,行政罰法修正第26、27、32、45、46條條文,其修正條文於公布日施行。
內容 编辑
行政罰法主要內容如下:[1]
- 從新從輕原則
- 有故意及過失,並具備責任能力,始受處罰
- 職權不處罰
- 一行為不二罰
- 裁處權時效為三年
- 加重私法人董事或其他代表權人之責任
- 不當得利可追繳
- 擴大沒入及追徵價額
外部連結 编辑
參考文獻 编辑
行政罰法,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為中華民國的一部行政法典, 於2005年2月5日公布, 2006年2月5日施行, 全文共計46條, administrative, penalty, act狀態, 施行中施行日期2006年2月7日修正次數1最新修正2011年11月23日法規類別類行政部法務部目法律事務目參考文獻所有條文沿革法規沿革立法歷程2003年7月11日由法務部提案, 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議.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行政罰法 為中華民國的一部行政法典 於2005年2月5日公布 2006年2月5日施行 全文共計46條 行政罰法Administrative Penalty Act狀態 施行中施行日期2006年2月7日修正次數1最新修正2011年11月23日法規類別類行政部法務部目法律事務目參考文獻所有條文行政罰法沿革法規沿革立法歷程2003年7月11日由法務部提案 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議後送交相關委員會討論 院總989 司法 法制委員會於2003年12月29日達成決議 送交二讀 2005年1月14日通過二讀 送交三讀 2005年1月14日通過三讀 送交總統簽署 2005年2月5日由總統陳水扁簽署總統令公佈後 自2006年2月7日起施行查论编 目录 1 沿革 2 內容 3 外部連結 4 參考文獻沿革 编辑中華民國早期行政法制之行政罰規定 散見於各種行政法律中 缺乏如同民法及刑法之總則性規定 直到2005年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罰法 2006年施行 自此行政罰亦有實定法上之總則性規定 2011年11月23日 行政罰法修正第26 27 32 45 46條條文 其修正條文於公布日施行 內容 编辑行政罰法主要內容如下 1 從新從輕原則 有故意及過失 並具備責任能力 始受處罰 職權不處罰 一行為不二罰 裁處權時效為三年 加重私法人董事或其他代表權人之責任 不當得利可追繳 擴大沒入及追徵價額外部連結 编辑行政罰法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參考文獻 编辑 公務員法治錦囊行政罰法條文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行政罰法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行政罰法 amp oldid 73180293,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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