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px
维基百科

中華民國刑法

《中華民國刑法》是在中華民國施行的刑法,又稱普通刑法,分為總則與分則兩編。該法為實體法(相較於程序法而言),規定了國家刑罰權發動的實體要件。該法為普通法(相較於特別法而言),針對同一事項若他法有特別規定則優先適用他法之規定。[1]原則上該法總則部份的規定適用於所有中華民國法律的刑事規定(其他法律的刑事規定稱附屬刑法),在分則的部份則列舉了基本的刑事處罰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
Criminal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狀態:施行中
施行日期1935年7月1日
修正次數49
最新修正2022年2月18日
法規類別
行政
法務部
檢察目
參考文獻
所有條文中華民國刑法
沿革法規沿革
立法歷程
  • 1935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1935年7月1日起施行

歷史

民國元年(1912年)三月十日袁世凱總統頒行《暫行新刑律》,是中華民國成立後的首部刑法,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稱為「刑律」。民國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的刑法,現行刑法稱為「舊刑法」。[2]

內容

總則編

刑法總則編學說上一般分為犯罪論競合論以及刑罰論[來源請求]犯罪論處理的是確定犯罪行為人所為是否符合犯罪的法律要件,刑罰論則探究依法應施以何等制裁的法律效果,而競合論是銜接兩者的橋樑,釐清「罪與罪」及「刑與刑」的關係。

犯罪論的內容大致上包含了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罪責(有責性)、犯罪之階段(預備未遂既遂)、正犯共犯作為不作為等。

競合論則規定了犯罪時行為單複數的競合關係,目的在對犯罪行為人的所有犯行,作出充分而不過度、不重複的評價。

刑罰論主要包含了刑罰與保安處分的種類、適用與執行,可參見刑罰保安處分

分則編

刑法分則編列舉了諸如竊盜、殺人等罪名,並針對各罪內容特別規定。學說上一般把刑法分則按照侵害法益的不同分為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和個人法益數部份;在個人法益方面又常再細分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和財產等高低位階。

各罪名參見犯罪

爭議法條

第100條(內亂罪-修法改內容)

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釋憲後限縮構成條件解釋)

1999年《出版法》廢除後,《刑法》第235條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註 1]第29條,成為台灣對於色情書刊的主要適用法規,但由於法規中對於猥褻的定義過於模糊且主觀,被認為不符合「罪刑法定主義」,而會侵害出版自由言論自由。1996年先有407號釋憲,將猥褻出版品定義為「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 但在2003年,發生國立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召集人何春蕤教授,因在網站中放人獸交照片連結,而被提起公訴,而後宣判無罪的事件[3],2004年又發生同志書店晶晶書庫進口香港男性裸體雜誌,負責人賴正哲依刑法235條被判拘役50天的事件[4],加上當時研議中的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依照刑法235條制定了禁止販售的踰越限制級,引起是否以分級之名行禁書之實的討論,因此2006年2月,多個民間團體成立「廢刑235行動聯盟」,並聲請釋憲。2006年10月26日,大法官做出617號釋憲,雖未判定違憲,但卻對猥褻做出進一步的限縮與解釋,包括「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及「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者」[5]

第239條(通姦罪-宣告違憲失效)

2020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於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佈《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規定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立即失效。[6]

第304條(強制罪)

2013年,由於在苑裡反瘋車事件中,有許多抗議者採靜坐方式表達訴求,卻被依強制罪起訴並判決成立,引發法界質疑是否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及集會遊行自由,並於2014年1月7日以此議題舉辦「靜坐,強制? 公民抗議的憲法保障與法律界線」研討會[7]

第310條(誹謗罪-宣告合憲)

2000年7月7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並公佈釋字第509號解釋,宣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規定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牴觸,並援引美國最高法院所創設的「真實惡意原則」,指出「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對該罪構成要件進行實質上的限縮解釋。

註解

  1.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2015年2月4日公布修正全文並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註釋

  1. ^ 《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一條
  2.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民國24年). 维基文库 (中文). 第一條
  3. ^ 賴心瑩. 網站連人獸交 何春蕤無罪確定. 蘋果日報. 2004-09-16 [2014-10-22]. (原始内容于2015-09-23). 
  4. ^ 孫友廉、鄭學庸. 晶晶書庫再敗訴 將聲請釋憲. 自由時報. 2005-12-03 [2014-10-22]. (原始内容于2014-10-22). 
  5. ^ 劉志原. 釋字617號 明示2類猥褻品. 自由時報. 2006-10-27 [2014-10-22]. (原始内容于2014-10-22). 
  6. ^ 林長順. 大法官會議:通姦罪違憲 即日起失效. 中央通訊社. 2020-05-29 [2020-05-29]. (原始内容于2020-05-29) (中文(繁體)). 
  7. ^ 邱彥瑜 吳柏緯. . 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2014-01-08 [2014-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29). 

參閲

外部連結

  •   维基文库中的相關文獻: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0年5月31日立法6月16日公布)

中華民國刑法, 是在中華民國施行的刑法, 又稱普通刑法, 分為總則與分則兩編, 該法為實體法, 相較於程序法而言, 規定了國家刑罰權發動的實體要件, 該法為普通法, 相較於特別法而言, 針對同一事項若他法有特別規定則優先適用他法之規定, 原則上該法總則部份的規定適用於所有中華民國法律的刑事規定, 其他法律的刑事規定稱附屬刑法, 在分則的部份則列舉了基本的刑事處罰規定, criminal, code, republic, china狀態, 施行中施行日期1935年7月1日修正次數49最新修正2022年2月18日法規類. 中華民國刑法 是在中華民國施行的刑法 又稱普通刑法 分為總則與分則兩編 該法為實體法 相較於程序法而言 規定了國家刑罰權發動的實體要件 該法為普通法 相較於特別法而言 針對同一事項若他法有特別規定則優先適用他法之規定 1 原則上該法總則部份的規定適用於所有中華民國法律的刑事規定 其他法律的刑事規定稱附屬刑法 在分則的部份則列舉了基本的刑事處罰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Criminal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狀態 施行中施行日期1935年7月1日修正次數49最新修正2022年2月18日法規類別類行政部法務部目檢察目參考文獻所有條文中華民國刑法沿革法規沿革立法歷程1935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簽署總統令公佈後 自1935年7月1日起施行查论编 目录 1 歷史 2 內容 2 1 總則編 2 2 分則編 3 爭議法條 3 1 第100條 內亂罪 修法改內容 3 2 第235條 散布猥褻物品罪 釋憲後限縮構成條件解釋 3 3 第239條 通姦罪 宣告違憲失效 3 4 第304條 強制罪 3 5 第310條 誹謗罪 宣告合憲 4 註解 5 註釋 6 參閲 7 外部連結歷史 编辑民國元年 1912年 三月十日袁世凱總統頒行 暫行新刑律 是中華民國成立後的首部刑法 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稱為 刑律 民國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的刑法 現行刑法稱為 舊刑法 2 內容 编辑總則編 编辑 刑法總則編學說上一般分為犯罪論與競合論以及刑罰論 來源請求 犯罪論處理的是確定犯罪行為人所為是否符合犯罪的法律要件 刑罰論則探究依法應施以何等制裁的法律效果 而競合論是銜接兩者的橋樑 釐清 罪與罪 及 刑與刑 的關係 犯罪論的內容大致上包含了構成要件該當性 違法性 罪責 有責性 犯罪之階段 預備 未遂 既遂 正犯與共犯 作為與不作為等 競合論則規定了犯罪時行為單複數的競合關係 目的在對犯罪行為人的所有犯行 作出充分而不過度 不重複的評價 刑罰論主要包含了刑罰與保安處分的種類 適用與執行 可參見刑罰 保安處分 分則編 编辑 参见 中華民國刑法罪名列表 刑法分則編列舉了諸如竊盜 殺人等罪名 並針對各罪內容特別規定 學說上一般把刑法分則按照侵害法益的不同分為國家法益 社會法益和個人法益數部份 在個人法益方面又常再細分為生命 身體 自由 名譽和財產等高低位階 各罪名參見犯罪 爭議法條 编辑第100條 內亂罪 修法改內容 编辑 主条目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 第235條 散布猥褻物品罪 釋憲後限縮構成條件解釋 编辑 1999年 出版法 廢除後 刑法 第235條及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註 1 第29條 成為台灣對於色情書刊的主要適用法規 但由於法規中對於猥褻的定義過於模糊且主觀 被認為不符合 罪刑法定主義 而會侵害出版自由與言論自由 1996年先有407號釋憲 將猥褻出版品定義為 一切在客觀上 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 但在2003年 發生國立中央大學性 別研究室召集人何春蕤教授 因在網站中放人獸交照片連結 而被提起公訴 而後宣判無罪的事件 3 2004年又發生同志書店晶晶書庫進口香港男性裸體雜誌 負責人賴正哲依刑法235條被判拘役50天的事件 4 加上當時研議中的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依照刑法235條制定了禁止販售的踰越限制級 引起是否以分級之名行禁書之實的討論 因此2006年2月 多個民間團體成立 廢刑235行動聯盟 並聲請釋憲 2006年10月26日 大法官做出617號釋憲 雖未判定違憲 但卻對猥褻做出進一步的限縮與解釋 包括 含有暴力 性虐待或人獸交等而無藝術性 醫學性或教育性 及 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 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 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者 5 第239條 通姦罪 宣告違憲失效 编辑 参见 通姦 2020年5月29日 司法院大法官於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 宣佈 中華民國刑法 第239條通姦罪及 刑事訴訟法 第239條但書 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 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規定違反 中華民國憲法 立即失效 6 第304條 強制罪 编辑 2013年 由於在苑裡反瘋車事件中 有許多抗議者採靜坐方式表達訴求 卻被依強制罪起訴並判決成立 引發法界質疑是否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及集會遊行自由 並於2014年1月7日以此議題舉辦 靜坐 強制 公民抗議的憲法保障與法律界線 研討會 7 第310條 誹謗罪 宣告合憲 编辑 2000年7月7日 司法院大法官作成並公佈釋字第509號解釋 宣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規定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牴觸 並援引美國最高法院所創設的 真實惡意原則 指出 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對該罪構成要件進行實質上的限縮解釋 註解 编辑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於2015年2月4日公布修正全文並更名為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註釋 编辑 中華民國刑法 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民國24年 维基文库 中文 第一條 賴心瑩 網站連人獸交 何春蕤無罪確定 蘋果日報 2004 09 16 2014 10 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 09 23 孫友廉 鄭學庸 晶晶書庫再敗訴 將聲請釋憲 自由時報 2005 12 03 2014 10 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 10 22 劉志原 釋字617號 明示2類猥褻品 自由時報 2006 10 27 2014 10 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 10 22 林長順 大法官會議 通姦罪違憲 即日起失效 中央通訊社 2020 05 29 2020 05 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 05 29 中文 繁體 邱彥瑜 吳柏緯 靜坐 強制 公民抗議的憲法保障與法律界線 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2014 01 08 2014 10 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 10 29 參閲 编辑 中华民国主题 法律主题 警察与执法主题 台湾主题 刑法學 刑事法 六法全書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外部連結 编辑 维基文库中的相關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0年5月31日立法6月16日公布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中華民國刑法 amp oldid 75018160,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文章

,阅读,下载,免费,免费下载,mp3,视频,mp4,3gp, jpg,jpeg,gif,png,图片,音乐,歌曲,电影,书籍,游戏,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