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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拉丁語Nulla poena sine lege;原文為N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praevia lege poenali,意為「法無明文者不構成犯罪亦不得處罰」)或稱作罪刑法定主義no penalty without a law),是指:一個行為只有經過法律明確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依照法律定罪處罰,如果一個行為在發生時,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為犯罪行為者,即不受刑事處罰,是刑法学上的重要原则,也就是無法律即無犯罪,罪刑法定原則讓國家不能擅斷而恣意的對人民實施處罰,並讓人民可以預見法律規範,保障人權

大陸法系刑法
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結果
主觀要件(故意 · 過失 · 意圖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不能犯 · 继续犯 · 狀態犯德语Zustandsdelikt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 自救行為

罪責(有責性)-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為 ·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衛
法律認識錯誤德语Verbotsirrtum · 許可認識錯誤德语Erlaubnisirrtum

參與論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罪數論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德语Absorptionsprinzip

實質競合德语Tatmehrheit

数罪并罚 · 连续犯
加重原則德语Asperationsprinzip · 累加原則德语Kumulationsprinzip

-法條競合-

特別規定德语Lex specialis · 輔助規定 · 吸收犯
牵连犯

刑罰論
法定刑法定刑

死刑

無期徒刑 · 死刑缓期执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没收
罰金 · 科料(小额刑罚)

褫奪公權 · 剥夺政治权利

處斷刑

自首 ·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權

-執行刑-

数罪并罚
易科罰金 · 缓刑
假釋 · 减刑

保安處分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终身禁业
法律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其他學說
四要件論
犯罪主體

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年齡 · 精神障碍

犯罪客體

法益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 · 過失
目的

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害行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結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二階層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2]都具体规定此原则[3][4]。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也規定:“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內國法及國際法均不成罪者,不為罪”。

历史

中國隋代以前,裁判官吏常以習慣法成文法,入人於罪。而後判官儘量依循罪刑法定主義,但仍有例外。

西方在18世紀之前之歐洲刑法君主制定,實際上為無法可依,理論上可稱之為「罪刑擅斷主義」。直至啟蒙運動时,學者提出「罪刑法定主義」之理論,以與罪刑擅斷主義相抗,保證民眾的權益不被損害。

至1810年《法国刑法典》頒布後,罪刑法定原則在歐洲法律方才實行。拿破崙征伐歐洲時,其說就已經隨法軍流行於西歐;拿破侖被流放後,各歐洲國家紛紛實行罪刑法定主義。而後,罪刑法定主義就成為所有法制達一定程度以上國家之共通施行刑事法原則,為法治精神的實質體現。

意義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這句說分別是指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罪的法定是指只有當一人之行為符合刑法明文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才能將該之視為犯罪;刑之法定是指當行為人被認定犯罪,亦必須依照刑法的規定將之處罰,在刑種、刑期、量刑等方面都不能超過刑法的明文規定。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是正確理解罪刑法定原則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罪之法定是刑之法定的基本前提,而刑之法定是罪之法定的必然結果。

此外,罰刑法定原則又包含刑法禁止絕對不定期刑。不定期刑乃現代刑罰個別化、最適化的產物,認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法,犯人之先天條件及後天成長環境等差異性極大,因此犯人的定罪量刑應個別化,刑法在規定刑罰時,只訂出一個量刑的範圍,容許審刑者斟酌個案的差異,彈性的量刑,此稱之相對不定期刑。應科的刑罰雖屬不確定,但仍在一定範圍內,審判者不得超出法律所規定的範圍而為量刑,並未牴觸罰刑法定原則。但如法律並未規定一個量刑的範圍(即絕對不定期刑),完全委諸審判者決定,即是授與審判者過大的裁量,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國家刑罰權的發動,必須明白、明確,盡量排除不確定、人為操縱的可能,其用意無非在確保人民的生命、人身自由、財產、名譽等權利,免受專擅、獨斷、恣意的審判與懲罰。

行政處罰,也有行為時之法律或地方法規,有明文規定為違法者為限。

派生原則

構成要件和罪責明確性

它也称刑罚法规的适当,包括刑罚明确性、禁止不确定刑、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也被称为“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原则”[5]。構成要件與罪責必須由法律所明定,立法者在立法時雖然可採取不確定法律概念的立法方式,但該不確定法律概念需具有可預測性、司法操作性;倘若不確定法律概念範圍過於空泛,導致执法者有恣意解釋的空間時(例如:以「行為不檢」、「奇裝異服」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即有違明確性原則,而与罪刑法定原则不符。

禁止溯及既往

刑法效力只能及於法律生效後發生的行為,而不得追溯處罰法律生效前已發生的行为。这一要求也被称之为“禁止事后法”。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其目的在于贯彻法治主义、保障人权,並符合人民對於法律規範的可預期性。

禁止類推適用

司法機關只能依據立法機關經過立法程序而明定之法條判定罪行,不得比附援引近似之條文科罪論刑,作為新創或擴張可罰範圍或加重刑罰或保安處分之方法。例如2011年1月27日修正前的中華民國刑法規定「於車站碼頭竊盜者為加重竊盜罪」,此規範用意是因車站或碼頭乃供人旅行之地,若旅費、證件、行李等財物失竊恐進退維谷,情節比普通竊盜更嚴重,但竊盜案如係在機場發生,機場亦為供人旅行之地,也會有前述財物失竊恐進退維谷的情形,但因並非法律條文所明定的要件,即使與車站、碼頭性質相同,亦不能以類推適用論處加重竊盜罪,只能依當時法律明文規定之普通竊盜罪論處。

但當類推適用結果為有利於行為人時,例外不受到禁止類推適用的限制。

禁止习惯法

也称排斥习惯法、排斥习惯法原则。它強調在何種行為構成犯罪與應以何種刑罰懲治該行為時,以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的適用應以成文法為法源而排斥不成文法的習慣法。所謂習慣法係指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的反覆慣行且具有法之確信的無形規範。刑法因干預人民之自由與權利至深且鉅,故在罪刑法定原則下,刑法規範一律排除習慣法之適用,一切罪與刑之宣判,均應以成文法為依據。

註釋

  1. ^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 ^ 储槐植. 刑法契约化. 《中外法学》2009年第6期. [2014-11-23]. (原始内容于2018-09-13). 
  4. ^ 刘远.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逻辑构造.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2014-11-23]. (原始内容于2018-09-13). 
  5. ^ . 光明网. [2014-11-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1-29). 

參考文獻

  • Mokhtar, A. N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Lege: Aspects and Prospects. Statute Law Review. 2005, 26: 41. doi:10.1093/slr/hmi005. 
  • Hans-Ludwig Schreiber, Gesetz und Richter
Studien zur geschichtlichen Entwicklung des Satzes «n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lege», Frankfurt am Main: Metzner, ISBN 3-7875-5224-3 (德文) 
  • Markus Kenntner, Der deutsche Sonderweg zum Rückwirkungsverbot. Plädoyer für die Aufgabe eines überholten Verweigerungsdogmas, Neue Juristische Wochenschrift. München/Frankfurt am Main: Beck: pp. 2298 ff., ISSN 0341-1915 (德文) 
  • Friedrich-Christian Schroeder, Der Bundesgerichtshof und der Grundsatz „nulla poena sine lege“, Neue Juristische Wochenschrift. München/Frankfurt am Main: Beck (52): pp. 89–93, ISSN 0341-1915 (德文) 
  • Ingo Bott/Paul Krell, Der Grundsatz „nulla poena sine lege“ im Lichte verfassungsgerichtlicher Entscheidungen, Zeitschrift für das Juristische Studium: pp. 694 ff. (德文) 
  • Hartmut Maurer, Rechtsstaatliches Prozessrecht, Festschrift 50 Jahre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Tübingen: Mohr Siebeck, Band II: Klärung und Fortbildung des Verfassungsrechts: pp. 471 ff., ISBN 3-16-147627-1 (德文) 

參見

  • 法無禁止即自由(任何不屬法律禁止範圍的權利,即屬法律准許的權利;法律不禁止即准許;that which is not prohibited by law is permitted. )
  • 拉丁語法律術語列表
  • 準用
  • 英美法系罪行
  • 極權原則英语Totalitarian principle
  • 模糊原則英语Vagueness doctrine
  • 正當法律程序條款英语Due Process Clause

外部連結

  • Nulla Poena Sine Lege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Nullum crimen sine lege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法無明文者不構成犯罪亦不得處罰。Nullum crimen,nulla poena,sine lege.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罪刑法定原則,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 未必具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21年2月28日, 請協助補充內容, 以避免偏頗, 或討論本文的問題,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拉丁語, nulla, poena, sine, lege, 原文為n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praevia, lege, poenali, 意為, 法無明文者不構成犯罪亦不得處罰, .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 未必具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21年2月28日 請協助補充內容 以避免偏頗 或討論本文的問題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罪刑法定原則 拉丁語 Nulla poena sine lege 原文為N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praevia lege poenali 意為 法無明文者不構成犯罪亦不得處罰 或稱作罪刑法定主義 no penalty without a law 是指 一個行為只有經過法律明確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才能依照法律定罪處罰 如果一個行為在發生時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為犯罪行為者 即不受刑事處罰 是刑法学上的重要原则 也就是無法律即無犯罪 罪刑法定原則讓國家不能擅斷而恣意的對人民實施處罰 並讓人民可以預見法律規範 保障人權 大陸法系刑法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为 作为 不作为 結果 主觀要件 故意 過失 意圖 未遂 既遂 中止 预备不能犯 继续犯 狀態犯 德语 Zustandsdelikt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自救行為 罪責 有責性 心神喪失 精神耗弱原因自由行為 責任能力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衛法律認識錯誤 德语 Verbotsirrtum 許可認識錯誤 德语 Erlaubnisirrtum 參與論正犯 間接正犯 共同正犯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 教唆犯 幫助犯 罪數論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 德语 Absorptionsprinzip 實質競合 德语 Tatmehrheit 数罪并罚 连续犯加重原則 德语 Asperationsprinzip 累加原則 德语 Kumulationsprinzip 法條競合 特別規定 德语 Lex specialis 輔助規定 吸收犯牵连犯刑罰論 法定刑 法定刑 死刑無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有期徒刑 拘役没收罰金 科料 小额刑罚 褫奪公權 剥夺政治权利 處斷刑 自首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權 執行刑 数罪并罚易科罰金 缓刑假釋 减刑保安處分保護管束 驅逐出境 终身禁业法律原則罪刑法定原則 罪責原則正當法律程序 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平等原則刑事訴訟 刑事政策其他學說四要件論 犯罪主體 責任能力刑事責任年齡 精神障碍 犯罪客體 法益阻卻違法事由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 過失目的 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害行为 作为 不作为 危害結果未遂 既遂 中止 预备二階層論本模板 查看讨论编辑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條 1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2 都具体规定此原则 3 4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也規定 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 於發生當時依內國法及國際法均不成罪者 不為罪 目录 1 历史 2 意義 3 派生原則 3 1 構成要件和罪責明確性 3 2 禁止溯及既往 3 3 禁止類推適用 3 4 禁止习惯法 4 註釋 5 參考文獻 6 參見 7 外部連結历史 编辑在中國隋代以前 裁判的官吏常以習慣法或成文法 入人於罪 而後判官儘量依循罪刑法定主義 但仍有例外 西方在18世紀之前之歐洲 刑法由君主制定 實際上為無法可依 理論上可稱之為 罪刑擅斷主義 直至啟蒙運動时 學者提出 罪刑法定主義 之理論 以與罪刑擅斷主義相抗 保證民眾的權益不被損害 至1810年 法国刑法典 頒布後 罪刑法定原則在歐洲法律方才實行 拿破崙征伐歐洲時 其說就已經隨法軍流行於西歐 拿破侖被流放後 各歐洲國家紛紛實行罪刑法定主義 而後 罪刑法定主義就成為所有法制達一定程度以上國家之共通施行刑事法原則 為法治精神的實質體現 意義 编辑 法無明文規定 不為罪 法無明文規定 不處罰 這句說分別是指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 罪的法定是指只有當一人之行為符合刑法明文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 才能將該之視為犯罪 刑之法定是指當行為人被認定犯罪 亦必須依照刑法的規定將之處罰 在刑種 刑期 量刑等方面都不能超過刑法的明文規定 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是正確理解罪刑法定原則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 罪之法定是刑之法定的基本前提 而刑之法定是罪之法定的必然結果 此外 罰刑法定原則又包含刑法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不定期刑乃現代刑罰個別化 最適化的產物 認為犯罪之動機 目的 手法 犯人之先天條件及後天成長環境等差異性極大 因此犯人的定罪量刑應個別化 刑法在規定刑罰時 只訂出一個量刑的範圍 容許審刑者斟酌個案的差異 彈性的量刑 此稱之相對不定期刑 應科的刑罰雖屬不確定 但仍在一定範圍內 審判者不得超出法律所規定的範圍而為量刑 並未牴觸罰刑法定原則 但如法律並未規定一個量刑的範圍 即絕對不定期刑 完全委諸審判者決定 即是授與審判者過大的裁量 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國家刑罰權的發動 必須明白 明確 盡量排除不確定 人為操縱的可能 其用意無非在確保人民的生命 人身自由 財產 名譽等權利 免受專擅 獨斷 恣意的審判與懲罰 行政處罰 也有行為時之法律或地方法規 有明文規定為違法者為限 派生原則 编辑構成要件和罪責明確性 编辑 它也称刑罚法规的适当 包括刑罚明确性 禁止不确定刑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也被称为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原则 5 構成要件與罪責必須由法律所明定 立法者在立法時雖然可採取不確定法律概念的立法方式 但該不確定法律概念需具有可預測性 司法操作性 倘若不確定法律概念範圍過於空泛 導致执法者有恣意解釋的空間時 例如 以 行為不檢 奇裝異服 作為犯罪構成要件 即有違明確性原則 而与罪刑法定原则不符 禁止溯及既往 编辑 主条目 不溯及既往原則 刑法效力只能及於法律生效後發生的行為 而不得追溯處罰法律生效前已發生的行为 这一要求也被称之为 禁止事后法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其目的在于贯彻法治主义 保障人权 並符合人民對於法律規範的可預期性 禁止類推適用 编辑 司法機關只能依據立法機關經過立法程序而明定之法條判定罪行 不得比附援引近似之條文科罪論刑 作為新創或擴張可罰範圍或加重刑罰或保安處分之方法 例如2011年1月27日修正前的中華民國刑法規定 於車站或碼頭竊盜者為加重竊盜罪 此規範用意是因車站或碼頭乃供人旅行之地 若旅費 證件 行李等財物失竊恐進退維谷 情節比普通竊盜更嚴重 但竊盜案如係在機場發生 機場亦為供人旅行之地 也會有前述財物失竊恐進退維谷的情形 但因並非法律條文所明定的要件 即使與車站 碼頭性質相同 亦不能以類推適用論處加重竊盜罪 只能依當時法律明文規定之普通竊盜罪論處 但當類推適用結果為有利於行為人時 例外不受到禁止類推適用的限制 禁止习惯法 编辑 也称排斥习惯法 排斥习惯法原则 它強調在何種行為構成犯罪與應以何種刑罰懲治該行為時 以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刑法的適用應以成文法為法源而排斥不成文法的習慣法 所謂習慣法係指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的反覆慣行且具有法之確信的無形規範 刑法因干預人民之自由與權利至深且鉅 故在罪刑法定原則下 刑法規範一律排除習慣法之適用 一切罪與刑之宣判 均應以成文法為依據 註釋 编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 行為之處罰 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亦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不得定罪处刑 储槐植 刑法契约化 中外法学 2009年第6期 2014 11 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 09 13 刘远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逻辑构造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4年第4期 2014 11 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 09 13 论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光明网 2014 11 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 11 29 參考文獻 编辑Mokhtar A N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Lege Aspects and Prospects Statute Law Review 2005 26 41 doi 10 1093 slr hmi005 Hans Ludwig Schreiber Gesetz und RichterStudien zur geschichtlichen Entwicklung des Satzes n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lege Frankfurt am Main Metzner ISBN 3 7875 5224 3 德文 Markus Kenntner Der deutsche Sonderweg zum Ruckwirkungsverbot Pladoyer fur die Aufgabe eines uberholten Verweigerungsdogmas Neue Juristische Wochenschrift Munchen Frankfurt am Main Beck pp 2298 ff ISSN 0341 1915 德文 Friedrich Christian Schroeder Der Bundesgerichtshof und der Grundsatz nulla poena sine lege Neue Juristische Wochenschrift Munchen Frankfurt am Main Beck 52 pp 89 93 ISSN 0341 1915 德文 Ingo Bott Paul Krell Der Grundsatz nulla poena sine lege im Lichte verfassungsgerichtlicher Entscheidungen Zeitschrift fur das Juristische Studium pp 694 ff 德文 Hartmut Maurer Rechtsstaatliches Prozessrecht Festschrift 50 Jahre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Tubingen Mohr Siebeck Band II Klarung und Fortbildung des Verfassungsrechts pp 471 ff ISBN 3 16 147627 1 德文 參見 编辑法無禁止即自由 任何不屬法律禁止範圍的權利 即屬法律准許的權利 法律不禁止即准許 that which is not prohibited by law is permitted 拉丁語法律術語列表 準用 英美法系罪行 極權原則 英语 Totalitarian principle 模糊原則 英语 Vagueness doctrine 正當法律程序條款 英语 Due Process Clause 外部連結 编辑維基教科書中的相關電子教程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中華民國刑法 第1條Nulla Poena Sine Lege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Nullum crimen sine lege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法無明文者不構成犯罪亦不得處罰 N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lege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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