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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行為 (法律)

自助行為(英語:Self-help (law)、德語:Selbsthilfe (Recht))又可稱之自救行為自力救濟,是部分國家與地區法學術語(例如美國、台灣、德國),是指一種行為,最重要即為阻卻違法[1],自助行為指的就是所謂的自救行為,在法律上是合法的[2][3],只要在自救過程中不過當,皆可。但跟正當防衛相比,自助行為也可稱是指在求救時,所做出屬於刑法緊急避難之行為,因此,可以指行為為緊急避難與正當防衛之廣義解釋。

名詞定義

自助行為其實並不僅是一個法律行為名稱,而是一個屬於概括名詞的使用,它包括了正當防衛緊急救援緊急避難等,屬於須立刻可以保護自己或別人的身命財產安全之行為,皆可納入此詞(而正當防衛僅適用於保護自己)。

行為情況

在受到了非法侵害或侵權行為之時,雖然應事後告訴,但為了立即阻止違法,可採用的行為,當然前文提到的為了避難而違法也算,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本身如果在正常的情況下,行為是違法的,但為了避免,而逼不得已採取的非法行為,這時回歸法律才算是不違法的[4]

大部分的情況會是,受到他人攻擊之正當防衛,又或是在逃難時之必要,攻擊他人或搶奪逃生必需品,會統稱為自助行為。

法律依據(台灣)

依《中華民國民法

  • 第151條: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 第152條:
依前條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
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依《強制執行法》

  • 第5-2條:
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自行拘束債務人之自由或押收其財產,而聲請法院處理者,依本法規定有關執行程序辦理之。
前項情形,如債權人尚未聲請強制執行者,視為強制執行之聲請。
  • 第132-2條:
債權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拘束債務人自由,並聲請法院處理,經法院命為假扣押或假處分者,執行法院得依本法有關管收之規定,管收債務人或為其他限制自由之處分。

依《中華民國刑法

  • 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第24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腳註

  1. ^ 受到不法侵害之時,為立刻阻止,而進行之行為,即為阻確違法
  2. ^ 吳美然, 爭議行為民事與刑事免責之研究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 2011
  3. ^ 濟弱扶傾「高門檻」 民間籲修法律扶助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公視新聞, 2013/11/16
  4. ^ 這裡指的就是雖違反法律,但法律又特別准許的情況

外部連結

  • 中華民國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臺灣高等地方檢查署
  • 勞工行為阻卻違法 中華民國國防部PDF檔[永久失效連結]
  • Google圖書:法學行為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自助行為, 法律, 本條目存在以下問題, 請協助改善本條目或在討論頁針對議題發表看法, 此條目論述以中華民國為主, 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5年9月21日, 請協助補充內容, 以避免偏頗, 或討論本文的問題,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15年9月15日, 请協助改善这篇條目, 更進一步的信息可能會在討論頁或扩充请求中找到, 请在擴充條目後將此模板移除, 此條目需要精通或熟悉相关主题的编者参与及协助编辑, 2015年9月15日, 請邀請適合的人士改善本条目, 更多的細節與詳情請參见討論頁, 自助行為, 英語, se. 本條目存在以下問題 請協助改善本條目或在討論頁針對議題發表看法 此條目論述以中華民國為主 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5年9月21日 請協助補充內容 以避免偏頗 或討論本文的問題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15年9月15日 请協助改善这篇條目 更進一步的信息可能會在討論頁或扩充请求中找到 请在擴充條目後將此模板移除 此條目需要精通或熟悉相关主题的编者参与及协助编辑 2015年9月15日 請邀請適合的人士改善本条目 更多的細節與詳情請參见討論頁 自助行為 英語 Self help law 德語 Selbsthilfe Recht 又可稱之自救行為 自力救濟 是部分國家與地區法學術語 例如美國 台灣 德國 是指一種行為 最重要即為阻卻違法 1 自助行為指的就是所謂的自救行為 在法律上是合法的 2 3 只要在自救過程中不過當 皆可 但跟正當防衛相比 自助行為也可稱是指在求救時 所做出屬於刑法的緊急避難之行為 因此 可以指行為為緊急避難與正當防衛之廣義解釋 目录 1 名詞定義 2 行為情況 3 法律依據 台灣 4 腳註 5 外部連結名詞定義 编辑自助行為其實並不僅是一個法律或行為名稱 而是一個屬於概括名詞的使用 它包括了正當防衛 緊急救援 緊急避難等 屬於須立刻可以保護自己或別人的身命財產安全之行為 皆可納入此詞 而正當防衛僅適用於保護自己 行為情況 编辑在受到了非法侵害或侵權行為之時 雖然應事後告訴 但為了立即阻止違法 可採用的行為 當然前文提到的為了避難而違法也算 包括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本身如果在正常的情況下 行為是違法的 但為了避免 而逼不得已採取的非法行為 這時回歸法律才算是不違法的 4 大部分的情況會是 受到他人攻擊之正當防衛 又或是在逃難時之必要 攻擊他人或搶奪逃生必需品 會統稱為自助行為 法律依據 台灣 编辑依 中華民國民法 第151條 為保護自己權利 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 押收或毀損者 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 並非於其時為之 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第152條 依前條之規定 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 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 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 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依 強制執行法 第5 2條 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 自行拘束債務人之自由或押收其財產 而聲請法院處理者 依本法規定有關執行程序辦理之 前項情形 如債權人尚未聲請強制執行者 視為強制執行之聲請 第132 2條 債權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拘束債務人自由 並聲請法院處理 經法院命為假扣押或假處分者 執行法院得依本法有關管收之規定 管收債務人或為其他限制自由之處分 依 中華民國刑法 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 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不罰 但防衛行為過當者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24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 身體 自由 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不罰 但避難行為過當者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 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 不適用之 腳註 编辑 受到不法侵害之時 為立刻阻止 而進行之行為 即為阻確違法 吳美然 爭議行為民事與刑事免責之研究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 2011 濟弱扶傾 高門檻 民間籲修法律扶助法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公視新聞 2013 11 16 這裡指的就是雖違反法律 但法律又特別准許的情況外部連結 编辑中華民國刑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 臺灣高等地方檢查署 勞工行為阻卻違法 中華民國國防部PDF檔 永久失效連結 Google圖書 法學行為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自助行為 法律 amp oldid 77424856,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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