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px
维基百科

幫助犯

幫助犯(英語:accessory (legal term))是指基於幫助他人犯罪的意圖,為他人犯罪行為或所欲達成的犯罪結果提供助力(使犯罪減低風險或提昇便利),以促使犯罪結果實現的一種犯罪型態的人。

大陸法系刑法
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結果
主觀要件(故意 · 過失 · 意圖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不能犯 · 继续犯 · 狀態犯德语Zustandsdelikt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 自救行為

罪責(有責性)-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為 ·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衛
法律認識錯誤德语Verbotsirrtum · 許可認識錯誤德语Erlaubnisirrtum

參與論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罪數論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德语Absorptionsprinzip

實質競合德语Tatmehrheit

数罪并罚 · 连续犯
加重原則德语Asperationsprinzip · 累加原則德语Kumulationsprinzip

-法條競合-

特別規定德语Lex specialis · 輔助規定 · 吸收犯
牵连犯

刑罰論
法定刑法定刑

死刑

無期徒刑 · 死刑缓期执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没收
罰金 · 科料(小额刑罚)

褫奪公權 · 剥夺政治权利

處斷刑

自首 ·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權

-執行刑-

数罪并罚
易科罰金 · 缓刑
假釋 · 减刑

保安處分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终身禁业
法律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其他學說
四要件論
犯罪主體

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年齡 · 精神障碍

犯罪客體

法益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 · 過失
目的

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害行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結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二階層論

中華民國實務界認為,幫助犯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提供有助力的幫助行為:所謂助力包含物理及心理,所謂物理幫助為使犯罪降低風險或提昇便利,如幫竊盜犯打開大門、架設牆梯等;所謂心理幫助包含鼓舞、贊許或幫忙照顧家庭等使犯罪者加強犯罪決心的情形。提供毫無助力的幫助行為且被犯罪使用、接收者,稱為幫助未遂,既然對犯罪毫無助力,無法提昇造成犯罪結果的風險,因此就不予處罰。
  2. 滿足雙重故意:不但認知他人意欲犯罪,且願意幫助他人犯罪行為既遂,符合二者的才有成立幫助犯的資格。
  3. 不符合主客觀擇一理論:本理論為區分當事人到底是正犯還是共犯,以主觀及客觀兩個標準,符合其一即屬於正犯,必須兩者皆不符合,才能列為共犯,因為幫助犯是共犯的類型,因此也必須不符合主客觀擇一範圍。主觀的標準為「是否是為了自己而行為」,客觀的標準是「是否作了構成要件行為」。以竊盜來說,幫忙打開大門的鎖如果是為了幫助他人,則不符合主觀標準;而開鎖並非是竊盜構成要件行為(竊盜是盜取他人財物,而非打開大門),因此也不符合客觀標準,這樣可以說幫助他人打開大門,只成立幫助犯。然而,如果是事先與正犯協調並分配任務(稱為犯意聯絡),自己負責打開大門(稱為行為分擔),則會被認為是正犯的一員,不會被認為是共犯,一般常見的疑問如幫忙把風,這樣的行為也會被認為正犯。
  4. 幫助行為必須被使用、接收:提供有助力的幫助行,但卻未被犯罪者使用或接收,稱為未遂幫助(即幫助並未到達犯罪者),既然對犯罪無法產生實質助力,也就無法提昇造成犯罪結果的風險,和幫助未遂一樣不予處罰。至於使用幫助的犯罪者是否知道這就是幫助,則並不討論。
  5. 幫助的時點限制:就學理來說,可以在事前幫助,也可以在事後幫助。但事前的幫助犯是從屬於犯罪者一同論罪,如竊盜罪幫助犯,事後的幫助犯則會成立別的罪名,如藏匿人犯罪、滅證罪或收受贓物罪等,而不從屬於原本的犯罪。因此,就限縮幫助犯只能在犯罪之前幫助。

另有一種感覺上是符合幫助行為,但並不屬於幫助犯的情形,即中性幫助,如開車載送犯罪者,犯罪者其實是去尋仇及販售刀具給犯罪者,卻被用在砍殺他人等,這些情況通常都不具備雙重幫助故意。且即使這些幫助者知悉要犯罪,但這些幫助者僅只對其當下事務負責,而不應擴及犯罪者後續行為,如果這些中性行為都要被列入處罰,將會使讓犯罪者繼續存在的所有人都成為幫助犯(包括賣飲食的店家、提供住宿的父母或家人,凶器製造商、甚至造橋鋪路、提供捷運火車高鐵的政府都或多或少提供便利),而不可收拾。 中華民國刑法中關於幫助犯之規定為,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施行犯罪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參考資料 编辑

外部連接 编辑

幫助犯, 英語, accessory, legal, term, 是指基於幫助他人犯罪的意圖, 為他人犯罪行為或所欲達成的犯罪結果提供助力, 使犯罪減低風險或提昇便利, 以促使犯罪結果實現的一種犯罪型態的人, 大陸法系刑法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为, 作为, 不作为, 結果, 主觀要件, 故意, 過失, 意圖, 未遂, 既遂, 中止, 预备不能犯, 继续犯, 狀態犯, 德语, zustandsdelikt,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自救行為, 罪責, 有責性, 心神喪失, 精神耗弱. 幫助犯 英語 accessory legal term 是指基於幫助他人犯罪的意圖 為他人犯罪行為或所欲達成的犯罪結果提供助力 使犯罪減低風險或提昇便利 以促使犯罪結果實現的一種犯罪型態的人 大陸法系刑法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为 作为 不作为 結果 主觀要件 故意 過失 意圖 未遂 既遂 中止 预备不能犯 继续犯 狀態犯 德语 Zustandsdelikt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自救行為 罪責 有責性 心神喪失 精神耗弱原因自由行為 責任能力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衛法律認識錯誤 德语 Verbotsirrtum 許可認識錯誤 德语 Erlaubnisirrtum 參與論正犯 間接正犯 共同正犯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 教唆犯 幫助犯 罪數論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 德语 Absorptionsprinzip 實質競合 德语 Tatmehrheit 数罪并罚 连续犯加重原則 德语 Asperationsprinzip 累加原則 德语 Kumulationsprinzip 法條競合 特別規定 德语 Lex specialis 輔助規定 吸收犯牵连犯刑罰論 法定刑 法定刑 死刑無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有期徒刑 拘役没收罰金 科料 小额刑罚 褫奪公權 剥夺政治权利 處斷刑 自首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權 執行刑 数罪并罚易科罰金 缓刑假釋 减刑保安處分保護管束 驅逐出境 终身禁业法律原則罪刑法定原則 罪責原則正當法律程序 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平等原則刑事訴訟 刑事政策其他學說四要件論 犯罪主體 責任能力刑事責任年齡 精神障碍 犯罪客體 法益阻卻違法事由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 過失目的 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害行为 作为 不作为 危害結果未遂 既遂 中止 预备二階層論本模板 查看讨论编辑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此條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23年5月18日 維基百科所有的內容都應該可供查證 请协助補充可靠来源以改善这篇条目 无法查证的內容可能會因為異議提出而被移除 中華民國實務界認為 幫助犯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提供有助力的幫助行為 所謂助力包含物理及心理 所謂物理幫助為使犯罪降低風險或提昇便利 如幫竊盜犯打開大門 架設牆梯等 所謂心理幫助包含鼓舞 贊許或幫忙照顧家庭等使犯罪者加強犯罪決心的情形 提供毫無助力的幫助行為且被犯罪使用 接收者 稱為幫助未遂 既然對犯罪毫無助力 無法提昇造成犯罪結果的風險 因此就不予處罰 滿足雙重故意 不但認知他人意欲犯罪 且願意幫助他人犯罪行為既遂 符合二者的才有成立幫助犯的資格 不符合主客觀擇一理論 本理論為區分當事人到底是正犯還是共犯 以主觀及客觀兩個標準 符合其一即屬於正犯 必須兩者皆不符合 才能列為共犯 因為幫助犯是共犯的類型 因此也必須不符合主客觀擇一範圍 主觀的標準為 是否是為了自己而行為 客觀的標準是 是否作了構成要件行為 以竊盜來說 幫忙打開大門的鎖如果是為了幫助他人 則不符合主觀標準 而開鎖並非是竊盜構成要件行為 竊盜是盜取他人財物 而非打開大門 因此也不符合客觀標準 這樣可以說幫助他人打開大門 只成立幫助犯 然而 如果是事先與正犯協調並分配任務 稱為犯意聯絡 自己負責打開大門 稱為行為分擔 則會被認為是正犯的一員 不會被認為是共犯 一般常見的疑問如幫忙把風 這樣的行為也會被認為正犯 幫助行為必須被使用 接收 提供有助力的幫助行 但卻未被犯罪者使用或接收 稱為未遂幫助 即幫助並未到達犯罪者 既然對犯罪無法產生實質助力 也就無法提昇造成犯罪結果的風險 和幫助未遂一樣不予處罰 至於使用幫助的犯罪者是否知道這就是幫助 則並不討論 幫助的時點限制 就學理來說 可以在事前幫助 也可以在事後幫助 但事前的幫助犯是從屬於犯罪者一同論罪 如竊盜罪幫助犯 事後的幫助犯則會成立別的罪名 如藏匿人犯罪 滅證罪或收受贓物罪等 而不從屬於原本的犯罪 因此 就限縮幫助犯只能在犯罪之前幫助 另有一種感覺上是符合幫助行為 但並不屬於幫助犯的情形 即中性幫助 如開車載送犯罪者 犯罪者其實是去尋仇及販售刀具給犯罪者 卻被用在砍殺他人等 這些情況通常都不具備雙重幫助故意 且即使這些幫助者知悉要犯罪 但這些幫助者僅只對其當下事務負責 而不應擴及犯罪者後續行為 如果這些中性行為都要被列入處罰 將會使讓犯罪者繼續存在的所有人都成為幫助犯 包括賣飲食的店家 提供住宿的父母或家人 凶器製造商 甚至造橋鋪路 提供捷運火車高鐵的政府都或多或少提供便利 而不可收拾 中華民國刑法中關於幫助犯之規定為 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施行犯罪者 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參考資料 编辑外部連接 编辑維基教科書中的相關電子教程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中華民國刑法 第30條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幫助犯 amp oldid 77298477,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文章

,阅读,下载,免费,免费下载,mp3,视频,mp4,3gp, jpg,jpeg,gif,png,图片,音乐,歌曲,电影,书籍,游戏,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