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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

拘役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是比有期徒刑期間短、用來處罰情節輕微的犯罪的自由刑,在台海兩岸都不同於行政罰的拘留

大陸法系刑法
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結果
主觀要件(故意 · 過失 · 意圖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不能犯 · 继续犯 · 狀態犯德语Zustandsdelikt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 自救行為

罪責(有責性)-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為 ·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衛
法律認識錯誤德语Verbotsirrtum · 許可認識錯誤德语Erlaubnisirrtum

參與論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罪數論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德语Absorptionsprinzip

實質競合德语Tatmehrheit

数罪并罚 · 连续犯
加重原則德语Asperationsprinzip · 累加原則德语Kumulationsprinzip

-法條競合-

特別規定德语Lex specialis · 輔助規定 · 吸收犯
牵连犯

刑罰論
法定刑法定刑

死刑

無期徒刑 · 死刑缓期执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没收
罰金 · 科料(小额刑罚)

褫奪公權 · 剥夺政治权利

處斷刑

自首 ·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權

-執行刑-

数罪并罚
易科罰金 · 缓刑
假釋 · 减刑

保安處分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法律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其他學說
四要件論
犯罪主體

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年齡 · 精神障碍

犯罪客體

法益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 · 過失
目的

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害行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結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二階層論

中華民國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拘役是主刑的一種,期間是1日以上、60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120日。《中華民國刑法》對於拘役的其他重要規定有:

  • 第35條 (主刑之重輕標準):拘役比死刑監禁輕,比罰金重。
  • 第41條 (易科罰金):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 第43條 (易以訓誡):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 第46條 (羈押日數之折抵):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
  • 第51條 (數罪併罰之方法):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4個月(2006年7月1日起改成不得逾120日)。
  • 第68條 (拘役之加減例):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拘役也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期限为一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犯罪人每月可以回家1-2日;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实际上,由于拘役的期限短,一般都是在判决前羁押的看守所内完成刑期。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应判处拘役的犯罪嫌疑人是不能被批准逮捕的,一般是在刑事拘留期间直接提请公诉;或者对应判处拘役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如果法院刑事审判对取保候审状态的被告人判决拘役,则直接收监执行。

参见

拘役, 提示, 此条目的主题不是拘留,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在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 是比有期徒刑期間短, 用來處罰情節輕微的犯罪的自由刑, 在台海兩岸都不同於行政罰的拘留, 大陸法系刑法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为, 作为, 不作为, 結果, 主觀要件, 故意, 過失, 意圖, 未遂, 既遂, 中止, 预备不能犯, 继续犯, 狀態犯, 德语, zustandsdelikt, . 提示 此条目的主题不是拘留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拘役在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 是比有期徒刑期間短 用來處罰情節輕微的犯罪的自由刑 在台海兩岸都不同於行政罰的拘留 大陸法系刑法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为 作为 不作为 結果 主觀要件 故意 過失 意圖 未遂 既遂 中止 预备不能犯 继续犯 狀態犯 德语 Zustandsdelikt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自救行為 罪責 有責性 心神喪失 精神耗弱原因自由行為 責任能力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衛法律認識錯誤 德语 Verbotsirrtum 許可認識錯誤 德语 Erlaubnisirrtum 參與論正犯 間接正犯 共同正犯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 教唆犯 幫助犯 罪數論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 德语 Absorptionsprinzip 實質競合 德语 Tatmehrheit 数罪并罚 连续犯加重原則 德语 Asperationsprinzip 累加原則 德语 Kumulationsprinzip 法條競合 特別規定 德语 Lex specialis 輔助規定 吸收犯牵连犯刑罰論 法定刑 法定刑 死刑無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有期徒刑 拘役没收罰金 科料 小额刑罚 褫奪公權 剥夺政治权利 處斷刑 自首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權 執行刑 数罪并罚易科罰金 缓刑假釋 减刑保安處分保護管束 驅逐出境法律原則罪刑法定原則 罪責原則正當法律程序 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平等原則刑事訴訟 刑事政策其他學說四要件論 犯罪主體 責任能力刑事責任年齡 精神障碍 犯罪客體 法益阻卻違法事由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 過失目的 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害行为 作为 不作为 危害結果未遂 既遂 中止 预备二階層論本模板 查看讨论编辑中華民國 编辑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 第33條 拘役是主刑的一種 期間是1日以上 60日未滿 但遇有加重時 得加至120日 中華民國刑法 對於拘役的其他重要規定有 第35條 主刑之重輕標準 拘役比死刑及監禁輕 比罰金重 第41條 易科罰金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因身體 教育 職業 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 執行顯有困難者 得易科罰金 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 難收矯正之效 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 不在此限 2006年之前 易科罰金是以新臺幣300元至900元折算一日 2006年7月1日施行最新版刑法時 改成以新臺幣1000元 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 詳情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及第四十二條易服勞役折算率的沿革 第43條 易以訓誡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 得易以訓誡 第46條 羈押日數之折抵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 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 第51條 數罪併罰之方法 宣告多數拘役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4個月 2006年7月1日起改成不得逾120日 第68條 拘役之加減例 拘役加減者 僅加減其最高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 编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拘役也是一种短期自由刑 期限为一个月以上 6个月以下 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 犯罪人每月可以回家1 2日 参加劳动的 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实际上 由于拘役的期限短 一般都是在判决前羁押的看守所内完成刑期 另外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应判处拘役的犯罪嫌疑人是不能被批准逮捕的 一般是在刑事拘留期间直接提请公诉 或者对应判处拘役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如果法院刑事审判对取保候审状态的被告人判决拘役 则直接收监执行 参见 编辑拘留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拘役 amp oldid 68644803,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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