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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要件(subjective elements of crime),亦称犯罪主观方面,在犯罪四要件理論之中,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过失,犯罪的动机目的

大陸法系刑法
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結果
主觀要件(故意 · 過失 · 意圖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不能犯 · 继续犯 · 狀態犯德语Zustandsdelikt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 自救行為

罪責(有責性)-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為 ·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衛
法律認識錯誤德语Verbotsirrtum · 許可認識錯誤德语Erlaubnisirrtum

參與論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罪數論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德语Absorptionsprinzip

實質競合德语Tatmehrheit

数罪并罚 · 连续犯
加重原則德语Asperationsprinzip · 累加原則德语Kumulationsprinzip

-法條競合-

特別規定德语Lex specialis · 輔助規定 · 吸收犯
牵连犯

刑罰論
法定刑法定刑

死刑

無期徒刑 · 死刑缓期执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没收
罰金 · 科料(小额刑罚)

褫奪公權 · 剥夺政治权利

處斷刑

自首 ·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權

-執行刑-

数罪并罚
易科罰金 · 缓刑
假釋 · 减刑

保安處分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终身禁业
法律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其他學說
四要件論
犯罪主體

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年齡 · 精神障碍

犯罪客體

法益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 · 過失
目的

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害行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結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二階層論

其中犯罪的故意过失合称为罪过。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它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

犯罪故意、过失、意外事件 编辑

犯罪主观要件主要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意外事件。犯罪故意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定内容,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1],根据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主要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2]

犯罪的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3]

直接故意 非直接故意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意外事件
认识因素[4] 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有无预见危害后果可能 有,且行为人有义务预见 有,但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
意志因素 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放任,即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 反对发生危害结果 反对发生危害结果 反对发生危害结果
有无犯罪动机、目的
有无犯罪未完成形态 无,不构成犯罪

主观认识错误和期待可能性 编辑

刑法学上所说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二是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5][6]

分类 具体分类 处理
法律认识错误(按法律的实际规定处理) 误认为无罪为有罪 无罪
误认为有罪为无罪 有罪
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按法律规定处理
犯罪构成事实认识错误(按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处理) 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不成立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有过失,构成过失犯罪,如无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
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 将不能犯手段当成能犯手段:犯罪未遂;将能犯手段当成不能犯手段:不成立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有过失,构成过失犯罪,如无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7]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所发生的错误认识与原认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仍成立原犯罪的既遂;否则按未遂或过失、意外事件处理[8]
打击错误
对因果关系具体样态的认识错误 不影响定罪和量刑

参考 编辑

  1. ^ 国际刑法 现状与展望. 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2005: 92–. ISBN 978-7-302-10972-3. 
  2. ^ 犯罪论体系研究. 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2005: 21–22. ISBN 978-7-302-10527-5. 
  3. ^ 引证错误:没有为名为a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4. ^ 徐立. 刑事责任根据论.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2–3. ISBN 978-7-80226-563-9. 
  5. ^ 英美刑法论要. 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2006: 257–258. ISBN 978-7-302-12790-1. 
  6. ^ 《刑法学全书》编委会. 刑法学全书. 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1993: 642–643. 
  7. ^ 李清伟. 法律基础. 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2004: 239–240. ISBN 978-7-302-09152-3. 
  8. ^ 《刑法学全书》编委会. 刑法学全书. 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1993: 109–110. 

犯罪主观要件,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subjective, elements, crime, 亦称犯罪主观方面, 在犯罪四要件理論之中, 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括犯罪的故意, 过失, 犯罪的动机, 目的, 大陸法系刑法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为, 作为, 不作为, 結果, 主觀要件, 故意, 過失, 意圖, 未遂, .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犯罪主观要件 subjective elements of crime 亦称犯罪主观方面 在犯罪四要件理論之中 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括犯罪的故意 过失 犯罪的动机 目的 大陸法系刑法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为 作为 不作为 結果 主觀要件 故意 過失 意圖 未遂 既遂 中止 预备不能犯 继续犯 狀態犯 德语 Zustandsdelikt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自救行為 罪責 有責性 心神喪失 精神耗弱原因自由行為 責任能力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衛法律認識錯誤 德语 Verbotsirrtum 許可認識錯誤 德语 Erlaubnisirrtum 參與論正犯 間接正犯 共同正犯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 教唆犯 幫助犯 罪數論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 德语 Absorptionsprinzip 實質競合 德语 Tatmehrheit 数罪并罚 连续犯加重原則 德语 Asperationsprinzip 累加原則 德语 Kumulationsprinzip 法條競合 特別規定 德语 Lex specialis 輔助規定 吸收犯牵连犯刑罰論 法定刑 法定刑 死刑無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有期徒刑 拘役没收罰金 科料 小额刑罚 褫奪公權 剥夺政治权利 處斷刑 自首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權 執行刑 数罪并罚易科罰金 缓刑假釋 减刑保安處分保護管束 驅逐出境 终身禁业法律原則罪刑法定原則 罪責原則正當法律程序 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平等原則刑事訴訟 刑事政策其他學說四要件論 犯罪主體 責任能力刑事責任年齡 精神障碍 犯罪客體 法益阻卻違法事由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 過失目的 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害行为 作为 不作为 危害結果未遂 既遂 中止 预备二階層論本模板 查看讨论编辑其中犯罪的故意及过失合称为罪过 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而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但它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 犯罪故意 过失 意外事件 编辑犯罪主观要件主要包括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意外事件 犯罪故意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定内容 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1 根据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 主要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 犯罪的过失 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3 直接故意 非直接故意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意外事件认识因素 4 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有无预见危害后果可能 有 有 有 且行为人有义务预见 有 但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 无意志因素 希望 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放任 即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 反对发生危害结果 反对发生危害结果 反对发生危害结果有无犯罪动机 目的 有 无 无 无 无有无犯罪未完成形态 有 无 无 无 无 不构成犯罪主观认识错误和期待可能性 编辑刑法学上所说的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性质 后果和有关的事实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它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二是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5 6 分类 具体分类 处理法律认识错误 按法律的实际规定处理 误认为无罪为有罪 无罪误认为有罪为无罪 有罪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 罪数 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按法律规定处理犯罪构成事实认识错误 按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处理 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不成立故意犯罪 如果行为人有过失 构成过失犯罪 如无过失 则属于意外事件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 将不能犯手段当成能犯手段 犯罪未遂 将能犯手段当成不能犯手段 不成立故意犯罪 如果行为人有过失 构成过失犯罪 如无过失 则属于意外事件 7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所发生的错误认识与原认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 仍成立原犯罪的既遂 否则按未遂或过失 意外事件处理 8 打击错误对因果关系具体样态的认识错误 不影响定罪和量刑参考 编辑 国际刑法 现状与展望 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2005 92 ISBN 978 7 302 10972 3 犯罪论体系研究 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2005 21 22 ISBN 978 7 302 10527 5 引证错误 没有为名为a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徐立 刑事责任根据论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2 3 ISBN 978 7 80226 563 9 英美刑法论要 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2006 257 258 ISBN 978 7 302 12790 1 刑法学全书 编委会 刑法学全书 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1993 642 643 李清伟 法律基础 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2004 239 240 ISBN 978 7 302 09152 3 刑法学全书 编委会 刑法学全书 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1993 109 110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犯罪主观要件 amp oldid 79406349,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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