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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附加刑罚,载于第3章第7节,可以单独实施或是和另一种主刑(例如死刑有期徒刑等)共同实施。据称其目的是限制受刑人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可分有期和终身两种。

大陸法系刑法
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結果
主觀要件(故意 · 過失 · 意圖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不能犯 · 继续犯 · 狀態犯德语Zustandsdelikt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 自救行為

罪責(有責性)-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為 ·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衛
法律認識錯誤德语Verbotsirrtum · 許可認識錯誤德语Erlaubnisirrtum

參與論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罪數論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德语Absorptionsprinzip

實質競合德语Tatmehrheit

数罪并罚 · 连续犯
加重原則德语Asperationsprinzip · 累加原則德语Kumulationsprinzip

-法條競合-

特別規定德语Lex specialis · 輔助規定 · 吸收犯
牵连犯

刑罰論
法定刑法定刑

死刑

無期徒刑 · 死刑缓期执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没收
罰金 · 科料(小额刑罚)

褫奪公權 · 剥夺政治权利

處斷刑

自首 ·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權

-執行刑-

数罪并罚
易科罰金 · 缓刑
假釋 · 减刑

保安處分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法律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其他學說
四要件論
犯罪主體

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年齡 · 精神障碍

犯罪客體

法益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 · 過失
目的

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害行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結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二階層論

內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条规定了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受刑人在被剥夺政治权利其间,不得享有(即剥夺)下列权利: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无期徒刑和死刑为终身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三章第七节对剥夺政治权利进行了详细规定。

总则第三章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54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55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57条规定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56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57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第58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由上述刑法条文,可见:

  • 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在监狱内服刑时没有政治权利。
  • 未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监狱内服刑人员,当然具有政治权利。主要体现在具有选举权。《刑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其它3项内容,对于监狱内、监狱外正被执行刑罚的人员,受各项法规的资格限定条款而被剥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所以,监狱内服刑人员、监狱外服刑接受社区矫正人员,在村委会没有被选举权,也没有担任村委会成员的任职资格。

终身剥夺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罪犯的政治权利的意义在于:

  1. 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既然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或终身自由,就应当同时剥夺这些犯罪分子终身的政治权利,以表示在政治上对这些犯罪分子的彻底否定评价。
  2. 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后,从宣告、核准到实际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死刑罪犯可能遇到赦免而不被执行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可能因为假释而不被关押。如果不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些罪犯被赦免或被假释后就仍享有政治权利,就有可能利用政治权利对国家和社会进行危害。
  3. 有些权利不以人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而消失。比如其生前的立说著作,如不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就可能再版或继续流传于社会。再比如犯罪分子生前若有荣誉称号、奖章等,如不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在其被执行死刑后就仍享有这些权利。
  4. 有些权利,即使罪犯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了,但仍有可能被他人代为行使。比如其亲属或其他人代替罪犯行使出版权,以此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1]

类似刑罚

  • 中华民国的褫奪公權。受刑人除褫奪了擔任公職與候選人等資格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政治權利」比《中華民國刑法》的「公權」還多出了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權利,另外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参考文献

  1. ^ . 北京法院网. 2002-11-18 [2021-1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12). 

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一项附加刑罚, 载于第3章第7节, 可以单独实施或是和另一种主刑, 例如死刑, 有期徒刑等, 共同实施, 据称其目的是限制受刑人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 可分有期和终身两种, 大陸法系刑法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为, 作为, 不作为, 結果, 主觀要件, 故意, 過失, 意圖, 未遂, 既遂, 中止, 预备不能犯, 继续犯, 狀態犯, 德语, zustandsdelikt,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自救行為, 罪責, 有責性, 心神. 剥夺政治权利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一项附加刑罚 载于第3章第7节 可以单独实施或是和另一种主刑 例如死刑 有期徒刑等 共同实施 据称其目的是限制受刑人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可分有期和终身两种 大陸法系刑法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为 作为 不作为 結果 主觀要件 故意 過失 意圖 未遂 既遂 中止 预备不能犯 继续犯 狀態犯 德语 Zustandsdelikt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自救行為 罪責 有責性 心神喪失 精神耗弱原因自由行為 責任能力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衛法律認識錯誤 德语 Verbotsirrtum 許可認識錯誤 德语 Erlaubnisirrtum 參與論正犯 間接正犯 共同正犯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 教唆犯 幫助犯 罪數論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 德语 Absorptionsprinzip 實質競合 德语 Tatmehrheit 数罪并罚 连续犯加重原則 德语 Asperationsprinzip 累加原則 德语 Kumulationsprinzip 法條競合 特別規定 德语 Lex specialis 輔助規定 吸收犯牵连犯刑罰論 法定刑 法定刑 死刑無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有期徒刑 拘役没收罰金 科料 小额刑罚 褫奪公權 剥夺政治权利 處斷刑 自首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權 執行刑 数罪并罚易科罰金 缓刑假釋 减刑保安處分保護管束 驅逐出境法律原則罪刑法定原則 罪責原則正當法律程序 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平等原則刑事訴訟 刑事政策其他學說四要件論 犯罪主體 責任能力刑事責任年齡 精神障碍 犯罪客體 法益阻卻違法事由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 過失目的 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害行为 作为 不作为 危害結果未遂 既遂 中止 预备二階層論本模板 查看讨论编辑內容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4条规定了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受刑人在被剥夺政治权利其间 不得享有 即剥夺 下列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 出版 集会 结社 游行 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除无期徒刑和死刑为终身外 为1年以上 5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同时执行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 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故意杀人 强奸 放火 爆炸 投毒 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 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 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 10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总则第三章第七节对剥夺政治权利进行了详细规定 总则第三章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54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 出版 集会 结社 游行 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55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除本法第57条规定外 为1年以上5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同时执行 第56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 独立适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故意杀人 强奸 放火 爆炸 投毒 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 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57条 对死刑 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 对于被判处死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 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第58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 效力与执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从徒刑 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 在执行期间 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 服从监督 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由上述刑法条文 可见 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 在监狱内服刑时没有政治权利 未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监狱内服刑人员 当然具有政治权利 主要体现在具有选举权 刑法 规定的政治权利其它3项内容 对于监狱内 监狱外正被执行刑罚的人员 受各项法规的资格限定条款而被剥夺 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18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 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其职务自行终止 所以 监狱内服刑人员 监狱外服刑接受社区矫正人员 在村委会没有被选举权 也没有担任村委会成员的任职资格 终身剥夺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罪犯的政治权利的意义在于 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国家既然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或终身自由 就应当同时剥夺这些犯罪分子终身的政治权利 以表示在政治上对这些犯罪分子的彻底否定评价 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后 从宣告 核准到实际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 在此期间 死刑罪犯可能遇到赦免而不被执行死刑 无期徒刑的罪犯 可能因为假释而不被关押 如果不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些罪犯被赦免或被假释后就仍享有政治权利 就有可能利用政治权利对国家和社会进行危害 有些权利不以人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而消失 比如其生前的立说著作 如不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 就可能再版或继续流传于社会 再比如犯罪分子生前若有荣誉称号 奖章等 如不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 在其被执行死刑后就仍享有这些权利 有些权利 即使罪犯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了 但仍有可能被他人代为行使 比如其亲属或其他人代替罪犯行使出版权 以此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1 类似刑罚 编辑中华民国的褫奪公權 受刑人除褫奪了擔任公職與候選人等資格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的 政治權利 比 中華民國刑法 的 公權 還多出了言論 出版 集會 結社 遊行 示威等權利 另外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参考文献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为什么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北京法院网 2002 11 18 2021 11 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 11 12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剥夺政治权利 amp oldid 72025787,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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