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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常简称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地区基层行政单位——(行政村)及其组织村民委员会建设的基本法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历多次修改,第1次的版本为试行版本,于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这次版本共31条。第二次的版本于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现行版本,共计30条,同时宣布废止前一版本。第3次的版本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公布施行。第4次的版本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提请审议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8年11月4日
施行日期1998年11月4日
最新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2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普通法律
立法历程
  • 人大常委会通过: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 国家主席公布: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年11月4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公布)
修正案
列表
  • 2010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修订。
  • 2018年12月29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年)
现状:施行中

意义和主要内容

法案首次从法律角度确认了村民委员会性质和发挥的作用,即村民委员会性质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强调其产生和管理方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是管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同时,理论上确定了上级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缺陷

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于是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基础上于1998年11月4日完善后正式公布实施的,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相比,更全面、具体,符合中国农村的实际,具有明显的进步性。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形势已发生深刻的变化。有些条款在具体操作中,渐露出弊端和缺陷,难以适应新形势需要。主要问题,一是对行政村"两委"即村民委员会和(中共)村支部委员会关系规定不明确、具体。二是对村民委员会组成成员的素质要求不明确。三是民主进程加快的"海选",一时与村民不相适应。四是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程序过于复杂,不灵活、不便捷[1]

随着中国农村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化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村民自治实践的需要,有必要通过修改法律,保障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对于《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修改的必要性,学术界、实务界的认识是一致的。但是,就宏观上来讲,对于《村委会组织法》如何修改,认识还不能说是完全统一的。具体如何修订,也存在着不同主张,甚至存在拟定《村民自治法》与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选择[2]

参考文献

引用

  1. ^ 中国选举与治理网[永久失效連結]转载自《正义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缺陷浅析》,作者:林昭泉;发布时间:2005年9月17日
  2. ^ 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Archive.is的存檔,存档日期2008-01-02,发布时间:2006年7月17日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若干问题探讨》,作者:张景峰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各个版本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常简称为,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地区基层行政单位, 行政村, 及其组织村民委员会建设的基本法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经历多次修改, 第1次的版本为试行版本, 于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这次版本共31条, 第二次的版本于1998年11.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常简称为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地区基层行政单位 村 行政村 及其组织村民委员会建设的基本法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经历多次修改 第1次的版本为试行版本 于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这次版本共31条 第二次的版本于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现行版本 共计30条 同时宣布废止前一版本 第3次的版本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公布施行 第4次的版本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请审议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年11月4日施行日期1998年11月4日最新修正2018年12月29日 第2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普通法律立法历程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8年11月4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国家主席公布 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998年11月4日 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公布 修正案列表2010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修订 2018年12月29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的决定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年 现状 施行中 目录 1 意义和主要内容 2 缺陷 3 参考文献 3 1 引用 3 2 来源意义和主要内容 编辑法案首次从法律角度确认了村民委员会性质和发挥的作用 即村民委员会性质是村民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强调其产生和管理方式是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作用是管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 要求和提出建议 协助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同时 理论上确定了上级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支持和帮助 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缺陷 编辑现行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由于是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试行 的基础上于1998年11月4日完善后正式公布实施的 与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试行 相比 更全面 具体 符合中国农村的实际 具有明显的进步性 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形势已发生深刻的变化 有些条款在具体操作中 渐露出弊端和缺陷 难以适应新形势需要 主要问题 一是对行政村 两委 即村民委员会和 中共 村支部委员会关系规定不明确 具体 二是对村民委员会组成成员的素质要求不明确 三是民主进程加快的 海选 一时与村民不相适应 四是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程序过于复杂 不灵活 不便捷 1 随着中国农村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化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部分内容 已不能完全适应村民自治实践的需要 有必要通过修改法律 保障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对于 村委会组织法 进行修改的必要性 学术界 实务界的认识是一致的 但是 就宏观上来讲 对于 村委会组织法 如何修改 认识还不能说是完全统一的 具体如何修订 也存在着不同主张 甚至存在拟定 村民自治法 与修订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的选择 2 参考文献 编辑引用 编辑 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永久失效連結 转载自 正义网 lt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gt 缺陷浅析 作者 林昭泉 发布时间 2005年9月17日 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Archive is的存檔 存档日期2008 01 02 发布时间 2006年7月17日 lt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gt 修订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 张景峰 来源 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各个版本检索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amp oldid 75353000,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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