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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憲法史

臺灣憲法是指適用於臺灣憲制性文件,並不是單指一部特定的法律。臺灣首次有成文性的憲制性文件是在19世紀末,日治時期的《大日本帝國憲法》以及其下所制定的《六三法》。而至今則是以大陸法系的《中華民國憲法》以及1990年代起增修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另外,台灣民間自日治時期始一直有倡議訂定異於官方現行根本法的「臺灣憲法」的各種制憲運動。

歷史 编辑

早期統治臺灣的政權並無憲法的概念。直到1895年(明治28年)5月8日馬關條約生效,臺灣成為大日本帝國領土,才首次有成文性的憲制性文件實施於臺灣。

實施日期 時間 憲法 其他憲制性文件
1896年(明治29年)4月1日-1906年(明治39年)12月31日 10年9个月 大日本帝國憲法 六三法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
1907年(明治40年)1月1日-1921年(大正10年)12月31日 15年 三一法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
1922年(大正11年)1月1日-1945年(昭和20年)10月25日 23年9个月 法三號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
1945年(民國34年)10月25日-1947年(民國36年)12月24日 2年2个月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1947年(民國36年)12月25日-1948年(民國37年)5月9日 4个月 中華民國憲法
1948年(民國37年)5月10日-1991年(民國80年)4月30日 42年11个月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1991年(民國80年)5月1日-現在 32年7个月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1895年甲午戰爭,《馬關條約》賦予日本擁有台灣的主權。中國的割讓將有助於台灣引入憲政制度:日本在六年前頒布了《大日本帝國憲法》又稱為《明治憲法》。此後,日本的殖民化引發了圍繞明治憲法對殖民政府的適用性的激烈辯論。雖然明治寡頭宣布他們的憲法不適用於殖民地,但台灣人民堅稱,他們作為日本公民的入籍保障了明治憲法所列舉的權利[1]。這些法律辯論最終賦予台灣特殊的法律地位——台灣名義上成為憲政[2]。然而,在台灣的日本軍隊和警察不斷侵犯憲法權利,憲法上沒有設立代表機構,同樣,明治天皇將大部分行政和立法權授予了任命的軍事領導人台灣總督[3]

1920年代,隨著台灣民運人士尋求地方自治和更大的政治自由,本土政治運動興起。1921年至1934年,政治活動人士試圖向日本政府請願,要求建立台灣議會,但收效甚微。相反,1930年台灣地方自治聯盟的成立最終促成了1935年有限的市鎮議會選舉[4]台灣總督府屈服於這些政治運動,成立了議會,將公眾輿論與國家結合起來。半數議員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其餘半數議員由政府任命[5]。1935年11月22日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日子,台灣總督府舉行選舉。只有社會經濟地位較高的成年男性才有資格參加[6]

《明治憲法》不會是台灣的最後一部憲法:當中國國民黨政府內戰期間遷往台灣時,台灣將面臨另一場憲法危機。台灣法律學者葉俊榮認為,這些憲法將給台灣憲政留下持久的遺產:它們以不同的框架激發了憲法本土化,為台灣最終的憲政身份奠定了基礎[7]。即使在今天,日本殖民主義的殘餘仍然存在於台灣的政治體系中。例如:直到2005年,台灣仍保留其不可轉移單票制(SNTV)系統,《明治憲法》的證明。因此,一位候選人的剩餘選票不能轉移給其他候選人。這種選舉制度在日本一直持續到1994年,但在台灣仍以有限的形式存在[8]

在臺灣施行之憲法文件 编辑

日治時期 编辑

六三法 编辑

 
六三法條文

六三法,1896年日本台灣所實施的特別法律,授權台灣總督府得於管轄範圍內頒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該條法律的正式名稱是「臺灣ニ施行スベ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即「應於臺灣法令施行相關之法律」,簡稱「六三法」。

因台灣總督本已擁有行政權,如係軍人出身,又兼掌軍事權。再依「六三法」規定,總督也有立法權,緊急時更可臨時頒布命令,擁有律令制定權。在這種情況下,「六三法」奠定了台灣總督之絕對權力的法律基礎。

《六三法》「關於應在台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明治二十九年法律第六十三條)

  • 第一條 台灣總督在其管轄區域內,得制定具有法律的效力之命令。
  • 第二條 前條之命令,應經台灣總督府評議會之議決,經拓殖大臣奏請敕裁。台灣總督府評議會之組織,以敕令定之。
  • 第三條 在臨時緊急時,台灣總督不經前條第一項之手續,即時制定第一條之命令。
  • 第四條 依前條所制定之命令,制定後須立即奏請敕裁,並報告於台灣總督府評議會,如不得敕裁者,總督須即時公佈該命令向將來失效。
  • 第五條 現行法律或將來應頒佈之法律,如其全部或一部有施行於台灣之必要者,以敕令定之。
  • 第六條 此法自施行之日起,經滿三年失效。

由於六三法賦予總督權力甚大,不僅帝國議會認為侵犯其立法權限、有違憲之虞;台灣方面也因此發起六三法撤廢運動以避免總督專權。

三一法 编辑

明治39年(1906年),日本政府公佈法律第三十一號,名稱為「關於應該在台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簡稱為「三一法」。明治40年(1907年)1月1日起實施,與「六三法」差別不大,但是,明定總督之律令不得牴觸本國或在台灣施行的法律,不過之前根據「六三法」所頒佈的律令仍然有效,本法效期為5年,在明治44年(1911年)及大正5年(1916年)各延長一次,於大正11年(1922年)被「法三號」取代而失效。

法三號 编辑

大正10年(1921年),日本政府公佈法律第三號,名稱為「關於應該在台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簡稱為「法三號」。大正11年1月1日起實施,為了使日本本土的法律適用於台灣,將法律之全部或部分要施行於台灣者以敕令定之,總督所制定之律令則只具有補充的地位,只有在台灣有需要,而本土沒有這種法律,或台灣的特殊情況,本土的法律不適合施行於台灣的情形下,才採用制定律令的辦法。至此,總督的立法權被削弱。

民間憲法運動 编辑

1921年,第一回的台灣議會設置請願書首度要求日本政府明文制定台灣憲法。該主張認為台灣議會僅是趨向自治的初步,制定明文的台灣憲法才是自治完成的美果,並認為台灣憲法之說和要求台灣議會之產生,其目的完全一致,也就是「漸次得以期待乎立憲國所要求之完全地方自治」,該主張又以林呈祿為最主要提倡者。

戰後時期 编辑

中華民國憲法 编辑

中華民國憲法》為今台灣使用的憲制性文件,1946年12月25日經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召開的制憲國民大會議決通過,於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1949年10月1日後,其法律效力僅及於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內容除前言外,全文共一百七十五條條文,計分十四章。憲法本文的主要特色為揭櫫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由於當時《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時,中華民國尚擁有中國大陸治權,因此該憲法是為整個中國而設計,而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退守台灣後,該憲法不合於台灣社會的現象屢屢發生。為解決此問題,也因應海峽兩岸特殊的政治情勢,中華民國政府自1990年代起在憲法本文之外另訂憲法增修條文,至今已修訂七次。2003年时,时任中華民國總統陳水扁曾计划“制宪”。

民間憲法運動 编辑

另外台灣民間,尤其是本土派獨派人士,則倡議異於中華民國憲法的台灣憲法。他們認為現行《中華民國憲法》並無正當性,無法表達台灣主體性、無法展現國格國情,無法且切合人民需要,因此台灣人應該自己主張制定真正的「台灣新憲法」、降低修憲門檻、台灣憲改程序納入「公民審議」。[9]

参考文献 编辑

引用 编辑

  1. ^ Takekoshi, Yosaburō. Japanese rule in Formosa. [Kessinger Publishing]. 2007: 32–37. ISBN 978-0-548-23043-5. OCLC 753479028. 
  2. ^ Takekoshi, Yosaburō. Japanese rule in Formosa. [Kessinger Publishing]. 2007. ISBN 978-0-548-23043-5. OCLC 753479028. 
  3. ^ Hwang, Jau-Yuan; Chang, Wen-Chen; Liao, Fort Fu-Te. Development of Constitutional Law and Human Rights in Taiwan Facing the New Century. Institute of Developing Economies. 2003, 24: 21–80. 
  4. ^ Taiwan in Time: The right to vote under two regimes - Taipei Times. www.taipeitimes.com. 2021-10-10 [2021-10-25]. (原始内容于2022-10-07). 
  5. ^ Wang, Yeh-Lih. The Political Consequences of the Electoral System: 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ing in Taiwan (PDF). 政治學系. 1996, 32: 85–104 [2022-10-06]. (原始内容 (PDF)于2022-02-20). 
  6. ^ Private museum celebrating activist Lin Hsien-tang opens in Taichung - Taipei Times. www.taipeitimes.com. 2019-05-26 [2021-10-25]. (原始内容于2022-10-08). 
  7. ^ Junrong, Yeh. The Constitution of Taiwan : a contextual analysis. Hart Publishing. 2016: 24–25 [2022-10-06]. ISBN 978-1-84946-512-0. OCLC 931861393. (原始内容于2023-04-10). 
  8. ^ The 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 (SNTV) —. aceproject.org. [2021-10-25]. (原始内容于2022-09-29). 
  9. ^ . [2012-10-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06). 

书籍 编辑

  •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憲法史初探》
  • 楊碧川,1997,台灣歷史詞典。台北:前衛。
  • 張炎憲,1994,五十年政治血淚。日本文摘 9:22-40。

其他 编辑

  • 東海大學台灣研究室,nd,台灣文獻導讀:第九講 殖民統治與社會運動 [online]。台中:東海大學台灣研究室。查阅於2004年11月3日。

外部链接 编辑

参见 编辑

臺灣憲法史,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9年5月12日, 请协助補充多方面可靠来源以改善这篇条目, 无法查证的内容可能會因為异议提出而被移除, 致使用者, 请搜索一下条目的标题, 来源搜索, 网页, 新闻, 书籍, 学术, 图像, 以检查网络上是否存在该主题的更多可靠来源, 判定指引, 此条目的主題是台灣使用憲制性文件的歷史, 關於目前實行於台灣的國家憲法, 請見, 中華民國憲法, 關於台灣新憲法, 請見, 台湾制宪, 臺灣憲法是指適用於臺灣的憲制性文件, 並不是單指一部特定的法律, 臺灣首次有成文性的憲制性.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9年5月12日 请协助補充多方面可靠来源以改善这篇条目 无法查证的内容可能會因為异议提出而被移除 致使用者 请搜索一下条目的标题 来源搜索 臺灣憲法史 网页 新闻 书籍 学术 图像 以检查网络上是否存在该主题的更多可靠来源 判定指引 此条目的主題是台灣使用憲制性文件的歷史 關於目前實行於台灣的國家憲法 請見 中華民國憲法 關於台灣新憲法 請見 台湾制宪 臺灣憲法是指適用於臺灣的憲制性文件 並不是單指一部特定的法律 臺灣首次有成文性的憲制性文件是在19世紀末 日治時期的 大日本帝國憲法 以及其下所制定的 六三法 而至今則是以大陸法系的 中華民國憲法 以及1990年代起增修的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另外 台灣民間自日治時期始一直有倡議訂定異於官方現行根本法的 臺灣憲法 的各種制憲運動 目录 1 歷史 2 在臺灣施行之憲法文件 2 1 日治時期 2 1 1 六三法 2 1 2 三一法 2 1 3 法三號 2 1 4 民間憲法運動 2 2 戰後時期 2 2 1 中華民國憲法 2 2 2 民間憲法運動 3 参考文献 3 1 引用 3 2 书籍 3 3 其他 4 外部链接 5 参见歷史 编辑早期統治臺灣的政權並無憲法的概念 直到1895年 明治28年 5月8日馬關條約生效 臺灣成為大日本帝國領土 才首次有成文性的憲制性文件實施於臺灣 實施日期 時間 憲法 其他憲制性文件1896年 明治29年 4月1日 1906年 明治39年 12月31日 10年9个月 大日本帝國憲法 六三法 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 1907年 明治40年 1月1日 1921年 大正10年 12月31日 15年 三一法 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 1922年 大正11年 1月1日 1945年 昭和20年 10月25日 23年9个月 法三號 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 1945年 民國34年 10月25日 1947年 民國36年 12月24日 2年2个月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無1947年 民國36年 12月25日 1948年 民國37年 5月9日 4个月 中華民國憲法 無1948年 民國37年 5月10日 1991年 民國80年 4月30日 42年11个月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1991年 民國80年 5月1日 現在 32年7个月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1895年甲午戰爭 馬關條約 賦予日本擁有台灣的主權 中國的割讓將有助於台灣引入憲政制度 日本在六年前頒布了 大日本帝國憲法 又稱為 明治憲法 此後 日本的殖民化引發了圍繞明治憲法對殖民政府的適用性的激烈辯論 雖然明治寡頭宣布他們的憲法不適用於殖民地 但台灣人民堅稱 他們作為日本公民的入籍保障了明治憲法所列舉的權利 1 這些法律辯論最終賦予台灣特殊的法律地位 台灣名義上成為憲政 2 然而 在台灣的日本軍隊和警察不斷侵犯憲法權利 憲法上沒有設立代表機構 同樣 明治天皇將大部分行政和立法權授予了任命的軍事領導人台灣總督 3 1920年代 隨著台灣民運人士尋求地方自治和更大的政治自由 本土政治運動興起 1921年至1934年 政治活動人士試圖向日本政府請願 要求建立台灣議會 但收效甚微 相反 1930年台灣地方自治聯盟的成立最終促成了1935年有限的市鎮議會選舉 4 台灣總督府屈服於這些政治運動 成立了議會 將公眾輿論與國家結合起來 半數議員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其餘半數議員由政府任命 5 1935年11月22日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日子 台灣總督府舉行選舉 只有社會經濟地位較高的成年男性才有資格參加 6 明治憲法 不會是台灣的最後一部憲法 當中國國民黨政府在內戰期間遷往台灣時 台灣將面臨另一場憲法危機 台灣法律學者葉俊榮認為 這些憲法將給台灣憲政留下持久的遺產 它們以不同的框架激發了憲法本土化 為台灣最終的憲政身份奠定了基礎 7 即使在今天 日本殖民主義的殘餘仍然存在於台灣的政治體系中 例如 直到2005年 台灣仍保留其不可轉移單票制 SNTV 系統 明治憲法 的證明 因此 一位候選人的剩餘選票不能轉移給其他候選人 這種選舉制度在日本一直持續到1994年 但在台灣仍以有限的形式存在 8 在臺灣施行之憲法文件 编辑日治時期 编辑 六三法 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六三法 nbsp 六三法條文主条目 六三法 六三法 1896年日本在台灣所實施的特別法律 授權台灣總督府得於管轄範圍內頒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 該條法律的正式名稱是 臺灣ニ施行スベ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 即 應於臺灣法令施行相關之法律 簡稱 六三法 因台灣總督本已擁有行政權 如係軍人出身 又兼掌軍事權 再依 六三法 規定 總督也有立法權 緊急時更可臨時頒布命令 擁有律令制定權 在這種情況下 六三法 奠定了台灣總督之絕對權力的法律基礎 六三法 關於應在台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 明治二十九年法律第六十三條 第一條 台灣總督在其管轄區域內 得制定具有法律的效力之命令 第二條 前條之命令 應經台灣總督府評議會之議決 經拓殖大臣奏請敕裁 台灣總督府評議會之組織 以敕令定之 第三條 在臨時緊急時 台灣總督不經前條第一項之手續 即時制定第一條之命令 第四條 依前條所制定之命令 制定後須立即奏請敕裁 並報告於台灣總督府評議會 如不得敕裁者 總督須即時公佈該命令向將來失效 第五條 現行法律或將來應頒佈之法律 如其全部或一部有施行於台灣之必要者 以敕令定之 第六條 此法自施行之日起 經滿三年失效 由於六三法賦予總督權力甚大 不僅帝國議會認為侵犯其立法權限 有違憲之虞 台灣方面也因此發起六三法撤廢運動以避免總督專權 三一法 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三一法主条目 三一法 明治39年 1906年 日本政府公佈法律第三十一號 名稱為 關於應該在台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 簡稱為 三一法 明治40年 1907年 1月1日起實施 與 六三法 差別不大 但是 明定總督之律令不得牴觸本國或在台灣施行的法律 不過之前根據 六三法 所頒佈的律令仍然有效 本法效期為5年 在明治44年 1911年 及大正5年 1916年 各延長一次 於大正11年 1922年 被 法三號 取代而失效 法三號 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法三号主条目 法三號 大正10年 1921年 日本政府公佈法律第三號 名稱為 關於應該在台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 簡稱為 法三號 大正11年1月1日起實施 為了使日本本土的法律適用於台灣 將法律之全部或部分要施行於台灣者以敕令定之 總督所制定之律令則只具有補充的地位 只有在台灣有需要 而本土沒有這種法律 或台灣的特殊情況 本土的法律不適合施行於台灣的情形下 才採用制定律令的辦法 至此 總督的立法權被削弱 民間憲法運動 编辑 1921年 第一回的台灣議會設置請願書首度要求日本政府明文制定台灣憲法 該主張認為台灣議會僅是趨向自治的初步 制定明文的台灣憲法才是自治完成的美果 並認為台灣憲法之說和要求台灣議會之產生 其目的完全一致 也就是 漸次得以期待乎立憲國所要求之完全地方自治 該主張又以林呈祿為最主要提倡者 戰後時期 编辑 中華民國憲法 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華民國憲法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主条目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和台湾制宪 中華民國憲法 為今台灣使用的憲制性文件 1946年12月25日經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召開的制憲國民大會議決通過 於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 同年12月25日施行 1949年10月1日後 其法律效力僅及於台灣 澎湖 金門 馬祖 內容除前言外 全文共一百七十五條條文 計分十四章 憲法本文的主要特色為揭櫫主權在民的理念 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 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 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 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由於當時 中華民國憲法 制定時 中華民國尚擁有中國大陸的治權 因此該憲法是為整個中國而設計 而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退守台灣後 該憲法不合於台灣社會的現象屢屢發生 為解決此問題 也因應海峽兩岸特殊的政治情勢 中華民國政府自1990年代起在憲法本文之外另訂憲法增修條文 至今已修訂七次 2003年时 时任中華民國總統陳水扁曾计划 制宪 民間憲法運動 编辑 更多信息 台灣獨立運動和台灣本土化運動 另外台灣民間 尤其是本土派與獨派人士 則倡議異於中華民國憲法的台灣憲法 他們認為現行 中華民國憲法 並無正當性 無法表達台灣主體性 無法展現國格國情 無法且切合人民需要 因此台灣人應該自己主張制定真正的 台灣新憲法 降低修憲門檻 台灣憲改程序納入 公民審議 9 参考文献 编辑引用 编辑 Takekoshi Yosaburō Japanese rule in Formosa Kessinger Publishing 2007 32 37 ISBN 978 0 548 23043 5 OCLC 753479028 Takekoshi Yosaburō Japanese rule in Formosa Kessinger Publishing 2007 ISBN 978 0 548 23043 5 OCLC 753479028 Hwang Jau Yuan Chang Wen Chen Liao Fort Fu Te Development of Constitutional Law and Human Rights in Taiwan Facing the New Century Institute of Developing Economies 2003 24 21 80 Taiwan in Time The right to vote under two regimes Taipei Times www taipeitimes com 2021 10 10 2021 10 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 10 07 Wang Yeh Lih The Political Consequences of the Electoral System 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ing in Taiwan PDF 政治學系 1996 32 85 104 2022 10 06 原始内容存档 PDF 于2022 02 20 Private museum celebrating activist Lin Hsien tang opens in Taichung Taipei Times www taipeitimes com 2019 05 26 2021 10 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 10 08 Junrong Yeh The Constitution of Taiwan a contextual analysis Hart Publishing 2016 24 25 2022 10 06 ISBN 978 1 84946 512 0 OCLC 93186139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 04 10 The Single Non Transferable Vote SNTV aceproject org 2021 10 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 09 29 找回台灣主體性 阮銘籲制憲公投 2012 10 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 07 06 书籍 编辑 王泰升 台灣日治時期憲法史初探 楊碧川 1997 台灣歷史詞典 台北 前衛 張炎憲 1994 五十年政治血淚 日本文摘 9 22 40 其他 编辑 東海大學台灣研究室 nd 台灣文獻導讀 第九講 殖民統治與社會運動 online 台中 東海大學台灣研究室 查阅於2004年11月3日 外部链接 编辑立法院法律系統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全國法規資料庫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包括命令及英譯 参见 编辑台灣政治史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臺灣憲法史 amp oldid 79088740,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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