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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 (中華民國)

國家賠償法,為中華民國的一部行政法典,於1980年7月2日公布,1981年7月1日施行,2019年12月18日修正,全文共計17條。

國家賠償法
State Compensation Law
狀態:施行中
別名國賠法
施行日期1980年7月4日
修正次數1
最新修正2019年12月18日
法規類別
行政
法務部
法律事務目
參考文獻
所有條文國家賠償法
沿革法規沿革
立法歷程
  • 1980年4月11日由司法行政部提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議後送交相關委員會討論(院總1049)
  • 司法法制委員會於1980年5月26日達成決議,送交二讀
  • 1980年6月13日通過二讀,送交三讀
  • 1980年6月20日通過三讀,送交總統簽署
  • 1980年7月2日由總統蔣經國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1980年7月4日起施行

沿革 编辑

中華民國憲法第24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明文揭示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可依法向國家請求賠償。因此為貫徹此一憲法精神,以落實憲政法治,1980年7月2日制定公布國家賠償法,並自1981年7月1日施行。

2019年12月18日,蔡英文總統簽署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37731號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8、9、17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新法。

內容 编辑

國家賠償法屬普通法性質,若特別行政法中有關於國家賠償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於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的責任制度,可以分為兩類:[1]

公務員違法行為之國家賠償責任 编辑

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可知對於公務員違法行為而言,賠償責任係採「國家代位」責任,即由國家或公法人承擔賠償責任,並保有對公務員之求償權。

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 编辑

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由此可知對於公有公共設施而言,此種不問公務員的過失與否,縱使無故意或過失,只要有本法第3條之原因,致造成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失之情事發生,國家即應負賠償責任,顯示本法有關公有公共設施方面係採「無過失責任」。

外部連結 编辑

參考文獻 编辑

  1. ^ . [2012-11-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1-14). 

國家賠償法, 中華民國,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國家賠償法, 為中華民國的一部行政法典, 於1980年7月2日公布, 1981年7月1日施行, 2019年12月18日修正, 全文共計17條, 國家賠償法state, compensation, law狀態, 施行中別名國賠法施行日期1980年7月4日修正次數1最新修正2019年12月18日法規類別類行政部法務部目法律事務目參考文獻所有條文國家賠償.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國家賠償法 為中華民國的一部行政法典 於1980年7月2日公布 1981年7月1日施行 2019年12月18日修正 全文共計17條 國家賠償法State Compensation Law狀態 施行中別名國賠法施行日期1980年7月4日修正次數1最新修正2019年12月18日法規類別類行政部法務部目法律事務目參考文獻所有條文國家賠償法沿革法規沿革立法歷程1980年4月11日由司法行政部提案 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議後送交相關委員會討論 院總1049 司法 法制委員會於1980年5月26日達成決議 送交二讀 1980年6月13日通過二讀 送交三讀 1980年6月20日通過三讀 送交總統簽署 1980年7月2日由總統蔣經國簽署總統令公佈後 自1980年7月4日起施行查论编 目录 1 沿革 2 內容 2 1 公務員違法行為之國家賠償責任 2 2 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 3 外部連結 4 參考文獻沿革 编辑中華民國憲法第24條規定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 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 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明文揭示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 可依法向國家請求賠償 因此為貫徹此一憲法精神 以落實憲政法治 1980年7月2日制定公布國家賠償法 並自1981年7月1日施行 2019年12月18日 蔡英文總統簽署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37731號總統令 修正公布第3 8 9 17條條文 並自公布日施行新法 內容 编辑國家賠償法屬普通法性質 若特別行政法中有關於國家賠償有特別規定者 應優先於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 國家賠償的責任制度 可以分為兩類 1 公務員違法行為之國家賠償責任 编辑 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 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 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 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可知對於公務員違法行為而言 賠償責任係採 國家代位 責任 即由國家或公法人承擔賠償責任 並保有對公務員之求償權 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 编辑 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 致人民生命 身體或財產受損者 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由此可知對於公有公共設施而言 此種不問公務員的過失與否 縱使無故意或過失 只要有本法第3條之原因 致造成他人生命 身體或財產損失之情事發生 國家即應負賠償責任 顯示本法有關公有公共設施方面係採 無過失責任 外部連結 编辑國家賠償法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參考文獻 编辑 淺談 國家賠償法 2012 11 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 11 14 國家賠償法條文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國家賠償法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國家賠償法 中華民國 amp oldid 77426446,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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