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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行政執行法,為中華民國的一部行政法典,為行政強制執行之法律依據。

行政執行法
The Administrative Execution Act
狀態:施行中
施行日期1932年12月30日
修正次數9
最新修正2010年2月3日
法規類別
行政
法務部
行政執行目
參考文獻
所有條文行政執行法
沿革法規沿革
重要記事

沿革 编辑

行政執行法於1932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並先後於1943年及1947年修正。

1998年11月11日,行政執行法全面修正並公布,2000年6月21日再修正公布第39條,兩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均由行政院以命令定於2001年1月1日施行。

2005年6月22日,配合司法院大法官作出之釋字第588號解釋,修正公布第17條、第19條條文,經行政院令定自2007年5月1日施行。

2009年4月29日修正公布第17條條文,行政院令定自2009年6月1日施行。

2009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第24條、第44條條文,行政院令定自2009年11月23日施行。

2010年2月3日修正公布第17條條文、增訂第17條之1條文,行政院令定分別自2010年5月10日及2010年6月3日施行。

內容 编辑

依照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政執行的種類可分為三種: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與即時強制。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编辑

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编辑

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其中就執行方法而言,又可分為「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

間接強制 编辑

間接強制的方法有二,一為「代履行」,一為「怠金」:

代履行 编辑

行政執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怠金 编辑

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直接強制 编辑

依照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可知,直接強制的方法有下列幾種:

  •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 三、收繳、註銷證照。
  •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即時強制 编辑

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參考文獻 编辑

外部連結 编辑

行政執行法,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為中華民國的一部行政法典, 為行政強制執行之法律依據, administrative, execution, act狀態, 施行中施行日期1932年12月30日修正次數9最新修正2010年2月3日法規類別類行政部法務部目行政執行目參考文獻所有條文沿革法規沿革重要記事1932年12月28日由國民政府主席林森公佈查论编, 目录, 沿革, 內容,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行政執行法 為中華民國的一部行政法典 為行政強制執行之法律依據 行政執行法The Administrative Execution Act狀態 施行中施行日期1932年12月30日修正次數9最新修正2010年2月3日法規類別類行政部法務部目行政執行目參考文獻所有條文行政執行法沿革法規沿革重要記事1932年12月28日由國民政府主席林森公佈查论编 目录 1 沿革 2 內容 2 1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2 2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2 2 1 間接強制 2 2 1 1 代履行 2 2 1 2 怠金 2 2 2 直接強制 2 3 即時強制 3 參考文獻 4 外部連結沿革 编辑行政執行法於1932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 並先後於1943年及1947年修正 1998年11月11日 行政執行法全面修正並公布 2000年6月21日再修正公布第39條 兩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均由行政院以命令定於2001年1月1日施行 2005年6月22日 配合司法院大法官作出之釋字第588號解釋 修正公布第17條 第19條條文 經行政院令定自2007年5月1日施行 2009年4月29日修正公布第17條條文 行政院令定自2009年6月1日施行 2009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第24條 第44條條文 行政院令定自2009年11月23日施行 2010年2月3日修正公布第17條條文 增訂第17條之1條文 行政院令定分別自2010年5月10日及2010年6月3日施行 內容 编辑依照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行政執行的種類可分為三種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與即時強制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编辑 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 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 逾期不履行 經主管機關移送者 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 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 依法令負有義務 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编辑 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 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 逾期仍不履行者 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其中就執行方法而言 又可分為 間接強制 與 直接強制 間接強制 编辑 間接強制的方法有二 一為 代履行 一為 怠金 代履行 编辑 行政執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 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 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 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怠金 编辑 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 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 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 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直接強制 编辑 依照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可知 直接強制的方法有下列幾種 一 扣留 收取交付 解除占有 處置 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 不動產 二 進入 封閉 拆除住宅 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 收繳 註銷證照 四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 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 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即時強制 编辑 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 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 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 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 對於人之管束 二 對於物之扣留 使用 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 對於住宅 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 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參考文獻 编辑行政執行法條文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外部連結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行政執行法行政執行法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行政執行法 amp oldid 77438666,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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