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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必故意

未必故意(德語:EventualvorsatzEventualdolus)或稱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附條件故意等,是大陸法系刑法中的一種故意責任型態,指行為人具備對犯罪結果的認識、或至少具備預見可能性,但漠視該結果的發生,並且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而言。

大陸法系刑法
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結果
主觀要件(故意 · 過失 · 意圖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不能犯 · 继续犯 · 狀態犯德语Zustandsdelikt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 自救行為

罪責(有責性)-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為 ·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衛
法律認識錯誤德语Verbotsirrtum · 許可認識錯誤德语Erlaubnisirrtum

參與論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罪數論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德语Absorptionsprinzip

實質競合德语Tatmehrheit

数罪并罚 · 连续犯
加重原則德语Asperationsprinzip · 累加原則德语Kumulationsprinzip

-法條競合-

特別規定德语Lex specialis · 輔助規定 · 吸收犯
牵连犯

刑罰論
法定刑法定刑

死刑

無期徒刑 · 死刑缓期执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没收
罰金 · 科料(小额刑罚)

褫奪公權 · 剥夺政治权利

處斷刑

自首 ·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權

-執行刑-

数罪并罚
易科罰金 · 缓刑
假釋 · 减刑

保安處分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法律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其他學說
四要件論
犯罪主體

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年齡 · 精神障碍

犯罪客體

法益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 · 過失
目的

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害行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結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二階層論

沿革發展

間接故意dolus indirectus)最初由德国法学家卡普佐夫英语Benedikt Carpzov Jr.於17世紀提出,當時是為了解決行為人不具備犯罪認識,卻意外造成其他罪行結果的歸責問題,也就是今日结果加重犯的前身。間接故意理論認為,行為人如果具備較輕的犯罪意志,最後卻產生了較重的結果,即屬「間接的故意」,在責任上可以較直接故意減輕。間接故意理論在18世紀左右開始遭受抨擊,巴伐利亞王國《1813年刑法典》起草人之一的費爾巴哈提出與心理学相結合的「不確定故意」(dolus indeterminatus)概念,認為故意必定具備犯罪意圖Absicht),並將故意區分為「確定故意」與「不確定故意」兩種類型;另一位刑法學者伯梅爾德语Johann Samuel Friedrich von Böhmer建立「未必故意」(dolus eventualis)的概念,以梳理原先間接故意的理論脈絡,主張未必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非意圖所造成的不確定結果予以接受」。[1]

如今不管是在德文或是中文文獻中,「間接故意」、「未必故意」和「不確定故意」都存在大量混用的情形,亦不乏主張三者或其中兩者為同義詞者[2][3]。間接故意最早是為了解決结果加重犯的問題,但經過數百年學者對於如何區分「故意」與「過失」兩種不同責任型態的討論,衍生出諸多的故意理論;除間接故意理論之外,近代德國刑法學者雅各布斯英语Günther Jakobs也在20世紀末提出「漠然性」概念,據以發展出「漠然性理論」,以及其他諸如蓋然性理論、極高可能性理論等等,用以區別「未必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之不同。

具體規定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第2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實務上用語以「間接故意」為大宗,並將其與「未必故意」視為同義詞。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以「放任」已預見的結果發生作為「間接故意」,而不使用「未必故意」一詞。

  瑞士

2007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修訂後的瑞士刑法典英语Swiss Criminal Code對此做出明確規定,明確了相關刑事責任[4]

參見

參考文獻

  1. ^ 徐育安. 間接故意理論之發展-兼論不確定故意、未必故意與附條件故意. 東吳法律學報 (元照出版). 2010-01, 21 (3) [2022-08-24]. (原始内容于2022-08-24). 
  2. ^ 林山田. 刑法通論 (上) 增訂十版. 台北: 元照出版. 2008年1月: 259頁以下. ISBN 9574149188. 
  3. ^ 許玉秀. 主觀與客觀之間. 台北: 新學林出版公司. 1997-09-01: 423頁以下. ISBN 9579723788. 
  4. ^ Art. 12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瑞士刑法典

未必故意, 提示, 此条目的主题不是普通法中的魯莽,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德語, eventualvorsatz, eventualdolus, 或稱間接故意, 不確定故意, 附條件故意等, 是大陸法系刑法中的一種故意責任型態, 指行為人具備對犯罪結果的認識, 或至少具備預見可能性, 但漠視該結果的發生, 並且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而言, 大陸法系刑法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为, 作为, 不. 提示 此条目的主题不是普通法中的魯莽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未必故意 德語 Eventualvorsatz Eventualdolus 或稱間接故意 不確定故意 附條件故意等 是大陸法系刑法中的一種故意責任型態 指行為人具備對犯罪結果的認識 或至少具備預見可能性 但漠視該結果的發生 並且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而言 大陸法系刑法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为 作为 不作为 結果 主觀要件 故意 過失 意圖 未遂 既遂 中止 预备不能犯 继续犯 狀態犯 德语 Zustandsdelikt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自救行為 罪責 有責性 心神喪失 精神耗弱原因自由行為 責任能力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衛法律認識錯誤 德语 Verbotsirrtum 許可認識錯誤 德语 Erlaubnisirrtum 參與論正犯 間接正犯 共同正犯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 教唆犯 幫助犯 罪數論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 德语 Absorptionsprinzip 實質競合 德语 Tatmehrheit 数罪并罚 连续犯加重原則 德语 Asperationsprinzip 累加原則 德语 Kumulationsprinzip 法條競合 特別規定 德语 Lex specialis 輔助規定 吸收犯牵连犯刑罰論 法定刑 法定刑 死刑無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有期徒刑 拘役没收罰金 科料 小额刑罚 褫奪公權 剥夺政治权利 處斷刑 自首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權 執行刑 数罪并罚易科罰金 缓刑假釋 减刑保安處分保護管束 驅逐出境法律原則罪刑法定原則 罪責原則正當法律程序 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平等原則刑事訴訟 刑事政策其他學說四要件論 犯罪主體 責任能力刑事責任年齡 精神障碍 犯罪客體 法益阻卻違法事由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 過失目的 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害行为 作为 不作为 危害結果未遂 既遂 中止 预备二階層論本模板 查看讨论编辑 目录 1 沿革發展 2 具體規定 2 1 中華民國 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2 3 瑞士 3 參見 4 參考文獻沿革發展 编辑間接故意 dolus indirectus 最初由德国法学家卡普佐夫 英语 Benedikt Carpzov Jr 於17世紀提出 當時是為了解決行為人不具備犯罪認識 卻意外造成其他罪行結果的歸責問題 也就是今日结果加重犯的前身 間接故意理論認為 行為人如果具備較輕的犯罪意志 最後卻產生了較重的結果 即屬 間接的故意 在責任上可以較直接故意減輕 間接故意理論在18世紀左右開始遭受抨擊 巴伐利亞王國 1813年刑法典 起草人之一的費爾巴哈提出與心理学相結合的 不確定故意 dolus indeterminatus 概念 認為故意必定具備犯罪意圖 Absicht 並將故意區分為 確定故意 與 不確定故意 兩種類型 另一位刑法學者伯梅爾 德语 Johann Samuel Friedrich von Bohmer 建立 未必故意 dolus eventualis 的概念 以梳理原先間接故意的理論脈絡 主張未必故意是指 行為人對於非意圖所造成的不確定結果予以接受 1 如今不管是在德文或是中文文獻中 間接故意 未必故意 和 不確定故意 都存在大量混用的情形 亦不乏主張三者或其中兩者為同義詞者 2 3 間接故意最早是為了解決结果加重犯的問題 但經過數百年學者對於如何區分 故意 與 過失 兩種不同責任型態的討論 衍生出諸多的故意理論 除間接故意理論之外 近代德國刑法學者雅各布斯 英语 Gunther Jakobs 也在20世紀末提出 漠然性 概念 據以發展出 漠然性理論 以及其他諸如蓋然性理論 極高可能性理論等等 用以區別 未必故意 與 有認識過失 之不同 具體規定 编辑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 未必具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請協助補充內容 以避免偏頗 或討論本文的問題 中華民國 编辑 中華民國刑法 第13條第2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以故意論 實務上用語以 間接故意 為大宗 並將其與 未必故意 視為同義詞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因而构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以 放任 已預見的結果發生作為 間接故意 而不使用 未必故意 一詞 瑞士 编辑 2007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修訂後的瑞士刑法典 英语 Swiss Criminal Code 對此做出明確規定 明確了相關刑事責任 4 參見 编辑故意 過失 刑法參考文獻 编辑 徐育安 間接故意理論之發展 兼論不確定故意 未必故意與附條件故意 東吳法律學報 元照出版 2010 01 21 3 2022 08 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 08 24 林山田 刑法通論 上 增訂十版 台北 元照出版 2008年1月 259頁以下 ISBN 9574149188 許玉秀 主觀與客觀之間 台北 新學林出版公司 1997 09 01 423頁以下 ISBN 9579723788 Art 12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瑞士刑法典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未必故意 amp oldid 74306915,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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