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px
维基百科

緊急避難

在許多國家/地區的刑法中,緊急避難(英語:Necessity;德語:Notstand)可能是違法行為的可能理由或開脫。尋求依賴這種辯護被告辯稱,他們不應該為自己的行為作為犯罪承擔法律責任,因為他們的行為是防止更大傷害的必要條件,並且當這種行為不能根據其他一些更具體的法律規定(例如正當防衛)被免除時。除了少數法定豁免和在某些醫療案件[1]中,英國法律中沒有針對謀殺的相應辯護。[2]

大陸法系刑法
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結果
主觀要件(故意 · 過失 · 意圖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不能犯 · 继续犯 · 狀態犯德语Zustandsdelikt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 自救行為

罪責(有責性)-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為 ·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衛
法律認識錯誤德语Verbotsirrtum · 許可認識錯誤德语Erlaubnisirrtum

參與論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罪數論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德语Absorptionsprinzip

實質競合德语Tatmehrheit

数罪并罚 · 连续犯
加重原則德语Asperationsprinzip · 累加原則德语Kumulationsprinzip

-法條競合-

特別規定德语Lex specialis · 輔助規定 · 吸收犯
牵连犯

刑罰論
法定刑法定刑

死刑

無期徒刑 · 死刑缓期执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没收
罰金 · 科料(小额刑罚)

褫奪公權 · 剥夺政治权利

處斷刑

自首 ·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權

-執行刑-

数罪并罚
易科罰金 · 缓刑
假釋 · 减刑

保安處分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法律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其他學說
四要件論
犯罪主體

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年齡 · 精神障碍

犯罪客體

法益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 · 過失
目的

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害行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結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二階層論

該法律术语或可如此解釋,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损害另外的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而許多國家的法律均明文規定:因職務或業務而承擔特別義務者,不能適用對自己的緊急避難主張。而為了鼓勵英勇救助,也會規定為救助他人生命,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而發生的結果,也能適用緊急避難,或是能直接免除法律責任,這種規定,稱為好撒瑪利亞人法

回到本條目主題,例如,酒駕者可能會爭辯說他們自行開車是為了避免(因身心反應能力降低而容易)被綁架。大多數普通法大陸法司法管轄區承認這種抗辯,但僅限於有限的情況。一般來說,被告必須肯定地證明(即提供一些證據):(a) 他們試圖避免的傷害超過了他們被指控的被禁止行為的危險; (b) 他們沒有其他的合理選擇; (c) 一旦危險過去,他們就停止從事被禁止的行為; (d) 他們自己並沒有造成他們試圖避免的危險。因此,對於上面所舉酒駕者例子,如果被告駕駛的距離超出了逃離綁匪的合理必要範圍,或者如果他們有其他合理的選擇,那麼緊急避難抗辯將不被承認。

中華民國

刑法

大陸法系刑法中為阻卻違法事由,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第二項:「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構成要件為:

  1. 須有危難存在;
  2. 危難須屬緊急;
  3. 須為保全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所為的避難行為;
  4. 須出於不得已;
  5. 須無承受危難的特別義務;
  6. 須行為不可過當。

由於緊急避難為轉移危難於他方,故會涉及到是否可轉移生命危害的問題。生命法益在台灣仍即便當事人承諾亦不得阻卻安樂死(主動致死)的殺人罪,更何況未得當事人的致死緊急避難?因此近期認為緊急避難不得適用於危害他人生命的情況。常見例子為甲乙二人海上遇難而只有一副救生設備,甲得否為了避免自己死亡而搶走「已經被乙取得使用的救生設備」?或是火車駕駛失速,行駛路線一邊為兩三名之鐵軌修復工,一邊為數百人的一般旅客,應行駛哪一邊?(電車難題) 這類問題因為不得主張緊急避難而被認為當事人是否有小危害可避難、大危害反要自己承受的荒謬狀況?實則應透過犯罪成立的第三階:責任考量之,在責任階段中的「期待可能性」可以認為「任何人在這類狀況都會移駕危害於他人」而予以減刑或免刑。

為救助他人生命,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可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之二:「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免除責任[3][4]

民法

在私法領域也有類似規定,即《中华民国民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緊急避難人所避免的危險,必須是迫在眼前、刻不容緩的危險,而危險本身係指一切足以發生危害的危險,不論天災地變、毒蛇猛獸、人為侵害均包含在內。另法條所稱的財產,泛指債權、物權、智慧財產權等一切財產上利益。

緊急避難必須符合必要性限制性的要求。所謂必要,必須為除此行為之外,別無其他方法可採,始足當之,否則即非避難行為。所謂限制,指避難行為不得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若逾越此程度,即為過當避難。

為了避免避難行為免責的範圍過於廣泛,使無辜的第三人蒙受損失而無法求償,有違權力平衡保護損害公平分擔的原則,中華民國民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項復規定,「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所謂有責任,指行為人的行為與發生的危險間有因果關係,而不問係故意或過失,此外,該行為在法律上之評價為非正當者,始足當之。此際,行為人雖得為避難行為,惟其仍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緊急避難與正當防衛自助行為皆為權利的自力救濟。

緊急避難有兩種情況:一為防禦性的緊急避難,係將發生急迫危險之物加以毀損,以避免危險,例如狂犬追逐,將該犬擊斃。二為攻擊性的緊急避難,係因避免急迫危險而損及與危險的發生無關之他人權利。例如為逃避水災而破門進入他人住居、司馬光兒時打破水缸救人的故事。然而在實務上並沒有區別以上兩種性質的實益。

由於緊急避難並非不法侵害,因此對於避難行為不得實施正當防衛,但是仍得以對之實施緊急避難。例如今有兩人在海上遇難,而僅有一件救身衣,得之則生,失之則死,兩人必然互奪救身衣,法律無從保護、介入,只能任其自行發展。故此,緊急避難在性質上是一種放任行為

行政罰法

第 13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第1款,紧急避险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5]

其成立条件包括有:

  • 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包括人的危害行为、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
  • 危险必须正在发生,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而尚未结束。
  • 针对第三者的合法权益[6]: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人身和财产)保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从某种程度来说,若“电车难题”发生,法院可能以此作出无罪之判决,因刑法已明确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允许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 有正当的避险意图,包括避险认识和避险目的,对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认识。
  • 限制条件包括:
    • 为了避免过多无辜第三方牵连其中,法律规定只能处于迫不得已的情况才能采用紧急避险,否则根据侵权责任法,当事人至少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包括行为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一款)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第二款)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三款)”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均未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设定“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之条款赋予行政机关自行裁决。

举例

机动车在路口等待红灯,后方有打开警笛警灯的应急车辆驶来。此时应急车辆前方的车辆闯红灯为应急车辆开道,视作紧急避险而非交通违法。

註釋

  1. ^ See Re A (Conjoined Twins: Surgical Separation) [2001] Fam 147
  2. ^ See R v Dudley and Stephens [1884] 14 QBD 273 and R v Howe [1987] 1 AC 417
  3. ^ 连世昌著. 律师爸爸保护孩子的28堂法律课. 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16.04: 93. ISBN 7-5680-1111-9. 
  4. ^ 衛生福利部. . 衛生福利部. 2012-12-25 [2021-02-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1). 
  5. ^ . 中国法院网. [2014-1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26). 
  6. ^ 范仲达 赵建峰. . 江苏法院网. 2014-11-27 [2014-1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10). 

參考文獻

  • Christie, The Defense of Necessity Considered from the Legal and Moral Points of View, (1999) Vol. 48 Duke Law Journal, 975.
  • Fuller, Lon L. 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1949) Vol. 62, No. 4 Harvard Law Review [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and 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A Fiftieth Anniversary Symposium, (1999) 12 Harvard Law Review 1834.
  • Herman, United States v. Oakland Cannabis Buyer's Cooperative. Whatever Happened to Federalism? (2002) Vol. 95, No. 1 The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inology, 121.
  • Travis, M. The Compulsion Element in a Defence of Necessity (2000)
  • Claus Roxin: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1). 3. Auflage. Beck Verlag, München 1997, ISBN 3-406-42507-0, S. 606–666, 826–903. (德文)

參見

外部連接

  • (Memento vom 8. September 2011 im Internet Archive) Juristische Prüfung des rechtfertigenden Notstandes (deutsches Recht) (德文)
  • (Memento vom 8. September 2011 im Internet Archive) Juristische Prüfung des entschuldigenden Notstandes (deutsches Recht) (德文)

緊急避難,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在許多國家, 地區的刑法中, 英語, necessity, 德語, notstand, 可能是違法行為的可能理由或開脫, 尋求依賴這種辯護的被告辯稱, 他們不應該為自己的行為作為犯罪承擔法律責任, 因為他們的行為是防止更大傷害的必要條件, 並且當這種行為不能根據其他一些更具體的法律規定, 例如正當防衛, 被免除時, 除了少數法定豁免和在某些醫療案件, 英國法律中.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在許多國家 地區的刑法中 緊急避難 英語 Necessity 德語 Notstand 可能是違法行為的可能理由或開脫 尋求依賴這種辯護的被告辯稱 他們不應該為自己的行為作為犯罪承擔法律責任 因為他們的行為是防止更大傷害的必要條件 並且當這種行為不能根據其他一些更具體的法律規定 例如正當防衛 被免除時 除了少數法定豁免和在某些醫療案件 1 中 英國法律中沒有針對謀殺的相應辯護 2 大陸法系刑法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为 作为 不作为 結果 主觀要件 故意 過失 意圖 未遂 既遂 中止 预备不能犯 继续犯 狀態犯 德语 Zustandsdelikt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自救行為 罪責 有責性 心神喪失 精神耗弱原因自由行為 責任能力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衛法律認識錯誤 德语 Verbotsirrtum 許可認識錯誤 德语 Erlaubnisirrtum 參與論正犯 間接正犯 共同正犯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 教唆犯 幫助犯 罪數論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 德语 Absorptionsprinzip 實質競合 德语 Tatmehrheit 数罪并罚 连续犯加重原則 德语 Asperationsprinzip 累加原則 德语 Kumulationsprinzip 法條競合 特別規定 德语 Lex specialis 輔助規定 吸收犯牵连犯刑罰論 法定刑 法定刑 死刑無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有期徒刑 拘役没收罰金 科料 小额刑罚 褫奪公權 剥夺政治权利 處斷刑 自首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權 執行刑 数罪并罚易科罰金 缓刑假釋 减刑保安處分保護管束 驅逐出境法律原則罪刑法定原則 罪責原則正當法律程序 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平等原則刑事訴訟 刑事政策其他學說四要件論 犯罪主體 責任能力刑事責任年齡 精神障碍 犯罪客體 法益阻卻違法事由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 過失目的 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害行为 作为 不作为 危害結果未遂 既遂 中止 预备二階層論本模板 查看讨论编辑該法律术语或可如此解釋 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而损害另外的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而許多國家的法律均明文規定 因職務或業務而承擔特別義務者 不能適用對自己的緊急避難主張 而為了鼓勵英勇救助 也會規定為救助他人生命 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而發生的結果 也能適用緊急避難 或是能直接免除法律責任 這種規定 稱為好撒瑪利亞人法 回到本條目主題 例如 酒駕者可能會爭辯說他們自行開車是為了避免 因身心反應能力降低而容易 被綁架 大多數普通法和大陸法司法管轄區承認這種抗辯 但僅限於有限的情況 一般來說 被告必須肯定地證明 即提供一些證據 a 他們試圖避免的傷害超過了他們被指控的被禁止行為的危險 b 他們沒有其他的合理選擇 c 一旦危險過去 他們就停止從事被禁止的行為 d 他們自己並沒有造成他們試圖避免的危險 因此 對於上面所舉酒駕者例子 如果被告駕駛的距離超出了逃離綁匪的合理必要範圍 或者如果他們有其他合理的選擇 那麼緊急避難抗辯將不被承認 目录 1 中華民國 1 1 刑法 1 2 民法 1 3 行政罰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2 1 刑法 2 2 民法 2 3 行政处罚法 2 4 举例 3 註釋 4 參考文獻 5 參見 6 外部連接中華民國 编辑刑法 编辑 在大陸法系的刑法中為阻卻違法事由 例如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 身體 自由 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不罰 但避難行為過當者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項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 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 不適用之 構成要件為 須有危難存在 危難須屬緊急 須為保全自己或他人生命 身體 自由 財產 所為的避難行為 須出於不得已 須無承受危難的特別義務 須行為不可過當 由於緊急避難為轉移危難於他方 故會涉及到是否可轉移生命危害的問題 生命法益在台灣仍即便當事人承諾亦不得阻卻安樂死 主動致死 的殺人罪 更何況未得當事人的致死緊急避難 因此近期認為緊急避難不得適用於危害他人生命的情況 常見例子為甲乙二人海上遇難而只有一副救生設備 甲得否為了避免自己死亡而搶走 已經被乙取得使用的救生設備 或是火車駕駛失速 行駛路線一邊為兩三名之鐵軌修復工 一邊為數百人的一般旅客 應行駛哪一邊 電車難題 這類問題因為不得主張緊急避難而被認為當事人是否有小危害可避難 大危害反要自己承受的荒謬狀況 實則應透過犯罪成立的第三階 責任考量之 在責任階段中的 期待可能性 可以認為 任何人在這類狀況都會移駕危害於他人 而予以減刑或免刑 為救助他人生命 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 可依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十四條之二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 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 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 適用 民法 刑法 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 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免除責任 3 4 民法 编辑 在私法領域也有類似規定 即 中华民国民法 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 身體 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 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 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緊急避難人所避免的危險 必須是迫在眼前 刻不容緩的危險 而危險本身係指一切足以發生危害的危險 不論天災地變 毒蛇猛獸 人為侵害均包含在內 另法條所稱的財產 泛指債權 物權 智慧財產權等一切財產上利益 緊急避難必須符合必要性與限制性的要求 所謂必要 必須為除此行為之外 別無其他方法可採 始足當之 否則即非避難行為 所謂限制 指避難行為不得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 若逾越此程度 即為過當避難 為了避免避難行為免責的範圍過於廣泛 使無辜的第三人蒙受損失而無法求償 有違權力平衡保護與損害公平分擔的原則 中華民國民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項復規定 前項情形 其危險之發生 如行為人有責任者 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所謂有責任 指行為人的行為與發生的危險間有因果關係 而不問係故意或過失 此外 該行為在法律上之評價為非正當者 始足當之 此際 行為人雖得為避難行為 惟其仍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緊急避難與正當防衛 自助行為皆為權利的自力救濟 緊急避難有兩種情況 一為防禦性的緊急避難 係將發生急迫危險之物加以毀損 以避免危險 例如狂犬追逐 將該犬擊斃 二為攻擊性的緊急避難 係因避免急迫危險而損及與危險的發生無關之他人權利 例如為逃避水災而破門進入他人住居 司馬光兒時打破水缸救人的故事 然而在實務上並沒有區別以上兩種性質的實益 由於緊急避難並非不法侵害 因此對於避難行為不得實施正當防衛 但是仍得以對之實施緊急避難 例如今有兩人在海上遇難 而僅有一件救身衣 得之則生 失之則死 兩人必然互奪救身衣 法律無從保護 介入 只能任其自行發展 故此 緊急避難在性質上是一種放任行為 行政罰法 编辑 第 13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 身體 自由 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不予處罰 但避難行為過當者 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刑法 编辑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1条第1款 紧急避险是为了国家 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5 其成立条件包括有 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包括人的危害行为 自然灾害 动物的侵袭 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而尚未结束 针对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6 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 人身和财产 保全公共利益 个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从某种程度来说 若 电车难题 发生 法院可能以此作出无罪之判决 因刑法已明确在不得已的情况下 允许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包括避险认识和避险目的 对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认识 限制条件包括 为了避免过多无辜第三方牵连其中 法律规定只能处于迫不得已的情况才能采用紧急避险 否则根据侵权责任法 当事人至少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包括行为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避险过当 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 不适用于职务上 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民法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总则编第182条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款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款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三款 行政处罚法 编辑 行政处罚法 和 治安管理处罚法 均未对 正当防卫 和 紧急避险 作出明确规定 只是设定 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之条款赋予行政机关自行裁决 举例 编辑 机动车在路口等待红灯 后方有打开警笛警灯的应急车辆驶来 此时应急车辆前方的车辆闯红灯为应急车辆开道 视作紧急避险而非交通违法 註釋 编辑 See Re A Conjoined Twins Surgical Separation 2001 Fam 147 See R v Dudley and Stephens 1884 14 QBD 273 and R v Howe 1987 1 AC 417 连世昌著 律师爸爸保护孩子的28堂法律课 武汉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16 04 93 ISBN 7 5680 1111 9 请检查 date 中的日期值 帮助 衛生福利部 鼓勵民眾救人 增修緊急醫療救護法 納入救人不受罰精神 衛生福利部 2012 12 25 2021 02 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 11 01 浅议紧急避险 中国法院网 2014 11 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 06 26 范仲达 赵建峰 论紧急避险的正当性根据 江苏法院网 2014 11 27 2014 11 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 03 10 參考文獻 编辑Christie The Defense of Necessity Considered from the Legal and Moral Points of View 1999 Vol 48 Duke Law Journal 975 Fuller Lon L 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1949 Vol 62 No 4 Harvard Law Review 1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and 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A Fiftieth Anniversary Symposium 1999 12 Harvard Law Review 1834 Herman United States v Oakland Cannabis Buyer s Cooperative Whatever Happened to Federalism 2002 Vol 95 No 1 The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inology 121 Travis M The Compulsion Element in a Defence of Necessity 2000 2 Claus Roxin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1 3 Auflage Beck Verlag Munchen 1997 ISBN 3 406 42507 0 S 606 666 826 903 德文 參見 编辑正当防卫 自助行為 卡涅阿德斯船板外部連接 编辑 34 StGB Memento vom 8 September 2011 im Internet Archive Juristische Prufung des rechtfertigenden Notstandes deutsches Recht 德文 35 StGB Memento vom 8 September 2011 im Internet Archive Juristische Prufung des entschuldigenden Notstandes deutsches Recht 德文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緊急避難 amp oldid 72906523,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文章

,阅读,下载,免费,免费下载,mp3,视频,mp4,3gp, jpg,jpeg,gif,png,图片,音乐,歌曲,电影,书籍,游戏,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