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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

罰金罰款,是中國大陸台灣澳門日本大韓民國的財產刑處罰的一種,常用於較輕微的罪行或違法行爲,例如交通、環境衛生和吸煙等。當一個人觸犯法例,執法人員會向該人發告票,並登記個人資料,需要以指定方式繳交罰款。在新加坡罚款及罚金是同义词,英文都作fine。香港罰款能直接用作財產刑。

大陸法系刑法
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結果
主觀要件(故意 · 過失 · 意圖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不能犯 · 继续犯 · 狀態犯德语Zustandsdelikt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 自救行為

罪責(有責性)-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為 ·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衛
法律認識錯誤德语Verbotsirrtum · 許可認識錯誤德语Erlaubnisirrtum

參與論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罪數論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德语Absorptionsprinzip

實質競合德语Tatmehrheit

数罪并罚 · 连续犯
加重原則德语Asperationsprinzip · 累加原則德语Kumulationsprinzip

-法條競合-

特別規定德语Lex specialis · 輔助規定 · 吸收犯
牵连犯

刑罰論
法定刑法定刑

死刑

無期徒刑 · 死刑缓期执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没收
罰金 · 科料(小额刑罚)

褫奪公權 · 剥夺政治权利

處斷刑

自首 ·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權

-執行刑-

数罪并罚
易科罰金 · 缓刑
假釋 · 减刑

保安處分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终身禁业
法律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其他學說
四要件論
犯罪主體

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年齡 · 精神障碍

犯罪客體

法益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 · 過失
目的

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害行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結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二階層論

廣義的罰款可以表示各種罰錢,但在法律術語,不同的漢字使用國家和地區對於不同性質的罰款有不同的稱呼:

國家或地區 漢字名稱
台灣 罰金刑罰);罰鍰(行政罰);罰款(懲罰
中國大陸 罚金(刑罰);罚款(行政罰)
香港 罰款
澳門 罰金(刑罰);罰款(行政罰)
新加坡 罚款
日本 罰金(ばっきん),科料(かりょう)(刑罰);反則金(はんそくきん)(行政罰)
大韓民國 罰金(벌금),科料(과료)(刑罰)

中華民國刑法 编辑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罰金是主刑的一種。1934年10月31日制定刑法時,規定的金額是1元(銀元)以上。現行的中華民國刑法對於罰金之計算,改成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中華民國刑法對於罰金的其他重要規定有:

  • 第35條 (主刑之重輕標準):罰金比其他主刑輕。
  • 第41條第1項 (易科罰金):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 第42條第1項 (易服勞役):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2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2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1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 第43條 (易以訓誡):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 第51條 (數罪併罰之方法):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 第58條 (罰金之酌量):科罰金時,應審酌犯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及第42條易服勞役折算率的沿革 编辑

  1. 中華民國刑法最早制定時,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以1(銀)元以上3(銀)元以下折算一日。
  2. 1962年制定的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均得就其原定金額提高1倍至2倍折算一日。
  3. 1983年的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取代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倍折算1日(也就是10-30銀元,合新臺幣30-90元,折算一日)。
  4. 1991年,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修正為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時,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仍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倍折算一日。
  5. 1993年起的現行條文規定,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一日(也就是100-300銀元,合新臺幣300-900元,折算一日)。
  6. 2006年7月1日起,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改為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

特別法的特別易服勞役折算率 编辑

中華民國刑法第11條 (本總則對於其他刑罰法規之適用) 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有些特別法對於易服勞役折算率有不同於刑法的特別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7條之2、信用合作社法第48條之2、信託業法第五十八條之二、保險法第168條之5、票券金融管理法第71條之2、農業金融法第58條、銀行法第136條之2、證券交易法第180條之1、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9條都規定: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2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2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3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3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编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条,罚金是附加刑的一种,也可以独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於罚金的重要规定有:

  • 第36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 第52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 第53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第64条: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澳門刑法典 编辑

依據澳門第1卷第3編第2章,罰金是主刑。刑法典第45條規定罰金一般最低限度為10日,最高限度為360日,日額為澳門幣50元至10000元,由法院按被判刑者之經濟及財力狀況以及其個人負擔訂定之。

日本刑法 编辑

依據日本刑法第15條,罰金罰金, ばっきん, bakkin)是1萬日圓以上,但減輕其刑時,可減至1萬日圓未滿,所以當日本某法條規定某犯罪處10萬圓以下罰金時,一般就是指處1萬至10萬日圓罰金。

依據日本刑法第18條,罰金不繳納者,留置於勞役場所1日至2年,類似中華民國的易服勞役。

大韓民國刑法 编辑

依據大韓民國刑法第45條,罰金벌금, 罰金, beolgeum)是5萬韓圓以上,但減輕其刑時,可減至5萬韓元未滿。依據韓國刑法第69條,罰金不繳納者,留置於勞役場所1日至3年。

罰金, 本條目存在以下問題, 請協助改善本條目或在討論頁針對議題發表看法, 此條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15年4月11日, 維基百科所有的內容都應該可供查證, 请协助補充可靠来源以改善这篇条目, 无法查证的內容可能會因為異議提出而被移除, 此條目論述以日韩, 中国為主, 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21年10月17日, 請協助補充內容, 以避免偏頗, 或討論本文的問題,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 本條目存在以下問題 請協助改善本條目或在討論頁針對議題發表看法 此條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15年4月11日 維基百科所有的內容都應該可供查證 请协助補充可靠来源以改善这篇条目 无法查证的內容可能會因為異議提出而被移除 此條目論述以日韩 中国為主 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21年10月17日 請協助補充內容 以避免偏頗 或討論本文的問題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罰金或罰款 是中國大陸 台灣 澳門 日本 大韓民國的財產刑處罰的一種 常用於較輕微的罪行或違法行爲 例如交通 環境衛生和吸煙等 當一個人觸犯法例 執法人員會向該人發告票 並登記個人資料 需要以指定方式繳交罰款 在新加坡 罚款及罚金是同义词 英文都作fine 香港的罰款能直接用作財產刑 大陸法系刑法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为 作为 不作为 結果 主觀要件 故意 過失 意圖 未遂 既遂 中止 预备不能犯 继续犯 狀態犯 德语 Zustandsdelikt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自救行為 罪責 有責性 心神喪失 精神耗弱原因自由行為 責任能力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衛法律認識錯誤 德语 Verbotsirrtum 許可認識錯誤 德语 Erlaubnisirrtum 參與論正犯 間接正犯 共同正犯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 教唆犯 幫助犯 罪數論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 德语 Absorptionsprinzip 實質競合 德语 Tatmehrheit 数罪并罚 连续犯加重原則 德语 Asperationsprinzip 累加原則 德语 Kumulationsprinzip 法條競合 特別規定 德语 Lex specialis 輔助規定 吸收犯牵连犯刑罰論 法定刑 法定刑 死刑無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有期徒刑 拘役没收罰金 科料 小额刑罚 褫奪公權 剥夺政治权利 處斷刑 自首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權 執行刑 数罪并罚易科罰金 缓刑假釋 减刑保安處分保護管束 驅逐出境 终身禁业法律原則罪刑法定原則 罪責原則正當法律程序 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平等原則刑事訴訟 刑事政策其他學說四要件論 犯罪主體 責任能力刑事責任年齡 精神障碍 犯罪客體 法益阻卻違法事由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 過失目的 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害行为 作为 不作为 危害結果未遂 既遂 中止 预备二階層論本模板 查看讨论编辑廣義的罰款可以表示各種罰錢 但在法律術語 不同的漢字使用國家和地區對於不同性質的罰款有不同的稱呼 國家或地區 漢字名稱台灣 罰金 刑罰 罰鍰 行政罰 罰款 懲罰 中國大陸 罚金 刑罰 罚款 行政罰 香港 罰款澳門 罰金 刑罰 罰款 行政罰 新加坡 罚款日本 罰金 ばっきん 科料 かりょう 刑罰 反則金 はんそくきん 行政罰 大韓民國 罰金 벌금 科料 과료 刑罰 目录 1 中華民國刑法 1 1 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及第42條易服勞役折算率的沿革 1 2 特別法的特別易服勞役折算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澳門刑法典 4 日本刑法 5 大韓民國刑法中華民國刑法 编辑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 罰金是主刑的一種 1934年10月31日制定刑法時 規定的金額是1元 銀元 以上 現行的中華民國刑法對於罰金之計算 改成新臺幣1000元以上 以百元計算之 中華民國刑法對於罰金的其他重要規定有 第35條 主刑之重輕標準 罰金比其他主刑輕 第41條第1項 易科罰金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 得以新臺幣1000元 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 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 不在此限 第42條第1項 易服勞役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2個月內完納 期滿而不完納者 強制執行 其無力完納者 易服勞役 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 不能於2個月內完納者 得許期滿後1年內分期繳納 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 其餘未完納之罰金 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第43條 易以訓誡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 得易以訓誡 第51條 數罪併罰之方法 宣告多數罰金者 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 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 定其金額 第58條 罰金之酌量 科罰金時 應審酌犯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 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 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及第42條易服勞役折算率的沿革 编辑 中華民國刑法最早制定時 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以1 銀 元以上3 銀 元以下折算一日 1962年制定的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 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 均得就其原定金額提高1倍至2倍折算一日 1983年的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取代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 第2條規定 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 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倍折算1日 也就是10 30銀元 合新臺幣30 90元 折算一日 1991年 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修正為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時 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 仍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倍折算一日 1993年起的現行條文規定 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 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一日 也就是100 300銀元 合新臺幣300 900元 折算一日 2006年7月1日起 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改為以新臺幣1000元 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 特別法的特別易服勞役折算率 编辑 中華民國刑法第11條 本總則對於其他刑罰法規之適用 規定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 亦適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不在此限 有些特別法對於易服勞役折算率有不同於刑法的特別規定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7條之2 信用合作社法第48條之2 信託業法第五十八條之二 保險法第168條之5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71條之2 農業金融法第58條 銀行法第136條之2 證券交易法第180條之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9條都規定 犯本法之罪 所科罰金達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 易服勞役期間為2年以下 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2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 易服勞役期間為3年以下 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3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编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条 罚金是附加刑的一种 也可以独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於罚金的重要规定有 第36条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 同时被判处罚金 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 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 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52条 判处罚金 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53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 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 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 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64条 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澳門刑法典 编辑依據澳門刑法典第1卷第3編第2章 罰金是主刑 刑法典第45條規定罰金一般最低限度為10日 最高限度為360日 日額為澳門幣50元至10000元 由法院按被判刑者之經濟及財力狀況以及其個人負擔訂定之 日本刑法 编辑依據日本刑法第15條 罰金 罰金 ばっきん bakkin 是1萬日圓以上 但減輕其刑時 可減至1萬日圓未滿 所以當日本某法條規定某犯罪處10萬圓以下罰金時 一般就是指處1萬至10萬日圓罰金 依據日本刑法第18條 罰金不繳納者 留置於勞役場所1日至2年 類似中華民國的易服勞役 大韓民國刑法 编辑依據大韓民國刑法第45條 罰金 벌금 罰金 beolgeum 是5萬韓圓以上 但減輕其刑時 可減至5萬韓元未滿 依據韓國刑法第69條 罰金不繳納者 留置於勞役場所1日至3年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罰金 amp oldid 76772022,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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