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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禠奪公權[註 1] (disfranchisement、disenfranchisement、disenfranchise、deprivation of civil right、civil death),為中華民國刑法第34條第1款從刑。受此懲罰之公民雖仍准行使投票權,但不准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或擔任公務人員,直至復權為止。[1]

大陸法系刑法
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結果
主觀要件(故意 · 過失 · 意圖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不能犯 · 继续犯 · 狀態犯德语Zustandsdelikt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 自救行為

罪責(有責性)-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為 ·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衛
法律認識錯誤德语Verbotsirrtum · 許可認識錯誤德语Erlaubnisirrtum

參與論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罪數論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德语Absorptionsprinzip

實質競合德语Tatmehrheit

数罪并罚 · 连续犯
加重原則德语Asperationsprinzip · 累加原則德语Kumulationsprinzip

-法條競合-

特別規定德语Lex specialis · 輔助規定 · 吸收犯
牵连犯

刑罰論
法定刑法定刑

死刑

無期徒刑 · 死刑缓期执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没收
罰金 · 科料(小额刑罚)

褫奪公權 · 剥夺政治权利

處斷刑

自首 ·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權

-執行刑-

数罪并罚
易科罰金 · 缓刑
假釋 · 减刑

保安處分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终身禁业
法律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其他學說
四要件論
犯罪主體

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年齡 · 精神障碍

犯罪客體

法益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 · 過失
目的

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害行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結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二階層論

中華民國刑法總則

褫奪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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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
  2.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4年)

《中華民國刑法》第36條自民國24年(1935年)7月1日施行時,褫奪公權者,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民國95年(2006年)7月1日施行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時,不再列舉褫奪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的資格。

民國107年(2018年)《中華民國刑法》第36條修正,褫奪公權者,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褫奪的時間

褫奪公權時間的長度,也依其所判之刑期長短而有所不同。按照中華民國刑法第37條: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6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褫奪公權1年以上10年以下。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依第一項宣告褫奪公權者,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2006年7月1日施行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時改成: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不變)
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新規定)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不變)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新規定)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新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之方法,在第八款規定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2006年7月1日施行新版刑法時,此規定不變。

司法解釋

依據民國44年(1955年)11月21日司法院大法官《司法院釋字第56號解釋》,公務員被判褫奪公權,而其主刑經宣告緩刑者,在緩刑期內,除別有他項消極資格之限制外,非不得充任公務員。

依據民國48年(1959年)12月2日《司法院釋字第84號解釋》,公務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刑之宣告者,雖同時諭知緩刑,其職務亦當然停止。

类似刑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 澳門
    • 執行公共職務之禁止(從刑,僅適用於公務員)
    • 執行公共職務之中止(從刑,適用於公務員及專業人士)
    • 剝奪選舉權或被選舉權 (從刑,涉及政治方面權利)

註釋

  1. ^ 依據2012年12月31日立法院法律系統以及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資料,衣部以及示部都有使用。然而衣部的褫,注音為ㄔˇ,汉语拼音为chǐ,意思为“剥夺”,此处为正确用字示部的禠,注音為ㄙ,漢語拼音为sī,意思为“福气”,此处为错别字
  2. ^ 「從刑」,注音ㄗㄨㄥˋ ㄒㄧㄥˊ

参考文献

  1. ^ 褫奪公權是什麼意思?可以投票嗎?1分鐘了解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 此條目論述以中華民國為主, 未必具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9年9月7日, 請協助補充內容, 以避免偏頗, 或討論本文的問題, 或禠奪公權, disfranchisement, disenfranchisement, disenfranchise, deprivation, civil, right, civil, death, 為中華民國刑法第34條第1款從刑, 受此懲罰之公民雖仍准行使投票權, 但不准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或擔任公務人員, 直至復權為止, 大陸法系刑法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为, . 此條目論述以中華民國為主 未必具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9年9月7日 請協助補充內容 以避免偏頗 或討論本文的問題 褫奪公權或禠奪公權 註 1 disfranchisement disenfranchisement disenfranchise deprivation of civil right civil death 為中華民國刑法第34條第1款從刑 受此懲罰之公民雖仍准行使投票權 但不准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或擔任公務人員 直至復權為止 1 大陸法系刑法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为 作为 不作为 結果 主觀要件 故意 過失 意圖 未遂 既遂 中止 预备不能犯 继续犯 狀態犯 德语 Zustandsdelikt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自救行為 罪責 有責性 心神喪失 精神耗弱原因自由行為 責任能力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衛法律認識錯誤 德语 Verbotsirrtum 許可認識錯誤 德语 Erlaubnisirrtum 參與論正犯 間接正犯 共同正犯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 教唆犯 幫助犯 罪數論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 德语 Absorptionsprinzip 實質競合 德语 Tatmehrheit 数罪并罚 连续犯加重原則 德语 Asperationsprinzip 累加原則 德语 Kumulationsprinzip 法條競合 特別規定 德语 Lex specialis 輔助規定 吸收犯牵连犯刑罰論 法定刑 法定刑 死刑無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有期徒刑 拘役没收罰金 科料 小额刑罚 褫奪公權 剥夺政治权利 處斷刑 自首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權 執行刑 数罪并罚易科罰金 缓刑假釋 减刑保安處分保護管束 驅逐出境 终身禁业法律原則罪刑法定原則 罪責原則正當法律程序 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平等原則刑事訴訟 刑事政策其他學說四要件論 犯罪主體 責任能力刑事責任年齡 精神障碍 犯罪客體 法益阻卻違法事由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 過失目的 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害行为 作为 不作为 危害結果未遂 既遂 中止 预备二階層論本模板 查看讨论编辑 目录 1 中華民國刑法總則 1 1 褫奪的資格 1 2 褫奪的時間 2 司法解釋 3 类似刑罚 4 註釋 5 参考文献中華民國刑法總則 编辑褫奪的資格 编辑 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4年 中華民國刑法 第36條自民國24年 1935年 7月1日施行時 褫奪公權者 褫奪 為公務員之資格 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行使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四權之資格 民國95年 2006年 7月1日施行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 時 不再列舉褫奪行使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四權的資格 民國107年 2018年 中華民國刑法 第36條修正 褫奪公權者 褫奪 為公務員之資格 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褫奪的時間 编辑 褫奪公權時間的長度 也依其所判之刑期長短而有所不同 按照中華民國刑法第37條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6月以上有期徒刑 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 宣告褫奪公權1年以上10年以下 褫奪公權 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依第一項宣告褫奪公權者 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 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2006年7月1日施行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 時改成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不變 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 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 新規定 褫奪公權 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不變 褫奪公權之宣告 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新規定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 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但同時宣告緩刑者 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新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之方法 在第八款規定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 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2006年7月1日施行新版刑法時 此規定不變 司法解釋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司法院釋字第56號解釋依據民國44年 1955年 11月21日司法院大法官 司法院釋字第56號解釋 公務員被判褫奪公權 而其主刑經宣告緩刑者 在緩刑期內 除別有他項消極資格之限制外 非不得充任公務員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司法院釋字第84號解釋依據民國48年 1959年 12月2日 司法院釋字第84號解釋 公務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刑之宣告者 雖同時諭知緩刑 其職務亦當然停止 类似刑罚 编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剥夺政治权利 附加刑 澳門 執行公共職務之禁止 從刑 僅適用於公務員 執行公共職務之中止 從刑 適用於公務員及專業人士 剝奪選舉權或被選舉權 從刑 涉及政治方面權利 註釋 编辑 依據2012年12月31日立法院法律系統以及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資料 衣部的褫以及示部的禠都有使用 然而衣部的褫 注音為ㄔˇ 汉语拼音为chǐ 意思为 剥夺 此处为正确用字 示部的禠 注音為ㄙ 漢語拼音为si 意思为 福气 此处为错别字 從刑 注音 ㄗㄨㄥˋ ㄒㄧㄥˊ参考文献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褫奪公權是什麼意思 可以投票嗎 1分鐘了解褫奪公權 维基语录上的禠奪公權语录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褫奪公權 amp oldid 76945717,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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