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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認識錯誤

法律認識錯誤(德語:Verbotsirrtum)或稱禁止錯誤,亦稱違法性錯誤(德語:Tatbestandsirrtum[1],是指行為人錯誤地認為其行為沒有違法性。根據刑法犯罪三階理論,該行為不具罪責、不能通過第三階層檢驗,因此不可罰[2]

大陸法系刑法
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結果
主觀要件(故意 · 過失 · 意圖
構成要件錯誤德语Tatbestandsirrtum · 不能犯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继续犯 · 狀態犯德语Zustandsdelikt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 自救行為

罪責(有責性)-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為 ·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卫
法律認識錯誤 · 許可認識錯誤德语Erlaubnisirrtum

參與論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罪數論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德语Absorptionsprinzip

實質競合德语Tatmehrheit

数罪并罚 · 连续犯
加重原則德语Asperationsprinzip · 累加原則德语Kumulationsprinzip

-法條競合-

特別法原則 · 輔助性原則 · 吸收犯
牵连犯

刑罰論
法定刑日语法定刑

死刑

無期徒刑 · 死刑缓期执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沒收 · 從刑
罰金 · 科料(小额刑罚)

褫奪公權 · 剥夺政治权利

處斷刑

自首 ·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權

-執行刑-

数罪并罚
易科罰金 · 缓刑
假釋 · 减刑

保安處分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终身禁业
法律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其他學說
四要件論
犯罪主體

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年齡 · 精神障碍

犯罪客體

法益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 · 過失
目的

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害行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結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二階層論

與此相對,若行為人對其行為在事實層面合致於何種構成要件具有認識錯誤,則為構成要件錯誤德语Tatbestandsirrtum。若行為人誤認為其有阻卻違法事由,則為許可認識錯誤德语Erlaubnisirrtum[1]而若相反,行為人誤認為其本不違法的行為違法,則形成誤想犯德语Wahndelikt

德國刑法第17條規定[2]

若行為人做出行為之時缺乏對其行為錯誤之瞭解,且若此認識錯誤無可避免,則其行為不具罪責。若行為人本應能夠避免該認識錯誤,則可依據第49條第1款從輕處罰。

因「不知法律不免責」原則,由法律認識錯誤而免責的情形僅限制於該認識錯誤無可避免之時。法律認識錯誤無可避免之情形極少得到認定。

德國適用該原則的第一案為曼内斯曼案德语Mannesmann-Prozess。曼内斯曼案中,沃达丰惡意收購曼內斯曼。曼內斯曼首席執行官克勞斯·埃塞爾德语Klaus Esser,依德國刑法266條,受指控背信罪(德語:Untreue[3]。彼時獲得受害人同意是否可為背信罪之阻卻違法事由尚有爭議,因此埃塞爾在杜塞爾多夫地方法院德语Landgericht Düsseldorf初審獲判無罪。隨後,公訴方上訴至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初審法院認定法律認識錯誤無可避免理由不足,發回重審。杜塞爾多夫地方法院再審期間,公訴方撤訴。[4]

參考文獻 编辑

  1. ^ 1.0 1.1 戴玉忠. “不知法不免责”原则价值的嬗变与选择. 2009. 
  2. ^ 2.0 2.1 §17 StGB 德國刑法 第17條. 
  3. ^ §266 StGB 德國刑法 第266條. 
  4. ^ 谢焱. 德国背信罪在股份公司中的适用——以沃达丰收购曼内斯曼案为例. 2018. doi:10.3969/j.issn.1005-3492.2018.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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