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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種行政区划单位,通常運用於城市,有時會另稱「建制市」以便與地理學或文化(約定俗成)上的都市區別。市建制基本反应其都市化水平和都市发展趋势。一個市通常會向下劃分為數個行政區,以方便政府之治理。

以下主要敘述漢字文化圈內之地區所定義的「市」。日本自1888年起在具有城市規模的地方實施市制中國民國建立後亦跟進採用,目前已廣泛於漢語圈使用。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直轄市(粉紅色)及市(紫色)分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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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市組織法
  2. 省縣自治法
  3. 直轄市自治法
  4. 地方制度法

中華民國建國初期,尚未以「市」作為行政區劃。民国2年(1913年),清朝行政区划留存的「府、州、厅」俱废,改制為;當時曾有部分地方的縣推動市制,但皆被當時握有中央政權的北洋政府擋下。1921年,北洋政府恢复市制,但未廣泛推行;亦在同年,廣州市护法军政府的治下成立。之後,全國各地實施市制的風氣漸盛,「市」才成為正式的行政區劃。政府播遷臺灣之後又經數次修正法規,始成今日三種不同的級別「市」。

分類及現況

現行市制的法源依據為1999年通過之《地方制度法》,其中規定「市」依層級與權限不同而分為三個類型,均為地方自治團體:

設置標準

按目前《地方制度法》規定如下:

  •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但縣市合併後,實際執行上概以兩百萬人為門檻,然而臺南市例外。)
  •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
  • 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地方制度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上述之規定。[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後,初期維持民國時代省轄市中央直轄市,日後經過多次改制,「市」的層級已漸趨複雜。

分類

现时,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市”分為以下类型:

其他

  • 较大的市,在法律中表现出两种概念,一种是表现在行政区域划分上,1954年《宪法》条文上首次写入,现行《宪法》(1982年颁布)规定,国务院行使批准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较大的市的行政区域划分为区、县。按照现行区划的分类,较大的市层次上介于省(自治区)与县之间,属于地级市。另一种是表现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行政区类型上,1982年《地方组织法》条文上首次写入,《立法法》(2000年施行)规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立法法》规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 副省级市(又称副省级城市)正式施行于1994年2月25日,其前身为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是指城市的“行政级别”,不是指城市的“行政区划级别”。所谓的行政级别,是指城市的行政机构,也就是政府机关主要领导的级别,主要是指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的组成机构、工作部门等领导的行政级别。也就是说,副省级城市的市长的行政级别是副省(部)级,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职务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其职务任免由省委报中共中央审批。
  • 计划单列市,全称“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是省级单位对所辖大城市下放部分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但是,计划单列市仍保留省辖市的行政地位,继续接受省级行政机构的领导。对省辖大城市的计划单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副省级行政区分布图
 

香港、澳門

中國的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澳門,由於其城邦特性導致轄區較其他同級行政區為小,因此並沒有以「市」冠名的行政區劃。

香港只在某些情況下以「市」代指新市鎮。不少新市鎮都有固定範圍的「市中心」(城鎮中心英语Town centre),如沙田市中心屯門市中心天水圍市中心;一些新市鎮之內,但地理上與其他地方分隔的也有自己的市中心,如青衣市中心馬鞍山市中心

澳門在葡萄牙管轄時期,全境共劃分為澳門市(即澳門半島)、海島市(即氹仔路環)兩個市,1999年回歸後廢除。但和香港一樣有著市中心(市區,葡萄牙語:Centro)的劃定。

日本

 
日本的市

中古時期日本,在工商繁榮的人口聚集地設「」,農民居住的聚落則設「」。進入明治時期後,日本政府明治11年(1878年)7月制定《郡區町村編制法日语郡区町村編制法》,在人口密集地或交通要地設「區」。

明治21年(1888年)4月1日,日本開始實施市制,「市」做為行政區劃開始出現,當時有首都東京等37個都市施行。二戰結束前,日本亦在台灣樺太關東州外地實施市制(如「台灣市制」),但朝鮮沒有實施市制,而是以「」代之。

昭和22年(1947年)通過《地方自治法》後,改以該法做為「市」設置的法源依據,並持續迄今。

日本自1889年實施市町村制度以來,政府方面一直鼓勵市町村間的合併,其中首要的是合併升格為市;加上升格成市能獲得較多的資源與權力下放,所以市的數量越來越多,町、村的數量則逐漸減少。因為町、村常被鼓勵合併到鄰近的市裡面,所以現在部分的市,城區範圍可能不大,但卻擁有幅員相對遼闊的鄉村原野地帶。

設置標準

根據《地方自治法》,「市」是次於都道府縣的「地方公共團體」,乃第二級的行政區劃,與同級。「市」的設置要有以下條件:

  1. 原則上,人口在5萬以上者。
  2. 市區戶口數目佔全區域的六成以上。
  3. 從事工商業的人口必須佔全部勞動人口的六成以上。
  4. 其他符合各都道府縣內相關條例者。

分類

「市」根據地方自治權限的不同而分為四個類型:

  • 政令指定都市振假名せいれいしていとし),擁有最多的地方自治權限。類似中國的副省级城市
  • 中核市(振假名:ちゅうかくし),擁有次多的地方自治權限。
  • 特例市(振假名:とくれいし),擁有比一般「市」要多的地方自治權限。惟此制度已在2015年4月1日起被廢除,現有之特例市則暫時以「施行時特例市」維持舊制。
  • 市(振假名:),擁有最少的地方自治權限。

大韓民國

大韩民国,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 特別市(韓語:특별시) - 屬於第一级行政區。僅設有1個,即首都首爾特別市
  • 廣域市(韓語:광역시) - 屬於第一级行政區,人口達100萬可設置。共設有6個。
  • 特別自治市(韓語:특별자치시) - 最新出現的第一級行政區。僅設有1個,即世宗市
  • 特定市朝鲜语특정시(韓語:특정시) - 屬於第二級行政區,人口達50萬可設置。共設有15個。
  • 行政市朝鲜语행정시(韓語:행정시) - 屬於第二級行政區,是特別針對濟州特別自治道設置。共設有2個,即濟州市西歸浦市
  • 市(韓語:) - 屬於第二级行政區,置於之下,人口達15萬可設置。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越南

越南,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 直轄市越南语Thành phố trực thuộc Trung ương城庯直屬中央),屬於第一级行政区。共設有5個。
  • 省轄市越南语Thành phố trực thuộc tỉnh城庯直屬省),屬於第二级行政区。共設有68個。
  • 市社越南语Thị trấn市社),與省轄市同屬第二級行政區,中國大陸通常譯作“縣轄市”,共設有50個。

注释

  1. ^ 故目前的市之人口未滿五十萬者、以及人口未達十萬人之縣治成為縣轄市者,並不符合目前的法規標準,因該兩者的設置狀況乃根據舊有法規(《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省縣自治法》)而來。

参见

本文介紹的是一種行政區劃單位, 關於, 的其他意思, 詳見, 消歧義, 至於漢字使用地區以外的, 請參照各国城列表及各國行政區劃條目, 是一種行政区划单位, 通常運用於城, 有時會另稱, 建制, 以便與地理學或文化, 約定俗成, 上的都區別, 建制基本反应其都化水平和都发展趋势, 一個通常會向下劃分為數個行政區, 以方便政府之治理, 以下主要敘述漢字文化圈內之地區所定義的, 日本自1888年起在具有城規模的地方實施制, 中國在民國建立後亦跟進採用, 目前已廣泛於漢語圈使用, 目录, 中華民國, 分類及現況, 設置標. 本文介紹的是一種行政區劃單位 關於 市 的其他意思 詳見 市 消歧義 至於漢字使用地區以外的 市 請參照各国城市列表及各國行政區劃條目 市是一種行政区划单位 通常運用於城市 有時會另稱 建制市 以便與地理學或文化 約定俗成 上的都市區別 市建制基本反应其都市化水平和都市发展趋势 一個市通常會向下劃分為數個行政區 以方便政府之治理 以下主要敘述漢字文化圈內之地區所定義的 市 日本自1888年起在具有城市規模的地方實施市制 中國在民國建立後亦跟進採用 目前已廣泛於漢語圈使用 目录 1 中華民國 1 1 分類及現況 1 2 設置標準 2 中華人民共和國 2 1 分類 2 2 其他 2 3 香港 澳門 3 日本 3 1 設置標準 3 2 分類 4 大韓民國 5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6 越南 7 注释 8 参见中華民國 编辑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單位 省 虛級化 直轄市縣 市山地鄉 鄉 鎮 縣轄市 區 山地原住民區村 里鄰相關行政區劃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模板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簡易版行政區劃表查看讨论编辑中華民國直轄市 粉紅色 及市 紫色 分布圖 基隆市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新竹市 臺中市 嘉義市 臺南市 高雄市主条目 市制 北洋政府 直轄市 中華民國 市 中華民國 和縣轄市 参见 台灣市制 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市組織法 省縣自治法 直轄市自治法 地方制度法中華民國建國初期 尚未以 市 作為行政區劃 民国2年 1913年 清朝行政区划留存的 府 州 厅 俱废 改制為縣 當時曾有部分地方的縣推動市制 但皆被當時握有中央政權的北洋政府擋下 1921年 北洋政府恢复市制 但未廣泛推行 亦在同年 廣州市在护法军政府的治下成立 之後 全國各地實施市制的風氣漸盛 市 才成為正式的行政區劃 政府播遷臺灣之後又經數次修正法規 始成今日三種不同的級別 市 分類及現況 编辑 現行市制的法源依據為1999年通過之 地方制度法 其中規定 市 依層級與權限不同而分為三個類型 均為地方自治團體 直轄市 舊稱院轄市 由行政院管轄 與省同級 目前設有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等6個 市 舊稱省轄市 屬於省之轄下 省虛級化後由行政院在實務上直轄 與縣同級 目前設有基隆市 新竹市 嘉義市等3個 縣轄市 由縣管轄 與鄉 鎮同級 目前全國設有14個 鄉鎮人口滿10萬可設 設置標準 编辑 按目前 地方制度法 規定如下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 且在政治 經濟 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 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但縣市合併後 實際執行上概以兩百萬人為門檻 然而臺南市例外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 且在政治 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 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 且工商發達 自治財源充裕 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 得設縣轄市 地方制度法 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 市及縣轄市 得不適用上述之規定 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 编辑主条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制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後 初期維持民國時代的省轄市與中央直轄市 日後經過多次改制 市 的層級已漸趨複雜 分類 编辑 现时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 市 分為以下类型 中央直辖市 属于省级行政区 属第一级地方行政区 是省级市 地区级市 通称为 地级市 属于地区级行政区 通称为 地级行政区 是四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第二级 由省级政府直辖 級別相當於清代的府 地区级市是1983年地区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后的建制市 一般在市内设区 但也有例外 如广东省的东莞市 甘肃省的嘉峪关市等 1983年 地区级行政区划改革 以前的同一行政地位的市称为 省轄市 Provincial city 副地区级市 通称为 副地级市 即通说的省直管市 介于地区级市与县级市之间 一般由县级市扩权而来 权力和地位比县级市高半格 但一般依然不在行政区域内设市辖区 在中国实行省直管市的行政区划改革中 有专家建议有实力的县级市可以扩权申请为副地区级市 县级市 属于县级行政区 属四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第三级 三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第二级 在法律上属省级政府直辖 但实际上多为其曾属的地区所改制的地区级市代管 县级市为1983年 地区级行政区划改革 以后对行政地位与县相同的建制市的称谓 之前多被称为 地区辖市 或 地区管市 专区改称为地区之前 称为 专区辖市 或 专区管市 其他 编辑 较大的市 在法律中表现出两种概念 一种是表现在行政区域划分上 1954年 宪法 条文上首次写入 现行 宪法 1982年颁布 规定 国务院行使批准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 较大的市的行政区域划分为区 县 按照现行区划的分类 较大的市层次上介于省 自治区 与县之间 属于地级市 另一种是表现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行政区类型上 1982年 地方组织法 条文上首次写入 立法法 2000年施行 规定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 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立法法 规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副省级市 又称副省级城市 正式施行于1994年2月25日 其前身为计划单列市 副省级市是指城市的 行政级别 不是指城市的 行政区划级别 所谓的行政级别 是指城市的行政机构 也就是政府机关主要领导的级别 主要是指市长 副市长 市政府的组成机构 工作部门等领导的行政级别 也就是说 副省级城市的市长的行政级别是副省 部 级 市委书记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市长 市政协主席职务列入 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 其职务任免由省委报中共中央审批 计划单列市 全称 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 是省级单位对所辖大城市下放部分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 但是 计划单列市仍保留省辖市的行政地位 继续接受省级行政机构的领导 对省辖大城市的计划单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陆地区 副省级行政区分布图 香港 澳門 编辑 中國的兩個特別行政區 香港及澳門 由於其城邦特性導致轄區較其他同級行政區為小 因此並沒有以 市 冠名的行政區劃 香港只在某些情況下以 市 代指新市鎮 不少新市鎮都有固定範圍的 市中心 城鎮中心 英语 Town centre 如沙田市中心 屯門市中心 天水圍市中心 一些新市鎮之內 但地理上與其他地方分隔的也有自己的市中心 如青衣市中心 馬鞍山市中心 澳門在葡萄牙管轄時期 全境共劃分為澳門市 即澳門半島 海島市 即氹仔 路環 兩個市 1999年回歸後廢除 但和香港一樣有著市中心 市區 葡萄牙語 Centro 的劃定 日本 编辑 日本的市 中古時期的日本 在工商繁榮的人口聚集地設 町 農民居住的聚落則設 村 進入明治時期後 日本政府於明治11年 1878年 7月制定 郡區町村編制法 日语 郡区町村編制法 在人口密集地或交通要地設 區 明治21年 1888年 4月1日 日本開始實施市制 市 做為行政區劃開始出現 當時有首都東京等37個都市施行 二戰結束前 日本亦在台灣 樺太 關東州等外地實施市制 如 台灣市制 但朝鮮沒有實施市制 而是以 府 代之 昭和22年 1947年 通過 地方自治法 後 改以該法做為 市 設置的法源依據 並持續迄今 日本自1889年實施市町村制度以來 政府方面一直鼓勵市町村間的合併 其中首要的是合併升格為市 加上升格成市能獲得較多的資源與權力下放 所以市的數量越來越多 町 村的數量則逐漸減少 因為町 村常被鼓勵合併到鄰近的市裡面 所以現在部分的市 城區範圍可能不大 但卻擁有幅員相對遼闊的鄉村或原野地帶 設置標準 编辑 参见 市町村 根據 地方自治法 市 是次於都道府縣的 地方公共團體 乃第二級的行政區劃 與町 村同級 市 的設置要有以下條件 原則上 人口在5萬以上者 市區的戶口數目佔全區域的六成以上 從事工商業的人口必須佔全部勞動人口的六成以上 其他符合各都道府縣內相關條例者 分類 编辑 市 根據地方自治權限的不同而分為四個類型 政令指定都市 振假名 せいれいしていとし 擁有最多的地方自治權限 類似中國的副省级城市 中核市 振假名 ちゅうかくし 擁有次多的地方自治權限 特例市 振假名 とくれいし 擁有比一般 市 要多的地方自治權限 惟此制度已在2015年4月1日起被廢除 現有之特例市則暫時以 施行時特例市 維持舊制 市 振假名 し 擁有最少的地方自治權限 大韓民國 编辑在大韩民国 以 市 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特別市 韓語 특별시 屬於第一级行政區 僅設有1個 即首都首爾特別市 廣域市 韓語 광역시 屬於第一级行政區 人口達100萬可設置 共設有6個 特別自治市 韓語 특별자치시 最新出現的第一級行政區 僅設有1個 即世宗市 特定市 朝鲜语 특정시 韓語 특정시 屬於第二級行政區 人口達50萬可設置 共設有15個 行政市 朝鲜语 행정시 韓語 행정시 屬於第二級行政區 是特別針對濟州特別自治道設置 共設有2個 即濟州市與西歸浦市 市 韓語 시 屬於第二级行政區 置於道之下 人口達15萬可設置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编辑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以 市 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直轄市 韓語 직할시 屬於第一级行政区 僅設有1個 即平壤直轄市 特別市 韓語 특별시 屬於第一级行政区 設有2個 即羅先特別市與南浦特別市 特級市 韓語 특급시 屬於第二级行政区 置於道之下 僅設有1個 即开城特级市 市 韓語 시 屬於第二级行政区 置於道之下 越南 编辑在越南 以 市 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直轄市 越南语 Thanh phố trực thuộc Trung ương 城庯直屬中央 屬於第一级行政区 共設有5個 省轄市 越南语 Thanh phố trực thuộc tỉnh 城庯直屬省 屬於第二级行政区 共設有68個 市社 越南语 Thị trấn 市社 與省轄市同屬第二級行政區 中國大陸通常譯作 縣轄市 共設有50個 注释 编辑 故目前的市之人口未滿五十萬者 以及人口未達十萬人之縣治成為縣轄市者 並不符合目前的法規標準 因該兩者的設置狀況乃根據舊有法規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省縣自治法 而來 参见 编辑查看维基词典中的词条 市 城市 城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列表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鄉鎮市區列表 日本城市列表 韩国城市列表 越南城市列表 中国行政区划 香港行政區劃 澳門行政區劃 臺灣行政區劃 日本行政區劃 韩国行政区划 朝鮮行政區劃 越南行政区划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市 amp oldid 70731333,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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