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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制 (北洋政府)

市制中華民國北洋政府的一種行政區劃制度,下設「特別市」及「普通市」兩種城市建置,其中前者與同級,屬於第三級行政區(縣之上尚有,再上有),而後者則由縣所管轄,屬於第四級行政區;兩者皆具地方自治團體法人地位。北洋政府的市制於中華民國建立時設立,曾一度被廢除,於1921年(民國十年)復置,國民政府於1928年(民國十七年)於當時頒佈的《特别市組織法》和《市組織法》中復廢。其后特別市转为国民政府直辖。

歷史

清朝滅亡前,朝廷公佈了《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規定、縣治所在城廂地方稱「城」,人口五萬以上的村莊屯集地方稱「鎮」,不滿者稱「鄉」[1][2]:14。1911年(宣統三年)11月21日,江蘇臨時議會成立,通過了《江蘇暫行市鄉制》,並於次年1月經修正頒發施行[3]。北洋政府於1914年(民國三年)初設立了「京都市政公所」(即北京市[4],惟同年時任中華民國大總統袁世凱下令停辦各級自治,此市制遂被廢止[2]:6

1921年(民國十年)7月3日[5][6],北洋政府以「大總統教令」的形式頒佈《市自治制》[7][8]:415,計8章、78條[8]:415,規定首都、省會、商埠、縣治城廂及其他人口滿一萬的地方可設市[9]。同年9月9日,又公佈《市自治制實行細則》,從而恢復市的建制[8]:415,並以國法的形式確認市為「自治團體」和「法人」[6],並將市分為「特別市」和「普通市」兩種[6][8]:415,其中前者的地位相當於縣,而後者則由縣領導[6]。北洋政府隨後於1922年(民國十一年)6月17日公佈《市自治制施行日期及實施區域令》,規定自當年9月1日起,以京都(即北京)為特別市[5],不久又於同年11月18日頒佈《青島市施行市自治制令》,定青島為特别市[10]。惟《市自治制》因當時的政治原因未能在全中國推廣[2]:16,施行日期亦較短暫[8]:416。1928年(民國十七年),取代北洋政府的國民政府頒佈了《特别市組織法》和《市組織法》,繼續把市分為「特别市」和普通的「」,惟前者由國民政府直轄,而後者則隸屬於省政府[2]:8,《市自治制》遂廢[8]:416。由縣管轄的市直至1945年(民國三十四年)12月25日方再於由日本手上接收的臺灣省以「縣轄市」的形式復設,時有宜蘭市花蓮市兩縣轄市[11]

制度

江蘇暫行市鄉制

《江蘇暫行市鄉制》規定「市」有兩種,「一是縣治所在城廂地方,二是村莊屯集人口滿五萬以上的地方」[2]:14。《市鄉制》將市組織分為董事會和議事會,分別作為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自治的權力有了一定的擴大。在名稱上把前清的「城」改稱為「市」,為近代中國首次採用「市」為行政區劃名稱[2]:6。《市鄉制》亦規定「市鄉專辦地方公益事宜,受本省民政長及本管縣知事之監督」;議事會議決的事件同樣必須先呈縣知事查核後,方可移交董事會執行;縣知事同樣有解散議事會或董事會,撤銷議員或董事職務的權力。《市鄉制》又規定市鄉各設「公所」為市鄉議事會、董事會辦公之地,惟上海例外,其沿用了光復之初的名稱,仍稱「市政廳[3]

市自治制

《市自治制》規定首都、省會、商埠、縣治城廂及其他人口滿一萬的地方可設市[9][12],並設「特別市」及「普通市」兩種城市建置,其中前者由內務部認為必要時呈請大總統明令規定,並受各地方最高行政長官監督(惟京都受內務總長監督),而後者則受縣知事監督[13]。《市自治制》下,市均設「自治公所」為執行機關、「自治會」為議決機關。特別市由市長和市佐理員組成,而普通市則由市長和市董組成[14],其中市長由市自治會的居民中具有市自治會會員被選舉資格者選舉[13],以執行市自治會的決定和辦理市內各項行政事務[14]。中國各市均未採用《市自治制》設市[10][15][註 1]

比較表

制度 《江蘇暫行市鄉制》 《市自治制》
頒佈日期 1911年11月21日[3] 1921年7月3日[5]
頒佈機關 江蘇臨時議會[3] 中華民國北洋政府[5]
施行日期 1912年1月[3] 1922年9月1日[5]
設市要求 縣治城廂,否則人口須滿五萬[2]:14 首都、省會、商埠或縣治城廂,否則人口須滿一萬[9]
上級監督 省民政長、縣知事[3] 特別市:地方最高行政長官(京都為內務總長)[13]
普通市:縣知事[13]
行政機關 董事會[2]:6 自治公所[14]
行政機關成員 董事[3] 市長[14]
市佐理員(特別市)/市董(普通市)[14]
立法機關 議事會[2]:6 自治會[14]
立法機關成員 議員[3] 會員[13]
例子 京都市政公所[4] 京都[5]、青島[10](皆為特別市)

註釋

  1. ^ 俞鹿年的《中國官制大辭典》誤稱青島於1922年(民國十一年)11月18日採用《市自治制》之特別市自治制。[15]

參考資料

  1. ^ 陈瑞云. 現代中國政府:1919-1949. 吉林文史出版社. 1988: 98 [2019-10-13]. 
  2. ^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上海市档案馆. 4. 上海三聯書店. 2008 [2019-10-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04). 
  3. ^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中南地区辛亥革命史研究会; 湖南省历史学会. 2. 中华书局. 1983: 416, 417 [2019-10-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24). 
  4. ^ 4.0 4.1 刘君德; 靳润成; 周克瑜. 51. 科学出版社. 1999: 118 [2019-11-26]. ISBN 978703007383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04). 
  5. ^ 5.0 5.1 5.2 5.3 5.4 5.5 朱汉国; 杨群. 5. 四川出版集团. 2006: 2007 [2019-10-13]. ISBN 978722007007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16). 
  6. ^ 6.0 6.1 6.2 6.3 沈荣华; 金海龙.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6: 83 [2019-10-13]. ISBN 978780230285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24). 
  7. ^ 金双秋. 中国民政史 2. 湖南大学出版社. 1989: 638 [2019-10-13]. 
  8. ^ 8.0 8.1 8.2 8.3 8.4 8.5 徐矛. 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2 [2019-10-13]. 
  9. ^ 9.0 9.1 9.2 戴均良. . 中国地图出版社. 2000: 13 [2019-10-13]. ISBN 9787503123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04). 
  10. ^ 10.0 10.1 10.2 孫百剛; 曲虹; 壽楊賓; 吳本新 (编). 第四章 施政紀要. . 青岛市史志办公室 (五洲傳播出版社). 2002. 第一节 胶澳商埠督办公署(局) [2019-11-29]. ISBN 7-5085-0023-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1-28). 
  11. ^ 紀俊臣. 大道之行: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民主檔案專題選輯. 內政部. 2011-10-01: 194 [2019-11-28]. ISBN 9789860289312. 
  12. ^ 庄林德; 张京祥. . 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2: 197 [2019-10-13]. ISBN 97878105096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04). 
  13. ^ 13.0 13.1 13.2 13.3 13.4 钱实甫. 2. 中华书局. 1984: 329 [2019-10-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24). 
  14. ^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倪正太; 陈晓明. . 黄山书社. 1998: 90 [2019-10-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24). 
  15. ^ 15.0 15.1 俞鹿年. 中國官制大辞典 1.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992: 862 [2019-11-26]. ISBN 9787207011732. 

參見

市制, 北洋政府, 此條目介紹的是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曾經實行, 並隨北洋政府的消亡而廢除的城市行政區劃制度, 关于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在1930年實行的度量衡制度, 请见, 市制, 关于其他以, 市制, 命名的城市行政區劃制度, 请见, 市制, 消歧義, 关于現代各國的城市行政區劃制度, 请见, 市制是中華民國北洋政府的一種行政區劃制度, 下設, 特別市, 普通市, 兩種城市建置, 其中前者與縣同級, 屬於第三級行政區, 縣之上尚有道, 再上有省, 而後者則由縣所管轄, 屬於第四級行政區, 兩者皆具地方自治團體和法人地位. 此條目介紹的是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曾經實行 並隨北洋政府的消亡而廢除的城市行政區劃制度 关于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在1930年實行的度量衡制度 请见 市制 关于其他以 市制 命名的城市行政區劃制度 请见 市制 消歧義 关于現代各國的城市行政區劃制度 请见 市 市制是中華民國北洋政府的一種行政區劃制度 下設 特別市 及 普通市 兩種城市建置 其中前者與縣同級 屬於第三級行政區 縣之上尚有道 再上有省 而後者則由縣所管轄 屬於第四級行政區 兩者皆具地方自治團體和法人地位 北洋政府的市制於中華民國建立時設立 曾一度被廢除 於1921年 民國十年 復置 國民政府於1928年 民國十七年 於當時頒佈的 特别市組織法 和 市組織法 中復廢 其后特別市转为国民政府直辖 目录 1 歷史 2 制度 2 1 江蘇暫行市鄉制 2 2 市自治制 3 比較表 4 註釋 5 參考資料 6 參見歷史 编辑清朝滅亡前 朝廷公佈了 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 規定府 廳 州 縣治所在城廂地方稱 城 人口五萬以上的村莊屯集地方稱 鎮 不滿者稱 鄉 1 2 14 1911年 宣統三年 11月21日 江蘇臨時議會成立 通過了 江蘇暫行市鄉制 並於次年1月經修正頒發施行 3 北洋政府於1914年 民國三年 初設立了 京都市政公所 即北京市 4 惟同年時任中華民國大總統袁世凱下令停辦各級自治 此市制遂被廢止 2 6 1921年 民國十年 7月3日 5 6 北洋政府以 大總統教令 的形式頒佈 市自治制 7 8 415 計8章 78條 8 415 規定首都 省會 商埠 縣治城廂及其他人口滿一萬的地方可設市 9 同年9月9日 又公佈 市自治制實行細則 從而恢復市的建制 8 415 並以國法的形式確認市為 自治團體 和 法人 6 並將市分為 特別市 和 普通市 兩種 6 8 415 其中前者的地位相當於縣 而後者則由縣領導 6 北洋政府隨後於1922年 民國十一年 6月17日公佈 市自治制施行日期及實施區域令 規定自當年9月1日起 以京都 即北京 為特別市 5 不久又於同年11月18日頒佈 青島市施行市自治制令 定青島為特别市 10 惟 市自治制 因當時的政治原因未能在全中國推廣 2 16 施行日期亦較短暫 8 416 1928年 民國十七年 取代北洋政府的國民政府頒佈了 特别市組織法 和 市組織法 繼續把市分為 特别市 和普通的 市 惟前者由國民政府直轄 而後者則隸屬於省政府 2 8 市自治制 遂廢 8 416 由縣管轄的市直至1945年 民國三十四年 12月25日方再於由日本手上接收的臺灣省以 縣轄市 的形式復設 時有宜蘭市 花蓮市兩縣轄市 11 制度 编辑江蘇暫行市鄉制 编辑 江蘇暫行市鄉制 規定 市 有兩種 一是縣治所在城廂地方 二是村莊屯集人口滿五萬以上的地方 2 14 市鄉制 將市組織分為董事會和議事會 分別作為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 自治的權力有了一定的擴大 在名稱上把前清的 城 改稱為 市 為近代中國首次採用 市 為行政區劃名稱 2 6 市鄉制 亦規定 市鄉專辦地方公益事宜 受本省民政長及本管縣知事之監督 議事會議決的事件同樣必須先呈縣知事查核後 方可移交董事會執行 縣知事同樣有解散議事會或董事會 撤銷議員或董事職務的權力 市鄉制 又規定市鄉各設 公所 為市鄉議事會 董事會辦公之地 惟上海例外 其沿用了光復之初的名稱 仍稱 市政廳 3 市自治制 编辑 市自治制 規定首都 省會 商埠 縣治城廂及其他人口滿一萬的地方可設市 9 12 並設 特別市 及 普通市 兩種城市建置 其中前者由內務部認為必要時呈請大總統明令規定 並受各地方最高行政長官監督 惟京都受內務總長監督 而後者則受縣知事監督 13 市自治制 下 市均設 自治公所 為執行機關 自治會 為議決機關 特別市由市長和市佐理員組成 而普通市則由市長和市董組成 14 其中市長由市自治會的居民中具有市自治會會員被選舉資格者選舉 13 以執行市自治會的決定和辦理市內各項行政事務 14 中國各市均未採用 市自治制 設市 10 15 註 1 比較表 编辑制度 江蘇暫行市鄉制 市自治制 頒佈日期 1911年11月21日 3 1921年7月3日 5 頒佈機關 江蘇臨時議會 3 中華民國北洋政府 5 施行日期 1912年1月 3 1922年9月1日 5 設市要求 縣治城廂 否則人口須滿五萬 2 14 首都 省會 商埠或縣治城廂 否則人口須滿一萬 9 上級監督 省民政長 縣知事 3 特別市 地方最高行政長官 京都為內務總長 13 普通市 縣知事 13 行政機關 董事會 2 6 自治公所 14 行政機關成員 董事 3 市長 14 市佐理員 特別市 市董 普通市 14 立法機關 議事會 2 6 自治會 14 立法機關成員 議員 3 會員 13 例子 京都市政公所 4 京都 5 青島 10 皆為特別市 註釋 编辑 俞鹿年的 中國官制大辭典 誤稱青島於1922年 民國十一年 11月18日採用 市自治制 之特別市自治制 15 參考資料 编辑 陈瑞云 現代中國政府 1919 1949 吉林文史出版社 1988 98 2019 10 13 2 0 2 1 2 2 2 3 2 4 2 5 2 6 2 7 2 8 上海市档案馆 上海档案史料研究 4 上海三聯書店 2008 2019 10 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 05 04 3 0 3 1 3 2 3 3 3 4 3 5 3 6 3 7 中南地区辛亥革命史研究会 湖南省历史学会 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青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选 2 中华书局 1983 416 417 2019 10 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 05 24 4 0 4 1 刘君德 靳润成 周克瑜 中国政区地理 51 科学出版社 1999 118 2019 11 26 ISBN 978703007383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 05 04 5 0 5 1 5 2 5 3 5 4 5 5 朱汉国 杨群 中華民國史 5 四川出版集团 2006 2007 2019 10 13 ISBN 978722007007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 01 16 6 0 6 1 6 2 6 3 沈荣华 金海龙 地方政府治理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6 83 2019 10 13 ISBN 978780230285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 05 24 金双秋 中国民政史 2 湖南大学出版社 1989 638 2019 10 13 8 0 8 1 8 2 8 3 8 4 8 5 徐矛 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2 2019 10 13 9 0 9 1 9 2 戴均良 中国市制 中国地图出版社 2000 13 2019 10 13 ISBN 9787503123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 05 04 10 0 10 1 10 2 孫百剛 曲虹 壽楊賓 吳本新 编 第四章 施政紀要 青島市志 政權志 青岛市史志办公室 五洲傳播出版社 2002 第一节 胶澳商埠督办公署 局 2019 11 29 ISBN 7 5085 0023 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 11 28 紀俊臣 大道之行 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民主檔案專題選輯 內政部 2011 10 01 194 2019 11 28 ISBN 9789860289312 庄林德 张京祥 中国城市发展与建设史 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2 197 2019 10 13 ISBN 97878105096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 05 04 13 0 13 1 13 2 13 3 13 4 钱实甫 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 2 中华书局 1984 329 2019 10 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 05 24 14 0 14 1 14 2 14 3 14 4 14 5 倪正太 陈晓明 民国职官辞典 黄山书社 1998 90 2019 10 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 05 24 15 0 15 1 俞鹿年 中國官制大辞典 1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992 862 2019 11 26 ISBN 9787207011732 參見 编辑 中华民国主题 市 特別市 直轄市 中華民國 市 中華民國 縣轄市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市制 北洋政府 amp oldid 72320753,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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