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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聲明。
危險物質指的是在使用或運輸的過程中,會對環境、健康、安全及財產等造成危害的物質。這些物質依照其的化學性質分做幾個大類,每一類都有專屬的標誌及明顯的顏色以兹識別。
危險品不能庫存於普通倉庫,須儲存於特殊的危險倉。危險倉在消防和保安方面的要求比其他貨倉嚴格。按當局政府法規的指引,要遠離民眾居處,具物品出入倉紀錄及報告給予當局監管,违反规定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危险品会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甚至可能涉嫌犯罪。
分類表 编辑
第一類:爆炸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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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爆炸時會造成重大的危害。
- 1.2:爆炸時會造成明顯的危害。
- 1.3:爆炸時伴隨火災等危害,但尚未達到大規模危害。
- 1.4:爆炸時造成較小的火災及爆發。(包括彈藥及爆竹)
- 1.5:引爆媒介物。(如引信)
- 1.6:非敏感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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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氣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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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體包括壓縮、液化、溶解等狀態,有些氣體還同時帶有其他危險性,如毒性及腐蝕性。 - 2.1:易燃性氣體:與引燃物質接觸到時會引起燃燒。
- 2.2:非易燃性氣體:無易燃性及毒性的氣體。
- 2.3:毒性氣體:吸入時會對人體造成傷害甚至導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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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易燃性液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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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第3類易燃液體在以下包裝類別之一: - 3.1:在一個大氣壓力下,沸點低於或等於攝氏35度的易燃性液體(閃點無限制,任何閃點都列入此類)。
- 3.2:閃點低於攝氏23度且沸點高於35度的易燃性液體。
- 3.3:閃點高於攝氏23度但不超過 61 度且沸點高於 35 度的易燃性液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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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類:易燃固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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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與引燃物質接觸到時會引起燃燒的固體。
- 4.2:會自燃的物質。
- 4.3:接觸水時會釋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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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類:氧化媒介物及有機過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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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有機過氧化物質之外的氧化媒介物 。
- 5.2:以液體或固體形態存在的有機過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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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類:毒性及感染性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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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a:吸入、吞服或皮膚接觸時會對人體造成傷害甚至導致死亡的物質
例:氰化鉀、氯化汞、氫氟酸 例:病毒株、病理樣本、使用過的注射針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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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類:放射性物質 | 第八類:腐蝕性物質 | 第九類:其他危險性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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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具有放射性的物質,該物品的外包裝印有放射性的黃色三葉標志(LSA-III)。 * 例:鈾、鈽。 | 會將有機組織及材料腐蝕的液體或固體。 - 8.1:酸性物質 例:硫酸、鹽酸。
- 8.2:鹼性物質 例:氫氧化鈉。
| 其他危險品,是一種材料。但在運輸過程中不符合定義的任何其他危險類別。這一類包括:
- 1.任何具有麻醉性的物質(貨物),有毒或其他類似的;例如,可能會導致飛機機組成員極端的不適,擾亂其正確的判斷力。
- 2.任何材料,滿足CFR(聯邦法規)第49章171.8條定義的高溫材料、有害物質、危險廢物,或者海洋汙染物。例:乾冰、石棉、安全氣囊充氣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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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危險性物質標誌(CHIP) 编辑
X,有害物質
T,有毒物質
C, 腐蝕性物質
O,氧化物質
F, 易燃物質
E, 爆炸性物質
N, 有害環境物質
I, 刺激性物質
毒性氣體管理[1] 编辑
另見 编辑
外部連結 编辑
- UNECE - Dangerous Goods and Special Cargoes Section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Classification of Dangerous Good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Dangerous Goods Safety & Training (UK)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Dangerous Goods Transport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毒性高壓氣體之儲存及使用,高壓氣體的問題,氣體鋁瓶,液態氮,液態氬-夫翔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