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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物权

限制物权(台湾称为定限物权,德語:beschränktes Sachenrecht,日语:制限物権;limited real right;qualified property),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可以支配物的权利。举例来说,为了担保债权或者使用土地而可以部分地支配物。

大陸法系民法
總則
主體
自然人 · 法人
-法人類型-

社團 · 財團
行政法人 · 合夥企業 · 有限責任公司

客體
-物-

不動產 · 動產

-準物權-

漁業權
礦業權
(探礦權 · 採礦權)
水權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 · 專利權 · 商標權

行為
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
代理 · 無效 · 撤銷

事实行為

佔有
无因管理 · 不當得利
侵權行为

人格
法律能力

權利能力 · 行為能力

監護
-人格法益-

生命 · 身體 · 健康
名譽 · 自由 · 信用 · 隱私 · 貞操

家庭
結婚 · 離婚
血親 · 收養
扶養
繼承 · 遺囑 · 應繼分 · 特留分
物权
所有權 · 限制物权

登記 · 交付

-所有權-

佔有 · 使用 · 處分 · 收益

用益物权 · 役權

地上權
農育權 · 永佃權 ·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
典權
限制的人役權德语beschränkte persönliche Dienstbarkeit · 居住權
不動產役權

擔保物權

質權 · 抵押權 · 留置權

佔有
債權
-債之發生-

契約
无因管理 ·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債之消滅-

清償 · 提存
抵消 · 免除 · 混同

-侵權-

過錯責任 · 過錯推定責任
無過錯責任

實定法
法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
中華民國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限制物权与“绝对无限制”的全面支配物的所有权完全物权)相对立。因此,近代民法中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不同于以前的上级所有权与下级所有权,或者分割所有关系。限制物权与所有权有着本质的差异。即,所有权是物权的根源,而限制物权是非根源性的,换言之,只是在一定的限度内被拟定的一种支配物的方法。而分割所有权中各方的权利是同质的权利,仅仅在量上存在差异。

近代民法将对物的支配方法分为根源性与非根源性两种,限制物权是根据物的全面支配者即所有权人的自由意思而创设的。因此,也可以说限制物权是在他人的物上成立的非所有者的物权。在这种意义上,限制物权具有他物权的性质。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限制物权不具有他物权的性质。

民法中所认可的限制物权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两类。前者是利用土地本身的效用即使用价值的权利,后者是把握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

参考文献 编辑

参见 编辑

限制物权,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台湾称为定限物权, 德語, beschränktes, sachenrecht, 日语, 制限物権, limited, real, right, qualified, property, 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可以支配物的权利, 举例来说, 为了担保债权或者使用土地而可以部分地支配物, 大陸法系民法總則主體自然人, 法人, 法人類型, 社團, 財團行政法人, 合夥企業.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限制物权 台湾称为定限物权 德語 beschranktes Sachenrecht 日语 制限物権 limited real right qualified property 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可以支配物的权利 举例来说 为了担保债权或者使用土地而可以部分地支配物 大陸法系民法總則主體自然人 法人 法人類型 社團 財團行政法人 合夥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客體 物 不動產 動產 準物權 漁業權 礦業權 探礦權 採礦權 水權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 專利權 商標權 行為 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代理 無效 撤銷 事实行為 佔有无因管理 不當得利侵權行为人格 法律能力 權利能力 行為能力監護 人格法益 生命 身體 健康名譽 自由 信用 隱私 貞操家庭結婚 離婚血親 收養扶養繼承 遺囑 應繼分 特留分物权所有權 限制物权登記 交付 所有權 佔有 使用 處分 收益 用益物权 役權 地上權 農育權 永佃權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典權限制的人役權 德语 beschrankte personliche Dienstbarkeit 居住權不動產役權 擔保物權 質權 抵押權 留置權 佔有 債權 債之發生 契約无因管理 不當得利侵權行為 債之消滅 清償 提存 抵消 免除 混同 侵權 過錯責任 過錯推定責任無過錯責任實定法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中華民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本模板 查看讨论编辑限制物权与 绝对无限制 的全面支配物的所有权 完全物权 相对立 因此 近代民法中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 不同于以前的上级所有权与下级所有权 或者分割所有关系 限制物权与所有权有着本质的差异 即 所有权是物权的根源 而限制物权是非根源性的 换言之 只是在一定的限度内被拟定的一种支配物的方法 而分割所有权中各方的权利是同质的权利 仅仅在量上存在差异 近代民法将对物的支配方法分为根源性与非根源性两种 限制物权是根据物的全面支配者即所有权人的自由意思而创设的 因此 也可以说限制物权是在他人的物上成立的非所有者的物权 在这种意义上 限制物权具有他物权的性质 但是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限制物权不具有他物权的性质 民法中所认可的限制物权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 前者是利用土地本身的效用即使用价值的权利 后者是把握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 参考文献 编辑参见 编辑 nbsp 法律主题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限制物权 amp oldid 81909836,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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