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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行為

事實行為(德語:Realakt)是與法律行為相對的概念,指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的行為。事實行為可能是適法的,也有可能是違法的,並且可能使权利發生變動,例如無主物占有、遺失物拾得等等。

大陸法系民法
總則
主體
自然人 · 法人
行為能力
監護
-法人類型-
社團 · 財團

行政法人 · 合夥企業 · 有限責任公司

客體
-物-
不動產 · 動產
-準物權-
漁業權
礦業權
(探礦權 · 採礦權)
水權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 · 專利權 · 商標權
行為
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
代理 · 無效 · 撤銷
事实行為
佔有
無因管理 · 不當得利
侵權行为
人格
權利能力
-人格法益-
生命 · 身體 · 健康
名譽 · 自由 · 信用 · 隱私 · 貞操
家庭
結婚 · 離婚
血親 · 收養
扶養
繼承 · 遺囑 · 特留分
物權
登記 · 交付
所有權
佔有 · 使用 · 處分 · 收益
用益物權
地上權 · 居住權 · 農育權 · 永佃權
不動產役權
典權
擔保物權
質權 · 抵押權 · 留置權
佔有
債權
-債之發生-
契約
無因管理 ·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債之消滅-
清償 · 提存
抵消 · 免除 · 混同
實定法
法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
中華民國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定義 编辑

事實行為的發生目的並不在於實現特定的法律效果,所以不需要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但這並不表示当事人間不會發生法律关系。例如偷竊,該事實行為並不會實現任何私法上的法效果,但是造成了物的占有被移轉的事實,侵害原物占有人對物的支配,因此仍會使行為人與被害人間產生特定的法律關係,被害人並因此取得一定的权利

種類 编辑

一般的民事法律體系當中,常見的事實行為及其法律关系規範如下:

  • 占有:「占有」是指對物具有事實上管領力的狀態,可能為「合法占有」或「無權占有」。若占有權源屬於合法取得,則占有人享有對占有物的支配,有權對侵害其占有之人請求返還或除去侵害;至於無權占有者,將不會取得任何法律上的权利
  • 继承:被繼承人死亡後,法律規定的繼承人會自動繼承其財產及债务,不需要任何意思表示。當然,繼承人也可以出於其意思選擇拋棄繼承權。
  • 无因管理:在無法定義務的前提下,若自發替他人管理事務者,稱作「無因管理」。因為並非出於契约義務而管理,因此無因管理人原則上是不能請求報酬的。
  • 不當得利:如果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他人財物,出於對財產的衡平,法律賦予受侵害之人取得物的返還請求權。例如偷竊即係無法律原因而取得占有的事實行為。
  • 侵权行为:若出於故意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之行為,法律上稱作「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人將對此負有損害賠償的責任。

除此之外,「事實行為」有時候容易與「單獨行為」混淆,例如授予代理權仍需本人的意思表示,只是不需要代理人的合意而已,但仍然係法律行為,並不是事實行為。

參見 编辑

事實行為, 提示, 此条目的主题不是民事法律事实,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德語, realakt, 是與法律行為相對的概念, 指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的行為, 可能是適法的, 也有可能是違法的, 並且可能使权利發生變動, 例如無主物占有, 遺失物拾得等等, 大陸法系民法總則主體自然人, 法人行為能力監護, 法人類型, 社團, 財團行政法人, 合夥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客體, 不動產, 動產, 準物. 提示 此条目的主题不是民事法律事实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事實行為 德語 Realakt 是與法律行為相對的概念 指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的行為 事實行為可能是適法的 也有可能是違法的 並且可能使权利發生變動 例如無主物占有 遺失物拾得等等 大陸法系民法總則主體自然人 法人行為能力監護 法人類型 社團 財團行政法人 合夥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客體 物 不動產 動產 準物權 漁業權礦業權 探礦權 採礦權 水權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 專利權 商標權 行為 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代理 無效 撤銷 事实行為 佔有無因管理 不當得利侵權行为人格權利能力 人格法益 生命 身體 健康名譽 自由 信用 隱私 貞操家庭結婚 離婚血親 收養扶養繼承 遺囑 特留分物權登記 交付 所有權 佔有 使用 處分 收益 用益物權 地上權 居住權 農育權 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 擔保物權 質權 抵押權 留置權 佔有 債權 債之發生 契約無因管理 不當得利侵權行為 債之消滅 清償 提存抵消 免除 混同實定法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中華民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本模板 查看讨论编辑定義 编辑事實行為的發生目的並不在於實現特定的法律效果 所以不需要行為人的意思表示 但這並不表示当事人間不會發生法律关系 例如偷竊 該事實行為並不會實現任何私法上的法效果 但是造成了物的占有被移轉的事實 侵害原物占有人對物的支配 因此仍會使行為人與被害人間產生特定的法律關係 被害人並因此取得一定的权利 種類 编辑一般的民事法律體系當中 常見的事實行為及其法律关系規範如下 占有 占有 是指對物具有事實上管領力的狀態 可能為 合法占有 或 無權占有 若占有權源屬於合法取得 則占有人享有對占有物的支配 有權對侵害其占有之人請求返還或除去侵害 至於無權占有者 將不會取得任何法律上的权利 继承 被繼承人死亡後 法律規定的繼承人會自動繼承其財產及债务 不需要任何意思表示 當然 繼承人也可以出於其意思選擇拋棄繼承權 无因管理 在無法定義務的前提下 若自發替他人管理事務者 稱作 無因管理 因為並非出於契约義務而管理 因此無因管理人原則上是不能請求報酬的 不當得利 如果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他人財物 出於對財產的衡平 法律賦予受侵害之人取得物的返還請求權 例如偷竊即係無法律原因而取得占有的事實行為 侵权行为 若出於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之行為 法律上稱作 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人將對此負有損害賠償的責任 除此之外 事實行為 有時候容易與 單獨行為 混淆 例如授予代理權仍需本人的意思表示 只是不需要代理人的合意而已 但仍然係法律行為 並不是事實行為 參見 编辑民法 法律行為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事實行為 amp oldid 79760595,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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