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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

遺囑是被繼承人在生前所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一般而言,遺囑在繼承財產的方面上,其可能的內容包含了指定應繼分遺贈特留分等事項。

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註 1]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註 2]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比如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186條的規定,16歲以上且未受監護宣告之人才能為遺囑。

民法第1189條規定法定遺囑形式有下列5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口授遺囑。其中自書、公證、代筆及密封遺囑,為普通之作成遺囑之法定方式;但口授遺囑,依民法第1195條規定,須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才可以為之。

所有前述遺囑的作成方式中,只有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可自行為之。其他四種皆需有合格的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會符合法定的要件。見證人的資格,民法第1198條以負面表列方式,說明,不得為遺囑見證人的狀況:

  1. 未成年人。
  2.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3.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民法第1212條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如欲避免遺囑被故意破毀,可交由信任的遺囑保管人妥善保管[1]

香港,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法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夥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夥人,但不能採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夥人)擔任。

註釋 编辑

  1. ^ 所謂的「遺囑能力」是指何人有資格撰寫遺囑,在法律上通常以年齡為標準。
  2. ^ 「法定要式」是指法律為求某種特定的目的,通常是為了審慎的原因,制定了某些既定的格式以供遵循,如果欠缺所要求的格式時,該法律行為無效。

参考文献 编辑

  1. ^ 孫秀華. . 大紀元. 2015-08-22 [2018-06-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22). 

参见 编辑

遺囑, 人在臨終時所留下的言語或文字請見遺書,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 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請協助補充內容, 以避免偏頗, 或討論本文的問題,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是被繼承人在生前所為, 死亡時發生效力的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一般而言, 在繼承財產的方面上, 其可能的內容包含了指定應繼分, 遺贈和特留分等事項,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民法, 中華民國, 必須是具備能力, 之人所為. 人在臨終時所留下的言語或文字請見遺書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 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請協助補充內容 以避免偏頗 或討論本文的問題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遺囑是被繼承人在生前所為 死亡時發生效力的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一般而言 遺囑在繼承財產的方面上 其可能的內容包含了指定應繼分 遺贈和特留分等事項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民法 中華民國 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 註 1 之人所為 符合法定要式 註 2 者 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 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 比如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186條的規定 16歲以上且未受監護宣告之人才能為遺囑 民法第1189條規定法定遺囑形式有下列5種 自書遺囑 公證遺囑 代筆遺囑 密封遺囑 口授遺囑 其中自書 公證 代筆及密封遺囑 為普通之作成遺囑之法定方式 但口授遺囑 依民法第1195條規定 須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 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 才可以為之 所有前述遺囑的作成方式中 只有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 可自行為之 其他四種皆需有合格的人擔任見證人 遺囑才會符合法定的要件 見證人的資格 民法第1198條以負面表列方式 說明 不得為遺囑見證人的狀況 未成年人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民法第1212條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 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 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 如欲避免遺囑被故意破毀 可交由信任的遺囑保管人妥善保管 1 在香港 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 法人 擔任見證人 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而言 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夥人擔任 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 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夥人 但不能採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夥人 擔任 註釋 编辑 所謂的 遺囑能力 是指何人有資格撰寫遺囑 在法律上通常以年齡為標準 法定要式 是指法律為求某種特定的目的 通常是為了審慎的原因 制定了某些既定的格式以供遵循 如果欠缺所要求的格式時 該法律行為無效 参考文献 编辑 孫秀華 遺囑應該交給誰保管 大紀元 2015 08 22 2018 06 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 03 22 参见 编辑 nbsp 死亡主题 nbsp 法律主题 平安紙 見證人 不恰當的影響力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遺囑 amp oldid 72894867,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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