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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繼分

應繼分是在共同繼承中,共同繼承人遺產所得繼承的比例。法律若明定繼承人應繼承之比例,為法定應繼分,若許由被繼承人變更法定應繼分,以遺囑另行為指定,則為指定應繼分,但中華民國民法對此有限制,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第11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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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民法將繼承人分為血親股和配偶股兩大類,法定之應繼分隨之分開計算;血親繼承人之應繼分規定在民法第1141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但配偶繼承人之應繼分則規定在民法第1144條。其中配偶與第一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並非固定,而其與第二至第四順序之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則法定應繼分為固定。詳言之,如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即直系血親卑親屬),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姊妹)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祖父母)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相關條目與外部連結 编辑

應繼分, 此條目論述以台湾為主, 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請協助補充內容, 以避免偏頗, 或討論本文的問題,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是在共同繼承中, 共同繼承人就遺產所得繼承的比例, 法律若明定繼承人應繼承之比例, 為法定, 若許由被繼承人變更法定, 以遺囑另行為指定, 則為指定, 但中華民國民法對此有限制, 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 第1187條, 台灣,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民法,. 此條目論述以台湾為主 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請協助補充內容 以避免偏頗 或討論本文的問題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應繼分是在共同繼承中 共同繼承人就遺產所得繼承的比例 法律若明定繼承人應繼承之比例 為法定應繼分 若許由被繼承人變更法定應繼分 以遺囑另行為指定 則為指定應繼分 但中華民國民法對此有限制 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 第1187條 台灣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民法 中華民國 由於民法將繼承人分為血親股和配偶股兩大類 法定之應繼分隨之分開計算 血親繼承人之應繼分規定在民法第1141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 按人數平均繼承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但配偶繼承人之應繼分則規定在民法第1144條 其中配偶與第一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 其應繼分並非固定 而其與第二至第四順序之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時 則法定應繼分為固定 詳言之 如下 一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即直系血親卑親屬 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 父母 或第三順序 兄弟姊妹 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 祖父母 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 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相關條目與外部連結 编辑特留分遺囑 nbsp 这是一篇與法律相關的小作品 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查论编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應繼分 amp oldid 51785445,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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