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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英語:usufruct;法語:usufruit;德語:Nießbrauch)是與担保物权相對的概念,指基於特定的目的對非所有物進行使用收益权利,是一種限制物权。常見的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权、農育權、典权

大陸法系民法
總則
主體
自然人 · 法人
-法人類型-

社團 · 財團
行政法人 · 合夥企業 · 有限責任公司

客體
-物-

不動產 · 動產

-準物權-

漁業權
礦業權
(探礦權 · 採礦權)
水權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 · 專利權 · 商標權

行為
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
代理 · 無效 · 撤銷

事实行為

佔有
无因管理 · 不當得利
侵權行为

人格
法律能力

權利能力 · 行為能力

監護
-人格法益-

生命 · 身體 · 健康
名譽 · 自由 · 信用 · 隱私 · 貞操

家庭
結婚 · 離婚
血親 · 收養
扶養
繼承 · 遺囑 · 應繼分 · 特留分
物权
所有權 · 限制物权

登記 · 交付

-所有權-

佔有 · 使用 · 處分 · 收益

用益物权 · 役權

地上權
農育權 · 永佃權 ·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
典權
限制的人役權德语beschränkte persönliche Dienstbarkeit · 居住權
不動產役權

擔保物權

質權 · 抵押權 · 留置權

佔有
債權
-債之發生-

契約
无因管理 ·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債之消滅-

清償 · 提存
抵消 · 免除 · 混同

-侵權-

過錯責任 · 過錯推定責任
無過錯責任

實定法
法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
中華民國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華民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地役权居住權亦屬於用益物權。但在德國民法典法國民法典中,這些權利屬於一般役權(英語:servitude;法語:servitude;德語:Dienstbarkeit),原因是這些權利並不及於收益。

定義 编辑

對於物而言,其真正價值在於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所有人藉由掌握所有权以享有其權能所附加的經濟利益,而非「所有權」的本身。用益物權的創設旨在使所有人以外之人,透過法定的方式享受「使用」和「收益」的權能,藉此發揮物的經濟效益,達到物之利用的最大化;至於處分權,因為涉及所有權的移轉,因此不在用益物權的範圍之內。而各個用益物權之間彼此是具有排他性的,無法同時共存於一物,此即昭示一人(或數人)無法在同一物上享有不同的权利

相對的,担保物权意在確保债务清償,權利人並不享有使用或收益的權能,其亦不具排他性,數人得就同一物設定相同的物权

種類 编辑

  • 地上权:指權利人以興建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得就土地以上及以下的空間而為使用,所有權人並得向地上權人收取地租。惟需注意的是,「設定地上權」與「土地租賃」係二回事,前者為物權行為,後者則是債權行為
  • 建設用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土地或者國有,或者集體所有。城市土地大都為國有。因此城市居民不能取得城市土地所有權,唯能夠透過政府批租而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通常住宅一次批租七十年。工商業用地一次批租三十年。
  • 宅基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土地或者國有,或者集體所有。農村土地大都為村集體所有。因此農戶不能取得建設住宅所需土地之所有權,皆以村集體分配之方式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通常長期存續。
  • 農育權: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利,現今並不常使用。
  • 土地承包經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土地或者國有,或者集體所有。農村土地大都為村集體所有。因此農戶不能取得農地所有權,皆以從村集體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方式用地,一次承包期限一般為三十年。
  • 典权:指出典人提供動產予他人為使用、收益之權利。

無收益權利之用益物權(在一些法律體系中不屬於用益物权,屬於一般役权):

  • 地役权: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利。
  • 居住權:終生居住於他人住宅之權利。

参见 编辑

參考文獻 编辑

  • 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修訂6版。
  • 王兰萍,,山东师大学报28-30期,1997年2月。
  • 陈小君,,法制日報,2004年7月31日

用益物权,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英語, usufruct, 法語, usufruit, 德語, nießbrauch, 是與担保物权相對的概念, 指基於特定的目的對非所有物進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是一種限制物权, 常見的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权, 農育權, 典权, 大陸法系民法總則主體自然人, 法人, 法人類型, 社團, 財團行政法人, 合夥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客體, 不動產, 動產, 準物權, 漁.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用益物权 英語 usufruct 法語 usufruit 德語 Niessbrauch 是與担保物权相對的概念 指基於特定的目的對非所有物進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是一種限制物权 常見的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权 農育權 典权 大陸法系民法總則主體自然人 法人 法人類型 社團 財團行政法人 合夥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客體 物 不動產 動產 準物權 漁業權 礦業權 探礦權 採礦權 水權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 專利權 商標權 行為 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代理 無效 撤銷 事实行為 佔有无因管理 不當得利侵權行为人格 法律能力 權利能力 行為能力監護 人格法益 生命 身體 健康名譽 自由 信用 隱私 貞操家庭結婚 離婚血親 收養扶養繼承 遺囑 應繼分 特留分物权所有權 限制物权登記 交付 所有權 佔有 使用 處分 收益 用益物权 役權 地上權 農育權 永佃權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典權限制的人役權 德语 beschrankte personliche Dienstbarkeit 居住權不動產役權 擔保物權 質權 抵押權 留置權 佔有 債權 債之發生 契約无因管理 不當得利侵權行為 債之消滅 清償 提存 抵消 免除 混同 侵權 過錯責任 過錯推定責任無過錯責任實定法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中華民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本模板 查看讨论编辑在中華民國民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地役权 居住權亦屬於用益物權 但在德國民法典或法國民法典中 這些權利屬於一般役權 英語 servitude 法語 servitude 德語 Dienstbarkeit 原因是這些權利並不及於收益 目录 1 定義 2 種類 3 参见 4 參考文獻定義 编辑對於物而言 其真正價值在於使用 收益和處分等權能 所有人藉由掌握所有权以享有其權能所附加的經濟利益 而非 所有權 的本身 用益物權的創設旨在使所有人以外之人 透過法定的方式享受 使用 和 收益 的權能 藉此發揮物的經濟效益 達到物之利用的最大化 至於處分權 因為涉及所有權的移轉 因此不在用益物權的範圍之內 而各個用益物權之間彼此是具有排他性的 無法同時共存於一物 此即昭示一人 或數人 無法在同一物上享有不同的权利 相對的 担保物权意在確保债务清償 權利人並不享有使用或收益的權能 其亦不具排他性 數人得就同一物設定相同的物权 種類 编辑地上权 指權利人以興建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 得就土地以上及以下的空間而為使用 所有權人並得向地上權人收取地租 惟需注意的是 設定地上權 與 土地租賃 係二回事 前者為物權行為 後者則是債權行為 建設用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 全國土地或者國有 或者集體所有 城市土地大都為國有 因此城市居民不能取得城市土地所有權 唯能夠透過政府批租而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通常住宅一次批租七十年 工商業用地一次批租三十年 宅基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 全國土地或者國有 或者集體所有 農村土地大都為村集體所有 因此農戶不能取得建設住宅所需土地之所有權 皆以村集體分配之方式獲得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通常長期存續 農育權 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 森林 養殖 畜牧 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利 現今並不常使用 土地承包經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 全國土地或者國有 或者集體所有 農村土地大都為村集體所有 因此農戶不能取得農地所有權 皆以從村集體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方式用地 一次承包期限一般為三十年 典权 指出典人提供動產予他人為使用 收益之權利 無收益權利之用益物權 在一些法律體系中不屬於用益物权 屬於一般役权 地役权 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 汲水 採光 眺望 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利 居住權 終生居住於他人住宅之權利 参见 编辑 nbsp 法律主题 民法 限制物权 担保物权 佔屋參考文獻 编辑謝在全 民法物權論 上 修訂6版 王兰萍 论我国土地使用权与用益物权 山东师大学报28 30期 1997年2月 陈小君 论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及其现实意义 法制日報 2004年7月31日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用益物权 amp oldid 82129434,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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