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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原名《大清律》(满语ᡩᠠᡳᠴᡳ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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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麟德轉寫Daicing gurun i fafun i bithe kooli),是清朝法典

大清律例
大清國璽
清朝政府
地域範圍 大清
 英屬香港
考慮機關清朝內閣
制定日期1646年5月
簽署人順治帝
失效日期 大清:1912年2月12日
 英屬香港:1971年10月7日
相關法例
大明律
現狀:已失效

大清律例草創於順治三年(1646年)五月,以《大明律》為基础,再加以修飾。前後經歷過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修訂後才定型。及後《大清律例》一直都在清朝版圖內奉行,直到清朝灭亡为止。

不過,由於在香港割讓英國之後,英屬香港並無足夠法律解決部份法律爭議,因此基於香港通行的英國習慣法模式,大清律例中的部分法律條文作為習慣法依然在香港生效。在清朝滅亡後,部分《大清律例》的法律條文依然繼續在英屬香港通用。直到1971年,最後一條關於婚姻習俗的《大清律》條文在香港由《婚姻改革條例》取代之後,大清律例完成其歷史使命,歷時327年。

律文

組成

大清律例是清朝完整的法律條文。所謂律例,是法、律、令、例之簡稱。法是國家的基本政策及政府的組織方式,例如歷朝的祖宗大法,帶有現代憲法的成分;律是一條條的法律條文,以刑事法為主。令是行政命令。例則是判例。綜合法、律、令、例,即為律例。

訴訟程序

所有涉及死刑的案件,地方官吏無權判刑,必須將死刑文件上呈供皇帝定奪,御筆勾決批准,方可執行。

地方官吏可以嚴刑迫供,但何種案件要用上何種刑具,也有嚴格規定,越嚴重的案件,可以使用的迫供手段就越重。而一個人假如有官職或功名在身,在大部份的案件,均享有免受嚴刑迫供的特權。

官府判案,需要依據法律條文和先前判例,亦要注重訴訟程序,刑責也不具追溯權。不過,這些原則並非凌駕性的,因此不一定會因為程序錯誤或追溯權錯誤而推翻証據確鑿的判決。

特權

大清律例中,並非人人平等。每個階級在不同刑責中可以有不同程度的量刑。當中有所謂的八議,是八種特別階級,除犯了十惡不赦的罪行外,其它罪責通通可以獲得減刑。

歷史

清朝以前

中國的律法,始於商朝的雛形法律和刑罰,以及後繼於周朝的《九刑》及《呂刑》,但當中所寫的只是大原則,內容粗糙。目前已知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是戰國時期魏國宰相李悝所寫的《法經》。後來法家的代表人物秦國商鞅以《法經》為基礎改革秦國法制,將原則性的法,細分成著重實則行為的律。秦始皇統一六國後,整個中國採用了秦律,而中國的歷朝的法律,乃以秦律為濫觞。

後來中國歷朝,法制改革比較影響深遠的,在於。因此大清律例,是自秦律以來中國法制第六次重要的改版。

清朝

《大清律》源自《大明律》,比《大明律》刑罰更重,清朝对于谋反大逆处斩的范围与明代相當,但扩大了谋反罪的范围,例如奏疏不当或犯圣违逆者,加以「殊属丧心病狂」、「妄议朝政」之罪以谋反罪论。凌迟罪在大明律基础上又增加九条十三种罪,而等传统死刑也增至七百二十三条。所以论及高压统治,清远甚于明。

顺治律

根據《大清律例》開首的《世祖章皇帝御製大清律原序》所記載,在清朝入關以後,由於「中夏人民既眾,情偽多端,每遇奏讞,輕重出入頗煩」,为「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清世祖敕纂,召集司法官員在朝廷上商議,對喀納等校订,並以《大明律》作參考,多番修訂之後才得以成書付梓刊布,並命名為《大清律集解附例》。《大清律》全三十卷,十册(1函),律文458条。首冠世祖御制序,继载刚林疏,吴达海疏,对哈纳疏,《大清律总目》。总目之后是顺治二年(1645年)奏定的《大清律附》。其后,在顺治十二年(1655年)又颁发“内院校订译发”的满文本。

《大清律》的特點是「集解附例」,律文之后附相关条例四百三十余,希望透過各種判例作參考,使官吏能夠作為量刑的依歸。

雍正律

顺治律颁行后,惟于律外增修条例,而于律文未尝更易。康熙九年(1670年),刑部尚书对哈纳等以旧律内参差遗漏,请详酌校正,奉旨依议,遂有康熙九年校订刻本传世。

康熙十八年,由於發現後立之新法與原有之舊法有所衝突,所以康熙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又再作修訂,但直到康熙駕崩時,修訂還未完成。於是繼任的世宗下令官員繼續完成修訂,「務期求造律之意,輕重有權,盡讞獄之情,寬嚴得體」。從雍正元年(1723年)八月開始,到三年(1725年)八月完成,並於九月初九刊行。此為雍正五年刻本。

乾隆律

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五月,律例再作大幅修訂,這些訂正增刪改併,合計有1456條之多。

宣統律

此次改例源自清末新政中的法律改革。於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修訂,宣統二年(1910年)頒行,定名《大清現行刑律》。大清現行刑律共有389條,並連同附例1327條。至晚清,大清律例中明定的死刑,仍有斬監候斬立決絞監候絞立決四種。

之後清廷於宣統二年12月25日(1911年1月25日)頒布由日本法學家岡田朝太郎參考日本刑法改編而成的《欽定大清刑律》(俗稱: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效法歐美啟蒙精神、保障諸多刑事被告人權的刑法典。不過因為當時僅三讀通過總則編,尚待分則編三讀後才要施行,但在此事完成之前,清朝即滅亡,所以本律頒布後從未施行。

清亡後

中華民國

清朝於1912年滅亡,取而代之的中華民國政府在刪除一些與民國共和體制不合的條文後――主要是關於保護皇權和傳統倫理的部分――,大體沿用宣統二年底頒布的欽定大清刑律。於法院體制方面,中華民國政府也沿用於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設立的大理院

1928年國民政府北伐後,進行法制改革。大理院改稱最高法院,並將法律條文改為憲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六法,編集成《六法全書》。

《六法全書》也大量參考了《大清新刑律》而製。由於《大清新刑律》由日本法學家岡田朝太郎日本法律改編,而日本法律由德國法律改編,因此《六法全書》所採用的乃是歐洲歐陸法系,而非英國美國英美法系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大陆开始实行前苏联社会主义法系法律(仍基于欧陆法系)。不过在1978年中国大陆开始施行改革开放后,正逐渐回到欧洲的歐陸法系法律。而撤退到台湾的中华民国则继续实行原有的歐陸法系法律。

香港

清朝於1911年滅亡,但大清律例的部分原則,被認為在香港法律中依然存在。自從香港1841年起被英國統治之後,英國一直奉行習慣法查理·義律於1841年登陸香港島後宣佈華人仍依當地習慣治理。所以,在當時的香港出現了一種怪現象:同樣的謀殺罪,若罪犯為歐洲人,則按照當時的英格蘭法律會被判處絞刑,但若罪犯是華人的話,就會被斬首。即使在清朝覆亡後60年,原來香港通行的《大清律例》在華人社會當中依然通行。

1970年代港英政府開始著手將所有參照《大清律例》的案例重新編寫成為成文法,與此同時亦利用合適的法例來取代過時的舊法。例如1971年頒布的《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結束香港男性依《大清律例》納妾休妻。但在1971年10月7日前依《大清律例》訂立的妾侍若仍然在世,她們、她們的子女與後代仍然有繼承權(但繼承權分攤比例少於妻子)。

2018年挑戰原居民丁權司法覆核案,訴訟雙方在解釋「合法傳統權益」時仍會引用《大清律例》[1][2]

影響

胡林翼說:「《大清律》易遵,而例難盡悉。」,胥吏都諳熟例案,常可執例以壓制長官。清代制度规定,生员读书期间不准过问政治,即使是新科狀元對於《大清律例》也是不甚了解。实际政务其实已经发展成了一项专门知识,官員極為生疏,如“丟失東城門鑰匙比照丟失印信處理”這樣的“例”文,有一千八百九十餘條之多。清朝的胥吏、幕賓卻可以在卷宗檔案中迅速查找出「有關的律條」,又稱「找簽」,官員只好“奉吏為師”。嘉慶帝曾在一次諭旨中說到:“自大學士尚書侍郎,以至百司,皆唯諾成風,而聽命於書吏,舉一例則牢不可破,出一言則惟命是從,一任書吏顛倒是非,變幻例案,堂官受其愚弄,冥然不知所爭之情節。”書吏權力既大,便可大肆索賄納賄,《文明小史》說,書辦“在裡頭最好不過是吏部戶部,當了一輩子,至少也有幾十萬銀子的出息,刑部雖差些,也還過得去”。戶部書吏因而有“闊書辦者必首戶部”、“戶部書吏之富,可埒王侯”的說法。

清稗類鈔》記錄晚清官僚郭嵩燾的史論:「漢、唐以來,雖號為君主,然權力實不足,不能不有所分寄。故西漢與宰相、外戚共天下;東漢與太監、名士共天下;唐與后妃、藩鎮共天下;北宋與奸臣共天下;南宋與外國共天下;元與奸臣、番僧共天下;明與宰相、太監共天下;本朝則與胥吏共天下耳。」胡林翼就曾感嘆:「六部之胥,無疑宰相之柄。」

越南

《大清律例》对越南阮朝的律法影响很深。1809年,阮朝大臣武桢以如清正使的身份出使大清国,祝贺嘉庆皇帝五十大寿,在华期间留心律法,回国后建议阮世祖仿照《大清律例》制定新律。1815年,由阮文诚、武桢等编修的《皇越律例》(嘉隆法典)正式颁行。嘉隆帝为其所作的序中写道[3]

披阅历代刑书,我越之兴,一代有一代之制,而备于洪德;北朝之兴,律令之书代有修改,而备于大清。爰命廷臣准历朝令典,参以洪德清朝条例,取舍秤停,务止于当,汇集成编。朕亲自裁正,颁行天下。

虽然《皇越律例》宣称是参酌《洪德律例》和《大清律例》而编成的,但实际上绝大部分内容是照搬《大清律例》,正如越南学者陈仲金所指出的那样:“这部律书虽说根据洪德律,然其实是照抄大清律,只多少作了些修改而已”。[4]越南学者阮玉辉(Nguyễn Ngọc Huy)统计,《皇越律例》398个条文中397条来自大清律,只有1条来自洪德法典[5]。所以越南对《大清律例》的运用虽然不像朝鲜用大明律那样直截了当,但也可以说是全盘照搬了。

琉球

根據《中山世譜》記載,琉球原先沒有一部成文法,而是按照各地成規的「內法」進行審判,因此判決往往有失公平,經常出現「事同刑異,輕重不均,難以剖決」的現象。有鑑於此,在1775年,三司官馬國器(與那原親方良矩)、馬宣哲(宮平親方良廷)、向邦鼎(湧川親方朝喬),以及攝政尚和(讀谷山王子朝恆)四人,聯名請求編纂一部成文法,獲得尚穆王的批准。向天廸(伊江親方朝慶)、馬克義(幸地親方良篤)被任命為編纂法律的奉行。1786年,編成第一部法律《琉球科律》,頒行於全國。

《琉球科律》共18卷103條,參照清朝的《大清律》、日本的刑法以及琉球的習慣法而編成。1831年,為補充其不足,還制定了《新集科律》。

譯本

1810年英国人士丹頓译有《大清律例》[6],關於律文的436条全部翻译成英文,但關於例文却只有節譯。此書甫出版即大受好評,後來《大清律例》的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等版本皆依英文版轉譯出版,如英譯本出版隔年,法人 M.Renouard de Sainte-Croix 即據英文版翻譯成法文。1876年有霍道生译本[7],1924年法國人布莱斯又推出法译本[8]

評價

大清律例許多規定,在今日看來相當嚴苛。例如從事革命者的子孫,不分有無參與,「無論已未成丁,堩解交內務府閹割」,剝奪其生殖能力。另一方面,亦有人認為大清律例部分條文能照顧弱勢者利益,例如在乾隆51年(1786年)已經規定謀殺未滿10歲幼童的犯罪人首犯須斬立決,從犯擬絞立決,反映清廷已經懂得因應受害人的弱勢性質而加重判罰[9][10]。又如從淡新檔案等縣級的實例檔案來看,很少案件會完全依律處理。英國的士丹頓在1810年翻译《大清律例》的導言中指出,律例实际运作与其理论上的辉煌相去甚远,但盛赞律例是人类智慧的杰作。《大清律例》雖然與現代法律仍有距離,沒有體現人人平等的精神,但其完备程度,乃是中國歷朝之最。

参考文献

  1. ^ 【挑戰丁屋政策】申請人指民間建屋習慣違《大清律例》不能視為「合法傳統權益」. 蘋果日報. [2018-12-04]. (原始内容于2018-12-05). 
  2. ^ 丁權覆核案高院續審 訴訟雙方引專家提及大清律例. 香港電台. [2018-12-04]. (原始内容于2018-12-05). 
  3. ^ 《皇越律例·御制序》
  4. ^ 陈仲金《越南通史》,北京商务印书馆,306页。
  5. ^ Nguyễn Ngọc Huy. Quốc triều Hình luật Quyển A. Viet Publisher, 1989. tr 177
  6. ^ Staunton, Sir George Thomas. Ta Tsing Leu Lee; Being the Fundamental Laws, and a Selection from the Supplementary Statutes, of the Penal Code of China. London. 1810. 
  7. ^ Philastre, Paul-Louis-Félix. Le code annamite: nouvelle traduction complète. 2 vols, Études sur le droit annamite et chinois. Paris: E. Leroux. 1909. 
  8. ^ Boulais,Gui,tr.Manuel du code chinois,(varièt et s Sinologiques Series,No.5)Shanghai:Imprimerie de la Mission Catholique,1924.
  9. ^ 清代法律如何保护儿童权益. 知乎专栏. [2022-12-17] (中文). 
  10. ^ 珊珊美食佳美味. 这个儿童使得乾隆震怒,为此修改了《大清律》. k.sina.cn. 2020-05-08 [2022-12-17]. 

外部連結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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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清律例 (四庫全書本)》

大清律例, 此條目需要編修, 以確保文法, 用詞, 语气, 格式, 標點等使用恰当, 2019年1月28日, 請按照校對指引, 幫助编辑這個條目, 幫助, 討論, 原名, 大清律, 满语, ᡩᠠᡳᠴᡳᠩᡤᡠᡵᡠᠨ, ᡳᡶᠠᡶᡠᠨ, ᡳᠪᡳᡨ, ᡥᡝᡴᠣᠣᠯᡳ, 穆麟德轉寫, daicing, gurun, fafun, bithe, kooli, 是清朝的法典, 大清國璽清朝政府地域範圍, 大清, 英屬香港考慮機關清朝內閣制定日期1646年5月簽署人順治帝失效日期, 大清, 1912年2月12日, 英屬香港, 19. 此條目需要編修 以確保文法 用詞 语气 格式 標點等使用恰当 2019年1月28日 請按照校對指引 幫助编辑這個條目 幫助 討論 大清律例 原名 大清律 满语 ᡩᠠᡳᠴᡳᠩᡤᡠᡵᡠᠨ ᡳᡶᠠᡶᡠᠨ ᡳᠪᡳᡨ ᡥᡝᡴᠣᠣᠯᡳ 穆麟德轉寫 Daicing gurun i fafun i bithe kooli 是清朝的法典 大清律例大清國璽清朝政府地域範圍 大清 英屬香港考慮機關清朝內閣制定日期1646年5月簽署人順治帝失效日期 大清 1912年2月12日 英屬香港 1971年10月7日相關法例 大明律 現狀 已失效本页面包含满文字母 部分操作系统及浏览器需要特殊字母与符号支持才能正確显示为滿文字母 否则可能出现未成連寫體的字母或其他符號 大清律例草創於順治三年 1646年 五月 以 大明律 為基础 再加以修飾 前後經歷過康熙 雍正 乾隆三朝修訂後才定型 及後 大清律例 一直都在清朝版圖內奉行 直到清朝灭亡为止 不過 由於在香港割讓予英國之後 英屬香港並無足夠法律解決部份法律爭議 因此基於香港通行的英國習慣法模式 大清律例中的部分法律條文作為習慣法依然在香港生效 在清朝滅亡後 部分 大清律例 的法律條文依然繼續在英屬香港通用 直到1971年 最後一條關於婚姻習俗的 大清律 條文在香港由 婚姻改革條例 取代之後 大清律例完成其歷史使命 歷時327年 目录 1 律文 1 1 組成 1 2 訴訟程序 1 3 特權 2 歷史 2 1 清朝以前 2 2 清朝 2 2 1 顺治律 2 2 2 雍正律 2 2 3 乾隆律 2 2 4 宣統律 2 3 清亡後 2 3 1 中華民國 2 3 2 香港 3 影響 3 1 越南 3 2 琉球 4 譯本 5 評價 6 参考文献 7 外部連結 8 延伸阅读律文 编辑組成 编辑 大清律例是清朝完整的法律條文 所謂律例 是法 律 令 例之簡稱 法是國家的基本政策及政府的組織方式 例如歷朝的祖宗大法 帶有現代憲法的成分 律是一條條的法律條文 以刑事法為主 令是行政命令 例則是判例 綜合法 律 令 例 即為律例 訴訟程序 编辑 所有涉及死刑的案件 地方官吏無權判刑 必須將死刑文件上呈供皇帝定奪 御筆勾決批准 方可執行 地方官吏可以嚴刑迫供 但何種案件要用上何種刑具 也有嚴格規定 越嚴重的案件 可以使用的迫供手段就越重 而一個人假如有官職或功名在身 在大部份的案件 均享有免受嚴刑迫供的特權 官府判案 需要依據法律條文和先前判例 亦要注重訴訟程序 刑責也不具追溯權 不過 這些原則並非凌駕性的 因此不一定會因為程序錯誤或追溯權錯誤而推翻証據確鑿的判決 特權 编辑 大清律例中 並非人人平等 每個階級在不同刑責中可以有不同程度的量刑 當中有所謂的八議 是八種特別階級 除犯了十惡不赦的罪行外 其它罪責通通可以獲得減刑 歷史 编辑清朝以前 编辑 中國的律法 始於商朝的雛形法律和刑罰 以及後繼於周朝的 九刑 及 呂刑 但當中所寫的只是大原則 內容粗糙 目前已知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是戰國時期魏國宰相李悝所寫的 法經 後來法家的代表人物秦國商鞅以 法經 為基礎改革秦國法制 將原則性的法 細分成著重實則行為的律 秦始皇統一六國後 整個中國採用了秦律 而中國的歷朝的法律 乃以秦律為濫觞 後來中國歷朝 法制改革比較影響深遠的 在於漢 唐 宋 明 清 因此大清律例 是自秦律以來中國法制第六次重要的改版 清朝 编辑 大清律 源自 大明律 比 大明律 刑罰更重 清朝对于谋反大逆处斩的范围与明代相當 但扩大了谋反罪的范围 例如奏疏不当或犯圣违逆者 加以 殊属丧心病狂 妄议朝政 之罪以谋反罪论 凌迟罪在大明律基础上又增加九条十三种罪 而绞 斩等传统死刑也增至七百二十三条 所以论及高压统治 清远甚于明 顺治律 编辑 根據 大清律例 開首的 世祖章皇帝御製大清律原序 所記載 在清朝入關以後 由於 中夏人民既眾 情偽多端 每遇奏讞 輕重出入頗煩 为 详译明律 参以国制 增损剂量 期于平允 清世祖敕纂 召集司法官員在朝廷上商議 對喀納等校订 並以 大明律 作參考 多番修訂之後才得以成書付梓刊布 並命名為 大清律集解附例 大清律 全三十卷 十册 1函 律文458条 首冠世祖御制序 继载刚林疏 吴达海疏 对哈纳疏 大清律总目 总目之后是顺治二年 1645年 奏定的 大清律附 其后 在顺治十二年 1655年 又颁发 内院校订译发 的满文本 大清律 的特點是 集解附例 律文之后附相关条例四百三十余 希望透過各種判例作參考 使官吏能夠作為量刑的依歸 雍正律 编辑 顺治律颁行后 惟于律外增修条例 而于律文未尝更易 康熙九年 1670年 刑部尚书对哈纳等以旧律内参差遗漏 请详酌校正 奉旨依议 遂有康熙九年校订刻本传世 至康熙十八年 由於發現後立之新法與原有之舊法有所衝突 所以康熙著九卿 詹事 科道會同 又再作修訂 但直到康熙駕崩時 修訂還未完成 於是繼任的世宗下令官員繼續完成修訂 務期求造律之意 輕重有權 盡讞獄之情 寬嚴得體 從雍正元年 1723年 八月開始 到三年 1725年 八月完成 並於九月初九刊行 此為雍正五年刻本 乾隆律 编辑 到乾隆三十三年 1768年 五月 律例再作大幅修訂 這些訂正增刪改併 合計有1456條之多 宣統律 编辑 此次改例源自清末新政中的法律改革 於光緒三十四年 1908年 修訂 宣統二年 1910年 頒行 定名 大清現行刑律 大清現行刑律共有389條 並連同附例1327條 至晚清 大清律例中明定的死刑 仍有斬監候 斬立決 絞監候 絞立決四種 之後清廷於宣統二年12月25日 1911年1月25日 頒布由日本法學家岡田朝太郎參考日本刑法改編而成的 欽定大清刑律 俗稱 大清新刑律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效法歐美啟蒙精神 保障諸多刑事被告人權的刑法典 不過因為當時僅三讀通過總則編 尚待分則編三讀後才要施行 但在此事完成之前 清朝即滅亡 所以本律頒布後從未施行 清亡後 编辑 中華民國 编辑 清朝於1912年滅亡 取而代之的中華民國政府在刪除一些與民國共和體制不合的條文後 主要是關於保護皇權和傳統倫理的部分 大體沿用宣統二年底頒布的欽定大清刑律 於法院體制方面 中華民國政府也沿用於光緒三十二年 1906年 設立的大理院 1928年國民政府北伐後 進行法制改革 大理院改稱最高法院 並將法律條文改為憲法 民法 商法 刑法 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等六法 編集成 六法全書 六法全書 也大量參考了 大清新刑律 而製 由於 大清新刑律 由日本法學家岡田朝太郎以日本法律改編 而日本法律由德國法律改編 因此 六法全書 所採用的乃是歐洲的歐陸法系 而非英國 美國的英美法系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中国大陆开始实行前苏联的社会主义法系法律 仍基于欧陆法系 不过在1978年中国大陆开始施行改革开放后 正逐渐回到欧洲的歐陸法系法律 而撤退到台湾的中华民国则继续实行原有的歐陸法系法律 香港 编辑 清朝於1911年滅亡 但大清律例的部分原則 被認為在香港法律中依然存在 自從香港1841年起被英國統治之後 英國一直奉行習慣法 查理 義律於1841年登陸香港島後宣佈華人仍依當地習慣治理 所以 在當時的香港出現了一種怪現象 同樣的謀殺罪 若罪犯為歐洲人 則按照當時的英格蘭法律會被判處絞刑 但若罪犯是華人的話 就會被斬首 即使在清朝覆亡後60年 原來香港通行的 大清律例 在華人社會當中依然通行 1970年代港英政府開始著手將所有參照 大清律例 的案例重新編寫成為成文法 與此同時亦利用合適的法例來取代過時的舊法 例如1971年頒布的 婚姻制度改革條例 結束香港男性依 大清律例 納妾及休妻 但在1971年10月7日前依 大清律例 訂立的妾侍若仍然在世 她們 她們的子女與後代仍然有繼承權 但繼承權分攤比例少於妻子 2018年挑戰原居民丁權司法覆核案 訴訟雙方在解釋 合法傳統權益 時仍會引用 大清律例 1 2 影響 编辑参见 中國吏治史 胡林翼說 大清律 易遵 而例難盡悉 胥吏都諳熟例案 常可執例以壓制長官 清代制度规定 生员读书期间不准过问政治 即使是新科狀元對於 大清律例 也是不甚了解 实际政务其实已经发展成了一项专门知识 官員極為生疏 如 丟失東城門鑰匙比照丟失印信處理 這樣的 例 文 有一千八百九十餘條之多 清朝的胥吏 幕賓卻可以在卷宗檔案中迅速查找出 有關的律條 又稱 找簽 官員只好 奉吏為師 嘉慶帝曾在一次諭旨中說到 自大學士 尚書 侍郎 以至百司 皆唯諾成風 而聽命於書吏 舉一例則牢不可破 出一言則惟命是從 一任書吏顛倒是非 變幻例案 堂官受其愚弄 冥然不知所爭之情節 書吏權力既大 便可大肆索賄納賄 文明小史 說 書辦 在裡頭最好不過是吏部 戶部 當了一輩子 至少也有幾十萬銀子的出息 刑部雖差些 也還過得去 戶部書吏因而有 闊書辦者必首戶部 戶部書吏之富 可埒王侯 的說法 清稗類鈔 記錄晚清官僚郭嵩燾的史論 漢 唐以來 雖號為君主 然權力實不足 不能不有所分寄 故西漢與宰相 外戚共天下 東漢與太監 名士共天下 唐與后妃 藩鎮共天下 北宋與奸臣共天下 南宋與外國共天下 元與奸臣 番僧共天下 明與宰相 太監共天下 本朝則與胥吏共天下耳 胡林翼就曾感嘆 六部之胥 無疑宰相之柄 越南 编辑 主条目 嘉隆法典 大清律例 对越南阮朝的律法影响很深 1809年 阮朝大臣武桢以如清正使的身份出使大清国 祝贺嘉庆皇帝五十大寿 在华期间留心律法 回国后建议阮世祖仿照 大清律例 制定新律 1815年 由阮文诚 武桢等编修的 皇越律例 嘉隆法典 正式颁行 嘉隆帝为其所作的序中写道 3 披阅历代刑书 我越李 陈 黎之兴 一代有一代之制 而备于洪德 北朝汉 唐 宋 明之兴 律令之书代有修改 而备于大清 爰命廷臣准历朝令典 参以洪德 清朝条例 取舍秤停 务止于当 汇集成编 朕亲自裁正 颁行天下 虽然 皇越律例 宣称是参酌 洪德律例 和 大清律例 而编成的 但实际上绝大部分内容是照搬 大清律例 正如越南学者陈仲金所指出的那样 这部律书虽说根据洪德律 然其实是照抄大清律 只多少作了些修改而已 4 越南学者阮玉辉 Nguyễn Ngọc Huy 统计 皇越律例 398个条文中397条来自大清律 只有1条来自洪德法典 5 所以越南对 大清律例 的运用虽然不像朝鲜用大明律那样直截了当 但也可以说是全盘照搬了 琉球 编辑 主条目 琉球科律 根據 中山世譜 記載 琉球原先沒有一部成文法 而是按照各地成規的 內法 進行審判 因此判決往往有失公平 經常出現 事同刑異 輕重不均 難以剖決 的現象 有鑑於此 在1775年 三司官馬國器 與那原親方良矩 馬宣哲 宮平親方良廷 向邦鼎 湧川親方朝喬 以及攝政尚和 讀谷山王子朝恆 四人 聯名請求編纂一部成文法 獲得尚穆王的批准 向天廸 伊江親方朝慶 馬克義 幸地親方良篤 被任命為編纂法律的奉行 1786年 編成第一部法律 琉球科律 頒行於全國 琉球科律 共18卷103條 參照清朝的 大清律 日本的刑法以及琉球的習慣法而編成 1831年 為補充其不足 還制定了 新集科律 譯本 编辑1810年英国人士丹頓译有 大清律例 6 關於律文的436条全部翻译成英文 但關於例文却只有節譯 此書甫出版即大受好評 後來 大清律例 的法语 西班牙语 意大利语等版本皆依英文版轉譯出版 如英譯本出版隔年 法人 M Renouard de Sainte Croix 即據英文版翻譯成法文 1876年有霍道生译本 7 1924年法國人布莱斯又推出法译本 8 評價 编辑大清律例許多規定 在今日看來相當嚴苛 例如從事革命者的子孫 不分有無參與 無論已未成丁 堩解交內務府閹割 剝奪其生殖能力 另一方面 亦有人認為大清律例部分條文能照顧弱勢者利益 例如在乾隆51年 1786年 已經規定謀殺未滿10歲幼童的犯罪人首犯須斬立決 從犯擬絞立決 反映清廷已經懂得因應受害人的弱勢性質而加重判罰 9 10 又如從淡新檔案等縣級的實例檔案來看 很少案件會完全依律處理 英國的士丹頓在1810年翻译 大清律例 的導言中指出 律例实际运作与其理论上的辉煌相去甚远 但盛赞律例是人类智慧的杰作 大清律例 雖然與現代法律仍有距離 沒有體現人人平等的精神 但其完备程度 乃是中國歷朝之最 参考文献 编辑 挑戰丁屋政策 申請人指民間建屋習慣違 大清律例 不能視為 合法傳統權益 蘋果日報 2018 12 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 12 05 丁權覆核案高院續審 訴訟雙方引專家提及大清律例 香港電台 2018 12 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 12 05 皇越律例 御制序 陈仲金 越南通史 北京商务印书馆 306页 Nguyễn Ngọc Huy Quốc triều Hinh luật Quyển A Viet Publisher 1989 tr 177 Staunton Sir George Thomas Ta Tsing Leu Lee Being the Fundamental Laws and a Selection from the Supplementary Statutes of the Penal Code of China London 1810 Philastre Paul Louis Felix Le code annamite nouvelle traduction complete 2 vols Etudes sur le droit annamite et chinois Paris E Leroux 1909 Boulais Gui tr Manuel du code chinois variet et s Sinologiques Series No 5 Shanghai Imprimerie de la Mission Catholique 1924 清代法律如何保护儿童权益 知乎专栏 2022 12 17 中文 珊珊美食佳美味 这个儿童使得乾隆震怒 为此修改了 大清律 k sina cn 2020 05 08 2022 12 17 外部連結 编辑 法律主题延伸阅读 编辑 编 在维基文库阅读本作品原文 在维基共享资源阅览影像 大清律例 四庫全書本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大清律例 amp oldid 75870753,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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