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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系

社会主义法系苏维埃法系,是指在現行或曾实行共产主义之国家所普遍使用之法律体系。乃基于欧陆法系,並主要依马列主义思想修改和补充。社会主义法系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仍然存在争议。[1]如果确实构成,那么在冷战结束之前,社会主义法系应当放置於世界上主要的法律体系中。不同于欧陆法系根据传统界定私有财产的概念,以及收购、转让或丢失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社会主义法系规定大部分财产由国家农业合作社所拥有,且国有企业适用特殊的法庭和法律。社会主义法律是否為一个单独的法律分类也存在争议,[2]因为尽管共产主义国家计划经济的做法意味着大多数种类的财产无法被个人拥有,苏联还是有民法和解释民法的法院以及对民法进行法律推理的方法(因此,法律程序和法律推理都在大致类似于法国德国的民法体系)。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体系都保留了罗马-日耳曼民法体系的正规标准,因此,后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理论学家通常认为社会主义法律是罗马-日耳曼民法体系的特例。但法律理论学家尚不知道英美法系发展成为社会主义法系过程中的情况,因为这两个体系的基本原则并不匹配(英美法系假定法院是有影响力的制定规则之角色,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法院并不独立,且主要英語系國家皆未成為社會主義國家)。

苏维埃法律理论 编辑

苏维埃法律显示很多苏维埃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特殊特性。列宁接受了马克思主义中关于法律与国家的观点,即它们是资产阶级手中的强制性手段,并假设创造了一个非正式的裁判所来管理“革命的正义”。在这个较早的时期,斯图奇卡是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的主要理论家之一。[來源請求]

除了这种乌托邦理念以外,还有一种以叶夫根尼·帕舒卡尼斯为代表,更重要的“无产阶级正义”的概念。主张利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打压一切现行政权异议者的独裁趋势也在发展。这种趋势在把拥有安德烈·亚努阿里耶维奇·维辛斯基作为优势的斯大林的统治下达到了顶峰,这时,司法工作主要由安全警察在特别法庭英语NKVD troika执行。[來源請求]

尼基塔·谢尔盖耶维奇·赫鲁晓夫去斯大林化时代,开发出了一种新的基于社会主义法制的趋势,即强调要保障公民法定权益,但同时要求其对国家的服从。1960年被引入的新法典是制定行政法法律规范的一项努力。尽管社会主义法制在1960年之后仍然有效,但独裁和乌托邦的趋势继续在影响司法程序。对政治和宗教异议人士的迫害仍在继续,但同时也有将其交與人民的法院和行政机构,对其施以教育而非监禁以除其罪的新倾向。[來源請求]

到1986年底,米哈伊尔·谢尔盖耶维奇·戈尔巴乔夫时代重新强调了与国家相关的个人权利的重要性,并批评了那些在苏维埃司法的实施过程中违反程序法的人。这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复苏成为新趋势。应当指出的是,社会主义法制本身仍缺乏与西方法学相对应的功能。

特点 编辑

社会主义法律类似于普通法大陆法,但有一个很大程度上提升了的公法领域和降低了的私法领域。[3]

  • 在各個社会主义国家的早期阶段,公共生活中都部分或完全排除原先的统治阶级;然而,在所有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政策都逐步转变为“一个没有阶级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策。
  • 对政治观点的多样性的直接阻碍。
  • 执政的共产党自始便以党代会控制检察官。
  • 将取消私有财产作为社会主义的首要目标或标志性特征,因此生产资料几乎完全集体化和国有化。
  • 司法机关从属于共产党。
  • 很少尊重隐私权,即保证党对私人生活的广泛控制。
  • 很少尊重知识产权,因为知识和文化被认为是一种人类的权利而非自由市场经济中的特权。
  • 把国家的广泛社会授权(工作权,免费教育,免费医疗,男性60岁、女性55岁退休,产假,免费残疾津贴和病假补偿以及补助多子女的家庭,等等)作为高程度社会动员的回报。
  • 司法过程缺乏抗辩角色;公诉机关则被认为是“正义的供应商”。

社会主义法系的一个具体的组织特征,是用于决定轻罪的所谓的同志法庭英语burlaw court(俄語:товарищеский суд[來源請求]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 编辑

在現存的社会主义国家中,一些(最明显者為中國)在他们的法律制度中加入了大量的修改。一般说来,这是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变化的结果。并且,一些共产主义的影响仍然可见。例如,在中国的房地产法律中,对于不动产没有统一的概念;国家拥有所有土地,但往往不包括座落在土地上的建筑。因此,司法系统开发出对于土地财产使用权的特设系统,相當複雜,而这些使用权是正式上市交易的东西(而非财产本身)。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城市住宅),该体系会导致一些类似于其他法律体系中不动产交易的情况。[來源請求]

在其他情况下,中国的体系则与西方完全不同。例如,对于在邓小平领导下的改革开放“导致了类似于西方的农业用地私有化及建立了土地使用权英语Land tenure制度”就是一个普遍误解。实际上,村民委员会拥有土地,并将使用土地的权利订立契约承包给了个体农户。因此,那些在西方的经济体中通常统一的权利,在中国则在个体农户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分割。[來源請求]

这项举动产生了许多后果。其中之一就是由于农民没有转让土地的绝对权利,他不能拿他的土地使用权来做抵押进行借贷活动。另一方面,该系统中有针对风险的一些保险措施,即如果农民想要停止农业生产并另行他務,它可以把他的土地还给村民委员会。然后,如果新的事情不成,他可以与村民委员会之间订立新的合同并重新开始从事农业。土地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再次分发的事实也确保了社会成员之间的相对平均,成为了一种社会福利的形式。[來源請求]

迄今已有多项关于改革这一制度的建议,这些建议的方向往往是使農村土地完全私有化,以达到其声称的提高效率的目的。这些建议通常不会受到任何明显的支持,大致是因为当前的制度在农民之间较受欢迎。村民委员会试图给农民强加予烂合同之风险较低,因为这会减少村民委员会收到的金额。同时,农民也有一定的灵活性来决定是否离开农业生产到其他的行业中去。[來源請求]

注释 编辑

  1. ^ Quigley, J. Socialist Law and the Civil Law Tradition.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1989, 37 (4): 781–808. JSTOR 840224. doi:10.2307/840224. 
  2. ^ Markovits, I. The Death of Socialist Law?. Annual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 December 2007, 3: 233–253. doi:10.1146/annurev.lawsocsci.3.081806.112849. 
  3. ^ Glenn, H. Patrick. Legal Traditions of the World: Sustainable Diversity in Law 4th.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2015-03-15]. ISBN 978-0-19-958080-4. OCLC 650838256. (原始内容于2015-05-18). 

參考文獻 编辑

  • Социалистическое право. Алексеев С. С. Общая теория права. В двух томах I. М.: Юридическая литература. 1981 (俄语).  (俄文)
  • Давид Р. Основные правовые системы современности. М.: Прогресс. 1988. ISBN 2-247-01102-0 (俄语).  (俄文)
  • Поляков А. В. Разработка реформы ВЧК (1921 — 1922 гг.) // Новый исторический вестник. — 2002. — № 7. (копия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俄文)

延伸閲讀 编辑

社会主义法系, 或苏维埃法系, 是指在現行或曾实行共产主义之国家所普遍使用之法律体系, 乃基于欧陆法系, 並主要依马列主义思想修改和补充, 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仍然存在争议, 如果确实构成, 那么在冷战结束之前, 应当放置於世界上主要的法律体系中, 不同于欧陆法系根据传统界定私有财产的概念, 以及收购, 转让或丢失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规定大部分财产由国家或农业合作社所拥有, 且国有企业适用特殊的法庭和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是否為一个单独的法律分类也存在争议, 因为尽管共产主义国家计划经济的做法意味着大. 社会主义法系或苏维埃法系 是指在現行或曾实行共产主义之国家所普遍使用之法律体系 乃基于欧陆法系 並主要依马列主义思想修改和补充 社会主义法系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仍然存在争议 1 如果确实构成 那么在冷战结束之前 社会主义法系应当放置於世界上主要的法律体系中 不同于欧陆法系根据传统界定私有财产的概念 以及收购 转让或丢失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社会主义法系规定大部分财产由国家或农业合作社所拥有 且国有企业适用特殊的法庭和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是否為一个单独的法律分类也存在争议 2 因为尽管共产主义国家计划经济的做法意味着大多数种类的财产无法被个人拥有 苏联还是有民法和解释民法的法院以及对民法进行法律推理的方法 因此 法律程序和法律推理都在大致类似于法国或德国的民法体系 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体系都保留了罗马 日耳曼民法体系的正规标准 因此 后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理论学家通常认为社会主义法律是罗马 日耳曼民法体系的特例 但法律理论学家尚不知道英美法系发展成为社会主义法系过程中的情况 因为这两个体系的基本原则并不匹配 英美法系假定法院是有影响力的制定规则之角色 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法院并不独立 且主要英語系國家皆未成為社會主義國家 本條目存在以下問題 請協助改善本條目或在討論頁針對議題發表看法 此條目需要編修 以確保文法 用詞 语气 格式 標點等使用恰当 2018年7月7日 請按照校對指引 幫助编辑這個條目 幫助 討論 此條目已列出參考資料 但文內引註不足 部分內容的來源仍然不明 2015年3月15日 请加上合适的文內引註加以改善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07年6月 请协助補充多方面可靠来源以改善这篇条目 无法查证的内容可能會因為异议提出而被移除 致使用者 请搜索一下条目的标题 来源搜索 社会主义法系 网页 新闻 书籍 学术 图像 以检查网络上是否存在该主题的更多可靠来源 判定指引 此條目的中立性和准确性都存在争议 2022年7月31日 掛上此模板的編輯者需在对话页說明本文准确性及正確性有爭議的原因 以便讓各編輯者討論和改善 在編輯之前請務必察看讨论页 提示 此条目页的主题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目录 1 苏维埃法律理论 2 特点 3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 4 注释 5 參考文獻 6 延伸閲讀苏维埃法律理论 编辑苏维埃法律显示很多苏维埃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特殊特性 列宁接受了马克思主义中关于法律与国家的观点 即它们是资产阶级手中的强制性手段 并假设创造了一个非正式的裁判所来管理 革命的正义 在这个较早的时期 斯图奇卡是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的主要理论家之一 來源請求 除了这种乌托邦理念以外 还有一种以叶夫根尼 帕舒卡尼斯为代表 更重要的 无产阶级正义 的概念 主张利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打压一切现行政权异议者的独裁趋势也在发展 这种趋势在把拥有安德烈 亚努阿里耶维奇 维辛斯基作为优势的斯大林的统治下达到了顶峰 这时 司法工作主要由安全警察在特别法庭 英语 NKVD troika 执行 來源請求 在尼基塔 谢尔盖耶维奇 赫鲁晓夫的去斯大林化时代 开发出了一种新的基于社会主义法制的趋势 即强调要保障公民法定权益 但同时要求其对国家的服从 1960年被引入的新法典是制定行政法法律规范的一项努力 尽管社会主义法制在1960年之后仍然有效 但独裁和乌托邦的趋势继续在影响司法程序 对政治和宗教异议人士的迫害仍在继续 但同时也有将其交與人民的法院和行政机构 对其施以教育而非监禁以除其罪的新倾向 來源請求 到1986年底 米哈伊尔 谢尔盖耶维奇 戈尔巴乔夫时代重新强调了与国家相关的个人权利的重要性 并批评了那些在苏维埃司法的实施过程中违反程序法的人 这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复苏成为新趋势 应当指出的是 社会主义法制本身仍缺乏与西方法学相对应的功能 特点 编辑社会主义法律类似于普通法或大陆法 但有一个很大程度上提升了的公法领域和降低了的私法领域 3 在各個社会主义国家的早期阶段 公共生活中都部分或完全排除原先的统治阶级 然而 在所有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政策都逐步转变为 一个没有阶级的社会主义国家 的政策 对政治观点的多样性的直接阻碍 执政的共产党自始便以党代会控制检察官 将取消私有财产作为社会主义的首要目标或标志性特征 因此生产资料几乎完全集体化和国有化 司法机关从属于共产党 很少尊重隐私权 即保证党对私人生活的广泛控制 很少尊重知识产权 因为知识和文化被认为是一种人类的权利而非自由市场经济中的特权 把国家的广泛社会授权 工作权 免费教育 免费医疗 男性60岁 女性55岁退休 产假 免费残疾津贴和病假补偿以及补助多子女的家庭 等等 作为高程度社会动员的回报 司法过程缺乏抗辩角色 公诉机关则被认为是 正义的供应商 社会主义法系的一个具体的组织特征 是用于决定轻罪的所谓的同志法庭 英语 burlaw court 俄語 tovarisheskij sud 來源請求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 编辑在現存的社会主义国家中 一些 最明显者為中國 在他们的法律制度中加入了大量的修改 一般说来 这是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变化的结果 并且 一些共产主义的影响仍然可见 例如 在中国的房地产法律中 对于不动产没有统一的概念 国家拥有所有土地 但往往不包括座落在土地上的建筑 因此 司法系统开发出对于土地财产使用权的特设系统 相當複雜 而这些使用权是正式上市交易的东西 而非财产本身 在某些情况下 例如城市住宅 该体系会导致一些类似于其他法律体系中不动产交易的情况 來源請求 在其他情况下 中国的体系则与西方完全不同 例如 对于在邓小平领导下的改革开放 导致了类似于西方的农业用地私有化及建立了土地使用权 英语 Land tenure 制度 就是一个普遍误解 实际上 村民委员会拥有土地 并将使用土地的权利订立契约承包给了个体农户 因此 那些在西方的经济体中通常统一的权利 在中国则在个体农户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分割 來源請求 这项举动产生了许多后果 其中之一就是由于农民没有转让土地的绝对权利 他不能拿他的土地使用权来做抵押进行借贷活动 另一方面 该系统中有针对风险的一些保险措施 即如果农民想要停止农业生产并另行他務 它可以把他的土地还给村民委员会 然后 如果新的事情不成 他可以与村民委员会之间订立新的合同并重新开始从事农业 土地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再次分发的事实也确保了社会成员之间的相对平均 成为了一种社会福利的形式 來源請求 迄今已有多项关于改革这一制度的建议 这些建议的方向往往是使農村土地完全私有化 以达到其声称的提高效率的目的 这些建议通常不会受到任何明显的支持 大致是因为当前的制度在农民之间较受欢迎 村民委员会试图给农民强加予烂合同之风险较低 因为这会减少村民委员会收到的金额 同时 农民也有一定的灵活性来决定是否离开农业生产到其他的行业中去 來源請求 注释 编辑 Quigley J Socialist Law and the Civil Law Tradition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1989 37 4 781 808 JSTOR 840224 doi 10 2307 840224 Markovits I The Death of Socialist Law Annual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 December 2007 3 233 253 doi 10 1146 annurev lawsocsci 3 081806 112849 Glenn H Patrick Legal Traditions of the World Sustainable Diversity in Law 4th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2015 03 15 ISBN 978 0 19 958080 4 OCLC 65083825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 05 18 參考文獻 编辑Socialisticheskoe pravo Alekseev S S Obshaya teoriya prava V dvuh tomah I M Yuridicheskaya literatura 1981 俄语 俄文 David R Osnovnye pravovye sistemy sovremennosti M Progress 1988 ISBN 2 247 01102 0 俄语 俄文 Polyakov A V Razrabotka reformy VChK 1921 1922 gg Novyj istoricheskij vestnik 2002 7 kopiya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俄文 延伸閲讀 编辑斯图奇卡 彼得 伊万诺维奇 Selected Writings on Soviet Law and Marxism Robert Sharlet Peter B Maggs and Piers Beirne eds Armonk N Y M E Sharpe 1988 ISBN 0 87332 473 0 OCLC 17353762 Evenson Debra Law and Society in Contemporary Cuba 2nd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3 ISBN 90 411 2165 X OCLC 52976800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社会主义法系 amp oldid 80064045,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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