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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

公法(英語:Public law)是指規範政府人民之間關係的法律,特色在於其規範的是国家权力一方對人民下命式的關係。而在更精確的定義下,只要適用法律一方的主體(公权力主體),利用它不對等的「高權」行使其權利時,那麼規範這個行為的法律便是公法。但若是這個公權力主體並非利用其高權,而是平等地與一般人民行使其权利,則該行為應該受私法而非公法的規範。

種類

原則

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隱含於各個領域法律的重要概念,也是判斷法律是否違反憲法的審查基準。比例原則的操作,一般認為需符合三項子原則:

  • 目的性:指手段必需能夠達成目的。
  • 合適性:指應選擇所有能達成目的的方法中,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的手段。
  • 狹義比例性:謂手段與所欲達成的目的間不能過度失衡。

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現代法律的基石,在公法上的地位更屬重中之重,素有公法的「帝王條款」之稱。其核心要旨乃人人於法律面前均為平等,無論性別、種族、宗教、階級、職業、文化與性傾向,不得因之而有差別待遇。

然而,所謂平等並非僅指表面上的形式平等,而應以個體所立基之差異,給予合理的差別待遇,稱為實質平等;具體的法律體現包括勞動法規性平法規中給予女性產假生理假等等。

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保護是指人民對於法律或公權力措施,因其所附帶或衍生的法律效果受有利益者,則人民對於該法律或措施之信賴應該受到保護;換言之,信賴保護可以視作約束國家必需遵守誠信的一項原則。

欲適用信賴保護原則,首先必須要有獲益的信賴基礎,而且該信賴基礎必需是值得法律保護的,更不能與重大公益有違。

不溯及既往原則

「不溯及既往」是從信賴保護原則中衍生出的概念,指法律不能回溯適用過去已經發生的事實,否則會使得人民無從遵守。

法律優位原則

指下位階的法律不得牴觸違反上位階的法律。例如,行政機關制定頒布的行政命令(包括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不得牴觸憲法國會通過的法律(狹義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能牴觸憲法。

法律保留原則

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大略指限制人民權利的事項,必需經由國會通過的法律層級授權,不得單以行政命令制定規範;換言之,行政機關發布限制人民權利之命令事項,需有法律之授權,否則即有違法律保留。

授權明確性

法律明確性原則是法律保留所衍生出的下位概念,意指法律的規範需使人民得以預見其規範效果,以及能夠充分理解法條的含義;「授權明確性」則係指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定限制人民權利的事項,其目的、內容、及範圍必需符合明確性原則,始為適法。

憲法保留事項

部分限制人民重要權利的事項,如限制人身自由逮捕拘禁等,如為憲法所明文規範者,即屬憲法保留事項,法律及命令皆不得違反之。

法官保留原則

指某些限制人民權利的重大措施或處分,不得由偵查機關或治安機關逕自發動執行,而係需經由法院加以審查並批准後,方得執行。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所謂「不當聯結禁止」是指行政行為對人民造成不利益所使用之手段,必須與行政行為所欲追求之目的間有合理之聯結關係存在。其目的在防止行政機關利用其優勢地位而濫用公權利,造成人民不合理的負擔。本項原則於附附款之行政處分及行政契約等行政行為中,運用最為廣泛。[1]

参考文献

  1. ^ 賴丕仁. . 台灣法律網. [2021-04-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23). 

參見

公法,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此條目需要精通或熟悉法律的编者参与及协助编辑, 請邀請適合的人士改善本条目, 更多的細節與詳情請參见討論頁, 另見其他需要法律專家關注的頁面, 英語, public, 是指規範政府與人民之間關係的法律, 特色在於其規範的是国家权力一方對人民下命式的關係, 而在更精確的定義下, 只要適用法律一方的主體, 公权力主體, 利用它不對等的, 高權, 行使其權利時, 那麼規範.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此條目需要精通或熟悉法律的编者参与及协助编辑 請邀請適合的人士改善本条目 更多的細節與詳情請參见討論頁 另見其他需要法律專家關注的頁面 公法 英語 Public law 是指規範政府與人民之間關係的法律 特色在於其規範的是国家权力一方對人民下命式的關係 而在更精確的定義下 只要適用法律一方的主體 公权力主體 利用它不對等的 高權 行使其權利時 那麼規範這個行為的法律便是公法 但若是這個公權力主體並非利用其高權 而是平等地與一般人民行使其权利 則該行為應該受私法而非公法的規範 目录 1 種類 2 原則 2 1 比例原則 2 2 平等原則 2 3 信賴保護原則 2 4 法律優位原則 2 5 法律保留原則 2 6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3 参考文献 4 參見種類 编辑狹義的公法 憲法 行政法 稅法 環境法 廣義的公法 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 刑法 公私法混合類型 勞動法原則 编辑比例原則 编辑 主条目 比例原則比例原則隱含於各個領域法律的重要概念 也是判斷法律是否違反憲法的審查基準 比例原則的操作 一般認為需符合三項子原則 目的性 指手段必需能夠達成目的 合適性 指應選擇所有能達成目的的方法中 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的手段 狹義比例性 謂手段與所欲達成的目的間不能過度失衡 平等原則 编辑 主条目 平等原則平等原則是現代法律的基石 在公法上的地位更屬重中之重 素有公法的 帝王條款 之稱 其核心要旨乃人人於法律面前均為平等 無論性別 種族 宗教 階級 職業 文化與性傾向 不得因之而有差別待遇 然而 所謂平等並非僅指表面上的形式平等 而應以個體所立基之差異 給予合理的差別待遇 稱為實質平等 具體的法律體現包括勞動法規或性平法規中給予女性產假 生理假等等 信賴保護原則 编辑 主条目 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是指人民對於法律或公權力措施 因其所附帶或衍生的法律效果受有利益者 則人民對於該法律或措施之信賴應該受到保護 換言之 信賴保護可以視作約束國家必需遵守誠信的一項原則 欲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首先必須要有獲益的信賴基礎 而且該信賴基礎必需是值得法律保護的 更不能與重大公益有違 不溯及既往原則 主条目 不溯及既往原則 不溯及既往 是從信賴保護原則中衍生出的概念 指法律不能回溯適用過去已經發生的事實 否則會使得人民無從遵守 法律優位原則 编辑 主条目 法律優位原則指下位階的法律不得牴觸違反上位階的法律 例如 行政機關制定頒布的行政命令 包括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不得牴觸憲法和國會通過的法律 狹義法律 狹義的法律也不能牴觸憲法 法律保留原則 编辑 主条目 法律保留原則又稱 積極的依法行政 大略指限制人民權利的事項 必需經由國會通過的法律層級授權 不得單以行政命令制定規範 換言之 行政機關發布限制人民權利之命令事項 需有法律之授權 否則即有違法律保留 授權明確性法律明確性原則是法律保留所衍生出的下位概念 意指法律的規範需使人民得以預見其規範效果 以及能夠充分理解法條的含義 授權明確性 則係指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定限制人民權利的事項 其目的 內容 及範圍必需符合明確性原則 始為適法 憲法保留事項部分限制人民重要權利的事項 如限制人身自由的逮捕 拘禁等 如為憲法所明文規範者 即屬憲法保留事項 法律及命令皆不得違反之 法官保留原則指某些限制人民權利的重大措施或處分 不得由偵查機關或治安機關逕自發動執行 而係需經由法院加以審查並批准後 方得執行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编辑 所謂 不當聯結禁止 是指行政行為對人民造成不利益所使用之手段 必須與行政行為所欲追求之目的間有合理之聯結關係存在 其目的在防止行政機關利用其優勢地位而濫用公權利 造成人民不合理的負擔 本項原則於附附款之行政處分及行政契約等行政行為中 運用最為廣泛 1 参考文献 编辑 賴丕仁 行政法之部 行政法之一般原則 台灣法律網 2021 04 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 04 23 參見 编辑 法律主题 私法 宪法 行政法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公法 amp oldid 75442247,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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