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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英語: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德語:Gesetzesvorbehalt),或稱積極之依法行政,係指任何行政行為或規定均有法律明確授權。

起源 编辑

法律保留原則起源於立法國家時期,其當初的用意是在於利用立法權對行政權為完全的限制,亦即國家運作的所有根據,皆應交由立法權以法律的形式形成。

授權明確性原則 编辑

授權明確性原則是從法律保留所衍生出的概念,指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定行政命令,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其授權範圍應明確、目的必須特定且內容必須具體,而不得為概括性、過於寬泛的授權立法。

各國規範 编辑

  德國 编辑

  中華民國 编辑

「人民自由權利限制之條件: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5條:「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1.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2.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3.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4.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第6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即為法律保留原則之具體表現。

層級化法律保留

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1]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參考文獻 编辑

  •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十五),司法院出版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與授權明確:與法國法的比較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黃源浩,月旦法學雜誌303期,2020年8月,頁27-44

引註 编辑

  1. ^ . [2012-11-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4-29). 

參見 编辑

外部連結 编辑

  • Henning Rieckhoff, [books.google Der Vorbehalt des Gesetzes im Europarecht], Mohr Siebeck. 2007, ISBN 978-3-16-149456-7 (德文) 

法律保留原則,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 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請協助補充內容, 以避免偏頗, 或討論本文的問題, 此條目可参照英語維基百科和德語維基百科相應條目来扩充, 若您熟悉来源语言和主题, 请协助参考外语维基百科扩充条目, 请勿直接提交机械翻译, 也不要翻译不可靠, 低品质内容, 依版权协议, 译文需在编辑摘要注明来源, 或于讨论页顶部标记, href, tem.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 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請協助補充內容 以避免偏頗 或討論本文的問題 此條目可参照英語維基百科和德語維基百科相應條目来扩充 若您熟悉来源语言和主题 请协助参考外语维基百科扩充条目 请勿直接提交机械翻译 也不要翻译不可靠 低品质内容 依版权协议 译文需在编辑摘要注明来源 或于讨论页顶部标记 a href Template Translated page html title Template Translated page Translated page a 标签 法律保留原則 英語 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 德語 Gesetzesvorbehalt 或稱積極之依法行政 係指任何行政行為或規定均有法律明確授權 目录 1 起源 2 授權明確性原則 3 各國規範 3 1 德國 3 2 中華民國 4 參考文獻 5 引註 6 參見 7 外部連結起源 编辑法律保留原則起源於立法國家時期 其當初的用意是在於利用立法權對行政權為完全的限制 亦即國家運作的所有根據 皆應交由立法權以法律的形式形成 授權明確性原則 编辑授權明確性原則是從法律保留所衍生出的概念 指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定行政命令 基於權力分立原則 其授權範圍應明確 目的必須特定且內容必須具體 而不得為概括性 過於寬泛的授權立法 各國規範 编辑 nbsp 德國 编辑 聯邦政府 聯邦閣員或邦政府 得根據法律發布命令 Rechtsverordnungen 此項授權之內容 目的及範圍 應以法律規定之 所發命令 應引證法律根據 如法律規定授權得再移轉 授權之移轉需要以命令為之 德國聯邦基本法第80條第1項 nbsp 中華民國 编辑 憲法 第23條 人民自由權利限制之條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 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5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 應以法律定之者 關於人民之權利 義務者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第6條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不得以命令定之 即為法律保留原則之具體表現 層級化法律保留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 1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 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均受保障 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 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 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 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 縱令立法機關 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 而憲法第七條 第九條至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 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 得以法律限制之 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 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 應視規範對象 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 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 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 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 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 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 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 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 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 技術性次要事項 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 尚非憲法所不許 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 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 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 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 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 乃屬當然 參考文獻 编辑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 十五 司法院出版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與授權明確 與法國法的比較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黃源浩 月旦法學雜誌303期 2020年8月 頁27 44引註 编辑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3號理由書 2012 11 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 04 29 參見 编辑公法 法律優位原則 法治國 保留 法律 英语 Reservation law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 比例原則 網路偵查技術 英语 Network Investigative Technique 請求部署網路偵查技術令狀 外部連結 编辑Henning Rieckhoff books google Der Vorbehalt des Gesetzes im Europarecht Mohr Siebeck 2007 ISBN 978 3 16 149456 7 德文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法律保留原則 amp oldid 79091447,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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