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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民法債法上的重要概念,意指無法律上的原因受有利益,致使他人受有損害,而負有利益返還責任之情形。為民法的請求權基礎之一。

大陸法系民法
總則
主體
自然人 · 法人
行為能力
監護
-法人類型-
社團 · 財團

行政法人 · 合夥企業 · 有限責任公司

客體
-物-
不動產 · 動產
-準物權-
漁業權
礦業權
(探礦權 · 採礦權)
水權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 · 專利權 · 商標權
行為
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
代理 · 無效 · 撤銷
事实行為
佔有
无因管理 · 不當得利
侵權行为
人格
權利能力
-人格法益-
生命 · 身體 · 健康
名譽 · 自由 · 信用 · 隱私 · 貞操
家庭
結婚 · 離婚
血親 · 收養
扶養
繼承 · 遺囑 · 特留分
物权
登記 · 交付
所有權
佔有 · 使用 · 處分 · 收益
用益物权
地上權 · 居住權 · 農育權 · 永佃權
不動產役權
典權
擔保物權
質權 · 抵押權 · 留置權
佔有
債權
-債之發生-
契約
无因管理 ·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債之消滅-
清償 · 提存
抵消 · 免除 · 混同
實定法
法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
中華民國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历史 编辑

罗马法 编辑

在民法体系中,不当得利的历史基础可以追溯到罗马法著作《民法大全[1]。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存于古典罗马法中[2],但罗马的法律编纂者最终根据古典罗马时期的两种诉因,condictio 以及 actio de in rem verso,阐明了不当得利原则[1]

Condictio 授权原告追回被告手中的物或金钱。被告被视为借款人,并被要求归还该物或金钱[3]。而在 actio de in rem verso 中,原告则要求被告归还财产。该类财产必须为因被告的仆人之行为,而脱离原告的资产,并进入被告的资产[4]

随后,在《查士丁尼法典》中则正式提出了不当得利的概念[1]。不当得利来自于罗马实用主义的公平考虑,并基于希腊哲学的道德原则[1]

中華民國的規定 编辑

學說爭執 编辑

不當得利之類型,是否可以完全以民法第179條所涵攝,為學說上爭執之重點,因而有統一說非統一說之爭[5]。最大的區別在於統一說並不承認有無權處分型不當得利,因此類型完全無法為民法第179條所涵攝,而非統一說則肯認之。

類型 编辑

不當得利的型態,若依「統一說」的觀點,並不需要區分其類型;然依「非統一說」的觀點,主要可分成兩種:給付型不當得利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或可再從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中劃分出「無權處分型不當得利」為第三種類型。

給付型不當得利,指基於給付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例如原本基於買賣契約應給予他人物品,之後契約失效,該給付之法律上原因不再存在的情形。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指並非基於給付行為而產生的情形;例如某人將他人所有之油漆取來漆在自家的牆壁上,該油漆之利益亦屬不當得利,惟其並非因給付行為而來,又可分為侵害型求償型以及支出費用型三個子類型。

而無權處分型不當得利,則係因為處分人無處分權,但受讓人因受占有之保護而取得所有權之情形。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因類型各異,故構成要件亦不甚相同。

成立要件 编辑

依統一說,不當得利的要件,並不需要區分其類型,其構成要件亦相同。其構成要件計有:

  1. 無法律上原因
  2. 受有利益
  3. 致使他人受到損害
  4. 受益和受損間有「因果關係(或稱為損益變動關係)」,又有「直接因果關係說(或稱直接損益變動說)」與「間接因果關係(或稱為間接損益變動說)」兩種學說之爭執。又,此處所謂之因果關係,並非傳統意義上之「因果關係」。

依非統一說,則依不當得利之類型不同,構成要件上亦有區別:

  1. 給付型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
    1. 不當得利人受有利益
    2. 雙方間具有「給付關係」
    3. 無法律上之原因
  2. 非給付型-侵害型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
    1. 非屬給付型不當得利
    2. 不當得利人受有利益
    3. 其受利益係因該得利人「侵害」原屬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人之權利所致
    4. 不當得利請求權人積極地支出費用或消極地損失利益
    5. 無法律上之原因
  3. 非給付型-求償型不當得利之要件
    1. 不當得利人受有財產上之利益
    2. 非屬給付型不當得利
    3. 其(不當得利人)受利益係因不當得利請求權人清償其(不當得利人之)債務所致
    4. 不當得利請求權人支出費用
    5. 其受利益無法律上之原因
  4. 非給付型-支出費用型不當得利之要件
    1. 不當得利人受有財產上之利益
    2.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3. 其(不當得利人之)受利益係因不當得利請求權人支出費用,加諸於其所屬之財產上
    4. 不當得利請求權人支出費用
    5. 其受利益無法律上之原因
  5. 無權處分-有償型之要件
    1. 請求權人為權利之擁有人(如所有權人、抵押權人、質權人)
    2. 債務人為無權處分人:非該權利之所有人或有權處分者
    3. 無權處分人有處分之行為:處分行為:使權利直接發生減少或喪失之法律行為(如轉讓、設定負擔等)
    4. 該處分行為對權利人發生效力(如基於善意受讓而使第三人取得所有權)
    5. 該處分行為為有償
    6. 效果:由無權處分人負返還利益
  6. 無權處分-無償型不當得利之要件
    1. 請求權人為權利之擁有人(如所有權人、抵押權人、質權人)
    2. 債務人為因無權處分而獲有利益之人
    3. 無權處分人有處分之行為:該處分行為對權利人發生效力(如基於善意受讓而使第三人取得所有權)
    4. 該處分行為為無償
    5. 效果:類推民法第183條之規定,由無償取得人負返還利益之責任

法律效果 编辑

在不當得利的情形,利益受損害者得向獲益者請求利益返還。

註釋 编辑

  1. ^ 1.0 1.1 1.2 1.3 Davrados, Nikolaos. . Louisiana Law Review. 2018, 78 [2020-04-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4). 
  2. ^ Michael Stathopoulos, Axiosis Adikaiologitou Ploutismou [Claim of Unjustified Enrichment] 2 (1972).
  3. ^ See MAX KASER, DAS ALTRÖMISCHE JUS 286–88 (1949).
  4. ^ See Reinhard Zimmermann, The Law of Obligations: Roman Foundations of The Civilian Tradition 878–84.
  5. ^ (PDF). [2017-07-10].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0-11-04). 

參考文獻 编辑

  • Birks, Peter. Unjust Enrichment. Clarendon Law Serie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ISBN 0-19-927697-8. 
  • Stoljar SJ The Law of Quasi-contract (2nd ed) 1989

參閲 编辑

外部連結 编辑

不當得利,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15年4月4日, 请協助改善这篇條目, 更進一步的信息可能會在討論頁或扩充请求中找到, 请在擴充條目後將此模板移除,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是民法中債法上的重要概念, 意指無法律上的原因受有利益, 致使他人受有損害, 而負有利益返還責任之情形, 為民法的請求權基礎之一, 大陸法系民法總則主體自然人, 法人行為能力監護, 法人類型, 社團, 財團行政法人, 合夥企.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15年4月4日 请協助改善这篇條目 更進一步的信息可能會在討論頁或扩充请求中找到 请在擴充條目後將此模板移除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不當得利是民法中債法上的重要概念 意指無法律上的原因受有利益 致使他人受有損害 而負有利益返還責任之情形 為民法的請求權基礎之一 大陸法系民法總則主體自然人 法人行為能力監護 法人類型 社團 財團行政法人 合夥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客體 物 不動產 動產 準物權 漁業權礦業權 探礦權 採礦權 水權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 專利權 商標權 行為 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代理 無效 撤銷 事实行為 佔有无因管理 不當得利侵權行为人格權利能力 人格法益 生命 身體 健康名譽 自由 信用 隱私 貞操家庭結婚 離婚血親 收養扶養繼承 遺囑 特留分物权登記 交付 所有權 佔有 使用 處分 收益 用益物权 地上權 居住權 農育權 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 擔保物權 質權 抵押權 留置權 佔有 債權 債之發生 契約无因管理 不當得利侵權行為 債之消滅 清償 提存抵消 免除 混同實定法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中華民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本模板 查看讨论编辑 目录 1 历史 1 1 罗马法 2 中華民國的規定 2 1 學說爭執 2 2 類型 2 3 成立要件 2 4 法律效果 3 註釋 4 參考文獻 5 參閲 6 外部連結历史 编辑罗马法 编辑 在民法体系中 不当得利的历史基础可以追溯到罗马法著作 民法大全 1 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存于古典罗马法中 2 但罗马的法律编纂者最终根据古典罗马时期的两种诉因 condictio 以及 actio de in rem verso 阐明了不当得利原则 1 Condictio 授权原告追回被告手中的物或金钱 被告被视为借款人 并被要求归还该物或金钱 3 而在 actio de in rem verso 中 原告则要求被告归还财产 该类财产必须为因被告的仆人之行为 而脱离原告的资产 并进入被告的资产 4 随后 在 查士丁尼法典 中则正式提出了不当得利的概念 1 不当得利来自于罗马实用主义的公平考虑 并基于希腊哲学的道德原则 1 中華民國的規定 编辑學說爭執 编辑 不當得利之類型 是否可以完全以民法第179條所涵攝 為學說上爭執之重點 因而有統一說與非統一說之爭 5 最大的區別在於統一說並不承認有無權處分型不當得利 因此類型完全無法為民法第179條所涵攝 而非統一說則肯認之 類型 编辑 不當得利的型態 若依 統一說 的觀點 並不需要區分其類型 然依 非統一說 的觀點 主要可分成兩種 給付型不當得利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或可再從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中劃分出 無權處分型不當得利 為第三種類型 給付型不當得利 指基於給付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例如原本基於買賣契約應給予他人物品 之後契約失效 該給付之法律上原因不再存在的情形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指並非基於給付行為而產生的情形 例如某人將他人所有之油漆取來漆在自家的牆壁上 該油漆之利益亦屬不當得利 惟其並非因給付行為而來 又可分為侵害型 求償型以及支出費用型三個子類型 而無權處分型不當得利 則係因為處分人無處分權 但受讓人因受占有之保護而取得所有權之情形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因類型各異 故構成要件亦不甚相同 成立要件 编辑 依統一說 不當得利的要件 並不需要區分其類型 其構成要件亦相同 其構成要件計有 無法律上原因 受有利益 致使他人受到損害 受益和受損間有 因果關係 或稱為損益變動關係 又有 直接因果關係說 或稱直接損益變動說 與 間接因果關係 或稱為間接損益變動說 兩種學說之爭執 又 此處所謂之因果關係 並非傳統意義上之 因果關係 依非統一說 則依不當得利之類型不同 構成要件上亦有區別 給付型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 不當得利人受有利益 雙方間具有 給付關係 無法律上之原因 非給付型 侵害型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 非屬給付型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人受有利益 其受利益係因該得利人 侵害 原屬於 不當得利 請求權人之權利所致 不當得利請求權人積極地支出費用或消極地損失利益 無法律上之原因 非給付型 求償型不當得利之要件 不當得利人受有財產上之利益 非屬給付型不當得利 其 不當得利人 受利益係因不當得利請求權人清償其 不當得利人之 債務所致 不當得利請求權人支出費用 其受利益無法律上之原因 非給付型 支出費用型不當得利之要件 不當得利人受有財產上之利益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其 不當得利人之 受利益係因不當得利請求權人支出費用 加諸於其所屬之財產上 不當得利請求權人支出費用 其受利益無法律上之原因 無權處分 有償型之要件 請求權人為權利之擁有人 如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 質權人 債務人為無權處分人 非該權利之所有人或有權處分者 無權處分人有處分之行為 處分行為 使權利直接發生減少或喪失之法律行為 如轉讓 設定負擔等 該處分行為對權利人發生效力 如基於善意受讓而使第三人取得所有權 該處分行為為有償 效果 由無權處分人負返還利益 無權處分 無償型不當得利之要件 請求權人為權利之擁有人 如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 質權人 債務人為因無權處分而獲有利益之人 無權處分人有處分之行為 該處分行為對權利人發生效力 如基於善意受讓而使第三人取得所有權 該處分行為為無償 效果 類推民法第183條之規定 由無償取得人負返還利益之責任法律效果 编辑 在不當得利的情形 利益受損害者得向獲益者請求利益返還 註釋 编辑 1 0 1 1 1 2 1 3 Davrados Nikolaos Demystifying Enrichment Without Cause Louisiana Law Review 2018 78 2020 04 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 11 04 Michael Stathopoulos Axiosis Adikaiologitou Ploutismou Claim of Unjustified Enrichment 2 1972 See MAX KASER DAS ALTROMISCHE JUS 286 88 1949 See Reinhard Zimmermann The Law of Obligations Roman Foundations of The Civilian Tradition 878 84 黃茂榮 lt 不當得利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一 gt 植根雜誌 第二十七卷第四期 PDF 2017 07 10 原始内容 PDF 存档于2020 11 04 參考文獻 编辑Birks Peter Unjust Enrichment Clarendon Law Serie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ISBN 0 19 927697 8 Stoljar SJ The Law of Quasi contract 2nd ed 1989參閲 编辑契約 無因管理 侵權行為外部連結 编辑Israeli Unjust Enrichment Law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不當得利 amp oldid 80071375,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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