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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英語:usufruct;德語:Nießbrauch)是與担保物权相對的概念,指基於特定的目得對非所有物進行使用收益权利,是一種限制物权。常見的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权、農育權、典权地役权

大陸法系民法
總則
主體
自然人 · 法人
行為能力
監護
-法人類型-
社團 · 財團

行政法人 · 合夥企業 · 有限責任公司

客體
-物-
不動產 · 動產
-準物權-
漁業權
礦業權
(探礦權 · 採礦權)
水權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 · 專利權 · 商標權
行為
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
代理 · 無效 · 撤銷
事实行為
佔有
無因管理 · 不當得利
侵權行为
人格
權利能力
-人格法益-
生命 · 身體 · 健康
名譽 · 自由 · 信用 · 隱私 · 貞操
家庭
結婚 · 離婚
血親 · 收養
扶養
繼承 · 遺囑 · 特留分
物權
登記 · 交付
所有權
佔有 · 使用 · 處分 · 收益
用益物權
地上權 · 居住權 · 農育權 · 永佃權
不動產役權
典權
擔保物權
質權 · 抵押權 · 留置權
佔有
債權
-債之發生-
契約
無因管理 ·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債之消滅-
清償 · 提存
抵消 · 免除 · 混同
實定法
法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
中華民國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定義 编辑

對於物而言,其真正價值在於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所有人藉由掌握所有权以享有其權能所附加的經濟利益,而非「所有權」的本身。用益物權的創設旨在使所有人以外之人,透過法定的方式享受「使用」和「收益」的權能,藉此發揮物的經濟效益,達到物之利用的最大化;至於處分權,因為涉及所有權的移轉,因此不在用益物權的範圍之內。而各個用益物權之間彼此是具有排他性的,無法同時共存於一物,此即昭示一人(或數人)無法在同一物上享有不同的权利

相對的,担保物权意在確保债务清償,權利人並不享有使用或收益的權能,其亦不具排他性,數人得就同一物設定相同的物权

種類 编辑

  • 地上权:指權利人以興建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得就土地以上及以下的空間而為使用,所有權人並得向地上權人收取地租。惟需注意的是,「設定地上權」與「土地租賃」係二回事,前者為物權行為,後者則是債權行為
  • 農育權: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利,現今並不常使用。
  • 典权:指出典人提供動產予他人為使用、收益之權利。
  • 地役权: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利。

参见 编辑

參考文獻 编辑

  • 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修訂6版。
  • 王兰萍,,山东师大学报28-30期,1997年2月。
  • 陈小君,,法制日報,2004年7月31日

用益物权,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英語, usufruct, 德語, nießbrauch, 是與担保物权相對的概念, 指基於特定的目得對非所有物進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是一種限制物权, 常見的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权, 農育權, 典权和地役权, 大陸法系民法總則主體自然人, 法人行為能力監護, 法人類型, 社團, 財團行政法人, 合夥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客體, 不動產, 動產, 準物權, 漁業權礦業.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用益物权 英語 usufruct 德語 Niessbrauch 是與担保物权相對的概念 指基於特定的目得對非所有物進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是一種限制物权 常見的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权 農育權 典权和地役权 大陸法系民法總則主體自然人 法人行為能力監護 法人類型 社團 財團行政法人 合夥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客體 物 不動產 動產 準物權 漁業權礦業權 探礦權 採礦權 水權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 專利權 商標權 行為 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代理 無效 撤銷 事实行為 佔有無因管理 不當得利侵權行为人格權利能力 人格法益 生命 身體 健康名譽 自由 信用 隱私 貞操家庭結婚 離婚血親 收養扶養繼承 遺囑 特留分物權登記 交付 所有權 佔有 使用 處分 收益 用益物權 地上權 居住權 農育權 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 擔保物權 質權 抵押權 留置權 佔有 債權 債之發生 契約無因管理 不當得利侵權行為 債之消滅 清償 提存抵消 免除 混同實定法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中華民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本模板 查看讨论编辑 目录 1 定義 2 種類 3 参见 4 參考文獻定義 编辑對於物而言 其真正價值在於使用 收益和處分等權能 所有人藉由掌握所有权以享有其權能所附加的經濟利益 而非 所有權 的本身 用益物權的創設旨在使所有人以外之人 透過法定的方式享受 使用 和 收益 的權能 藉此發揮物的經濟效益 達到物之利用的最大化 至於處分權 因為涉及所有權的移轉 因此不在用益物權的範圍之內 而各個用益物權之間彼此是具有排他性的 無法同時共存於一物 此即昭示一人 或數人 無法在同一物上享有不同的权利 相對的 担保物权意在確保债务清償 權利人並不享有使用或收益的權能 其亦不具排他性 數人得就同一物設定相同的物权 種類 编辑地上权 指權利人以興建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 得就土地以上及以下的空間而為使用 所有權人並得向地上權人收取地租 惟需注意的是 設定地上權 與 土地租賃 係二回事 前者為物權行為 後者則是債權行為 農育權 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 森林 養殖 畜牧 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利 現今並不常使用 典权 指出典人提供動產予他人為使用 收益之權利 地役权 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 汲水 採光 眺望 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利 参见 编辑 nbsp 法律主题 民法 限制物权 担保物权參考文獻 编辑謝在全 民法物權論 上 修訂6版 王兰萍 论我国土地使用权与用益物权 山东师大学报28 30期 1997年2月 陈小君 论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及其现实意义 法制日報 2004年7月31日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用益物权 amp oldid 79760626,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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