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px
维基百科

過失致死罪

過失致死罪(德語:Fahrlässige Tötung)是大陸法系的一項刑事罪行,指在沒有杀人犯罪意圖故意情形下,因疏於注意或僥倖心理,違反法律上的注意義務而引發他人死亡的結果,在法律上的精確名稱為「過失致死」,但常被以過失殺人誤稱。

定義 编辑

主觀要件 编辑

過失是刑事犯罪的主觀構成要件之一,主要內涵為違反法律上賦予的客觀注意義務,致犯罪结果而言。如果行為人自始即有殺人意圖,就應該論以殺人罪,而非過失致死。

客觀要件 编辑

因果關係 编辑

被害人的死亡結果與行為人的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之間,必須要有直接、典型且符合常態的因果關聯。

死亡結果 编辑

指需有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發生。

需要釐清的是,被害人如果因為外力介入或其他原因最終未發生死亡結果,刑法學上稱為「未遂」,但過失犯本質上為有一定犯罪結果發生的結果犯,因此如果沒有死亡結果發生也就沒有過失致死可言,只能論以過失傷害,不存在「過失致死的未遂犯」。

與誤殺的區別 编辑

普通法犯罪成立是以「犯行」加上「过错」為基礎,而刑事過失negligent)則是最低度過錯型態,指行為人出於粗心大意而產生犯罪结果,但事前並不知道可能對他人產生嚴重傷害;此與大陸法系的「過失」(Fahrlässigkeit)並非相同意涵,因為大陸法系刑法中的過失包括「有認識過失」和「無認識過失」,而普通法中的刑事過失並不含括全部的有認識過失情形。

因此,在普通法中若是出於刑事過失杀人,在類別上應屬於非自願誤殺involuntary manslaughter)。不過,各地法律規定不同,「過失殺人」(negligent homicide)也有可能是出於魯莽reckless)。在法律上,「過失殺人」一詞嚴格來說是指是普通法上的「Negligent Homicide」罪行,「過失致死」才是大陸法系中所指的過失犯罪

各國規定 编辑

  中華民國 编辑

中華民國刑法

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1]

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1]

本罪原先針對從事业务之人加重處罰,但因「業務」的範圍長期難以界定標準,歷年來不乏有廢除的呼聲,因此立法院終於在2019年5月10日三讀通過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罪」(§276Ⅱ)與「業務過失傷害罪」(§284Ⅱ)[2]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日本 编辑

過失致死罪

日本《刑法日语刑法 (日本)》第210條處罰過失致死行為,以及重傷致死的结果加重犯

著名案件 编辑

邱小妹醫療人球案 编辑

2005年1月,台北市發生嚴重的家庭暴力案,四歲的邱小妹重傷被送到台北市立仁愛醫院,值班醫生林致男與劉奇樺判斷加護病房滿床,指示需要轉院而不能接收,其他台北市境內醫院也指示需要轉院而不能接收,而後邱小妹被送到約兩小時車程(約170公里)外的台中治療,最後因救援延誤重傷死亡。

該案偵查之事實為,林致男與劉奇樺判斷邱小妹非緊急手術,但手術後病人需要移送加護病房,故林致男與劉奇樺應先聯絡有關手術醫生,將手術延期,讓因為手術而預留的床位可以照顧命危的邱小妹。兩人被控過失致死罪,但法庭認為「當時滿床且設備不足」,不應「把醫德和刑責混為一談」[3]。兩人因為其他罪名而被判刑,而家庭暴力元兇(邱小妹的父親)亦被判刑。

玻璃娃娃案 编辑

台北市景文高中二年級生顏旭男患有成骨不全症,骨骼遇到輕微的撞擊會骨折,俗稱「玻璃娃娃」,因此不需參與體育課。2000年9月13日,因為天雨,體育課進行地方更變,顏旭男表示亦欲前往,於是同級陳氏學生揹顏旭男前住。可是,陳氏在天雨下摔倒,顏旭男骨折不治死亡。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定陳氏過失致死事實,但犯罪時因未成年,裁定交付家長嚴加管教[4]。最高法院將本案發回後,臺灣高等法院於2006年7月19日對本案再次做出判決(95年上更(一)字433號判決[4]),認定陳氏已盡心盡力,不負賠償責任。

台灣社會沒有對少年法庭的裁定有所爭議,但對後來有關賠償的訴訟有一定爭議。

參考文獻 编辑

  1. ^ 1.0 1.1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2006年增訂公布第1之1條,將既有罰金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的新臺幣元,所以原新臺幣二千元以下罰金加重成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原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金加重成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2. ^ 《中華民國刑法》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異動條文
  3. ^ . [2008-08-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8-04). 
  4. ^ . [2008-08-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12-09). 

外部連結 编辑

參見 编辑

過失致死罪, 提示, 此条目的主题不是過失殺人或誤殺,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此條目需要精通或熟悉法律的编者参与及协助编辑, 請邀請適合的人士改善本条目, 更多的細節與詳情請參见討論頁, 另見其他需要法律專家關注的頁面, 德語, fahrlässige, tötung, 是大陸法系的一項刑事罪行, 指在沒有杀人的犯罪意圖或故意情形下, 因疏於注意或僥倖心理, 違反法律上的注意義務而引發他人死亡的. 提示 此条目的主题不是過失殺人或誤殺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此條目需要精通或熟悉法律的编者参与及协助编辑 請邀請適合的人士改善本条目 更多的細節與詳情請參见討論頁 另見其他需要法律專家關注的頁面 過失致死罪 德語 Fahrlassige Totung 是大陸法系的一項刑事罪行 指在沒有杀人的犯罪意圖或故意情形下 因疏於注意或僥倖心理 違反法律上的注意義務而引發他人死亡的結果 在法律上的精確名稱為 過失致死 但常被以過失殺人誤稱 目录 1 定義 1 1 主觀要件 1 2 客觀要件 1 2 1 因果關係 1 2 2 死亡結果 2 與誤殺的區別 3 各國規定 3 1 中華民國 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3 3 日本 4 著名案件 4 1 邱小妹醫療人球案 4 2 玻璃娃娃案 5 參考文獻 6 外部連結 7 參見定義 编辑主觀要件 编辑 参见 過失 過失是刑事犯罪的主觀構成要件之一 主要內涵為違反法律上賦予的客觀注意義務 致犯罪结果而言 如果行為人自始即有殺人意圖 就應該論以殺人罪 而非過失致死 客觀要件 编辑 因果關係 编辑 参见 因果關係 法律 被害人的死亡結果與行為人的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之間 必須要有直接 典型且符合常態的因果關聯 死亡結果 编辑 指需有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發生 需要釐清的是 被害人如果因為外力介入或其他原因最終未發生死亡結果 刑法學上稱為 未遂 但過失犯本質上為有一定犯罪結果發生的結果犯 因此如果沒有死亡結果發生也就沒有過失致死可言 只能論以過失傷害 不存在 過失致死的未遂犯 與誤殺的區別 编辑参见 誤殺 普通法的犯罪成立是以 犯行 加上 过错 為基礎 而刑事過失 negligent 則是最低度過錯型態 指行為人出於粗心大意而產生犯罪结果 但事前並不知道可能對他人產生嚴重傷害 此與大陸法系的 過失 Fahrlassigkeit 並非相同意涵 因為大陸法系刑法中的過失包括 有認識過失 和 無認識過失 而普通法中的刑事過失並不含括全部的有認識過失情形 因此 在普通法中若是出於刑事過失而杀人 在類別上應屬於非自願誤殺 involuntary manslaughter 不過 各地法律規定不同 過失殺人 negligent homicide 也有可能是出於魯莽 reckless 在法律上 過失殺人 一詞嚴格來說是指是普通法上的 Negligent Homicide 罪行 過失致死 才是大陸法系中所指的過失犯罪 各國規定 编辑 nbsp 中華民國 编辑 中華民國刑法 第276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 第276條第2項 業務過失致死罪 從事業務之人 因業務上之過失 犯前項之罪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1 本罪原先針對從事业务之人加重處罰 但因 業務 的範圍長期難以界定標準 歷年來不乏有廢除的呼聲 因此立法院終於在2019年5月10日三讀通過刪除 業務過失致死罪 276 與 業務過失傷害罪 284 2 nbsp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3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 處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 依照規定 nbsp 日本 编辑 過失致死罪日本 刑法 日语 刑法 日本 第210條處罰過失致死行為 以及重傷致死的结果加重犯 著名案件 编辑此章节論述以臺灣為主 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邱小妹醫療人球案 编辑 主条目 邱小妹事件 2005年1月 台北市發生嚴重的家庭暴力案 四歲的邱小妹重傷被送到台北市立仁愛醫院 值班醫生林致男與劉奇樺判斷加護病房滿床 指示需要轉院而不能接收 其他台北市境內醫院也指示需要轉院而不能接收 而後邱小妹被送到約兩小時車程 約170公里 外的台中治療 最後因救援延誤重傷死亡 該案偵查之事實為 林致男與劉奇樺判斷邱小妹非緊急手術 但手術後病人需要移送加護病房 故林致男與劉奇樺應先聯絡有關手術醫生 將手術延期 讓因為手術而預留的床位可以照顧命危的邱小妹 兩人被控過失致死罪 但法庭認為 當時滿床且設備不足 不應 把醫德和刑責混為一談 3 兩人因為其他罪名而被判刑 而家庭暴力元兇 邱小妹的父親 亦被判刑 玻璃娃娃案 编辑 主条目 玻璃娃娃案 台北市景文高中二年級生顏旭男患有成骨不全症 骨骼遇到輕微的撞擊會骨折 俗稱 玻璃娃娃 因此不需參與體育課 2000年9月13日 因為天雨 體育課進行地方更變 顏旭男表示亦欲前往 於是同級陳氏學生揹顏旭男前住 可是 陳氏在天雨下摔倒 顏旭男骨折不治死亡 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定陳氏過失致死事實 但犯罪時因未成年 裁定交付家長嚴加管教 4 最高法院將本案發回後 臺灣高等法院於2006年7月19日對本案再次做出判決 95年上更 一 字433號判決 4 認定陳氏已盡心盡力 不負賠償責任 台灣社會沒有對少年法庭的裁定有所爭議 但對後來有關賠償的訴訟有一定爭議 參考文獻 编辑 1 0 1 1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2006年增訂公布第1之1條 將既有罰金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的新臺幣元 所以原新臺幣二千元以下罰金加重成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原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金加重成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 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異動條文 自由時報 2007 07 06 2008 08 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 08 04 自由時報 2005 08 25 2008 08 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 12 09 外部連結 编辑立法院法律系統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參見 编辑誤殺 謀殺 殺人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過失致死罪 amp oldid 75641885,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文章

,阅读,下载,免费,免费下载,mp3,视频,mp4,3gp, jpg,jpeg,gif,png,图片,音乐,歌曲,电影,书籍,游戏,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