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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元首

國家元首拉丁語dux civitatis)簡稱元首,是國家的代表象徵,履行宪法賦予之權力和義務。君主立憲制下,國家元首是君主,頭銜包括皇帝女皇國王女王親王天皇蘇丹大公等。共和制下,國家元首通常的称号是總統。此一職位亦有其他稱號,例如部分社會主義國家名義上的元首被稱作國家主席國務委員會主席。也有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首长作為國家元首的情況,例如文化大革命時期廢除國家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1998年修憲取消國家主席朝鮮和實行總統制以前的蘇聯等。視乎各國政治體制,國家元首未必有行政權,除總統制及雙首長制的國家元首外,不少國家元首僅是位高權不重的名譽職務,只具有象徵意義,不掌握實權,例如日本天皇君主立憲制)、德國總統議會制)等,而實際的權力則交給總理或首相來行使。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國家元首的地位在共產黨領導人(總書記)之下,部分社會主義國家領導人會兼任國家元首職務,以獲得代表國家的身份,但國家元首職務的權力和地位仍在執政黨領袖職務之下;例如中国[註 1]朝鮮古巴老挝苏联东德等社会主义国家。

「元首」一詞由來

「元」有最第一、初始之意,「首」即頭,比喻君主、領袖。《尚書·虞書·益稷》中,數次以「元首」代指君主,「股肱」(大腿和胳膊)代指百官。《幼學瓊林》解釋說:「天子尊崇,故稱元首;臣鄰輔翼,故曰股肱。」

後世多用《尚書》典故,稱君為元首,臣為股肱。如魏徵《諫太宗十思疏》:「凡百元首,承天景命。」

晚清時借以翻譯“head of state”,因英語head意與「頭」相通。

總統制國家元首

總統制下的國家元首通常由選舉選出,是行政機關的首長,獨立於立法機關。屬行政機關的政府只向總統負責,總統有權任命和解僱而無需經過議會,因而有相当大的行政权。

一些總統制國家(例如美國)的國會有主要官員任命的同意權,但任命後的主要官員不必向國會集體負責,與議會制的問責不同。

有些接近總統制的國家設有「总理」一職。這些「總理」的政治影響力通常不大,有些更只是管理人員而並非政治家。與內閣制的總理(或稱首相)不同,總統制的「總理」沒有憲法賦予的實權,政治地位比較低,通常負責政府日常運作,並只向總統負責,而不是議會。簡言之,內閣制下的總理領導執政黨和政府;總統制下的總理卻是服務政府,如其他官員一樣,可能隨時被解職。

美洲國家普遍採用總統制美國是其中的代表。雖然大部分的總統由民主選举產生,也有部分國家元首是發動政變起义奪權而產生(如古巴革命後出任總理菲德尔·卡斯特罗)。總統制的特徵是行政機關的权力普遍较議會大,總統作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具有相当大的行政权,若无立法及司法的制衡,總統與君主獨裁制可有相似的地方。

美國的總統制源自18世紀英國西敏制。當時英國君主的權力仍然很大,通過內閣控制英國政府國會無權過問。所以有人認為,現代的總統制事實上承襲自18世紀欧洲的「舊制度」。直至1868年,美國總統安德鲁·约翰逊受国会弹劾,幾乎丟職,總統權威受削,但隨著很多歐洲國家的政治制度從行政(首長)主導發展成國會(內閣)主導,曾有人預測美國會跟隨歐洲模式,從總統制漸變為半總統制甚至內閣制,令美國眾議院議長成為權力核心,變為名義上的美國總理,但這一假想最终並未实现。20世紀初西奥多·罗斯福伍德罗·威尔逊两位总统的領導令美国總統这一职位重建及增強政治影響力,使總統成為美國的象徵。

議會制國家元首

議會制(又稱內閣制)的國家中,國家元首(君主立憲制下的君主議會共和制下的總統)只是國家的象徵,理論上擁有行政權力(所以英國政府目前稱為國王陛下政府,即理論上政府是屬於國王的,而不是議會的)。事實上,憲制經歷漸進的演變,由首相總理領導的內閣行使實際權力,首相或總理由國會選出,內閣向國會負責,必須得到國會大多數的支持,國會有權向首相或總理領導的內閣提出信任動議。因此,政府內閣代元首處理行政事務,但向國會問責。但議會制下的國家元首往往保留若干傳統以及憲制特權,例如英国君主在現行英國君主立憲制當中具備咨詢權、褒奬權及警告權,部份國家的總統仍擁有解散國會的有限權力。此外,英國首相還必須每周會見英國國王,匯報政務以及咨詢國王意見。在一些特殊問題上,國王甚至會行使其警告權,這種每周會面是正式且嚴肅的。對首相來說,與英國國王的會面可能要比接受下議院質詢更加重要,因為首相給國王的彙報往往更加詳細和坦誠。

議會制國家中,以往憲法賦予國家元首很大的行政權力,有如總統制下的總統。隨著時代變遷而演化出的問責制,各國國家元首的性質常是象徵性

英聯邦國家的議會制依據一系列的憲法條文、不成文法、慣例、樞密院令王室制誥等運作。總督在特殊的情況下可能有額外的權力,例如1975年澳大利亚憲政危機總督約翰·柯爾在無議會同意下解除聯邦總理高夫·惠蘭的職務。

國家元首可能會在國家陷入危機的情況下濫用大權。1922年,含糊過時的意大利王國憲法讓國王维托里奥·埃马努埃莱三世能夠在有爭議的情況下任命贝尼托·墨索里尼大臣會議主席(總理)。

1940年,納粹德國進攻比利時,國王利奧波德三世德軍投降,違反首相于贝尔·皮埃洛的意見,當時首相決定遷往英国組織流亡政府。利奧波德三世認為他要根據登基時的宣誓,對他的政府負責,而他判定,他的政府對抗德國是錯誤的,會損害比利時的國家利益,於是他代表國家,投降德國。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雖然經投票後比利時的人民容許他續任,但由於他的做法引起的爭議不斷,最終只好禪讓王位予其子博杜安

半總統制國家元首

半總統制又稱雙首長制,兼具總統制和內閣制的特點,內閣由總統領導,但由總理代表內閣向國會負責。根據法國現行的第五共和憲法,總統任命總理,需要得到眾議(Chamber of Deputies)支持。所以當國會被反對派控制時,總統只能從反對派中揀選總理,稱為共治(Cohabitation)。例如,1980年代,左派的法國總統弗朗索瓦·密特朗任命了戴高樂派(右派)的雅克·希拉克為總理。(法國的「共治」通常由總統負責制定國家的國防、外交政策,總理則負責國內的內政。)其他国家的例子有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魏瑪共和國。魏瑪共和國的憲法規定,聯邦大總統任命的內閣要向國會(Reichstag)負責,但民選總統在緊急情況下可運用很大的酌情權。最初總統只是象徵元首,政務由國會主持。但由於當時社會動盪不安、政局不穩,總統開始運用緊急權力。1932年,權力嚴重失衡,就算總理在國會得到支持,總統興登堡也能隨意廢立。最後,興登堡沒有諮詢國會,利用職權任命了阿道夫·希特勒當總理,造就了納粹的獨裁統治。採行半总统制的國家或政權尚包括中華民國俄羅斯波蘭等。

社會主義國家的國家元首

社會主義國家奉行一黨執政黨國體制執政黨領袖總書記第一書記等)擁有高於國家元首的權力和政治地位,一般情況下被視為最高領導人。在很多情況下,政黨領袖會兼任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的職務,以獲得代表國家的身份從事外交活動,但在國內更多強調其黨首的身份。中華人民共和國越南老撾古巴的國家元首稱為國家主席,2019年10月之前古巴的國家元首正式職稱為國務委員會主席朝鮮在2016年前憲法上以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委員長為外交上的國家代表;2016年之後為國務委員會委員長。而作為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的蘇聯本身沒有設置獨立的國家元首職位,以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主席作為集體元首的代表,直到蘇聯解體前的1990年設立蘇聯總統職務。除此之外,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波蘭人民共和國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等國都曾在中後期設置“總統”職務作為國家元首代表本國。

無行政權力的國家元首

無行政權力的國家元首完全沒有實權,通常称之为虚位元首。在不同的國家,這些元首的權力和職責各異。無行政權力的國家元首在19世紀出現。最早是1879年至1959年的法國總統,總統在第三和第四共和時期是虛位元首。

1970年代,瑞典通過現代憲法,瑞典國王議會的一切權力被廢除。但內閣每月仍會向國王在王宮內正式匯報。相反,無實權的愛爾蘭總統要接觸內閣官員需經過總理辦公室安排,但總理仍會向總統匯報;總統不能取得政府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四部《宪法》,即《八二宪法》,在国家机构一章中恢复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规定,重新设置自《七五宪法》废除的国家主席、副主席职务[2],但取消了《五四宪法》中赋予国家主席的两项职权,包括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和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失去了宪法赋予的行政参与权、立法提案权和名义上的军事统帅权,也不再设立作为国家主席办事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办公厅[3][4]。在八二宪法审议过程中,邓小平指出:“还是要设国家主席,有国家主席代表国家比较好,但是对国家主席的职权可以规定得虚一点,不要管具体工作,不要干涉具体政务”。[5]虽然自1993年开始,国家主席由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担任,不过国家主席职务的本质上还是属于虚位元首。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取消了国家主席的连任限制,不过没有增加其任何权力。

著名的例子包括:

備位元首

在「總統制」的國家,副總統為中央政府的行政部門位階第二高的長官,僅次於總統,並協助總統處理國政,也是總統的執政夥伴及顧問和代表總統出席重要場合。副總統也是「備位元首」,當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在任期當中死亡、因犯罪被解除職務或是不能視事時,副總統繼位之。有些國家的副總統基本上沒有任何職權,但可經總統授權行使若干權力,權限內容由各國憲法明定之。在「半總統制」國家中,副總統一職不是必要設的職位,例如在俄羅斯,如果總統出缺一般由總理代理職務,直至選出新總統。在社會主義國家當中,備位元首一般稱之為國家副主席國務委員會副主席,作為協助國家主席國務委員會主席工作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在議會共和制國家當中,備位元首一般不是必要設立的職務,因為多數議會制國家的國家元首為無行政權力的虛位元首美国是全世界第一個施行的總統制的政體,從1789年至今一直維持,並且一開始就考量到了做為國家領導人的總統有可能會發生不能視事的情形,故從第一任總統喬治·華盛頓時便有一位副總統約翰·亞當斯同時在位,其任期與總統的完全一樣,因此可以說,美国副总统的歷史就與美国总统的歷史一樣長。美國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

著名的例子包括:

分類的複雜性

雖然有清晰的類別,但有時卻難以把國家元首歸類。

議會制的列支敦士登在2003年修改憲法,賦予列支敦士登親王很大的權力,可以否決立法和解散內閣。相對於議會,親王的權力加強了,這可以說該國的政制發展方向是半總統制。同樣,1974年希臘修改憲法,加強了總統權力,使希臘的國家元首變得與法國半總統制下的總統更為相似。英國君主理論上可以解散政府,所以嚴格來說英國是类似于半總統制國家。

界定國家元首的類別時,應同時觀察國家的實際運作,而不應只談理論。19世紀以來英國君主從未逼令政府首腦下台;希臘一直以來都是實行議會制。所以,除非列支敦士登親王行使法理上容許的權力,否則該國政治體制應該仍被視為議會制。相反,雖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一個無實權的職位,然而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未禁止国家主席擔任其他公职和黨內職務,因此从1993年時任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接任國家主席起,除过渡时期(如习近平在2012年11月出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至2013年3月担任国家主席之间的大约四个月左右的時間)以外,国家主席都會依照慣例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這個黨內最高職位的擔任者出任而握有實權。而在俄罗斯等部分国家,国家元首是否掌握实权往往因担任者而异:当2000年-2008年及2012年5月7日至今政治强人普京担任俄罗斯总统期间,俄罗斯总统的实际地位与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基本上一致。而2008年至2012年间普京改为担任俄罗斯总理时,外界更倾向于认为俄罗斯的政体与德国印度等国家的内阁制相似。

2022年9月,各国或政權现任元首名称有20种:

數量 使用名稱 使用國家或政權
141 總統
  1.   阿尔巴尼亚
  2.   阿尔及利亚
  3.   安哥拉
  4.   阿根廷
  5.   亞美尼亞
  6.   奥地利
  7.   阿塞拜疆
  8.   孟加拉国
  9.   巴巴多斯
  10.   白俄羅斯
  11.   贝宁
  12.   玻利维亚
  13.   博茨瓦纳
  14.   巴西
  15.   保加利亚
  16.   布吉納法索
  17.   布隆迪
  18.   喀麦隆
  19.   佛得角
  20.   中非
  21.   乍得
  22.   智利
  23.   哥伦比亚
  24.   科摩罗
  25.   刚果民主共和国
  26.   刚果共和国
  27.   哥斯达黎加
  28.   克罗地亚
  29.   賽普勒斯
  30.   捷克
  31.   吉布提
  32.   多米尼克
  33.   多米尼加
  34.   东帝汶
  35.   厄瓜多尔
  36.   埃及
  37.   薩爾瓦多
  38.   赤道几内亚
  39.   厄立特里亚
  40.   爱沙尼亚
  41.   衣索比亞
  42.   斐济
  43.   芬兰
  44.   法國
  45.   加彭
  46.   冈比亚
  47.   格鲁吉亚
  48.   德國
  49.   加纳
  50.   希臘
  51.   危地马拉
  52.   几内亚
  53.   几内亚比绍
  54.   圭亚那
  55.   海地
  56.   洪都拉斯
  57.   匈牙利
  58.   冰島
  59.   印度
  60.   印度尼西亞
  61.   伊朗
  62.   伊拉克
  63.   愛爾蘭
  64.   以色列
  65.   科特迪瓦
  66.   哈萨克斯坦
  67.   肯尼亚
  68.   基里巴斯
  69.   吉尔吉斯斯坦
  70.   拉脫維亞
  71.   黎巴嫩
  72.   利比里亚
  73.   立陶宛
  74.   马达加斯加
  75.   马拉维
  76.   馬爾地夫
  77.   马里
  78.   馬爾他
  79.   马绍尔群岛
  80.   毛里塔尼亚
  81.   模里西斯
  82.   墨西哥
  83.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84.   摩尔多瓦
  85.   蒙古
  86.   蒙特內哥羅
  87.   莫桑比克
  88.   緬甸
  89.   纳米比亚
  90.   瑙鲁
  91.   尼泊尔
  92.   尼加拉瓜
  93.   尼日尔
  94.   奈及利亞
  95.   北馬其頓
  96.   巴基斯坦
  97.   帛琉
  98.   巴勒斯坦
  99.   巴拿马
  100.   巴拉圭
  101.   秘魯
  102.   菲律賓
  103.   波蘭
  104.   葡萄牙
  105.   羅馬尼亞
  106.   俄羅斯
  107.   卢旺达
  108.   塞内加尔
  109.   塞爾維亞
  110.   塞舌尔
  111.   塞拉利昂
  112.   新加坡
  113.   斯洛伐克
  114.   斯洛維尼亞
  115.   索马里
  116.   南非
  117.   韩国
  118.   南蘇丹
  119.   斯里蘭卡
  120.   苏里南
  121.   瑞士
  122.   叙利亚
  123.   塔吉克斯坦
  124.   坦桑尼亚
  125.   多哥
  126.   千里達及托巴哥
  127.   突尼西亞
  128.   土耳其
  129.   土库曼斯坦
  130.   乌干达
  131.   烏克蘭
  132.   阿联酋
  133.   美國
  134.   乌拉圭
  135.   乌兹别克斯坦
  136.   瓦努阿圖
  137.   委內瑞拉
  138.   葉門
  139.   尚比亞
  140.   辛巴威
  141.   中華民國
1 女王
  1.   丹麥
30 國王
3 埃米爾
  1.   阿富汗伊斯蘭酋長國
  2.   科威特
  3.   卡塔尔
2 大公
  1.   安道尔
  2.   卢森堡
2 苏丹
  1.   文莱
  2.   阿曼
4 國家主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2.   老挝
  3.   古巴
  4.   越南
1 國務委員長
  1.   朝鲜
1 天皇
  1.   日本
2 親王
  1.   列支敦斯登
  2.   摩納哥
1 主席团轮值主席
  1.   波黑
1 总统委员会主席
  1.   利比亞
1 最高元首
  1.   马来西亚
1 国家元首
  1.   萨摩亚
1 攝政官英语Captains Regent
  1.   圣马力诺
1 主權委員會主席
  1.   苏丹
1 教宗
  1.   梵蒂冈

國家元首的職權

國家元首未必賦行以下所有職責,需視乎元首所屬類別。

外交代表

  • 國家元首向大使公使外交官員发放派遣国國書(Letters of Credence),以示派駐大使。沒有此程序,大使未算履職,沒有外交豁免權。
  • 國家元首接收其他國家呈送的國書,以示接納使節。
  • 國家元首代表國家簽署國際條約,也可授權官員印上國家元首的名字。
例1:德國的憲法第59(1)條:
“外交上,聯邦總統代表聯邦本身。他代表聯邦與別國締結條約。他委任和接納使節。”

行政首長

不論共和制或君主制,絕大多數國家的國家元首有行政權。總統制的國家元首就是行政首長。議會制的行政機關理論上由國家元首領導,實際上元首必然會「諮詢」首相或內閣。實行這種制度的國家有澳洲奧地利加拿大丹麥法國[來源請求]意大利英國等。有些國家明文規定國家元首無行政實權,如愛爾蘭瑞典。但不論元首是否有實際行政權,其對於現時政治以及政策看法,影響絕非尋常。

例1(總統制):美國憲法第2章第1節:
“行政權力授予美利堅合眾國總統。”
例2(維多利亞時代君主立憲制):1900年「英聯邦澳洲憲法」法第II章第61節:
“英女王對英聯邦國家有行政權;總督是女王的代表,代女王行使權力。女王有權執行和維護憲法和英聯邦國家的法律。”
例3(20世紀中葉君主立憲制):1953年丹麥憲法第12節:
“在憲法的規限下,國王通過官員就國土上的一切事務行使權力。”
例4(現代共和內閣制):1975年希臘憲法第26(2)條:
“行政權由希臘總統和政府行使。”

任免官員

  • 國家元首任命主要官員,如內閣成員、總理、首相、大法官等。在大部分的議會制國家,這只是儀式上的規定:首相的任命必先得國會同意,其他官員的任命則由首相建議。有些國家元首無權任命政府首腦,如1974年瑞典憲法規定瑞典首相由國會議長而不是國王任命。
  • 國家元首可辭退官員。在某些國家,決定前元首要先向政府首腦「諮詢」。例如,愛爾蘭總統可辭退內閣成員,但必須先向總理「徵求意見」。有些國家元首理論上有權辭退政府首腦,但極少發生,而且具爭議性。例如1975年澳洲總督辭退總理,引發澳洲憲政危機
例1:《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二條:“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第三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第五條:“司法院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例2:《爱尔兰共和国宪法》第13.1.1條:
“總理(Taoiseach)經下議院(Dáil Éireann)提名由總統任命。”
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

簽署法令

大多數國家的法案經議會通過後需由國家元首簽署才能成為法案。總統制下的國家元首(即總統)有權否決法案。在大部分的議會制國家,國家元首不能拒絕簽署法令。簽署法案的程序稱為法令頒布(Promulgation),英聯邦國家也稱為御准(Royal Assent)。

例1(總統制):美國憲法第1章第7節:
“法案經眾議院及參議院通過後,需得總統簽署才能成為法律。”
例2(議會制):以色列基本法第11.a.1節:
“總統簽署法案,涉及總統權力的法案除外。”

在一些議會制國家,國家元首仍保留若干權力:

  • 否決議案,直至議會重新討論,並且第二次通過。
  • 延遲簽署法案,甚至無限期擱置。(通常在實行君主特權(Royal Prerogative)的國家,而且極少使用)
  • 把法案提交法院審議法案是否合憲。
  • 把法案提交公民投票(如愛爾蘭總統)

軍隊最高統帥主官

例一:美國憲法第2章第2節:
“總統是合眾國的陸軍、海軍的最高統帥。”
例二: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召集及解散立法機關

  • 國家元首可召集和解散議會。在議會制國家,首相或內閣「建議」元首召集或解散議會。在某些議會制和雙首長制的國家,元首可自行召集和解散。有些國家的議會有任期,不可提前選舉;有些國家的議會雖然有任期,但國家元首在特定情況下有權解散國會。當議會通過對首相的不信任動議,有些國家容許國家元首拒絕總理提出的解散國會要求,因此總理可能需要辭職。
例一:愛爾蘭憲法第13.2.2條:
“當總理在議會中得不到大多數支持,並提出解散國會,總統可行使不受限制的酌情權,拒絕總理的建議。”
例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刑事法特權

  • 君主制時期,審判機關釋法、執法,均以君主名義執行,原因出於君權神授說,君主即現世的神,無論何人於何時何處犯罪,君主均有權力加以制裁。相對的,君主也有不受控告的特權,任何人絕不能懷疑代表神的君主他的正確性。而君主也有權赦免犯罪者的罪。現在這些權力部分隨著民主制的實施,或多或少有所不同。例如多數以總統為元首的憲政國家,其不受控告的特權,限於其元首任期內;若未獲連任、卸任或遭罷免解職,其告訴人還是能提起訴訟的。
例一:中華民國憲法
第四十條:“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第五十二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國家象徵

國家元首是國家的象徵。很多國家的政府辦公室、機場、圖書館、學校、軍營、建築物都掛有國家元首的相片、肖像或畫像。此做法可追溯至中世紀時代,作用是讓人民把國家元首與政府連繫起來。但若過份吹捧,可能會做成個人崇拜。當個人崇拜風行全國,國家元首的形象可能會超越國旗、憲法、建國者等,成為國家唯一的象徵。

外交事務上,第一個迎接重要外賓的通常是國家元首。國家元首會盡地主之誼,邀請來訪的貴賓到官邸用膳或參加宴會。

在一部分国家,国家元首在就职时往往同时被授予该国的最高勋章,而这类最高勋章往往仅属于该国元首佩戴,以下为一部分案例:

国家/政權 最高勋章 勋章图像 國旗 國徽 适用范围
  中華民國 采玉大勛章        
  日本 大勛位菊花章頸飾        
  大韓民國 無窮花大勛章        
  法國 法國榮譽軍團勛章軍團長勛位        
  马来西亚 联邦皇家册封及王族勋章        

國家元首產生、法定任期及连任继任方式

君主制

君主制下的国家元首除非主动禅位或被废黜,一般任期终身。君位空缺后由有血缘关系储君继承。

共和制

法定任期

共和制政體之元首法定任期大多在4至7年之间,亦有个别国家的元首法定任期偏短(如圣马力诺执政官只有半年,瑞士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主席)任期只有一年),而部分国家曾出现法定的终身元首(如原南斯拉夫总统铁托)。

以下为部分共和制政治实体元首现时的法定任期,粗体字为连任次数不限:

继任或代理方式

共和制政體之元首出缺,一般有以下两种继任方式:

连任限制

共和制政體之元首任期届满后,相当大部分国家均限制连任次数(多数限制只能连任一次),也有可以无限制连任或禁止连任的情况。以下为部分案例:

總督

總督(Governor-General)是英國王室駐英联邦王国的代表。英聯邦國家加拿大澳洲新西兰等的國家元首查爾斯三世居住在英國總督受委任成為國王的代表,16个英联邦王国奉英國君主為國家元首。

總督履行國家元首的部分職務,但法理上總督不是國家元首,只是國家元首的代表。因為君主及皇室甚少運用特權直接干涉王国事務,故實際上總督近乎为一國之首。參見加拿大國王

外交場合上,總督的地位和享有的待遇有如國家元首。

所属国家 职务名称 现任领袖
英聯邦王國
  安地卡及巴布達 安提瓜和巴布達總督 现任为罗德内威廉姆斯英语Rodney Williams (governor)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總督 现任为大衛·赫利
  巴哈马 巴哈馬總督 现任为科尼利厄斯·A·史密斯
  伯利兹 伯利茲總督 现任为察芙拉
  加拿大 加拿大總督 现任为朱莉·帕耶特
  格瑞那達 格林納達總督 现任为塞茜尔·拉格雷纳德
  牙买加 牙買加總督 现任为帕特里克·艾伦
  新西蘭 新西蘭總督 现任为帕齐·雷迪
  巴布亚新几内亚 巴布亞新幾內亞總督 现任为鲍勃·达达埃
  圣基茨和尼维斯 聖基茨和尼維斯總督 现任为塔普利·西頓
  圣卢西亚 聖盧西亞總督 现任为内维尔·塞纳克英语Neville Cenac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總督 现任为苏珊·杜根英语Susan Dougan
  所罗门群岛 所羅門群島總督 现任为戴維·武納吉
  图瓦卢 圖瓦盧總督 现任为亚科巴·伊塔莱利·塔埃阿英语Tofiga Vaevalu Falani
屬地
  福克蘭群島 福克蘭群島總督 现任为尼格尔·菲利普斯英语Nigel Phillips
  直布罗陀 直布羅陀總督 现任为艾德·戴维斯英语Ed Davis (Royal Marines officer)
  聖赫勒拿 聖赫勒拿總督 现任为麗莎·菲利普斯
  新南威爾士州 新南威爾士總督 现任为瑪格麗特·比茲利英语Margaret Beazley
  昆士兰州 昆士蘭總督 现任为保羅·德·澤西英语Paul de Jersey
  南澳大利亞州 南澳州總督 现任为黎文孝
  塔斯馬尼亞州 塔斯馬尼亞總督 现任为凱特·華娜
  維多利亞州 維多利亞總督 现任为琳达·德绍英语Linda Dessau
  西澳大利亚州 西澳大利亞總督 现任为金·比兹利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督 现任为珍妮特·奧斯汀英语Janet Austin
  曼尼托巴省 緬尼托巴省督 现任为珍妮絲·費爾蒙
  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 紐芬蘭和拉布拉多省督 现任为朱迪·富特英语Judy Foote
  魁北克省 魁北克省督 现任为納西斯-福圖納特·貝洛英语Narcisse-Fortunat Belleau
  安大略省 安大略省督 现任为杜德斯威爾英语Elizabeth Dowdeswell

已經廢除君主制國家/地区的君主稱號

國家/政權 稱號 當時旗幟 現今旗幟
  大清大清帝国 皇帝    
  滿洲國大满洲帝国 皇帝    
  大韩帝国韓國 皇帝朝鮮語:황제/漢字:皇帝)    
  阮朝越南帝國 皇帝越南语:Hoàng đế/漢字:皇帝)    
  俄羅斯帝國俄羅斯帝國 沙皇俄语царь
皇帝俄語:император)
   
  法國法兰西帝国 皇帝法語:Empereur des Français)    
  德意志帝國德意志帝國 皇帝德語:Kaiser)    
  奥匈帝国奧匈帝國 皇帝德語:Kaiser)    
  奥斯曼帝国奧斯曼帝國 苏丹土耳其語:Sultan)    
  利比亞王國利比亞王國 国王阿拉伯语:ملك)    

統計

官邸

国家或政權之元首通常有特定的官邸做為其辦公處所,有些兼做起居處所,以下是其中比较著名的官邸:

国家/政權 元首 元首官邸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南海(非正式,亦为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所在地)
  日本 日本天皇 皇居(位于东京都千代田区,19世紀以前住于京都御所
  俄羅斯 俄羅斯聯邦總統 克里姆林宮
  大韓民國 韓國總統 龍山總統室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朝鲜国务委员会委员长 朝鮮勞動黨中央委員會1號樓朝鲜语조선노동당 1호 청사龙城官邸
  菲律賓 菲律賓總統 馬拉干鄢宮
  印度尼西亞 印尼總統 独立宫英语Merdeka Palace
  英国 英國國王 白金汉宫
  美國 美国总统 白宫
  法國 法國總統 爱丽舍宫
  德國 德國總統 貝爾維尤宮
  梵蒂冈 教宗 宗座宮
  義大利 意大利總統 奎里纳尔宫
  泰國 泰國國王 长青宫
  羅馬尼亞 羅馬尼亞總統 羅馬尼亞人民宮
  马来西亚 馬來西亞最高元首 國家皇宮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總統 总统官邸
  越南 越南國家主席 主席府
  老挝 老撾國家主席 主席府
  印度 印度總統 總統府
  巴基斯坦 巴基斯坦總統 總統府英语Aiwan-e-Sadr
  伊朗 伊朗最高領袖
伊朗總統
最高領袖官邸英语House of Leadership
薩阿德·奧包德宮殿群
  以色列 以色列總統 總統府
  土耳其 土耳其總統 總統府英语Presidential palace
  瑞典 瑞典國王 斯德哥爾摩王宮
  西班牙 西班牙國王 馬德里王宮
  葡萄牙 葡萄牙總統 貝倫宮
  波蘭 波蘭總統 總統府
  新加坡 新加坡總統 總統府
  奥地利 奧地利總統 霍夫堡宮
  捷克 捷克總統 布拉格城堡
  墨西哥 墨西哥總統 國家宮
  巴西 巴西總統 晨曦宮
  阿根廷 阿根廷總統 玫瑰宮
  哥伦比亚 哥倫比亞總統 納里尼奧宮西班牙语Casa de Nariño
  埃及 埃及總統 赫里奧波里斯宮英语Heliopolis Palace
  阿尔及利亚 阿爾及利亞總統 毛拉迪亞宮法语Palais d'El Mouradia
  南非 南非總統 新曙光宮南非语Mahlamba Ndlopfu
  奈及利亞 奈及利亞總統 阿蘇別墅英语Aso Villa
  衣索比亞 衣索比亞總統 國家宮英语National Palace (Ethiopia)
  肯尼亚 肯亞總統 總統府英语State House (Kenya)
  刚果民主共和国 剛果民主共和國總統 國家宮英语Palais de la Nation (Kinshasa)

总督府(Government House)指地方长官住的官邸。例如澳大利亚总督住在堪培拉的总督府。但也有例外。虽然加拿大宪报上的声明写着总督的官邸是总督府,但加拿大总督实际上住在里都堂英语Rideau Hall)。

注释

  1. ^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刪除了中国国家主席的连任限制,不过没有增加任何权力,其“虚位元首”的性质不变,现任领导人的权力来自其党总书记和军委主席的职务,非国家主席。[1]
  2. ^ 俄羅斯聯邦副總統(1991年12月25日前為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副總統)是當在任的俄羅斯總統出缺(於任內死亡、辭職或者遭到彈劾),將繼任成為新任的總統的第一繼任人選。此外,在俄羅斯總統成為無法履行總統職責的情況下,俄羅斯副總統將承擔總統職責。 自1993年俄羅斯憲政危機後,俄罗斯副总统一職被廢除,俄罗斯总理成為第二最高級別的官職,同時在俄罗斯總統的失能或辭職的情況下,俄罗斯總理將成為代理總統。
  3. ^ 韩国副总统第一共和國時代以副大統領的名称设置。当初以国会議員的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出,第1次憲法改正(1952年7月7日)后变为由国民的普通、平等、秘密、直接選舉的方式選出。但是四月革命後的第3次憲法改正后、副总统一職被廢止。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在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与国家主席一起被修宪废除,于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被重新设立。

参考文献

  1. ^ 林祖偉. 「中國夢」與「完全極權」:歐美專家談習近平修憲. BBC中文网. 2018-03-11 [2018-10-10]. (原始内容于2018-06-24). 
  2. ^ 国家主席是什么样的国家机构?. 新京报网. 2013年3月14日 [2013-03-14]. (原始内容于2014-02-23). 
  3. ^ 憲法與國家政治體制(二)——王漢斌訪談錄. 關於1982年憲法的起草過程. 百年潮. 2011年第6期 (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 2011-05-30 [2018年4月27日]. (原始内容于2015年3月24日) (中文(香港)). 
  4. ^ 百年潮2011年第6期目錄. 中國共產黨歷史網. 2011-06-02 [2018年4月27日]. (原始内容于2018年4月27日) (中文(香港)). 
  5. ^ 虚与实:中国国家主席的地位及作用的演变--中国共产党新闻-人民网. [2020-04-13]. (原始内容于2018-11-01). 
  6. ^ 2018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宪法修正案,建议取消国家主席与副主席的连任次数限制(受权发布)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新华网. 2018-02-25 [2018-03-01]. (原始内容于2018-02-25). 
  • Antiquity, Pauly-Wissowa (in German)
  • Current World Heads of State(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PlanetRulers.com
  • List of rulers throughout time and places(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Rulers.org
  • Quite elaborate on many non-European monarchies(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RoyalArk
  • History and incumbents of states and minor polities worldwide(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WorldStatesmen
  • Westermann, Großer Atlas zur Weltgeschichte (德文)

参見

國家元首, 提示, 此条目的主题不是最高领导人, 拉丁語, civitatis, 簡稱元首, 是國家的代表象徵, 履行宪法賦予之權力和義務, 君主立憲制下, 是君主, 頭銜包括皇帝, 女皇, 國王, 女王, 親王, 天皇, 蘇丹, 大公等, 共和制下, 通常的称号是總統, 此一職位亦有其他稱號, 例如部分社會主義國家名義上的元首被稱作國家主席或國務委員會主席, 也有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首长作為的情況, 例如文化大革命時期廢除國家主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1998年修憲取消國家主席的朝鮮和實行總統制以前的蘇聯等, 視乎各. 提示 此条目的主题不是最高领导人 國家元首 拉丁語 dux civitatis 簡稱元首 是國家的代表象徵 履行宪法賦予之權力和義務 君主立憲制下 國家元首是君主 頭銜包括皇帝 女皇 國王 女王 親王 天皇 蘇丹 大公等 共和制下 國家元首通常的称号是總統 此一職位亦有其他稱號 例如部分社會主義國家名義上的元首被稱作國家主席或國務委員會主席 也有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首长作為國家元首的情況 例如文化大革命時期廢除國家主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1998年修憲取消國家主席的朝鮮和實行總統制以前的蘇聯等 視乎各國政治體制 國家元首未必有行政權 除總統制及雙首長制的國家元首外 不少國家元首僅是位高權不重的名譽職務 只具有象徵意義 不掌握實權 例如日本天皇 君主立憲制 德國總統 議會制 等 而實際的權力則交給總理或首相來行使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 國家元首的地位在共產黨領導人 總書記 之下 部分社會主義國家領導人會兼任國家元首職務 以獲得代表國家的身份 但國家元首職務的權力和地位仍在執政黨領袖職務之下 例如中国 註 1 朝鮮 古巴 老挝 苏联 东德等社会主义国家 目录 1 元首 一詞由來 2 總統制國家元首 3 議會制國家元首 4 半總統制國家元首 5 社會主義國家的國家元首 6 無行政權力的國家元首 7 備位元首 8 分類的複雜性 9 國家元首的職權 9 1 外交代表 9 2 行政首長 9 3 任免官員 9 4 簽署法令 9 5 軍隊最高統帥主官 9 6 召集及解散立法機關 9 7 刑事法特權 10 國家象徵 11 國家元首產生 法定任期及连任继任方式 11 1 君主制 11 2 共和制 11 2 1 法定任期 11 2 2 继任或代理方式 11 2 3 连任限制 11 3 總督 11 4 統計 12 官邸 13 注释 14 参考文献 15 参見 元首 一詞由來 编辑 元 有最第一 初始之意 首 即頭 比喻君主 領袖 尚書 虞書 益稷 中 數次以 元首 代指君主 股肱 大腿和胳膊 代指百官 幼學瓊林 解釋說 天子尊崇 故稱元首 臣鄰輔翼 故曰股肱 後世多用 尚書 典故 稱君為元首 臣為股肱 如魏徵 諫太宗十思疏 凡百元首 承天景命 晚清時借以翻譯 head of state 因英語head意與 頭 相通 總統制國家元首 编辑總統制下的國家元首通常由選舉選出 是行政機關的首長 獨立於立法機關 屬行政機關的政府只向總統負責 總統有權任命和解僱而無需經過議會 因而有相当大的行政权 一些總統制國家 例如美國 的國會有主要官員任命的同意權 但任命後的主要官員不必向國會集體負責 與議會制的問責不同 有些接近總統制的國家設有 总理 一職 這些 總理 的政治影響力通常不大 有些更只是管理人員而並非政治家 與內閣制的總理 或稱首相 不同 總統制的 總理 沒有憲法賦予的實權 政治地位比較低 通常負責政府日常運作 並只向總統負責 而不是議會 簡言之 內閣制下的總理領導執政黨和政府 總統制下的總理卻是服務政府 如其他官員一樣 可能隨時被解職 美洲國家普遍採用總統制 美國是其中的代表 雖然大部分的總統由民主選举產生 也有部分國家元首是發動政變或起义奪權而產生 如古巴革命後出任總理的菲德尔 卡斯特罗 總統制的特徵是行政機關的权力普遍较議會大 總統作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腦 具有相当大的行政权 若无立法及司法的制衡 總統與君主獨裁制可有相似的地方 美國的總統制源自18世紀英國的西敏制 當時英國君主的權力仍然很大 通過內閣控制英國政府 國會無權過問 所以有人認為 現代的總統制事實上承襲自18世紀欧洲的 舊制度 直至1868年 美國總統安德鲁 约翰逊受国会弹劾 幾乎丟職 總統權威受削 但隨著很多歐洲國家的政治制度從行政 首長 主導發展成國會 內閣 主導 曾有人預測美國會跟隨歐洲模式 從總統制漸變為半總統制甚至內閣制 令美國眾議院議長成為權力核心 變為名義上的美國總理 但這一假想最终並未实现 20世紀初西奥多 罗斯福及伍德罗 威尔逊两位总统的領導令美国總統这一职位重建及增強政治影響力 使總統成為美國的象徵 議會制國家元首 编辑議會制 又稱內閣制 的國家中 國家元首 君主立憲制下的君主 議會共和制下的總統 只是國家的象徵 理論上擁有行政權力 所以英國政府目前稱為國王陛下政府 即理論上政府是屬於國王的 而不是議會的 事實上 憲制經歷漸進的演變 由首相或總理領導的內閣行使實際權力 首相或總理由國會選出 內閣向國會負責 必須得到國會大多數的支持 國會有權向首相或總理領導的內閣提出信任動議 因此 政府內閣代元首處理行政事務 但向國會問責 但議會制下的國家元首往往保留若干傳統以及憲制特權 例如英国君主在現行英國君主立憲制當中具備咨詢權 褒奬權及警告權 部份國家的總統仍擁有解散國會的有限權力 此外 英國首相還必須每周會見英國國王 匯報政務以及咨詢國王意見 在一些特殊問題上 國王甚至會行使其警告權 這種每周會面是正式且嚴肅的 對首相來說 與英國國王的會面可能要比接受下議院質詢更加重要 因為首相給國王的彙報往往更加詳細和坦誠 議會制國家中 以往憲法賦予國家元首很大的行政權力 有如總統制下的總統 隨著時代變遷而演化出的問責制 各國國家元首的性質常是象徵性 英聯邦國家的議會制依據一系列的憲法條文 不成文法 慣例 樞密院令 王室制誥等運作 總督在特殊的情況下可能有額外的權力 例如1975年澳大利亚憲政危機 總督約翰 柯爾在無議會同意下解除聯邦總理高夫 惠蘭的職務 國家元首可能會在國家陷入危機的情況下濫用大權 1922年 含糊過時的意大利王國憲法讓國王维托里奥 埃马努埃莱三世能夠在有爭議的情況下任命贝尼托 墨索里尼為大臣會議主席 總理 1940年 納粹德國進攻比利時 國王利奧波德三世向德軍投降 違反首相于贝尔 皮埃洛的意見 當時首相決定遷往英国組織流亡政府 利奧波德三世認為他要根據登基時的宣誓 對他的政府負責 而他判定 他的政府對抗德國是錯誤的 會損害比利時的國家利益 於是他代表國家 投降德國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 雖然經投票後比利時的人民容許他續任 但由於他的做法引起的爭議不斷 最終只好禪讓王位予其子博杜安 半總統制國家元首 编辑半總統制又稱雙首長制 兼具總統制和內閣制的特點 內閣由總統領導 但由總理代表內閣向國會負責 根據法國現行的第五共和憲法 總統任命總理 需要得到眾議 Chamber of Deputies 支持 所以當國會被反對派控制時 總統只能從反對派中揀選總理 稱為共治 Cohabitation 例如 1980年代 左派的法國總統弗朗索瓦 密特朗任命了戴高樂派 右派 的雅克 希拉克為總理 法國的 共治 通常由總統負責制定國家的國防 外交政策 總理則負責國內的內政 其他国家的例子有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魏瑪共和國 魏瑪共和國的憲法規定 聯邦大總統任命的內閣要向國會 Reichstag 負責 但民選總統在緊急情況下可運用很大的酌情權 最初總統只是象徵元首 政務由國會主持 但由於當時社會動盪不安 政局不穩 總統開始運用緊急權力 1932年 權力嚴重失衡 就算總理在國會得到支持 總統興登堡也能隨意廢立 最後 興登堡沒有諮詢國會 利用職權任命了阿道夫 希特勒當總理 造就了納粹的獨裁統治 採行半总统制的國家或政權尚包括中華民國 俄羅斯 波蘭等 社會主義國家的國家元首 编辑社會主義國家奉行一黨執政與黨國體制 執政黨的領袖 總書記 第一書記等 擁有高於國家元首的權力和政治地位 一般情況下被視為最高領導人 在很多情況下 政黨領袖會兼任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的職務 以獲得代表國家的身份從事外交活動 但在國內更多強調其黨首的身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 越南 老撾和古巴的國家元首稱為國家主席 2019年10月之前古巴的國家元首正式職稱為國務委員會主席 朝鮮在2016年前憲法上以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委員長為外交上的國家代表 2016年之後為國務委員會委員長 而作為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的蘇聯本身沒有設置獨立的國家元首職位 以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主席作為集體元首的代表 直到蘇聯解體前的1990年設立蘇聯總統職務 除此之外 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 波蘭人民共和國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等國都曾在中後期設置 總統 職務作為國家元首代表本國 無行政權力的國家元首 编辑主条目 虚位元首 無行政權力的國家元首完全沒有實權 通常称之为虚位元首 在不同的國家 這些元首的權力和職責各異 無行政權力的國家元首在19世紀出現 最早是1879年至1959年的法國總統 總統在第三和第四共和時期是虛位元首 1970年代 瑞典通過現代憲法 瑞典國王在議會的一切權力被廢除 但內閣每月仍會向國王在王宮內正式匯報 相反 無實權的愛爾蘭總統要接觸內閣官員需經過總理辦公室安排 但總理仍會向總統匯報 總統不能取得政府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四部 宪法 即 八二宪法 在国家机构一章中恢复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规定 重新设置自 七五宪法 废除的国家主席 副主席职务 2 但取消了 五四宪法 中赋予国家主席的两项职权 包括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和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 失去了宪法赋予的行政参与权 立法提案权和名义上的军事统帅权 也不再设立作为国家主席办事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办公厅 3 4 在八二宪法审议过程中 邓小平指出 还是要设国家主席 有国家主席代表国家比较好 但是对国家主席的职权可以规定得虚一点 不要管具体工作 不要干涉具体政务 5 虽然自1993年开始 国家主席由中共中央总书记和中央军委主席担任 不过国家主席职务的本质上还是属于虚位元首 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取消了国家主席的连任限制 不过没有增加其任何权力 著名的例子包括 英國國王 自19世紀中期起 法國總統 1879年至1959年 日本天皇 自1945年起 但 日本國憲法 中沒有關於 國家元首 的規定 天皇在憲法中只被規定作為 象徵 马来西亚最高元首 新加坡总统 柬埔寨國王 印度總統 德國聯邦總統 奧地利总统 爱尔兰总统 芬兰总统 自2000年起 瑞典國王 自1975年起 挪威國王 自20世紀起 安道爾親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自1982年起 只根据宪法规定的职权 不考虑担任者其它职务 備位元首 编辑在 總統制 的國家 副總統為中央政府的行政部門位階第二高的長官 僅次於總統 並協助總統處理國政 也是總統的執政夥伴及顧問和代表總統出席重要場合 副總統也是 備位元首 當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在任期當中死亡 因犯罪被解除職務或是不能視事時 副總統繼位之 有些國家的副總統基本上沒有任何職權 但可經總統授權行使若干權力 權限內容由各國憲法明定之 在 半總統制 國家中 副總統一職不是必要設的職位 例如在俄羅斯 如果總統出缺一般由總理代理職務 直至選出新總統 在社會主義國家當中 備位元首一般稱之為國家副主席或國務委員會副主席 作為協助國家主席或國務委員會主席工作的黨和國家領導人 在議會共和制國家當中 備位元首一般不是必要設立的職務 因為多數議會制國家的國家元首為無行政權力的虛位元首 美国是全世界第一個施行的總統制的政體 從1789年至今一直維持 並且一開始就考量到了做為國家領導人的總統有可能會發生不能視事的情形 故從第一任總統喬治 華盛頓時便有一位副總統約翰 亞當斯同時在位 其任期與總統的完全一樣 因此可以說 美国副总统的歷史就與美国总统的歷史一樣長 美國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 著名的例子包括 阿根廷副总统 缅甸副总统 肯尼亚副总统 菲律賓副總統 苏丹副总统 伊朗副總統 美国副总统 中華民國副總統 俄罗斯副总统 註 2 大韩民国副总统 註 3 阿塞拜疆副总统 津巴布韦副总统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副主席 寮人民民主共和國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註 4 分類的複雜性 编辑雖然有清晰的類別 但有時卻難以把國家元首歸類 議會制的列支敦士登在2003年修改憲法 賦予列支敦士登親王很大的權力 可以否決立法和解散內閣 相對於議會 親王的權力加強了 這可以說該國的政制發展方向是半總統制 同樣 1974年希臘修改憲法 加強了總統權力 使希臘的國家元首變得與法國半總統制下的總統更為相似 英國君主理論上可以解散政府 所以嚴格來說英國是类似于半總統制國家 界定國家元首的類別時 應同時觀察國家的實際運作 而不應只談理論 19世紀以來英國君主從未逼令政府首腦下台 希臘一直以來都是實行議會制 所以 除非列支敦士登親王行使法理上容許的權力 否則該國政治體制應該仍被視為議會制 相反 雖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一個無實權的職位 然而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未禁止国家主席擔任其他公职和黨內職務 因此从1993年時任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接任國家主席起 除过渡时期 如习近平在2012年11月出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至2013年3月担任国家主席之间的大约四个月左右的時間 以外 国家主席都會依照慣例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這個黨內最高職位的擔任者出任而握有實權 而在俄罗斯等部分国家 国家元首是否掌握实权往往因担任者而异 当2000年 2008年及2012年5月7日至今政治强人普京担任俄罗斯总统期间 俄罗斯总统的实际地位与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基本上一致 而2008年至2012年间普京改为担任俄罗斯总理时 外界更倾向于认为俄罗斯的政体与德国 印度等国家的内阁制相似 2022年9月 各国或政權现任元首名称有20种 數量 使用名稱 使用國家或政權141 總統 阿尔巴尼亚 阿尔及利亚 安哥拉 阿根廷 亞美尼亞 奥地利 阿塞拜疆 孟加拉国 巴巴多斯 白俄羅斯 贝宁 玻利维亚 博茨瓦纳 巴西 保加利亚 布吉納法索 布隆迪 喀麦隆 佛得角 中非 乍得 智利 哥伦比亚 科摩罗 刚果民主共和国 刚果共和国 哥斯达黎加 克罗地亚 賽普勒斯 捷克 吉布提 多米尼克 多米尼加 东帝汶 厄瓜多尔 埃及 薩爾瓦多 赤道几内亚 厄立特里亚 爱沙尼亚 衣索比亞 斐济 芬兰 法國 加彭 冈比亚 格鲁吉亚 德國 加纳 希臘 危地马拉 几内亚 几内亚比绍 圭亚那 海地 洪都拉斯 匈牙利 冰島 印度 印度尼西亞 伊朗 伊拉克 愛爾蘭 以色列 科特迪瓦 哈萨克斯坦 肯尼亚 基里巴斯 吉尔吉斯斯坦 拉脫維亞 黎巴嫩 利比里亚 立陶宛 马达加斯加 马拉维 馬爾地夫 马里 馬爾他 马绍尔群岛 毛里塔尼亚 模里西斯 墨西哥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摩尔多瓦 蒙古 蒙特內哥羅 莫桑比克 緬甸 纳米比亚 瑙鲁 尼泊尔 尼加拉瓜 尼日尔 奈及利亞 北馬其頓 巴基斯坦 帛琉 巴勒斯坦 巴拿马 巴拉圭 秘魯 菲律賓 波蘭 葡萄牙 羅馬尼亞 俄羅斯 卢旺达 塞内加尔 塞爾維亞 塞舌尔 塞拉利昂 新加坡 斯洛伐克 斯洛維尼亞 索马里 南非 韩国 南蘇丹 斯里蘭卡 苏里南 瑞士 叙利亚 塔吉克斯坦 坦桑尼亚 多哥 千里達及托巴哥 突尼西亞 土耳其 土库曼斯坦 乌干达 烏克蘭 阿联酋 美國 乌拉圭 乌兹别克斯坦 瓦努阿圖 委內瑞拉 葉門 尚比亞 辛巴威 中華民國1 女王 丹麥30 國王 巴林 比利時 不丹 柬埔寨 斯威士兰 约旦 賴索托 摩洛哥 荷蘭 挪威 沙烏地阿拉伯 西班牙 瑞典 泰國 汤加 安地卡及巴布達 澳大利亞 巴哈马 伯利兹 加拿大 格瑞那達 牙买加 新西蘭 巴布亚新几内亚 圣基茨和尼维斯 圣卢西亚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所罗门群岛 图瓦卢 英国3 埃米爾 阿富汗伊斯蘭酋長國 科威特 卡塔尔2 大公 安道尔 卢森堡2 苏丹 文莱 阿曼4 國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 老挝 古巴 越南1 國務委員長 朝鲜1 天皇 日本2 親王 列支敦斯登 摩納哥1 主席团轮值主席 波黑1 总统委员会主席 利比亞1 最高元首 马来西亚1 国家元首 萨摩亚1 攝政官 英语 Captains Regent 圣马力诺1 主權委員會主席 苏丹1 教宗 梵蒂冈國家元首的職權 编辑國家元首未必賦行以下所有職責 需視乎元首所屬類別 外交代表 编辑 國家元首向大使 公使等外交官員发放派遣国國書 Letters of Credence 以示派駐大使 沒有此程序 大使未算履職 沒有外交豁免權 國家元首接收其他國家呈送的國書 以示接納使節 國家元首代表國家簽署國際條約 也可授權官員印上國家元首的名字 例1 德國的憲法第59 1 條 外交上 聯邦總統代表聯邦本身 他代表聯邦與別國締結條約 他委任和接納使節 dd 行政首長 编辑 不論共和制或君主制 絕大多數國家的國家元首有行政權 總統制的國家元首就是行政首長 議會制的行政機關理論上由國家元首領導 實際上元首必然會 諮詢 首相或內閣 實行這種制度的國家有澳洲 奧地利 加拿大 丹麥 法國 來源請求 意大利 英國等 有些國家明文規定國家元首無行政實權 如愛爾蘭和瑞典 但不論元首是否有實際行政權 其對於現時政治以及政策看法 影響絕非尋常 例1 總統制 美國憲法第2章第1節 行政權力授予美利堅合眾國總統 dd 例2 維多利亞時代君主立憲制 1900年 英聯邦澳洲憲法 法第II章第61節 英女王對英聯邦國家有行政權 總督是女王的代表 代女王行使權力 女王有權執行和維護憲法和英聯邦國家的法律 dd 例3 20世紀中葉君主立憲制 1953年丹麥憲法第12節 在憲法的規限下 國王通過官員就國土上的一切事務行使權力 dd 例4 現代共和內閣制 1975年希臘憲法第26 2 條 行政權由希臘總統和政府行使 dd 任免官員 编辑 國家元首任命主要官員 如內閣成員 總理 首相 大法官等 在大部分的議會制國家 這只是儀式上的規定 首相的任命必先得國會同意 其他官員的任命則由首相建議 有些國家元首無權任命政府首腦 如1974年瑞典憲法規定瑞典首相由國會議長而不是國王任命 國家元首可辭退官員 在某些國家 決定前元首要先向政府首腦 諮詢 例如 愛爾蘭總統可辭退內閣成員 但必須先向總理 徵求意見 有些國家元首理論上有權辭退政府首腦 但極少發生 而且具爭議性 例如1975年澳洲總督辭退總理 引發澳洲憲政危機 例1 中華民國憲法 第四十一條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二條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第三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第五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 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 一人為副院長 由總統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dd 例2 爱尔兰共和国宪法 第13 1 1條 總理 Taoiseach 經下議院 Dail Eireann 提名由總統任命 dd 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 dd 簽署法令 编辑 大多數國家的法案經議會通過後需由國家元首簽署才能成為法案 總統制下的國家元首 即總統 有權否決法案 在大部分的議會制國家 國家元首不能拒絕簽署法令 簽署法案的程序稱為法令頒布 Promulgation 英聯邦國家也稱為御准 Royal Assent 例1 總統制 美國憲法第1章第7節 法案經眾議院及參議院通過後 需得總統簽署才能成為法律 dd 例2 議會制 以色列基本法第11 a 1節 總統簽署法案 涉及總統權力的法案除外 dd 在一些議會制國家 國家元首仍保留若干權力 否決議案 直至議會重新討論 並且第二次通過 延遲簽署法案 甚至無限期擱置 通常在實行君主特權 Royal Prerogative 的國家 而且極少使用 把法案提交法院審議法案是否合憲 把法案提交公民投票 如愛爾蘭總統 軍隊最高統帥主官 编辑 大部分國家的元首是軍隊象征性 如英国等内阁制国家 或实质性 如美 法 俄等总统制 半总统制国家 的最高統帥 也有部分国家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国家主席根据 八二宪法 规定并非武装部队最高统帅 而在部分君主立宪制国家以及实施军政府统治的共和制国家 作为军队最高统帅的标志 国家元首往往被授予该国军队的最高军衔 比如前中华民国总统蒋中正拥有中华民国最高军衔 特级上将 例一 美國憲法第2章第2節 總統是合眾國的陸軍 海軍的最高統帥 dd 例二 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dd 召集及解散立法機關 编辑 國家元首可召集和解散議會 在議會制國家 首相或內閣 建議 元首召集或解散議會 在某些議會制和雙首長制的國家 元首可自行召集和解散 有些國家的議會有任期 不可提前選舉 有些國家的議會雖然有任期 但國家元首在特定情況下有權解散國會 當議會通過對首相的不信任動議 有些國家容許國家元首拒絕總理提出的解散國會要求 因此總理可能需要辭職 例一 愛爾蘭憲法第13 2 2條 當總理在議會中得不到大多數支持 並提出解散國會 總統可行使不受限制的酌情權 拒絕總理的建議 dd 例二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二條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 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 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 不得解散立法院 立法院解散後 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 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 其任期重新起算 dd 刑事法特權 编辑 君主制時期 審判機關釋法 執法 均以君主名義執行 原因出於君權神授說 君主即現世的神 無論何人於何時何處犯罪 君主均有權力加以制裁 相對的 君主也有不受控告的特權 任何人絕不能懷疑代表神的君主他的正確性 而君主也有權赦免犯罪者的罪 現在這些權力部分隨著民主制的實施 或多或少有所不同 例如多數以總統為元首的憲政國家 其不受控告的特權 限於其元首任期內 若未獲連任 卸任或遭罷免解職 其告訴人還是能提起訴訟的 例一 中華民國憲法 第四十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 特赦 減刑及復權之權 第五十二條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 非經罷免或解職 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dd 國家象徵 编辑國家元首是國家的象徵 很多國家的政府辦公室 機場 圖書館 學校 軍營 建築物都掛有國家元首的相片 肖像或畫像 此做法可追溯至中世紀時代 作用是讓人民把國家元首與政府連繫起來 但若過份吹捧 可能會做成個人崇拜 當個人崇拜風行全國 國家元首的形象可能會超越國旗 憲法 建國者等 成為國家唯一的象徵 外交事務上 第一個迎接重要外賓的通常是國家元首 國家元首會盡地主之誼 邀請來訪的貴賓到官邸用膳或參加宴會 在一部分国家 国家元首在就职时往往同时被授予该国的最高勋章 而这类最高勋章往往仅属于该国元首佩戴 以下为一部分案例 国家 政權 最高勋章 勋章图像 國旗 國徽 适用范围 中華民國 采玉大勛章 日本 大勛位菊花章頸飾 大韓民國 無窮花大勛章 法國 法國榮譽軍團勛章軍團長勛位 马来西亚 联邦皇家册封及王族勋章 國家元首產生 法定任期及连任继任方式 编辑君主制國家的王位通常是世襲的 但也存在選舉君主制 如馬來西亞最高元首 獨裁統治的國家也可能是世襲的 如朝鲜的金正恩由其父金正日身上繼承權力 叙利亚的現總統巴沙尔 阿萨德由其父哈菲兹 阿萨德身上繼承權力 共和政體採用選舉選出國家元首 直選 全民普選 如俄罗斯总统 中華民國總統 間選 由議會或選舉機構選出 如美国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政變與奪權 獨裁者會打着民主的旗號奪權 自封為王 如法國皇帝拿破崙三世 阿爾巴尼亞的索古一世 弗朗西斯科 佛郎哥自封為 攝政大臣 Regent 王位卻是懸空的 烏干達總統阿敏 Idi Amin 自封為終身總統 President for Life 君主制 编辑 君主制下的国家元首除非主动禅位或被废黜 一般任期终身 君位空缺后由有血缘关系的储君继承 共和制 编辑 法定任期 编辑 共和制政體之元首法定任期大多在4至7年之间 亦有个别国家的元首法定任期偏短 如圣马力诺执政官只有半年 瑞士联邦总统 联邦委员会主席 任期只有一年 而部分国家曾出现法定的终身元首 如原南斯拉夫总统铁托 以下为部分共和制政治实体元首现时的法定任期 粗体字为连任次数不限 法定任期 职务名称 现任元首0 5年 圣马力诺执政官 圣马力诺执政官列表4年 美国总统巴西总统埃及总统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主席团轮值主席 喬 拜登雅伊爾 博索納羅阿卜杜勒 法塔赫 塞西熱利科 科姆希奇5年 朝鲜国务委员会委员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古巴共和国主席法国总统德国总统 金正恩习近平米格尔 迪亚斯 卡内尔埃马纽埃尔 马克龙弗兰克 瓦尔特 施泰因迈尔6年 俄罗斯总统菲律宾总统新加坡总统委内瑞拉总统 弗拉基米尔 普京杜特尔特哈莉玛马杜罗7年 以色列总统意大利总统爱尔兰总统叙利亚总统 艾萨克 赫尔佐格塞尔焦 马塔雷拉迈克尔 希金斯巴沙尔 阿萨德继任或代理方式 编辑 共和制政體之元首出缺 一般有以下两种继任方式 由法定的副元首继任元首职位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民国总统 美国总统等 由特定高官代理元首职务至新元首产生并就职为止 按代理者具体职务又可分为以下类型 由议会领导人代理 如法国总统 由参议院议长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在国家正副主席同时空缺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理 等 由行政机关首脑代理 如俄罗斯总统 由俄罗斯总理代理 中华民国总统 正副总统同时空缺时由中华民国行政院长代理 等 连任限制 编辑 共和制政體之元首任期届满后 相当大部分国家均限制连任次数 多数限制只能连任一次 也有可以无限制连任或禁止连任的情况 以下为部分案例 可连任一次 中华民国总统 美国总统 越南国家主席 古巴国家主席等 可无限次连任 中国国家主席 6 朝鲜国务委员会委员长 意大利总统 白俄罗斯总统等 禁止连任 菲律宾总统 韓國总统 墨西哥总统等總督 编辑 總督 Governor General 是英國王室駐英联邦王国的代表 英聯邦國家加拿大 澳洲 新西兰等的國家元首查爾斯三世居住在英國 總督受委任成為國王的代表 16个英联邦王国奉英國君主為國家元首 總督履行國家元首的部分職務 但法理上總督不是國家元首 只是國家元首的代表 因為君主及皇室甚少運用特權直接干涉王国事務 故實際上總督近乎为一國之首 參見加拿大國王 外交場合上 總督的地位和享有的待遇有如國家元首 所属国家 职务名称 现任领袖英聯邦王國 安地卡及巴布達 安提瓜和巴布達總督 现任为罗德内威廉姆斯 英语 Rodney Williams governor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總督 现任为大衛 赫利 巴哈马 巴哈馬總督 现任为科尼利厄斯 A 史密斯 伯利兹 伯利茲總督 现任为察芙拉 加拿大 加拿大總督 现任为朱莉 帕耶特 格瑞那達 格林納達總督 现任为塞茜尔 拉格雷纳德 牙买加 牙買加總督 现任为帕特里克 艾伦 新西蘭 新西蘭總督 现任为帕齐 雷迪 巴布亚新几内亚 巴布亞新幾內亞總督 现任为鲍勃 达达埃 圣基茨和尼维斯 聖基茨和尼維斯總督 现任为塔普利 西頓 圣卢西亚 聖盧西亞總督 现任为内维尔 塞纳克 英语 Neville Cenac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總督 现任为苏珊 杜根 英语 Susan Dougan 所罗门群岛 所羅門群島總督 现任为戴維 武納吉 图瓦卢 圖瓦盧總督 现任为亚科巴 伊塔莱利 塔埃阿 英语 Tofiga Vaevalu Falani 屬地 福克蘭群島 福克蘭群島總督 现任为尼格尔 菲利普斯 英语 Nigel Phillips 直布罗陀 直布羅陀總督 现任为艾德 戴维斯 英语 Ed Davis Royal Marines officer 聖赫勒拿 聖赫勒拿總督 现任为麗莎 菲利普斯 新南威爾士州 新南威爾士總督 现任为瑪格麗特 比茲利 英语 Margaret Beazley 昆士兰州 昆士蘭總督 现任为保羅 德 澤西 英语 Paul de Jersey 南澳大利亞州 南澳州總督 现任为黎文孝 塔斯馬尼亞州 塔斯馬尼亞總督 现任为凱特 華娜 維多利亞州 維多利亞總督 现任为琳达 德绍 英语 Linda Dessau 西澳大利亚州 西澳大利亞總督 现任为金 比兹利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督 现任为珍妮特 奧斯汀 英语 Janet Austin 曼尼托巴省 緬尼托巴省督 现任为珍妮絲 費爾蒙 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 紐芬蘭和拉布拉多省督 现任为朱迪 富特 英语 Judy Foote 魁北克省 魁北克省督 现任为納西斯 福圖納特 貝洛 英语 Narcisse Fortunat Belleau 安大略省 安大略省督 现任为杜德斯威爾 英语 Elizabeth Dowdeswell 已經廢除君主制國家 地区的君主稱號 國家 政權 稱號 當時旗幟 現今旗幟 大清 大清帝国 皇帝 滿洲國 大满洲帝国 皇帝 大韩帝国 韓國 皇帝 朝鮮語 황제 漢字 皇帝 阮朝 越南帝國 皇帝 越南语 Hoang đế 漢字 皇帝 俄羅斯帝國 俄羅斯帝國 沙皇 俄语 car 皇帝 俄語 imperator 法國 法兰西帝国 皇帝 法語 Empereur des Francais 德意志帝國 德意志帝國 皇帝 德語 Kaiser 奥匈帝国 奧匈帝國 皇帝 德語 Kaiser 奥斯曼帝国 奧斯曼帝國 苏丹 土耳其語 Sultan 利比亞王國 利比亞王國 国王 阿拉伯语 ملك 統計 编辑 任期最久的国家元首 法国国王路易十四 1643年 1715年在位 在位长达72年 任期最長久的現任君主制國家元首 文莱苏丹哈桑纳尔 博尔基亚 自1967年起 已在位55年 最年長的卸任共和制國家元首 津巴布韦总统罗伯特 穆加贝 自1987年12月22日 2017年11月21日 卸任时93岁 最年長的现任共和制國家元首 喀麦隆总统保罗 比亚 如今已经88岁 现任在位时间最长的共和制国家元首 赤道几内亚总统特奥多罗 奥比昂 恩圭马 姆巴索戈 自1979年起至今 國家元首多於一人的國家 瑞士 七個人組成的聯邦委員會 圣马力诺 兩名執政官 安道尔 法國總統马克龙 西班牙加泰羅尼亞天主教烏赫爾教區大主教霍安 恩里克 比韦斯 西西利亚 波黑 由三個聯邦首長 穆族 塞族 克族各一人 組成的主席團 伊朗 伊朗精神领袖 也叫伊朗最高领袖 伊朗革命领袖 伊朗总统 阿联酋 阿布扎比酋长国酋长世袭担任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总统 迪拜酋长国酋长世袭担任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总理 该国是选举君主制 贵族共和制 朝鲜 现行朝鲜宪法规定 朝鲜国家元首由朝鲜国务委员会委员长和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共同履行宪法职权 担任该国国家元首 兼任最多國家元首的人 英國國王查爾斯三世是15個英聯邦王國的元首 15個獨立國家為 安地卡及巴布達 澳大利亞 巴哈马 伯利兹 加拿大 格瑞那達 牙买加 新西蘭 自1981年 作为新西兰国家元首的英国君主 兼任 庫克群島與 纽埃的元首 巴布亚新几内亚 圣基茨和尼维斯 圣卢西亚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所罗门群岛 图瓦卢和 英国 官邸 编辑国家或政權之元首通常有特定的官邸做為其辦公處所 有些兼做起居處所 以下是其中比较著名的官邸 国家 政權 元首 元首官邸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南海 非正式 亦为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所在地 日本 日本天皇 皇居 位于东京都千代田区 19世紀以前住于京都御所 俄羅斯 俄羅斯聯邦總統 克里姆林宮 大韓民國 韓國總統 龍山總統室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朝鲜国务委员会委员长 朝鮮勞動黨中央委員會1號樓 朝鲜语 조선노동당 1호 청사 和龙城官邸 菲律賓 菲律賓總統 馬拉干鄢宮 印度尼西亞 印尼總統 独立宫 英语 Merdeka Palace 英国 英國國王 白金汉宫 美國 美国总统 白宫 法國 法國總統 爱丽舍宫 德國 德國總統 貝爾維尤宮 梵蒂冈 教宗 宗座宮 義大利 意大利總統 奎里纳尔宫 泰國 泰國國王 长青宫 羅馬尼亞 羅馬尼亞總統 羅馬尼亞人民宮 马来西亚 馬來西亞最高元首 國家皇宮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總統 总统官邸 越南 越南國家主席 主席府 老挝 老撾國家主席 主席府 印度 印度總統 總統府 巴基斯坦 巴基斯坦總統 總統府 英语 Aiwan e Sadr 伊朗 伊朗最高領袖伊朗總統 最高領袖官邸 英语 House of Leadership 薩阿德 奧包德宮殿群 以色列 以色列總統 總統府 土耳其 土耳其總統 總統府 英语 Presidential palace 瑞典 瑞典國王 斯德哥爾摩王宮 西班牙 西班牙國王 馬德里王宮 葡萄牙 葡萄牙總統 貝倫宮 波蘭 波蘭總統 總統府 新加坡 新加坡總統 總統府 奥地利 奧地利總統 霍夫堡宮 捷克 捷克總統 布拉格城堡 墨西哥 墨西哥總統 國家宮 巴西 巴西總統 晨曦宮 阿根廷 阿根廷總統 玫瑰宮 哥伦比亚 哥倫比亞總統 納里尼奧宮 西班牙语 Casa de Narino 埃及 埃及總統 赫里奧波里斯宮 英语 Heliopolis Palace 阿尔及利亚 阿爾及利亞總統 毛拉迪亞宮 法语 Palais d El Mouradia 南非 南非總統 新曙光宮 南非语 Mahlamba Ndlopfu 奈及利亞 奈及利亞總統 阿蘇別墅 英语 Aso Villa 衣索比亞 衣索比亞總統 國家宮 英语 National Palace Ethiopia 肯尼亚 肯亞總統 總統府 英语 State House Kenya 刚果民主共和国 剛果民主共和國總統 國家宮 英语 Palais de la Nation Kinshasa 总督府 Government House 指地方长官住的官邸 例如澳大利亚总督住在堪培拉的总督府 但也有例外 虽然加拿大宪报上的声明写着总督的官邸是总督府 但加拿大总督实际上住在里都堂 英语 Rideau Hall 注释 编辑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刪除了中国国家主席的连任限制 不过没有增加任何权力 其 虚位元首 的性质不变 现任领导人的权力来自其党总书记和军委主席的职务 非国家主席 1 俄羅斯聯邦副總統 1991年12月25日前為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副總統 是當在任的俄羅斯總統出缺 於任內死亡 辭職或者遭到彈劾 將繼任成為新任的總統的第一繼任人選 此外 在俄羅斯總統成為無法履行總統職責的情況下 俄羅斯副總統將承擔總統職責 自1993年俄羅斯憲政危機後 俄罗斯副总统一職被廢除 俄罗斯总理成為第二最高級別的官職 同時在俄罗斯總統的失能或辭職的情況下 俄罗斯總理將成為代理總統 韩国副总统在第一共和國時代以副大統領的名称设置 当初以国会議員的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出 第1次憲法改正 1952年7月7日 后变为由国民的普通 平等 秘密 直接選舉的方式選出 但是四月革命後的第3次憲法改正后 副总统一職被廢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在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与国家主席一起被修宪废除 于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被重新设立 参考文献 编辑 林祖偉 中國夢 與 完全極權 歐美專家談習近平修憲 BBC中文网 2018 03 11 2018 10 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 06 24 国家主席是什么样的国家机构 新京报网 2013年3月14日 2013 03 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 02 23 憲法與國家政治體制 二 王漢斌訪談錄 關於1982年憲法的起草過程 百年潮 2011年第6期 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 2011 05 30 2018年4月27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年3月24日 中文 香港 百年潮2011年第6期目錄 中國共產黨歷史網 2011 06 02 2018年4月27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年4月27日 中文 香港 虚与实 中国国家主席的地位及作用的演变 中国共产党新闻 人民网 2020 04 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 11 01 2018年2月25日 中共中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宪法修正案 建议取消国家主席与副主席的连任次数限制 受权发布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新华网 2018 02 25 2018 03 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 02 25 Antiquity Pauly Wissowa in German Current World Heads of State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PlanetRulers com List of rulers throughout time and places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Rulers org Quite elaborate on many non European monarchies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RoyalArk History and incumbents of states and minor polities worldwide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WorldStatesmen Westermann Grosser Atlas zur Weltgeschichte 德文 参見 编辑维基数据中的相关属性 国家元首 P35 使用情况 各国领导人列表 国家 元首 君主 总督 總統 政府首脑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國家元首 amp oldid 75830589,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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