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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准

御准(英語:Royal Assent),又稱王室批准,是指立憲君主正式批准並頒布其國家議會法案,由此建立法律的程序。對絕大多數的現代君主政體而言,御准僅是一項例行程序;但即使在統治者仍有權拒絕授予御准的國家(例如英國马来西亚挪威列支敦斯登),統治者也甚少動用此權,而是遵從其政府的決策,以免陷國家於憲政危機中(保留權)。歐洲君主政體對否決權的行使曾實為頻繁;但自18世紀發展出現代民主政治氛圍後,拒授御准的情形已極為少見。御准通常是以英皇制誥等較為書面的方式進行授予,有時也會伴隨著詳盡儀式。例如在英國,上議院專員在經君主任命後,負責在西敏宮的典禮上宣布批予御准。在其他國家,如澳大利亞加拿大,僅由總督簽署法案。然而,無論是御准方式為何,議會在事後必須獲知御准;此可以由兩種途徑:上議院專員或君主的代表在各議院在場時公開授予御准;或者個別通知議院,對象通常是該議院議長。

加拿大國王喬治六世御准加拿大議院的法律,右為伊麗莎白皇后,1939年5月19日。

相關程序

在英國,法案行將獲得御准前,必須已經在國會上下兩院通過所有必需的階段(即所謂“三讀流程”)。根據1911年和1949年議會法令,下議院可以在若干情況下,徑直將一項法案呈諸御准,而無需征得上議院的同意。正常地,御准常由君主或經由英皇制誥授權的上議院專員行使。該御准可能於議會內或議會外​​批出:在後一種情況下,在該法案正式生效前,上下兩院必須分別向君主提出呈請。

在議會中,供職上議院的國會執行秘書(Clerk of the Parliaments),會以傳統盎格魯-諾曼法律法語(Anglo-Norman Law French)的程式性短語,表明君主的決定。通常的流程為:首先大法官在上議院專員陪同下,於上議院宣讀涉及該法案之英皇制誥。然後,駐大法官法庭皇室執行秘書(Clerk of the Crown in Chancery)讀出該法案的簡稱。接著國會執行秘書面向院內欄柵外側下議院代表(通常為下院正副議長、下院秘書、警衛官及相關法案委員會之議員眾人等)逐一用上述短語回應相關法案的御准詳情。同時這句話也具列在法案之中,以表明君主批給該法案御准。

御准內容

當獲御准之法案為撥款事宜時,常用"Le Roy/La Reyne remercie ses bons sujets, accepte leur benevolence, et ainsi le veult",“国王/女王感謝其優秀之臣民,接受其盛情善意,并依其所願執行之”(英語:"The King/Queen thanks his/her good subjects, accepts their bounty, and wills it so.")。

當獲御准之法案為其他公共事宜草案時,常用"Le Roy/La Reyne le veult",“国王/女王依其所願准行之”(英語:"The King/Queen wills it.")。

當獲御准之法案為私人條例草案時,常用"Soit fait comme il est désiré",“因之所需,允其所請” (英語:"let it be as it is desired.")。

當相關呈請之議案未獲御准時(即拒准英语Disallowance and reservation),通常會以委婉的形式表達: "Le Roy/La Reyne s'avisera",“国王/女王就此再行三思,容后聖裁” (英語:"The King/Queen will consider it.")。

參見

外部連結

  • 1967年御准法令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現今已經修訂且生效。英國成文法數據庫。

御准, 英語, royal, assent, 又稱王室批准, 是指立憲君主正式批准並頒布其國家議會法案, 由此建立法律的程序, 對絕大多數的現代君主政體而言, 僅是一項例行程序, 但即使在統治者仍有權拒絕授予的國家, 例如英國, 马来西亚, 挪威和列支敦斯登, 統治者也甚少動用此權, 而是遵從其政府的決策, 以免陷國家於憲政危機中, 保留權, 歐洲君主政體對否決權的行使曾實為頻繁, 但自18世紀發展出現代民主政治氛圍後, 拒授的情形已極為少見, 通常是以英皇制誥等較為書面的方式進行授予, 有時也會伴隨著詳盡儀式, . 御准 英語 Royal Assent 又稱王室批准 是指立憲君主正式批准並頒布其國家議會法案 由此建立法律的程序 對絕大多數的現代君主政體而言 御准僅是一項例行程序 但即使在統治者仍有權拒絕授予御准的國家 例如英國 马来西亚 挪威和列支敦斯登 統治者也甚少動用此權 而是遵從其政府的決策 以免陷國家於憲政危機中 保留權 歐洲君主政體對否決權的行使曾實為頻繁 但自18世紀發展出現代民主政治氛圍後 拒授御准的情形已極為少見 御准通常是以英皇制誥等較為書面的方式進行授予 有時也會伴隨著詳盡儀式 例如在英國 上議院專員在經君主任命後 負責在西敏宮的典禮上宣布批予御准 在其他國家 如澳大利亞和加拿大 僅由總督簽署法案 然而 無論是御准方式為何 議會在事後必須獲知御准 此可以由兩種途徑 上議院專員或君主的代表在各議院在場時公開授予御准 或者個別通知議院 對象通常是該議院議長 加拿大國王喬治六世御准加拿大議院的法律 右為伊麗莎白皇后 1939年5月19日 目录 1 相關程序 2 御准內容 3 參見 4 外部連結相關程序 编辑在英國 法案行將獲得御准前 必須已經在國會上下兩院通過所有必需的階段 即所謂 三讀流程 根據1911年和1949年議會法令 下議院可以在若干情況下 徑直將一項法案呈諸御准 而無需征得上議院的同意 正常地 御准常由君主或經由英皇制誥授權的上議院專員行使 該御准可能於議會內或議會外 批出 在後一種情況下 在該法案正式生效前 上下兩院必須分別向君主提出呈請 在議會中 供職上議院的國會執行秘書 Clerk of the Parliaments 會以傳統盎格魯 諾曼法律法語 Anglo Norman Law French 的程式性短語 表明君主的決定 通常的流程為 首先大法官在上議院專員陪同下 於上議院宣讀涉及該法案之英皇制誥 然後 駐大法官法庭皇室執行秘書 Clerk of the Crown in Chancery 讀出該法案的簡稱 接著國會執行秘書面向院內欄柵外側下議院代表 通常為下院正副議長 下院秘書 警衛官及相關法案委員會之議員眾人等 逐一用上述短語回應相關法案的御准詳情 同時這句話也具列在法案之中 以表明君主批給該法案御准 御准內容 编辑當獲御准之法案為撥款事宜時 常用 Le Roy La Reyne remercie ses bons sujets accepte leur benevolence et ainsi le veult 国王 女王感謝其優秀之臣民 接受其盛情善意 并依其所願執行之 英語 The King Queen thanks his her good subjects accepts their bounty and wills it so 當獲御准之法案為其他公共事宜草案時 常用 Le Roy La Reyne le veult 国王 女王依其所願准行之 英語 The King Queen wills it 當獲御准之法案為私人條例草案時 常用 Soit fait comme il est desire 因之所需 允其所請 英語 let it be as it is desired 當相關呈請之議案未獲御准時 即拒准 英语 Disallowance and reservation 通常會以委婉的形式表達 Le Roy La Reyne s avisera 国王 女王就此再行三思 容后聖裁 英語 The King Queen will consider it 參見 编辑1967年御准法令外部連結 编辑1967年御准法令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現今已經修訂且生效 英國成文法數據庫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御准 amp oldid 75089482,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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