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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事


初期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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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事十净,是佛教上座部律藏記載中,佛滅百年後毘舍離僧團所行的違背戒律規定的十件事情,又稱十事非法十非事十事不合律制。東西部僧團對“求乞金錢”非法與否有諍論,因而發起了七百集結

大眾部摩訶僧祇律》中,只有記載“求乞金銀”一事[1]。東西部僧團對待戒律執行的不同態度,可能導致了日後佛教根本分裂,西部僧團成立上座部,東部僧團成立大眾部

七百結集 编辑

現存所有律藏都記載,印度西部摩偷羅國的上座耶舍比丘,往東方毗舍離城,見當地的跋耆比丘,在布薩日向民眾求乞金錢[2],認為非法,向民眾宣說此為非法,導致當地比丘趕他出城。耶舍比丘回西方,動員其他大德比丘前往毘舍離,跋耆族比丘也動員,與西方比丘辯論戒律,結果有七百人集會。上座部諸律藏記載此次結集起因為十事,發生在佛陀滅度之後百年,雙方在第二次結集時為防止無法形成一致意見,由東西方各推舉四人的八大長老於別處表決為「十事非法」形成最後結論。

十事內容 编辑

上座部律藏對十事的記載除《五分律》有出入外基本相同[3],下面以《巴利律藏》為例:

  1. 角鹽淨:可以蓄鹽於角器中隨時食用。
  2. 二指淨:如未吃飽,可以於規定時間後經二指量(日影)之時間內,繼續進食。
  3. 他聚落淨:即在一食之後,仍可至另一聚落復食。
  4. 住處淨:同一教區內之各群比丘,可以在各居處舉行布薩
  5. 贊同淨:於眾議表決之時,可以先別眾進行羯磨,再徵得全體比丘眾之同意。
  6. 所習淨:可以隨順和尚阿闍黎之常習。
  7. 生和合(不攢搖)淨:可以飲食未經攪拌去脂之牛乳
  8. 飲闍樓淨:可以飲用未發酵或半發酵之椰子汁(即闍樓)。
  9. 無緣座具淨:縫製坐具可以不貼邊,大小隨意。
  10. 金銀淨:可以受取貨幣等財物供養。

諍論焦點 编辑

現代研究認為,在十事除受蓄金錢之外其他九事中,七事屬於小小戒問題[4],二事屬於布薩羯磨制度問題,有疏忽懈怠的情況則需重申律藏有關規定。至於受取金錢之事,佛教戒律規定由淨人來處理與金錢有關的事宜[5],明確規定僧侶不可受蓄[6],諍論的主要焦點在於能否求乞金錢。

戒經(波羅提木叉)中,規定比丘不得「捉取」金銀[7],但並沒有規定不得「求乞」金銀。部分比丘引用《雜阿含經·摩尼珠髻聚落主經》[8]的記載,主張不得求乞,如《十誦律·七百比丘集滅惡法品》:

但是另一部分比丘所持此經的文句與之有所差異[9],如《四分律·七百集法毘尼》記載:

認為此經只是說不得為自己受取金銀,可以為建造房屋求乞金錢。

影響 编辑

南傳佛教《島史》記載:在這事件後,跋耆族惡比丘召集了一萬僧眾,自行集結出經典戒律竄改佛教教義[11]。由於他們人數眾多,後世因此稱他們為大眾部;這是佛教的第一次分裂,又稱為“根本分裂”。

大眾部律藏記載七百集結只因「求乞金錢」一事[1],大眾合誦律藏並重申了求乞金錢非法[12]。十事諍論導致佛教僧團分為了主張無條件嚴守戒律的西部僧團,和主張在戒律的一些執行細節上可以依據四大教取捨的東部僧團。因為大眾部同樣記載了第二次結集的過程及結論,根本分裂發生的時間,可能晚於第二次集結[13]

平川彰認為,十事的記載,只存在上座部系的律藏;大眾部只有記載受取金銀一事,除受取金銀之外的九事,不是七百結集的直接起因,十事成立的時間較晚,可能是後世補入七百結集記載之中的。

相关条目 编辑

參考文獻 编辑

  1. ^ 1.0 1.1 摩訶僧祇律·雜誦跋渠法·七百集法藏》:「佛般泥洹後。長老比丘在毘舍離沙堆僧伽藍。爾時諸比丘從檀越乞索。作如是哀言。長壽世尊在時。得前食後食衣服供養。世尊泥洹後。我等孤兒誰當見與。汝可布施僧財物。如是哀聲而乞。時人或與一罽利沙槃二罽利沙槃乃至十罽利沙槃。至布薩時盛著中。持拘鉢量分次第而與。時持律耶舍初至次得分。問言。此是何物。答言。次得罽利沙槃醫藥直。耶舍答言過去。問言何故過去施僧。耶舍答言不淨。諸比丘言。汝謗僧言不淨。此中應作舉羯磨。即便為作舉羯磨。」
  2. ^ 四分律·七百集法毘尼》:「爾時世尊般涅槃後百歲。毘舍離跋闍子比丘。行十事言。是法清淨。……彼於布薩日。檀越布施金銀。而共分之。」
    摩訶僧祇律·雜誦跋渠法·七百集法藏》:「佛般泥洹後。長老比丘在毘舍離沙堆僧伽藍。爾時諸比丘從檀越乞索。作如是哀言。長壽世尊在時。得前食後食衣服供養。世尊泥洹後。我等孤兒誰當見與。汝可布施僧財物。如是哀聲而乞。時人或與一罽利沙槃二罽利沙槃乃至十罽利沙槃。至布薩時盛著中。持拘鉢量分次第而與。」
    十誦律·七百比丘集滅惡法品》:「佛般涅槃後一百一十歲。毘耶離國十事出。是十事非法非善。遠離佛法。不入修妬路。不入毘尼。亦破法相。是十事。毘耶離國諸比丘。用是法行是法言是法清淨。如是受持。……毘耶離諸比丘。又持憍薩羅國大金鉢。出憍薩羅國。入毘耶離國。次第乞錢。隨多少皆著鉢中。」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七百集法》:「佛泥洹後百歲。毘舍離諸跋耆比丘始起十非法。……彼諸比丘常以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盛滿鉢水。集坐多人眾處。持鉢著前以為吉祥。要人求施。時諸白衣男女大小經過前者。便指鉢水言。此中吉祥。可與衣鉢革屣藥直。」
  3. ^
    善見律毘婆沙 十誦律 四分律 五分律
    1 鹽淨 1 鹽淨 7 得與鹽共宿 1 鹽薑合共宿淨
    2 二指淨 2 指淨 1 得二指抄食 2 兩指抄食食淨
    3 聚落間淨 3 近聚落淨 2 得村間 4 越聚落食淨
    4 住處淨 5 如是淨 3 得寺內
    5 隨意淨 6 證知淨 4 得後聽可 9 求聽淨
    6 久住淨 8 行法淨 5 得常法 8 先所習淨
    7 生和合淨 4 生和合淨 6 得和 5 酥油蜜石蜜和酪淨
    8 水淨 7 貧住處淨 8 得飲闍樓羅酒 6 飲閣樓伽酒淨
    9 不益縷尼師壇淨 9 縷邊不益尼師檀淨 9 得畜不割截坐具 7 作坐具隨意大小淨
    10 金銀淨 10 金銀寶物淨 10 得受取金銀 10 受畜金銀錢淨
    3 復坐食淨
  4. ^ 印順《華雨集》第三冊〈論毘舍離七百結集〉:「這次諍議中的「十事」──「器中鹽淨,兩指淨,近聚落淨, 住處淨,後聽可淨,常法淨,不攪乳淨,闍樓伽酒淨,無縷邊坐具淨,金銀淨」(此依『銅鍱律』,諸部律小有出入);除金銀戒外,盡是些衣食住等瑣細規制。跋耆比丘的容許這十事,實只是繼承阿難所傳如來的遺命,「小小戒可捨」的學風而已。 」
  5. ^ 《四分比丘戒本》:「若王、若大臣、若婆羅門、若居士、居士婦,遣使為比丘送衣價,持如是衣價與某甲比丘。……
    (1)彼使語比丘言:『大德!有執事人不?』須衣比丘應語言:『有!若僧伽藍民、若優婆塞,此是比丘執事人,常為諸比丘執事。』
    (2)時彼使往至執事人所,與衣價已,還至比丘所作如是言:『大德!所示某甲執事人,我已與衣價,大德!知時,往彼當得衣。』
    (3)須衣比丘,當往執事人所,若二反、三反,為作憶念,應語言:『我須衣。』若二反、三反,為作憶念,若得衣者善;若不得衣,應四反、五反、六反,在前默然住,令彼憶念。若四反、五反、六反,在前默然住,得衣者善;……
    (4)若不得衣,從所得衣價處,若自往、若遣使往,語言:『汝先遣使持衣價與某甲比丘,是比丘竟不得衣,汝還取,莫使失,此是時。』」
    十誦律·比丘誦》:「塔物無盡者。毘耶離諸估客。用塔物翻轉得利供養塔。是人求利故欲到遠處。持此物與比丘言。長老。是塔物。汝當出息令得利供養塔。……佛言。聽僧坊淨人。若優婆塞。出息塔物得供養塔。是名塔物。」
  6. ^ 摩訶僧祇律·三十尼薩耆波夜提法》:「佛住王舍城迦蘭陀竹園。廣說如上。爾時周羅聚落主。到世尊所。……佛言。沙門釋子不應畜金銀。若有人言應畜金銀。是誹謗我非實非法非隨順。於現法中是為逆論。何以故。若得畜金銀者。亦應得畜五欲。何等五。一者眼分別色愛染著。乃至身受觸愛染著。當知是非沙門釋種法。……佛告諸比丘。汝等當如是學。不得金銀。我無有方便得畜金銀。」
    「復次佛住迦維羅衛城。廣說如上。世尊以五事利益故。五日一行諸比丘房。見一比丘痿黃羸瘦。佛知而故問。比丘忍苦不安隱住不。答言。世尊。我不安隱疾病苦惱。佛語比丘。汝不能索隨病食隨病藥耶。答言。我聞世尊制戒。不得自手捉生色似色。復無人與我。是故受苦惱。佛言。從今日後。聽病人得使淨人畜莫貪著。」
  7. ^ 《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若復苾芻自手捉金銀錢等。若教他捉。泥薩祇波逸底迦。若復苾芻種種出納求利者。泥薩祇波逸底迦。若復苾芻種種賣買者。泥薩祇波逸底迦。」「若復苾芻寶及寶類。若自捉教人捉。除在寺內及白衣舍。波逸底迦。」
    印順〈論毘舍離七百結集〉:「在『戒經』中,與金銀有關的,屬於尼薩耆波逸提的有三戒(學處),屬於波逸提的一戒(捉取他人遺落的金寶)。屬於尼薩耆波逸提的三戒是:不得受取金銀;不得出納求利;不得販賣。販賣,即一般的商業。出納求利,是貿易金銀 (如現在的買賣黃金、美鈔、股票,以求利潤),抵押存放生息。這可見比丘是容許持有金錢的;否則也就不會有販賣,出納求利了。」
  8. ^ 雜阿含經·九一一經》:「諸比丘!國王、大臣共集論議,彼摩尼珠髻聚落主,於大眾前師子吼說:『沙門釋種子,不應自為受畜金銀寶物。』諸比丘!汝等從今日,須木索木,須草索草,須車索車,須作人索作人,慎勿為己受取金銀種種寶物。」
  9. ^ 四分律·三十捨墮法》:「時珠髻大臣,……即往詣世尊所。……佛告大臣:……沙門釋子,不得捉持金銀若錢,沙門釋子,捨離珍寶珠瓔,不著飾好。汝今當知,若應捉金銀若錢,不離珠瓔珍寶,亦應受五欲,若受五欲,非沙門釋子法。大臣!汝今當知,若見沙門釋子,以我為師,而捉金銀若錢珍寶,則決定知,非沙門釋子法。我有如是言:『比丘若為作屋故,求材木竹草樹皮得受,不應自為身受。』」
  10. ^ 原文為“[竺-二+韋]”字。
  11. ^ 《島王統史》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由上座等所放逐惡比丘跋耆子等,得其他之支持,向眾多之人說非法。(三〇)集合一萬人進行結集法。所以此法之結集,稱為大合誦。(三一)

    此大合誦之比丘等是決定違背〔正法〕之教〔法〕,破壞根本之輯錄而作其他之輯錄。(三二)

    彼等於某處所輯錄之經移至其他之處,於五部破壞法、義。(三三)比丘等於異門說、無異門說、了義、不了義亦皆不分辨,(三四)彼等從佛陀密意所說,放置於餘處,彼等諸比丘,於文中失去眾多之〔真〕義。(三五)彼等棄一部甚深之經、律而作類似奇異之經、律。(三六)〔律〕內容之摘要,唯波利婆羅、阿毘達磨之論、波致參毗陀、尼泥沙、闍多迦之一部,除此而外,彼等造作不同者。(三七)彼等捨棄〔關於〕名詞、性、措辭、文體修飾之原則,以改作其〔全部〕。(三八)
  12. ^ 摩訶僧祇律·雜誦跋渠法·七百集法藏》:「乃至諸長老。是中須鉢者求鉢。須衣者求衣。須藥者求藥無有方便得求金銀及錢。如是諸長老應當隨順學。」
  13. ^ 印順《華雨集》〈論毘舍離七百集結〉;「七百结集的論定「十事非法」,為現存各部律的一致傳說,可見當時的佛教 ,雖有學團分化的情形,還没有發展到宗派對立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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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於規定時間後經二指量 日影 之時間內 繼續進食 他聚落淨 即在一食之後 仍可至另一聚落復食 住處淨 同一教區內之各群比丘 可以在各居處舉行布薩 贊同淨 於眾議表決之時 可以先別眾進行羯磨 再徵得全體比丘眾之同意 所習淨 可以隨順和尚阿闍黎之常習 生和合 不攢搖 淨 可以飲食未經攪拌去脂之牛乳 飲闍樓淨 可以飲用未發酵或半發酵之椰子汁 即闍樓 無緣座具淨 縫製坐具可以不貼邊 大小隨意 金銀淨 可以受取貨幣與金銀等財物供養 諍論焦點 编辑現代研究認為 在十事除受蓄金錢之外其他九事中 七事屬於小小戒問題 4 二事屬於布薩與羯磨制度問題 有疏忽懈怠的情況則需重申律藏有關規定 至於受取金錢之事 佛教戒律規定由淨人來處理與金錢有關的事宜 5 明確規定僧侶不可受蓄 6 諍論的主要焦點在於能否求乞金錢 在戒經 波羅提木叉 中 規定比丘不得 捉取 金銀 7 但並沒有規定不得 求乞 金銀 部分比丘引用 雜阿含經 摩尼珠髻聚落主經 8 的記載 主張不得求乞 如 十誦律 七百比丘集滅惡法品 長老耶舍陀 聞是事已 知是事作非法 遣使詣毘耶離諸白衣所 語言 沙門釋子 不應乞金銀寶物畜 佛種種因緣 為摩尼周羅聚落主說法 從今日 比丘 須薪乞薪 須草乞草 須乘借乘 須作人借作人 沙門釋子 是中佛不聽乞金銀寶物畜 但是另一部分比丘所持此經的文句與之有所差異 9 如 四分律 七百集法毘尼 記載 耶舍伽那子比丘 至毘舍離優婆塞所 語如是言 世尊在王舍城時 珠髻長者 後於異時 往世尊所 佛言 我作是說 聽為竹葦 10 草木故 求乞金銀 終不應自受取金銀 是故離奢 以此因緣 沙門釋子 不應受取金銀 棄捨珠寶 不著飾好離奢 認為此經只是說不得為自己受取金銀 可以為建造房屋求乞金錢 影響 编辑南傳佛教 島史 記載 在這事件後 跋耆族惡比丘召集了一萬僧眾 自行集結出經典與戒律竄改佛教教義 11 由於他們人數眾多 後世因此稱他們為大眾部 這是佛教的第一次分裂 又稱為 根本分裂 大眾部律藏記載七百集結只因 求乞金錢 一事 1 大眾合誦律藏並重申了求乞金錢非法 12 十事諍論導致佛教僧團分為了主張無條件嚴守戒律的西部僧團 和主張在戒律的一些執行細節上可以依據四大教取捨的東部僧團 因為大眾部同樣記載了第二次結集的過程及結論 根本分裂發生的時間 可能晚於第二次集結 13 平川彰認為 十事的記載 只存在上座部系的律藏 大眾部只有記載受取金銀一事 除受取金銀之外的九事 不是七百結集的直接起因 十事成立的時間較晚 可能是後世補入七百結集記載之中的 相关条目 编辑大天五事 第二次结集參考文獻 编辑 1 0 1 1 摩訶僧祇律 雜誦跋渠法 七百集法藏 佛般泥洹後 長老比丘在毘舍離沙堆僧伽藍 爾時諸比丘從檀越乞索 作如是哀言 長壽世尊在時 得前食後食衣服供養 世尊泥洹後 我等孤兒誰當見與 汝可布施僧財物 如是哀聲而乞 時人或與一罽利沙槃二罽利沙槃乃至十罽利沙槃 至布薩時盛著瓫中 持拘鉢量分次第而與 時持律耶舍初至次得分 問言 此是何物 答言 次得罽利沙槃醫藥直 耶舍答言過去 問言何故過去施僧 耶舍答言不淨 諸比丘言 汝謗僧言不淨 此中應作舉羯磨 即便為作舉羯磨 四分律 七百集法毘尼 爾時世尊般涅槃後百歲 毘舍離跋闍子比丘 行十事言 是法清淨 彼於布薩日 檀越布施金銀 而共分之 摩訶僧祇律 雜誦跋渠法 七百集法藏 佛般泥洹後 長老比丘在毘舍離沙堆僧伽藍 爾時諸比丘從檀越乞索 作如是哀言 長壽世尊在時 得前食後食衣服供養 世尊泥洹後 我等孤兒誰當見與 汝可布施僧財物 如是哀聲而乞 時人或與一罽利沙槃二罽利沙槃乃至十罽利沙槃 至布薩時盛著瓫中 持拘鉢量分次第而與 十誦律 七百比丘集滅惡法品 佛般涅槃後一百一十歲 毘耶離國十事出 是十事非法非善 遠離佛法 不入修妬路 不入毘尼 亦破法相 是十事 毘耶離國諸比丘 用是法行是法言是法清淨 如是受持 毘耶離諸比丘 又持憍薩羅國大金鉢 出憍薩羅國 入毘耶離國 次第乞錢 隨多少皆著鉢中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 七百集法 佛泥洹後百歲 毘舍離諸跋耆比丘始起十非法 彼諸比丘常以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盛滿鉢水 集坐多人眾處 持鉢著前以為吉祥 要人求施 時諸白衣男女大小經過前者 便指鉢水言 此中吉祥 可與衣鉢革屣藥直 善見律毘婆沙 十誦律 四分律 五分律1 鹽淨 1 鹽淨 7 得與鹽共宿 1 鹽薑合共宿淨2 二指淨 2 指淨 1 得二指抄食 2 兩指抄食食淨3 聚落間淨 3 近聚落淨 2 得村間 4 越聚落食淨4 住處淨 5 如是淨 3 得寺內5 隨意淨 6 證知淨 4 得後聽可 9 求聽淨6 久住淨 8 行法淨 5 得常法 8 先所習淨7 生和合淨 4 生和合淨 6 得和 5 酥油蜜石蜜和酪淨8 水淨 7 貧住處淨 8 得飲闍樓羅酒 6 飲閣樓伽酒淨9 不益縷尼師壇淨 9 縷邊不益尼師檀淨 9 得畜不割截坐具 7 作坐具隨意大小淨10 金銀淨 10 金銀寶物淨 10 得受取金銀 10 受畜金銀錢淨3 復坐食淨 印順 華雨集 第三冊 論毘舍離七百結集 這次諍議中的 十事 器中鹽淨 兩指淨 近聚落淨 住處淨 後聽可淨 常法淨 不攪乳淨 闍樓伽酒淨 無縷邊坐具淨 金銀淨 此依 銅鍱律 諸部律小有出入 除金銀戒外 盡是些衣食住等瑣細規制 跋耆比丘的容許這十事 實只是繼承阿難所傳如來的遺命 小小戒可捨 的學風而已 四分比丘戒本 若王 若大臣 若婆羅門 若居士 居士婦 遣使為比丘送衣價 持如是衣價與某甲比丘 1 彼使語比丘言 大德 有執事人不 須衣比丘應語言 有 若僧伽藍民 若優婆塞 此是比丘執事人 常為諸比丘執事 2 時彼使往至執事人所 與衣價已 還至比丘所作如是言 大德 所示某甲執事人 我已與衣價 大德 知時 往彼當得衣 3 須衣比丘 當往執事人所 若二反 三反 為作憶念 應語言 我須衣 若二反 三反 為作憶念 若得衣者善 若不得衣 應四反 五反 六反 在前默然住 令彼憶念 若四反 五反 六反 在前默然住 得衣者善 4 若不得衣 從所得衣價處 若自往 若遣使往 語言 汝先遣使持衣價與某甲比丘 是比丘竟不得衣 汝還取 莫使失 此是時 十誦律 比丘誦 塔物無盡者 毘耶離諸估客 用塔物翻轉得利供養塔 是人求利故欲到遠處 持此物與比丘言 長老 是塔物 汝當出息令得利供養塔 佛言 聽僧坊淨人 若優婆塞 出息塔物得供養塔 是名塔物 摩訶僧祇律 三十尼薩耆波夜提法 佛住王舍城迦蘭陀竹園 廣說如上 爾時周羅聚落主 到世尊所 佛言 沙門釋子不應畜金銀 若有人言應畜金銀 是誹謗我非實非法非隨順 於現法中是為逆論 何以故 若得畜金銀者 亦應得畜五欲 何等五 一者眼分別色愛染著 乃至身受觸愛染著 當知是非沙門釋種法 佛告諸比丘 汝等當如是學 不得畜金銀 我無有方便得畜金銀 復次佛住迦維羅衛城 廣說如上 世尊以五事利益故 五日一行諸比丘房 見一比丘痿黃羸瘦 佛知而故問 比丘忍苦不安隱住不 答言 世尊 我不安隱疾病苦惱 佛語比丘 汝不能索隨病食隨病藥耶 答言 我聞世尊制戒 不得自手捉生色似色 復無人與我 是故受苦惱 佛言 從今日後 聽病人得使淨人畜莫貪著 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 若復苾芻自手捉金銀錢等 若教他捉 泥薩祇波逸底迦 若復苾芻種種出納求利者 泥薩祇波逸底迦 若復苾芻種種賣買者 泥薩祇波逸底迦 若復苾芻寶及寶類 若自捉教人捉 除在寺內及白衣舍 波逸底迦 印順 論毘舍離七百結集 在 戒經 中 與金銀有關的 屬於尼薩耆波逸提的有三戒 學處 屬於波逸提的一戒 捉取他人遺落的金寶 屬於尼薩耆波逸提的三戒是 不得受取金銀 不得出納求利 不得販賣 販賣 即一般的商業 出納求利 是貿易金銀 如現在的買賣黃金 美鈔 股票 以求利潤 抵押存放生息 這可見比丘是容許持有金錢的 否則也就不會有販賣 出納求利了 雜阿含經 九一一經 諸比丘 國王 大臣共集論議 彼摩尼珠髻聚落主 於大眾前師子吼說 沙門釋種子 不應自為受畜金銀寶物 諸比丘 汝等從今日 須木索木 須草索草 須車索車 須作人索作人 慎勿為己受取金銀種種寶物 四分律 三十捨墮法 時珠髻大臣 即往詣世尊所 佛告大臣 沙門釋子 不得捉持金銀若錢 沙門釋子 捨離珍寶珠瓔 不著飾好 汝今當知 若應捉金銀若錢 不離珠瓔珍寶 亦應受五欲 若受五欲 非沙門釋子法 大臣 汝今當知 若見沙門釋子 以我為師 而捉金銀若錢珍寶 則決定知 非沙門釋子法 我有如是言 比丘若為作屋故 求材木竹草樹皮得受 不應自為身受 原文為 竺 二 韋 字 島王統史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由上座等所放逐惡比丘跋耆子等 得其他之支持 向眾多之人說非法 三 集合一萬人進行結集法 所以此法之結集 稱為大合誦 三一 此大合誦之比丘等是決定違背 正法 之教 法 破壞根本之輯錄而作其他之輯錄 三二 彼等於某處所輯錄之經移至其他之處 於五部破壞法 義 三三 比丘等於異門說 無異門說 了義 不了義亦皆不分辨 三四 彼等從佛陀密意所說 放置於餘處 彼等諸比丘 於文中失去眾多之 真 義 三五 彼等棄一部甚深之經 律而作類似奇異之經 律 三六 律 內容之摘要 唯波利婆羅 阿毘達磨之論 波致參毗陀 尼泥沙 闍多迦之一部 除此而外 彼等造作不同者 三七 彼等捨棄 關於 名詞 性 措辭 文體修飾之原則 以改作其 全部 三八 摩訶僧祇律 雜誦跋渠法 七百集法藏 乃至諸長老 是中須鉢者求鉢 須衣者求衣 須藥者求藥 無有方便得求金銀及錢 如是諸長老應當隨順學 印順 華雨集 論毘舍離七百集結 七百结集的論定 十事非法 為現存各部律的一致傳說 可見當時的佛教 雖有學團分化的情形 還没有發展到宗派對立的階段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十事 amp oldid 72773324,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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