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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


動產為移動後仍不改變性質、損害經濟效用及經濟價值的物[1],於大多數國家与地区並未以法律條文清楚列舉,多認為不動產及定著物以外之物即屬動產,如英國日本[註 1]台灣[註 2]中國[註 3]等,而法國[註 4]民法採列舉方式定義動產,法律上能支配控制的各種自然力、與土地分離後的花草、果實也屬動產[2],如電腦、台車等均屬之[3][4]

大陸法系民法
總則
主體
自然人 · 法人
行為能力
監護
-法人類型-
社團 · 財團

行政法人 · 合夥企業 · 有限責任公司

客體
-物-
不動產 · 動產
-準物權-
漁業權
礦業權
(探礦權 · 採礦權)
水權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 · 專利權 · 商標權
行為
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
代理 · 無效 · 撤銷
事实行為
佔有
无因管理 · 不當得利
侵權行为
人格
權利能力
-人格法益-
生命 · 身體 · 健康
名譽 · 自由 · 信用 · 隱私 · 貞操
家庭
結婚 · 離婚
血親 · 收養
扶養
繼承 · 遺囑 · 特留分
物权
登記 · 交付
所有權
佔有 · 使用 · 處分 · 收益
用益物权
地上權 · 居住權 · 農育權 · 永佃權
不動產役權
典權
擔保物權
質權 · 抵押權 · 留置權
佔有
債權
-債之發生-
契約
无因管理 ·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債之消滅-
清償 · 提存
抵消 · 免除 · 混同
實定法
法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
中華民國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動產物權可為所有權質權留置權、動產抵押權的標的物。[5][6]

一般動產於移轉時多不須登記,僅交付即完成移轉[6]。而價值較高,交易上習慣以較慎重方式為之的動產,稱為準不動產,於所有權移轉、租賃、抵押等情況多須登記,如: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屬準不動產。[4]

參見 编辑

注释 编辑

  1. ^ 日本民法第86條
  2. ^ 中華民國民法第67條
  3. ^ 中國擔保法第92條2款
  4. ^ 法國民法第528~536條

參考文獻 编辑

  1. ^ . 中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2011-09-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1-03). 
  2. ^ 頁130,《法律百科全書I 一般法學》-物之分類,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3. ^ 王澤鑑,《民法總則》,頁226~227
  4. ^ 4.0 4.1 張谷,《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民法學、商法學》-動產,頁189,ISBN 7-301-07045-4
  5. ^ 物權總覽 (PDF). 五南圖書. [永久失效連結]
  6. ^ 6.0 6.1 吳律師,《民法總則》,頁6-8,2009年8月,ISBN 978-957-814-101-8

動產, 為移動後仍不改變性質, 損害經濟效用及經濟價值的物, 於大多數國家与地区並未以法律條文清楚列舉, 多認為不及定著物以外之物即屬, 如英國, 日本, 台灣, 及中國, 而法國, 民法採列舉方式定義, 法律上能支配控制的各種自然力, 與土地分離後的花草, 果實也屬, 如電腦, 台車等均屬之, 大陸法系民法總則主體自然人, 法人行為能力監護, 法人類型, 社團, 財團行政法人, 合夥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客體, 準物權, 漁業權礦業權, 探礦權, 採礦權, 水權,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 專利權, 商. 動產為移動後仍不改變性質 損害經濟效用及經濟價值的物 1 於大多數國家与地区並未以法律條文清楚列舉 多認為不動產及定著物以外之物即屬動產 如英國 日本 註 1 台灣 註 2 及中國 註 3 等 而法國 註 4 民法採列舉方式定義動產 法律上能支配控制的各種自然力 與土地分離後的花草 果實也屬動產 2 如電腦 台車等均屬之 3 4 大陸法系民法總則主體自然人 法人行為能力監護 法人類型 社團 財團行政法人 合夥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客體 物 不動產 動產 準物權 漁業權礦業權 探礦權 採礦權 水權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 專利權 商標權 行為 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代理 無效 撤銷 事实行為 佔有无因管理 不當得利侵權行为人格權利能力 人格法益 生命 身體 健康名譽 自由 信用 隱私 貞操家庭結婚 離婚血親 收養扶養繼承 遺囑 特留分物权登記 交付 所有權 佔有 使用 處分 收益 用益物权 地上權 居住權 農育權 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 擔保物權 質權 抵押權 留置權 佔有 債權 債之發生 契約无因管理 不當得利侵權行為 債之消滅 清償 提存抵消 免除 混同實定法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中華民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本模板 查看讨论编辑動產物權可為所有權 質權 留置權 動產抵押權的標的物 5 6 一般動產於移轉時多不須登記 僅交付即完成移轉 6 而價值較高 交易上習慣以較慎重方式為之的動產 稱為準不動產 於所有權移轉 租賃 抵押等情況多須登記 如 船舶 民用航空器等屬準不動產 4 參見 编辑不動產注释 编辑 日本民法第86條 中華民國民法第67條 中國擔保法第92條2款 法國民法第528 536條參考文獻 编辑 什麼是不動產 中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2011 09 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 01 03 頁130 法律百科全書I 一般法學 物之分類 三民書局 2008年2月 ISBN 978 957 41 5158 5 王澤鑑 民法總則 頁226 227 4 0 4 1 張谷 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 民法學 商法學 動產 頁189 ISBN 7 301 07045 4 物權總覽 PDF 五南圖書 永久失效連結 6 0 6 1 吳律師 民法總則 頁6 8 2009年8月 ISBN 978 957 814 101 8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動產 amp oldid 80071393,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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