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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
動產為移動後仍不改變性質、損害經濟效用及經濟價值的物[1],於大多數國家与地区並未以法律條文清楚列舉,多認為不動產及定著物以外之物即屬動產,如英國、日本[註 1]、台灣[註 2]及中國[註 3]等,而法國[註 4]民法採列舉方式定義動產,法律上能支配控制的各種自然力、與土地分離後的花草、果實也屬動產[2],如電腦、台車等均屬之[3]。[4]
大陸法系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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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
主體 |
自然人 · 法人 |
行為能力 |
監護 |
-法人類型- |
社團 · 財團 |
客體 |
-物- |
不動產 · 動產 |
-準物權- |
漁業權 |
礦業權 (探礦權 · 採礦權) |
水權 |
-無體財產權- |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 · 專利權 · 商標權) |
行為 |
-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 |
代理 · 無效 · 撤銷 |
-事实行為- |
佔有 |
无因管理 · 不當得利 |
侵權行为 |
人格 |
權利能力 |
-人格法益- |
生命 · 身體 · 健康 名譽 · 自由 · 信用 · 隱私 · 貞操 |
家庭 |
結婚 · 離婚 血親 · 收養 |
扶養 |
繼承 · 遺囑 · 特留分 |
物权 |
登記 · 交付 |
-所有權- |
佔有 · 使用 · 處分 · 收益 |
-用益物权- |
地上權 · 居住權 · 農育權 · 永佃權 不動產役權 典權 |
-擔保物權- |
質權 · 抵押權 · 留置權 |
-佔有- |
債權 |
-債之發生- |
契約 |
无因管理 · 不當得利 |
侵權行為 |
-債之消滅- |
清償 · 提存 |
抵消 · 免除 · 混同 |
實定法 |
法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 中華民國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動產物權可為所有權、質權、留置權、動產抵押權的標的物。[5][6]
一般動產於移轉時多不須登記,僅交付即完成移轉[6]。而價值較高,交易上習慣以較慎重方式為之的動產,稱為準不動產,於所有權移轉、租賃、抵押等情況多須登記,如: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屬準不動產。[4]
參見 编辑
注释 编辑
參考文獻 编辑
- ^ . 中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2011-09-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1-03).
- ^ 頁130,《法律百科全書I 一般法學》-物之分類,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 ^ 王澤鑑,《民法總則》,頁226~227
- ^ 4.0 4.1 張谷,《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民法學、商法學》-動產,頁189,ISBN 7-301-07045-4
- ^ 物權總覽 (PDF). 五南圖書.[永久失效連結]
- ^ 6.0 6.1 吳律師,《民法總則》,頁6-8,2009年8月,ISBN 978-957-814-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