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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節旌表

貞節旌表中國朝鮮臺灣清治時期的一個制度,是指由朝廷公開表揚獎勵守節不再嫁或拒受污辱而自殺的婦女(即節婦與烈女)。要識別「貞婦」,關鍵在「貞」字。《廣雅‧釋詁一》給出界說「貞,正也」。這樣釋「貞」為「正」,用在臣對君、僕對主、下對上的關係上,就是指忠實、精誠;用在女性對男子,特別是妻子對丈夫的關係上,則是指專一。無論前者還是後者,都屬於意志或操守堅定不移的具體化。

位于台北市的黄氏节孝坊

此制度在中國起源甚早,但到時代制度完備並受到重視,因而對鄉里社會以及女性生命產生重大的影響。北洋政府时期,政府仍推行此类制度。国民政府执政时期,政府不再推崇貞節旌表[1]:183,但对社会风气影响仍存,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2]

中國 编辑

明代以前 编辑

貞節旌表最早在春秋戰國時代見於記載,劉向列女傳》中記述楚國的兩位守節婦女受楚王贈封號為「貞姜」、「貞姬」。其後在秦朝秦始皇曾下令為巴寡婦清築造懷清臺以獎其貞節。但這些旌表大多屬於針對個別婦女的例子,尚不能確定有一個屬於多數婦女的制度存在。

成為制度的貞旌表在西汉開始出現。最早的記載為漢宣帝時對潁川郡的「貞婦順女」賜帛,其後從漢平帝漢安帝漢順帝漢桓帝等時代的相關詔令中,可看出開始把這種賞賜及獎勵擴及全國。尤其安帝時的詔令,顯示出應已有一套由地方官推舉甄選的制度。

魏晉南北朝時期,對貞節婦女的獎勵雖仍然如漢代時僅存於詔令之中,但有更明確要求地方官推選,出現一套層層負責的流程,可看到旌表貞節與地方行政、監察等制度相結合。

隋唐時代,貞節旌表制度正式見於典章制度中,例如隋代規定「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並免課役」。亦即被認可有特殊德性者,皆可獲得免稅賦、勞役的優待並獲得獎勵。並有一整套較完整的選拔方式,由地方官的奏聞、巡方大吏的採訪、地方鄉里的認可等作為旌選的標準。

宋朝除承襲唐代之外,對於貞節婦女的表揚方式更多,包括實物賞賜、免賦役之外,尚有旌表門閭(亦即在家族的大門建築上加上特定的標示裝飾以作為標記,後來明清時代的貞節牌坊亦為其中一種)、封爵贈號、立祠供鄉人祭祀、在墓上表記等。

元朝時,由於世家大族冒請旌表以求名利的情形日漸增多,朝廷開始對於受表婦女的資格與身分作出較嚴格的規定,訂出三十歲以前丈夫去世,守節到五十歲以後的才能算是節婦的標準;此外,對於申請旌表的過程也作較嚴格的規定,這些制度為明清時代所承繼並進一步嚴謹化。

大體而言,明代以前雖然已有貞節旌表的制度,但尚未受到朝廷及一般社會上的高度重視,旌表的人數也較少。基本上,受旌表的貞節婦女被認為是少數道德高尚的典範人物,而不是一般人都要遵行的規範,因此旌表制度對於社會風氣及一般婦女的生活,比如寡婦再嫁或婦女離婚再嫁的影響較小。

明清時代 编辑

明代開始,旌表制度遠比前代受到重視,明太祖在位期間詳細制定關於旌表的規定,其後的歷朝皇帝也遵循其重視旌表制度的政策,在許多詔令中屢次重申此制度。在實際運作上形成一套嚴密而規律化的制度,而清代也大致上承襲了明代的制度。

受旌表者的資格 编辑

貞節旌表可分為「節婦」和「烈女」,承襲元代的制度,節婦定義為三十歲之前喪夫,守節到五十歲以上的婦女;烈女較無明確定義,但一般指婦女為維護自身貞操而死的行為。到了清代,對任意自殺的烈女變得不再像明代那樣鼓勵,因此主要僅旌表節婦。

除此之外,明代朝廷對貞節旌表有兩項規定,第一是已過世的節婦不得旌表,第二是已申請、但在漫長的申請過程中逝世的也不得旌表,但第二項規定後來受到廣大的批評和質疑,因此在嘉靖三年時廢除。

此外,亦規定誥命夫人不得受旌表,因為誥命夫人的名號本身就是國家封贈的榮譽,且誥命夫人已有終身不得改嫁的規矩,因此不適用於民間寡婦的表彰規定。但隨著貞節旌表廣的榮譽受到社會上的日漸重視,其價值甚至遠高於誥命夫人的身分,許多人開始要求誥命夫人也能獲得旌表,這個規定也在部分個別情形下適度放寬。

 
江门市白沙祠内
 
江门市白沙祠内的贞节牌坊

貞節旌表的流程 编辑

首先由地方的里老人或學校上報給縣官,或由地方官親自採訪之後,將符合資格者呈報於,由府覆覈之後,過了之後再上呈禮部,之後禮部必須再次發文,向府、州縣、里甲等層級要求保勘(亦即保證無誤),再由禮部交由各所屬的按察院最後審定,無誤後由禮部統一奏請旌表,獲准之後,即可行文當地政府對受旌表者免差役及蓋牌坊。

這套制度由於太過繁复,至嘉靖十年被修訂,取消了向各級政府要求覆勘的規定。並從以禮部為審核的中心,改為以地方監察單位,包括按察使、巡撫為主要的中心,而禮部只需要按照撫、按所奏名單奏報朝廷旌表。

但即便如此,整個制度仍然十分繁複,公文來往動輒數年,造成申請者莫大的麻煩。加上競爭激烈,很多有資格者無法受旌,因此除了中央朝廷的旌表之外,地方政府也開始提供次一級的表揚方式,其程序較為簡單,由地方人士或學校推舉或由地方官查訪確認之後,直接予以立碑、寫入地方志、實物獎勵、地方紀念活動(厚葬、立祠奉祀等)作為獎勵。

旌表制度的缺失及士人的參與表彰 编辑

由於明清社會上對旌表的重視,而受旌表的名額有限,使得申請者的競爭十分激烈,但在繁複的申請過程中,官僚內部的腐化問題(尤其常被胥吏把持),以及申請方式的資訊流通的困難(偏遠鄉下及窮苦人家可能不了解方式),都造成世家大族的貞節烈女往往更能在旌表的競爭中勝出,平民幾乎難有受旌的機會。這點造成許多士人的不滿,他們並非認為世家大族的節婦不應受旌表,而很多是認為許多貧者守節更困難,其道德層次更高,卻反不受旌,因此有違旌表原本的教化意義。

此外,由於規定的嚴格性,造成道德標準的形式化。以守節來說,30歲以前丈夫死去便守寡守到50歲者,雖符合節婦的可旌標準,但不考慮其實踐的內容差異,也受到士人的批判。

此種不滿,造成士人以自己認為的理想,開闢另外的領域空間來表揚貞節婦女,包括地方志的書寫,貞節事蹟或節婦傳記的撰寫。如黃宗羲即認為國家旌表反不如士人作傳表彰來得有意義。事實上,當時尤其是有權威名望的人為婦女所作的傳記常流傳甚廣,使被作傳者更能得到廣泛的名聲,這種傳布也與明中葉以後印刷業的發達有關。

民国时期 编辑

民国三年(1914年),中華民國大總統袁世凯下令颁布《褒扬条例》,规定褒扬“妇女节烈贞操可以风世者”。《褒扬条例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凡遇强暴不从致死或羞忿自尽及夫亡殉节者”,“自三十岁以前,守节至五十岁以后者,但年未五十而身故,其守节已六年者”可受褒扬[1]:183

民国六年(1917年)10月,代理大总统馮國璋执政时期,修正“褒扬条例”。明确规定“夫亡殉节者”得受褒扬,增加对自愿为亡故未婚夫守节的未嫁女子的褒扬。同时,寡妇守节时间以守满十年为限。褒扬流程有明确规定。不论已故、现存,符合褒扬条件的女性,第一种由其子女、亲族、邻里均得将事实呈报于县知事,请其确定详实,呈请褒扬。第二种由县知事访查,如有合于第一条所定各款之一者,征考行实后,详录事状,呈报上级地方长官,复核无异,呈报于内务总长[1]:183

现代研究者总结的褒扬流程:子女、亲族、邻里(呈报)→县知事(详核)→上级(复核)→内务总长(呈请)→大总统。最终审核无误后,授予匾额、褒章。根据节烈程度,褒章分为金质、银质,均配以黄色绶带,后改为白色,附褒章证书。褒章仅限受褒扬女性佩戴,已逝者仅给予题字匾额。符合《褒扬条例》两项以上者,可另加褒觪。政府允许受褒扬女性和其家人、同乡人士自行建坊立碑,用以纪念。地方官员亲撰碑文亦为常见[1]:183

北洋政府相关政策,除以褒扬代替旌表外,与清朝政府所设“节、孝、贞、烈”列女大同小异[2]

對婦女生活的影響 编辑

明代以前,貞節的觀念一直存在,且被認為是具有重要價值的道德,宋明理學家主張(程頤的名言:「餓死事小,失節事大」)。而旌表貞節的制度是對於能守節的典範人物的獎勵。

但到了明清時代,由於旌表制度的發達、受旌表人數的大量增加[註 1],以及朝廷與社會上對旌表的重視,使得雖然沒有婦女不可再嫁的規定,但在整個社會的氛圍中,包括鄉里中廣為流傳的貞節故事、地方上貞節牌坊的設立,再加上人們莫不以家族中有人受旌表為榮,在在都造成一種「守節才是正常」的社會期待,使得婦女在這種壓力之下,即使難以維持生計,還是堅持守節,以期待那很可能是遙不可及的旌表。这种思想影响深远,既使贞节旌表制度随北洋政府终结[1]:183,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仍然存在[2]

五四运动时期,中国知识分子“打倒旧礼教”、“不得干涉寡妇婚姻”的呼声高涨。反抗包办婚姻、争取自由恋爱被知识阶层所推崇。但社会对女性离婚、再婚仍存在污名化。当时女性丧偶人数多于男性,除女性平均寿命高于男性的原因外,也与男性丧偶后,再婚多、鳏居少,而女性丧偶后再婚少、寡居多相关[2]。1931年,文绣向天津法院起诉与清末帝溥仪离婚时,文绣族兄表示“即果然虐待,在汝亦應耐死忍受,以報清室之恩。”,而溥仪亦要求文绣不得再嫁。

另一方面,也有歷史學者認為,旌表制度的發達,使得不能參與科舉考試當官的女性也有了光耀宗族的機會,因此在一些情形下,婦女反而很可能是較主動地選擇了守寡一途,以使自己在家族中獲得較高的地位及財產繼承權

朝鮮 编辑

朝鮮王朝 编辑

朝鮮王朝對節婦的旌表為樹立烈女門。

备注 编辑

  1. ^ 董家遵曾统计过《古今图书集成》中的资料,发现由周至五代有记载的贞节烈女仅92人,宋152人,元359人,明27141人,清9482人。

注釋 编辑

  1. ^ 1.0 1.1 1.2 1.3 1.4 李瑞瑞. 《试论北洋政府对殉夫的褒扬》. 黑龙江史志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当代黑龙江研究所、黑龙江省地方志协会). 2015, (2015年第007期): 183 [2021-05-22]. ISSN 1004-020X. (原始内容于2021-05-22) (简体中文). 
  2. ^ 2.0 2.1 2.2 2.3 上海妇女志》第十一篇妇女与婚姻家庭》第一章婚姻》再婚.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网站. 2003-10-15 [2021-05-21] (简体中文). 

參看 编辑

參考資料 编辑

  • 費絲言,《由典範到規範:從明代貞節烈女的辨識與流傳看貞節觀念的嚴格化》,台北:台灣大學出版部,1998。
  • 陳東原,《中國婦女生活史》,台北,商務印書館,1990。
  • 蘇冰、魏林《中國婚姻史》,台北,文津出版社,1994。

貞節旌表, 是中國, 朝鮮, 臺灣清治時期的一個制度, 是指由朝廷公開表揚獎勵守節不再嫁或拒受污辱而自殺的婦女, 即節婦與烈女, 要識別, 貞婦, 關鍵在, 廣雅, 釋詁一, 給出界說, 正也, 這樣釋, 用在臣對君, 僕對主, 下對上的關係上, 就是指忠實, 精誠, 用在女性對男子, 特別是妻子對丈夫的關係上, 則是指專一, 無論前者還是後者, 都屬於意志或操守堅定不移的具體化, 位于台北市的黄氏节孝坊此制度在中國起源甚早, 但到明清時代制度完備並受到重視, 因而對鄉里社會以及女性生命產生重大的影響, 北洋政府时. 貞節旌表是中國 朝鮮 臺灣清治時期的一個制度 是指由朝廷公開表揚獎勵守節不再嫁或拒受污辱而自殺的婦女 即節婦與烈女 要識別 貞婦 關鍵在 貞 字 廣雅 釋詁一 給出界說 貞 正也 這樣釋 貞 為 正 用在臣對君 僕對主 下對上的關係上 就是指忠實 精誠 用在女性對男子 特別是妻子對丈夫的關係上 則是指專一 無論前者還是後者 都屬於意志或操守堅定不移的具體化 位于台北市的黄氏节孝坊此制度在中國起源甚早 但到明清時代制度完備並受到重視 因而對鄉里社會以及女性生命產生重大的影響 北洋政府时期 政府仍推行此类制度 国民政府执政时期 政府不再推崇貞節旌表 1 183 但对社会风气影响仍存 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 2 目录 1 中國 1 1 明代以前 1 2 明清時代 1 2 1 受旌表者的資格 1 2 2 貞節旌表的流程 1 2 3 旌表制度的缺失及士人的參與表彰 1 3 民国时期 1 4 對婦女生活的影響 2 朝鮮 2 1 朝鮮王朝 3 备注 4 注釋 5 參看 6 參考資料中國 编辑明代以前 编辑 貞節旌表最早在春秋戰國時代見於記載 劉向 列女傳 中記述楚國的兩位守節婦女受楚王贈封號為 貞姜 貞姬 其後在秦朝 秦始皇曾下令為巴寡婦清築造懷清臺以獎其貞節 但這些旌表大多屬於針對個別婦女的例子 尚不能確定有一個屬於多數婦女的制度存在 成為制度的貞旌表在西汉開始出現 最早的記載為漢宣帝時對潁川郡的 貞婦順女 賜帛 其後從漢平帝 漢安帝 漢順帝 漢桓帝等時代的相關詔令中 可看出開始把這種賞賜及獎勵擴及全國 尤其安帝時的詔令 顯示出應已有一套由地方官推舉甄選的制度 到魏晉南北朝時期 對貞節婦女的獎勵雖仍然如漢代時僅存於詔令之中 但有更明確要求地方官推選 出現一套層層負責的流程 可看到旌表貞節與地方行政 監察等制度相結合 到隋唐時代 貞節旌表制度正式見於典章制度中 例如隋代規定 孝子 順孫 義夫 節婦 並免課役 亦即被認可有特殊德性者 皆可獲得免稅賦 勞役的優待並獲得獎勵 並有一整套較完整的選拔方式 由地方官的奏聞 巡方大吏的採訪 地方鄉里的認可等作為旌選的標準 宋朝除承襲唐代之外 對於貞節婦女的表揚方式更多 包括實物賞賜 免賦役之外 尚有旌表門閭 亦即在家族的大門建築上加上特定的標示裝飾以作為標記 後來明清時代的貞節牌坊亦為其中一種 封爵贈號 立祠供鄉人祭祀 在墓上表記等 元朝時 由於世家大族冒請旌表以求名利的情形日漸增多 朝廷開始對於受表婦女的資格與身分作出較嚴格的規定 訂出三十歲以前丈夫去世 守節到五十歲以後的才能算是節婦的標準 此外 對於申請旌表的過程也作較嚴格的規定 這些制度為明清時代所承繼並進一步嚴謹化 大體而言 明代以前雖然已有貞節旌表的制度 但尚未受到朝廷及一般社會上的高度重視 旌表的人數也較少 基本上 受旌表的貞節婦女被認為是少數道德高尚的典範人物 而不是一般人都要遵行的規範 因此旌表制度對於社會風氣及一般婦女的生活 比如寡婦再嫁或婦女離婚再嫁的影響較小 明清時代 编辑 明代開始 旌表制度遠比前代受到重視 明太祖在位期間詳細制定關於旌表的規定 其後的歷朝皇帝也遵循其重視旌表制度的政策 在許多詔令中屢次重申此制度 在實際運作上形成一套嚴密而規律化的制度 而清代也大致上承襲了明代的制度 受旌表者的資格 编辑 貞節旌表可分為 節婦 和 烈女 承襲元代的制度 節婦定義為三十歲之前喪夫 守節到五十歲以上的婦女 烈女較無明確定義 但一般指婦女為維護自身貞操而死的行為 到了清代 對任意自殺的烈女變得不再像明代那樣鼓勵 因此主要僅旌表節婦 除此之外 明代朝廷對貞節旌表有兩項規定 第一是已過世的節婦不得旌表 第二是已申請 但在漫長的申請過程中逝世的也不得旌表 但第二項規定後來受到廣大的批評和質疑 因此在嘉靖三年時廢除 此外 亦規定誥命夫人不得受旌表 因為誥命夫人的名號本身就是國家封贈的榮譽 且誥命夫人已有終身不得改嫁的規矩 因此不適用於民間寡婦的表彰規定 但隨著貞節旌表廣的榮譽受到社會上的日漸重視 其價值甚至遠高於誥命夫人的身分 許多人開始要求誥命夫人也能獲得旌表 這個規定也在部分個別情形下適度放寬 江门市白沙祠内 江门市白沙祠内的贞节牌坊貞節旌表的流程 编辑 首先由地方的里老人或學校上報給縣官 或由縣地方官親自採訪之後 將符合資格者呈報於府 由府覆覈之後 過了之後再上呈禮部 之後禮部必須再次發文 向府 州縣 里甲等層級要求保勘 亦即保證無誤 再由禮部交由各所屬的按察院最後審定 無誤後由禮部統一奏請旌表 獲准之後 即可行文當地政府對受旌表者免差役及蓋牌坊 這套制度由於太過繁复 至嘉靖十年被修訂 取消了向各級政府要求覆勘的規定 並從以禮部為審核的中心 改為以地方監察單位 包括按察使 巡撫為主要的中心 而禮部只需要按照撫 按所奏名單奏報朝廷旌表 但即便如此 整個制度仍然十分繁複 公文來往動輒數年 造成申請者莫大的麻煩 加上競爭激烈 很多有資格者無法受旌 因此除了中央朝廷的旌表之外 地方政府也開始提供次一級的表揚方式 其程序較為簡單 由地方人士或學校推舉或由地方官查訪確認之後 直接予以立碑 寫入地方志 實物獎勵 地方紀念活動 厚葬 立祠奉祀等 作為獎勵 旌表制度的缺失及士人的參與表彰 编辑 由於明清社會上對旌表的重視 而受旌表的名額有限 使得申請者的競爭十分激烈 但在繁複的申請過程中 官僚內部的腐化問題 尤其常被胥吏把持 以及申請方式的資訊流通的困難 偏遠鄉下及窮苦人家可能不了解方式 都造成世家大族的貞節烈女往往更能在旌表的競爭中勝出 平民幾乎難有受旌的機會 這點造成許多士人的不滿 他們並非認為世家大族的節婦不應受旌表 而很多是認為許多貧者守節更困難 其道德層次更高 卻反不受旌 因此有違旌表原本的教化意義 此外 由於規定的嚴格性 造成道德標準的形式化 以守節來說 30歲以前丈夫死去便守寡守到50歲者 雖符合節婦的可旌標準 但不考慮其實踐的內容差異 也受到士人的批判 此種不滿 造成士人以自己認為的理想 開闢另外的領域空間來表揚貞節婦女 包括地方志的書寫 貞節事蹟或節婦傳記的撰寫 如黃宗羲即認為國家旌表反不如士人作傳表彰來得有意義 事實上 當時尤其是有權威名望的人為婦女所作的傳記常流傳甚廣 使被作傳者更能得到廣泛的名聲 這種傳布也與明中葉以後印刷業的發達有關 民国时期 编辑 民国三年 1914年 中華民國大總統袁世凯下令颁布 褒扬条例 规定褒扬 妇女节烈贞操可以风世者 褒扬条例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 凡遇强暴不从致死或羞忿自尽及夫亡殉节者 自三十岁以前 守节至五十岁以后者 但年未五十而身故 其守节已六年者 可受褒扬 1 183 民国六年 1917年 10月 代理大总统馮國璋执政时期 修正 褒扬条例 明确规定 夫亡殉节者 得受褒扬 增加对自愿为亡故未婚夫守节的未嫁女子的褒扬 同时 寡妇守节时间以守满十年为限 褒扬流程有明确规定 不论已故 现存 符合褒扬条件的女性 第一种由其子女 亲族 邻里均得将事实呈报于县知事 请其确定详实 呈请褒扬 第二种由县知事访查 如有合于第一条所定各款之一者 征考行实后 详录事状 呈报上级地方长官 复核无异 呈报于内务总长 1 183 现代研究者总结的褒扬流程 子女 亲族 邻里 呈报 县知事 详核 上级 复核 内务总长 呈请 大总统 最终审核无误后 授予匾额 褒章 根据节烈程度 褒章分为金质 银质 均配以黄色绶带 后改为白色 附褒章证书 褒章仅限受褒扬女性佩戴 已逝者仅给予题字匾额 符合 褒扬条例 两项以上者 可另加褒觪 政府允许受褒扬女性和其家人 同乡人士自行建坊立碑 用以纪念 地方官员亲撰碑文亦为常见 1 183 北洋政府相关政策 除以褒扬代替旌表外 与清朝政府所设 节 孝 贞 烈 列女大同小异 2 對婦女生活的影響 编辑 明代以前 貞節的觀念一直存在 且被認為是具有重要價值的道德 宋明理學家主張 程頤的名言 餓死事小 失節事大 而旌表貞節的制度是對於能守節的典範人物的獎勵 但到了明清時代 由於旌表制度的發達 受旌表人數的大量增加 註 1 以及朝廷與社會上對旌表的重視 使得雖然沒有婦女不可再嫁的規定 但在整個社會的氛圍中 包括鄉里中廣為流傳的貞節故事 地方上貞節牌坊的設立 再加上人們莫不以家族中有人受旌表為榮 在在都造成一種 守節才是正常 的社會期待 使得婦女在這種壓力之下 即使難以維持生計 還是堅持守節 以期待那很可能是遙不可及的旌表 这种思想影响深远 既使贞节旌表制度随北洋政府终结 1 183 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仍然存在 2 五四运动时期 中国知识分子 打倒旧礼教 不得干涉寡妇婚姻 的呼声高涨 反抗包办婚姻 争取自由恋爱被知识阶层所推崇 但社会对女性离婚 再婚仍存在污名化 当时女性丧偶人数多于男性 除女性平均寿命高于男性的原因外 也与男性丧偶后 再婚多 鳏居少 而女性丧偶后再婚少 寡居多相关 2 1931年 文绣向天津法院起诉与清末帝溥仪离婚时 文绣族兄表示 即果然虐待 在汝亦應耐死忍受 以報清室之恩 而溥仪亦要求文绣不得再嫁 另一方面 也有歷史學者認為 旌表制度的發達 使得不能參與科舉考試當官的女性也有了光耀宗族的機會 因此在一些情形下 婦女反而很可能是較主動地選擇了守寡一途 以使自己在家族中獲得較高的地位及財產的繼承權 朝鮮 编辑朝鮮王朝 编辑 朝鮮王朝對節婦的旌表為樹立烈女門 备注 编辑 董家遵曾统计过 古今图书集成 中的资料 发现由周至五代有记载的贞节烈女仅92人 宋152人 元359人 明27141人 清9482人 注釋 编辑 1 0 1 1 1 2 1 3 1 4 李瑞瑞 试论北洋政府对殉夫的褒扬 黑龙江史志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 当代黑龙江研究所 黑龙江省地方志协会 2015 2015年第007期 183 2021 05 22 ISSN 1004 020X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 05 22 简体中文 2 0 2 1 2 2 2 3 上海妇女志 第十一篇妇女与婚姻家庭 第一章婚姻 再婚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网站 2003 10 15 2021 05 21 简体中文 參看 编辑男守貞生活形態 貞操帶 男性貞操帶 性倫理 貞節牌坊 寡婦參考資料 编辑費絲言 由典範到規範 從明代貞節烈女的辨識與流傳看貞節觀念的嚴格化 台北 台灣大學出版部 1998 陳東原 中國婦女生活史 台北 商務印書館 1990 蘇冰 魏林 中國婚姻史 台北 文津出版社 1994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貞節旌表 amp oldid 75708491,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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