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金融研訓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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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金融研訓院(英語:Taiwan Academy of Banking and Finance)為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管理之財團法人,為台灣最大之金融研訓機構,成立宗旨為提升金融人力素質,將金融理論與金融實務相結合,以進行金融研究,並促進台灣金融業務之現代化。台灣金融研訓院成立於1980年,前身為金融財務研究訓練中心和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於1999年合併,並在2000年更名為现名。現任代理董事長為邱淑貞[2],院長為黃崇哲[3]。
台灣金融研訓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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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Academy of Banking and Finance | |
2020年啟用的標誌 | |
台灣金融研訓大樓 | |
曾用名 | 金融財務研究訓練中心、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 |
統一編號 | 04138484 (查) |
成立 | 1980年 |
總部 |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62號(台灣金融研訓大樓) |
標語口號 | 引領新金融,創造新未來[1] |
网站 | www |
简介
该院的核心价值是「人人」(代表團隊合作、顧客導向)、「熱忱」(代表熱心貼心、主動負責)、「專業」(代表持續學習、創新求變)及「精實」(代表正直確實、追求品質)[4],主要业务分为教育訓練、海外推廣、研究發展、傳播出版等四大类。教育训练方面,主要扶植決策主管與經營專才,培育專業師資,研發新種教材。加強財經政策宣導及與國內外訓練機構的合作交流。配合終身學習趨勢,辦理金融推廣教育。海外推廣方面,主要是培育國際化金融人才和大陸金融業務專才,辦理金融中高階主管海外研習參訪,搭建兩岸金融從業人員交流平台。在研究發展上,從事金融專題研究,加強與國內外金融學術研究機構間之交流合作,并蒐集各項財經書刊訊息,發行刊物介紹金融資訊,開發金融實務個案。在傳播出版领域,该院着力于開發金融專業書籍與教材,加強與國內外研訓暨出版機構之交流合作,配合出版函授教材及測驗參考書籍,強化產品行銷及全方位的金融文化與出版服務。该院还在金融測驗上有所活跃。[5]
歷史
1979年,台灣省政府同意結合政府與業者力量共同集資籌設「財團法人基層金融研究訓練基金」,從事基層金融之研究發展與人員培訓。1980年中華民國財政部及台灣銀行業成立「財團法人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從事銀行業人才培訓及研究任務。2000年6月1日兩機構合併為「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2003年3月於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62號自建「台灣金融研訓大樓」,為地下四層、地上十一層,總坪數約3,600坪;2005年10月竣工。[6]
歷任首長
任別 | 姓名 | 就任時間 | 卸任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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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侯金英 | 2000年 | 2007年 |
2 | 陳樹 | 2007年 | 2008年 |
3 | 許嘉棟 | 2008年 | 2014年 |
4 | 洪茂蔚 | 2014年 | 2018年 |
5 | 吳中書 | 2018年 | 2022年 |
6 | 邱淑貞(代理) | 2022年 | 迄今 |
任別 | 姓名 | 就任時間 | 卸任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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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薛琦 | 2000年 | 2007年 |
2 | 陳樹 | 2007年 | 2008年 |
3 | 許振明 | 2008年 | 2012年 |
4 | 鄭貞茂 | 2012年 | 2015年 |
5 | 黃博怡 | 2015年 | 2017年 |
6 | 黃崇哲 | 2017年 | 迄今 |
大事紀
1978至2000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具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 1978年,財政部函囑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設立金融研究訓練機構,由銀行公會理事長孫義宣擔任召集人、華南商業銀行副總經理葉國興出任籌備主任,籌備「財團法人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
- 1978年10月,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成立。
- 1979年4月,財政部推動成立「財團法人基層金融研究訓練基金」,並設立「基層金融研究訓練中心」,專責從事農漁會、信用合作社、中小企銀等基層金融之研究發展與人員培訓。
- 1980年,每年3、9月發行一期《基層金融》半年刊。
- 1981年5月27日,以獨立法人資格登記成立,確立金融研訓中心獨立性。
- 1982年6月,與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合辦「管理發展研究班」,是首次與國外知名大學合作的經驗。
- 1983年9月10日,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設址於台北市南海路仰德大樓(城區部)。
- 1985年1月,透過模擬演練教學,強化學習效果,舉辦第一期「外匯交易研習班」。
- 1993年9月,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為配合各階段金融人才及業務發展需要,與銀行公會共同舉辦第一屆「金融杯英語演講比賽」。
- 1995年5月,基層金融因合併、改制使得家數減少,為拓展業務之需,「基層金融研究訓練中心」更名為「金融財務研究訓練中心」。
- 1995年5月,於台北圓山大飯店主辦第十一屆銀行學院世界年會。
- 1996年12月,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遷址至台北市濟南路,成立研訓本部。
- 1997年,推出徵信、授信、信託實務等函授班。
- 1997年,加入動態資料庫查詢,提供學員受訓、圖書期刊查詢等功能,成為中華民國研訓單位電腦化的先驅。
- 1998年,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於高雄市租用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行舍,成立南區分部。
- 1999年,「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改組,由原來3個單位擴編為6個單位,包括研究企劃處、出版處、金融訓練處、推廣教育處、管理處與資訊室。
- 1999年1月,《基層金融》改為《金融財務季刊》,共發行5期。
- 1999年12月,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於北中南三區辦理第一屆「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
- 2000年6月,基層金融研究訓練基金與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合併成立台灣金融研訓院[8]。
- 2000年6月,組織改組,增加金融研究所、金融訓練所、推廣教育所,並增設金融測驗中心、傳播出版中心、諮詢顧問中心等三大中心。後勤單位則分為管理處、作業服務處與資訊室,共計九大單位。
- 2000年9月,舉行首次「第一屆初階外匯人員專業能力測驗」,金研院正式掛牌之後,測驗業務亦由企劃處獨立分出,成立「金融測驗中心」。[9]
2001至2010
- 2001年,通過ISO 9000品質管理系統認證,創下國內首家試務單位取得ISO認證的先例。
- 2001年10月,承辦「信託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首屆吸引6萬多人報考。
- 2002年11月,舉辦首屆「理財規劃人員專業能力測驗」,總計8萬6,000多人報名,創下金研院測驗史上最多報名人數的紀錄。
- 2002年11月,設立「菁業獎」選拔活動,給予優秀機構鼓勵,促進金融界觀摩學習[10]。
- 2004年,金測中心在天母建立第一間電腦考場。
- 2004年9月,主辦第十屆亞太銀行學院協會(Asian Pacific Association of Banking Institutes,APABI)會議。
- 2005年11月,台灣金融研訓大樓落成啟用。
- 2007年,獲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第一屆「人力創新獎」的「專業團體獎」殊榮,是少數獲獎的金融專業團體。
- 2008年11月,舉行首屆第一級之「中小企業財務人員測驗」。
- 2009年10月,《台灣銀行家》雜誌創刊,成為台灣第一份專屬金融業交流、溝通與學習平台之刊物。
- 2009年11月,與中國銀行合作,同步於北京、台北舉辦「海峽兩岸金融研究班」[11],該研究班也是金研院針對中國大陸金融業開設之第一個專班。
- 2010年3月,整合金研院金融研究、測驗認證、教育訓練及傳播出版資源,設立「海外業務發展中心」,加強培訓國際化金融人才,以及推動兩岸金融人員交流培訓[12]。[9]
2011至現在
- 2011年,榮獲第一屆國家訓練品質獎之非營利組織[13]。
- 2012年3月,金融研究所成立「大陸金融研究室」。
- 2012年7月,建置「中國大陸金融資料庫」。
- 2012年10月,發行《金融情勢週報》。
- 2013年,《台灣財務金融季刊》改名為《兩岸金融季刊》。
- 2013年1月,發行《兩岸金融電子報》。
- 2013年1月,「中國大陸金融資料庫」上線[14]。
- 2014年6月,本院取得非營利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
- 2015年7月,金融人才適性測驗專區建置網頁上線。
- 2015年7月,南部服務中心遷址啟用。
- 2017年6月,承辦文化部「第一屆國家影視音金融菁英班」[15]。
- 2018年2月,中部服務中心遷址啟用。
- 2018年9月,「芬恩特創新聚落」正式揭牌啟用[16]。
- 2018年12月,辦理「FinTech Taipei 2018 台北金融科技展」[17]。
- 2019年12月,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 正式開跑。[9]
組織
董事會
現任董監事名單[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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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 邱淑貞(台灣金融研訓院代理董事長)、黃崇哲(台灣金融研訓院院長)、莊琇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局長)、 李聰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局長)、曹體仁(中央銀行經濟研究處副處長)、雷仲達(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凌忠嫄(彰化商業銀行董事長)、陳蕙萍(台灣銀行法遵長)、林謙浩(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董事長)、 陳佳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總經理)、駱怡君(王道商業銀行董事長)、邱月琴(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 廖美祝(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麥勝剛(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理事主席) | ||||||||||
監事 | 張子浩(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局長)、林靖庭(政治大學金融系副教授)、吳懿娟(中央銀行經濟研究處處長)、 陳杰(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監事主席)、高忠(新北市淡水區農會總幹事) |
院內組織
- 院長[19] [20]
- 副院長[19]
- 院務委員[19]
- 金融研究所[19]
- 金融訓練發展中心[19]
- 海外業務發展中心[19]
- 金融測驗中心[19]
- 傳播出版中心[19]
- 客戶服務中心[19]
- 管理處[19]
- 資訊處[19]
台灣銀行家雜誌
有鑑於全球金融變化迅速,從業人員對於新知與情勢掌握的需求日益增加。但過去台灣卻缺乏如英國的《The Banker》或美國的《American Banker》等銀行金融專業刊物,台灣金融研訓院有感於此國際趨勢,創辦《台灣銀行家》雜誌,2009年9月30日以雙月刊形式創刊,2010年1月起改為月刊發行[21]。《台灣銀行家》雜誌所涵蓋議題報導領域,除了銀行業、證券、保險與金控,亦對國內外政經社會議題、產業趨勢、金融教育等多有關注。主要訴求對象為國內金融相關從業人員、知識工作者與一般社會大眾,期望藉由深入淺出的內容,協助讀者掌握金融情勢變化、重要政策,以及金融產業發展的最新動向[21]。其中,「金融生活調查:金融共好,共同創造美好」系列報導,獲得第四屆新世代金融傳播獎,此次雜誌得獎為首次獲得殊榮,顯示金研院踐行普惠金融政策之事獲得肯定[22][23][24]。
委員會
活動
台灣金融研訓院的兩隻金雞母:金融測驗中心、金融訓練發展中心,前者受制電子作弊而縮減對外業務範圍,有可能在後者日新月益、開疆闢土下,為該院帶來新收入與市場地位。雖然金管會為上級單位,台灣金融研訓院有財團法人資格,營運基金由財政部、金融業捐助而來,該院自我定位成「金融領導與專業人才之搖籃」,開辦的經常性班次、終身學習課程每年逾1600班次、每年訓練8萬人次以上,單是金融專業各類考試每年報考人數超過4萬名。[25]
台灣金融研訓院表示,成立近40年來,累積受訓人次近逾110萬人,開班授課有金融業法定的培訓課程及測驗證照,也會引領趨勢創新課程,像現在政策上開拓新南向市場,法遵人才,國際金融業務等,會主動邀請國際獨立機構共同合作;或培養講座教授,經嚴格篩選及學員學後評鑑,成為業界一時之選,也可快速建立知名度,連民進黨不分區立委郭正亮,都經常宣傳自己在該院開的課程。[25]
過去十多年,衍生性商品大行其道,不僅改變金融市場的面貌,更主宰金融市場未來的發展。其中信用衍生性商品受到金融實務界與學術界極大的重視,原因無他,近十年,全球信用風險帶來的危機頻傳,傳統的信用風險管理方法已無力應付,信用衍生性商品提供了一種新型信用風險移轉與積極管理的工具,也提高了銀行的定價能力以及對流動性風險的管理水準。同時,由於信用衍生性商品的發展,風險分配融入資本分配,也讓傳統的間接金融與直接金融合而為一,改變了銀行的經營模式與金融體系的結構。[26]風險中立訂價是衍生性商品理論之基石,但中文教科書皆未說明無套利機會隱含風險中立測度存在之事實。雖然,學術界具有嚴格之論文審核制度,卻無教科書之評審制度,導致大專教師在斟酌學術著作產出與教科書著作產出之成本與效益後,往往撰寫教科書,造成教科書林立,內容良莠不齊之現況。[27]
證照測驗
台灣金融研訓院任務之一,為舉辦台灣多項銀行相關證照類考試,包含銀行內控內稽、信託業務員等專業測驗等[28],網站中提供近兩季測驗考題供考生參考,然而較久遠之測驗考古題,則必須仰賴民間業者自發性蒐集[29]。除了銀行相關證照外,目前也與產險公會合作,因此也可在此報考產險業務員之測驗。 相關證照測驗:
- FIT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
- 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
- 信託業務專業測驗
- 衍生性金融商品銷售人員資格測驗
- 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測驗
- 債權委外催收人員專業能力測驗
- 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
- 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
- 外匯交易專業能力測驗
- 理財規劃人員專業能力測驗
- 風險管理基本能力測驗
- 金融科技力知識檢定測驗
證照迷思
許多金融業從業人員共同的疑惑在於:為何大家一窩蜂去考照?拿到手的證照到底有沒有價值?目前金研院開辦的六項測驗中,只有銀行內控基本測驗、信託業務專業測驗是財政部要求相關從業人員必備的法定證照,其餘初階授信、進階授信、初階外匯測驗、理財規劃等四項專業能力測驗,則是金研院自行開發的證照考試。有趣的是,不論是否有法定規定,金研院舉辦的各項考試,報考人數都很驚人。[30]
〈金融證照實益少,何忍騙年輕人?〉一篇資深銀行員的投書,引起廣大金融人共鳴,紛紛在網路上轉載。內容大意是,年輕學子在學校時為了有備無患,紛紛把考證照當成軍備競賽,即使相關參考書和費用負擔不輕,但為了求職順利,仍然硬著頭皮咬牙苦背,考得這麼辛苦,也不一定保證進得了金融業大門,最後證照只能淪為一張張廢紙。這位鄭姓銀行員說,自己十多年前進銀行只拿到業務手冊,只要歷練兩年,就能駕輕就熟,金融證照考試的內容,對無實務經驗者彷彿是「抽象知識」。[31]
期貨與選擇權
2018年9月7日,一群期貨市場投資人衝向期交所,抗議「0206期貨大屠殺」。原因是2月6日的斷頭平倉,導致市場違約金額高達13億元,估計的賣方投資人損失超過40億元。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金系助理教授劉任昌曾經撰文批評「期貨與選擇權」教科書舉例「使用權」比擬為「選擇權」,這種表達方式又被其他教科書逐字模仿[32],他們傳遞買賣「使用權」的計畫性,容易讓讀者忽略「選擇權」的隨機性本質,選擇權的隨機性還包含預期心理、流動性、保證金結算制度與造市者瞬間抽單的不確定性。這是劉再度撰文討論「選擇權」的第一個原因。[33]
2020年4月28日,台灣金融研訓院發布「金融風險抵抗力測驗」首波1180份調查發現,其發現金融風險抵抗力平均約60.7分。這項測驗包含四個構面,其中以金融知識與行為分數最低、僅有43.3分明顯不足;分數最高分別是經濟資源有70.3分、社會資本65.7分。職業分布上,以農林漁牧業的生產人員、勞工階層及臨時工得分最低,僅有43~51.5分。學歷表現上,大學及研究所以上竟然也只有63分。地區分布上,最高為北北基有62分,最低為高屏澎,僅有52分。[34]金融研訓院院長黃崇哲表示,此項調查顯示台灣人雖然有較高的經濟儲蓄和團結互助精神,但在金融知識與常識的普及教育上須再加強。黃崇哲宣稱,過去主管機關強調的是普惠金融,但要強化國民金融風險抵抗力,應該針對受眾弱點做補強才能發揮效果。[35]
TRF
人民幣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 (TRF) 損失慘重,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呂蕙容表示,過去很多中小企業董娘向銀行買 TRF,但因為缺乏專業知識,遇到 TRF 慘賠進而演變成消費糾紛不斷,為避免悲劇重演,祭出「董娘條款」,決定提高「複雜性衍生性商品」交易門檻,規定未來法人企業負責交易衍生性商品的人員應具備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金管會表示,已預告修改「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管理辦法」,此項規定完成預告後,將給予銀行 6 個月緩衝期。未達交易門檻的客戶,必須趕緊取得專業知識,屆時若未取得專業知識結訓證明,將被取消交易資格。專業法人財務人員若不具備相關知識,可以在未來半年透過證基會、金融研訓院等機構,完成相關課程培訓,企業財務人員若發生異動,銀行必須要對接手人員重新評估專業能力。[36]
然而,從10多年前亂發現金卡、8年前亂賣連動債,再到5年前的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不當銷售、坑殺中小企業戶疑雲,不禁引人省思:考了這麼多證照,弊端仍然一再發生,這些「金融證照」價值何在?金融圈人士私下感嘆,「證照只是基本門檻,結果搞成軍備競賽」。不諱言,證照在求職上有加分效果,但到底要有多少證照才夠?一位在行銷企畫部門任職的民營銀行主管,回想起當初為升等考證照的過程,仍心有戚戚焉:「平常很少接觸,要考法規與稽核,真的是囫圇吞棗硬背的,現在幾乎都忘光!」[37]
台灣金融生活調查
台灣金融研訓院發佈《2020台灣金融生活調查》報告,調查涵蓋台澎金馬共22縣市,共22061位成功受訪者,結果顯示,有6大類族群是處於財務脆弱狀態,更有近2成的民眾無法在1週內籌到10萬元。調查顯示,台灣有47%的家庭年收入低於80萬元,對照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的平均支出水準,呈現入不敷出的狀態,屬於潛在財務脆弱的族群。尤其在應對緊急財務風險,有19.5%的民眾無法在1週內籌到10萬元,甚至有15.5%的民眾連支應生活都有困難,這些民眾面臨如突發性失業、急病或意外等衝擊,缺乏足夠的緩衝對應與恢復能力。[38]
菁業獎
堪稱金融界「奧斯卡」的台灣傑出金融業務菁業獎[39],是由台灣金融研訓院主辦,兩年才選拔一次的重要獎項[40]。每屆競賽吸引本國銀行、外商銀行、金控、票券公司、信合社與農漁會等金融機構角逐各類獎項[41]。2020年將把歷屆競逐件數最多的「最佳社會責任獎」,調整成「最佳ESG獎」[42]。其中,菁業獎的獎座,是由邱文忠先生(朱銘入門弟子)所設計,創作理念是以圓的輪廓為基本造型,暗示循環、流轉與圓滿的概念,以借喻金融,並以其整體外觀展現出金融市場川流不息之活力。另外,樹葉採金色設計,用以符合金融;「金色的樹葉」則取相似「菁業」二字之諧音[43]
金融知識奧林匹克競賽
為了讓財務教育從小扎根,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計畫,建置「金融智慧網」提供多元化的金融學習資源,更秉持著鼓勵自主學習金融知識的精神,連續多年委託台灣金融研訓院舉辦「金融知識奧林匹克競賽」[44]。台灣金融研訓院長黃崇哲指出,培養金融素養是提升金融風險抵抗力及財務體質的關鍵,普惠金融應該針對不同族群規劃不同層次與深度的金融知識,這麼多年來,金融知識競賽的題目設計也越來越生活化,希望師生透過準備與討論,爭取競賽獎項之際,更能夠提升金融素養,將金融知識融入生活,建立正確的金融態度,避免錯誤的金融行為[45]。
台北金融科技展
行政院前施副院長俊吉於2017年「金融科技前瞻高峰會暨創新創意大賞(FinTech Days)」致詞指示:為促進台灣金融科技產業發展,金融「FinTech嘉年華」應與金融研訓院舉辦之「FinTech Days」結合,擴大舉辦「FinTech Taipei 台北金融科技展」讓台灣成為金融科技實驗創新的樞紐。金管會於2018年6月提出之「金融發展行動方案」中,亦將擴大金融科技展,由金融總會與金融研訓院從2018年開始共同規劃籌辦「FinTech Taipei 台北金融科技展」,列為金融發展重點行動方案之一[46]。
金融科技浪潮過去幾年快速襲捲各國金融產業,也包括台灣,根據金管會調查,2018年,台灣金融業者共投入新台幣117.3億元發展金融科技,平均每家業者投入3936萬元,較2017年2584萬元,成長率達52%,若從產業別來看,銀行業以79.3億元居冠,占整體投資額68%,其次為保險業,投入27.1億元,占整體投資額23%[47]。總統蔡英文致詞指出,台灣積極迎接金融科技挑戰、目前國際經貿情勢變化,以及金融業新型態等三大挑戰,這些雖是挑戰,但也是契機,政府已有因應做法,並持續與民間共同努力,促進金融產業發展[48]。
台北金融科技論壇
金融總會與台灣金融研訓院於日前舉辦「Fintech Taipei Forum 2020台北金融科技論壇」,邀請來自美國、英國、澳洲、以色列、日本、波蘭、加拿大、香港等國際Fintech代表,以及金管會、行政院與台灣金融研訓院等國內金融科技專家,一同進行碰撞與交流[49]。此論壇特別以Open Forum的概念,廣邀海內外合計超過3000人次參與線上線下論壇互動[49],並著重探討「數位轉型、資訊安全、監理科技」三大金融科技熱議話題[50],行政院副院長沈榮津表示,金融科技不但可提升業界的效率與效能,也讓民眾享受到更便宜、便利的服務,導入重點在於讓顧客感到窩心,但導入新科技的過程中要考慮彼此相容性與系統的複雜度,更要做好資安防範[51]。
芬恩特創新聚落
為推動金融科技發展[52]、呼應行政院「金融發展行動方案」的金融科技面向[53],台灣金融研訓院於2018年9月成立了「芬恩特創新聚落」(Fin&Tech Innovation Village)[52]。芬恩特得名於英文 FIN & TECH 的音譯,&是其中的關鍵字,象徵「樞紐」的角色,連結金融與科技,而將&(AND)的英文字母反過來看就是DNA,代表金融與科技的基因透過芬恩特的連結轉化,相互鍵接融合,共創台灣金融創新、成長、進化的新未來[54]。
金融研訓院表示,在董事長洪茂蔚和院長黃崇哲努力推動下[55],「芬恩特」將以金融業的需求為出發點,優先邀請銀行成為會員機構,初期以「防禦型」的「基礎建設」為重點,探討議題「資訊安全」、「監理(法遵)科技」、「智慧風控」等三大主軸。藉由培訓、專案、座談交流和人才媒合等,協助會員機構廣納專業人才,並透過聯合開發、採購,協助會員機構以合理成本取得資訊技術解決方案[55]。
金融基測
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56]:先測驗各個想要想要加入銀行體系的學生、新鮮人等的金融業基本能力,以及特殊專業像是擅長洗錢防制法或法遵者所需能力等。各銀行依此可開出門檻,像是要求金融基測要A級以上,銀行只要進行面試即可。[57]台灣金融研訓院推出的「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 (Fundamental Integrated Test for Banking and Finance),簡稱金融基測 (FIT),為減輕求職者多次準備銀行就業考試的壓力與負擔,參考類似入學考試的概念,針對銀行招考新進行員較常出現之考試科目作一整合。[58]應試者不限資格,黃崇哲說,「我希望高職就來考,高職生證明能力夠,18歲就可以被錄用」。[56]
2020年2月22日,金融研訓院舉行第一屆「金融基測」,當時正值 COVID-19 疫情延燒,有考生不滿投訴媒體[59]。考生不滿指控,連考選部所辦理的考試都決定延期,金融研訓院竟沒有任何因應措施,實在令人錯愕;再來,若要求退費須提供醫師診斷證明書,該考生也質疑,診斷證明應為何也未明確指示;最後仍是擔憂,若有考生隱瞞病情或者抱病前往,是否有爆發群聚感染的風險。[57]
金融研訓院金融測驗中心所長楊博凱解釋,目前政府沒有禁止相關活動,因此照常舉辦。考試當天防疫措施包括,開放考生戴口罩應試,現場也會提供酒精消除;考生進入考場前需逐一量體溫,若有體溫過高者一律禁止入場,並當場退費。至於退費資格,楊博凱表示,若有相關旅遊史、感染者接觸史有感染之虞者,或是需要自主健康管理、居家隔離等,只要提出相關證明即可退費。另外,若是有醫師診斷證明出現寒顫高燒、劇烈咳嗽、咳膿痰、呼吸喘、胸痛等COVID-19症狀者,也可以全額退費。若無以上證明,仍有疑慮不願參與本屆考試的考生則無法退費,預計最高損失2000元的報名費。[57][59]
金融高階主管儲訓計畫
為促進台灣金融業高階經營人才養成,台灣金融研訓院自2011年起辦理「金融高階主管儲訓計畫(LEAP)」,培育我國金融專業高階人才,推動各項前瞻金融業務,促進我國金融創新發展[60][61][62]。金融高階主管儲訓計畫(LEAP)被譽為「金融將官育成班」,是由金管會、財政部共同監督,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台灣金融研訓院負責執行[63],此項計畫的課程模組有金融產業關鍵趨勢,策略執行與效能改善,變革管理與組織的轉型,學費支出一半是銀行付,一半是銀行公會付,研訓院表示,對銀行是一項成本支出,因此對受訓者亦有期待,未來要更高一層樓。2013年結訓成績第一名的中央銀行外匯局葉牧青說,多數同學結業後即被機構賦與重要任務[63]。
世界投資者週
WIW世界投資者週活動是由國際證券監理組織(IOSCO) 主導策劃,自2017年起,訂定每年10月第一週為「世界投資者週」,以串聯各國投資理財智慧與能量,提升一般投資者金融素養,加強投資者教育及保護意識[64]。第二屆由臺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FPAT)、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公會(SITCA)、中華民國退休基金協會(PFA)、台灣金融研訓院(TABF)、台灣金融分析專業人員協會(CFA Society Taiwan)、台灣不動產投資協會(CCIM)共同聯合舉辦[64]。
由於新冠肺炎疫情引發全球經濟重大衝擊,世界投資者週在台灣更肩負起於幫助民眾了解市場投資發展趨勢與理財教育雙重責任[64]。台灣金融研訓院院長黃崇哲提到,在後疫情時代,全球各國無限QE(量化寬鬆)政策下,帶來市場泡沫化疑慮、助長殭屍企業、擴大貧富差距、和龐大的資產負債表、通膨政策定位不穩等都是未來的隱憂,而建議對策就是投資人須針對投資標的謹慎評估、生涯重新規劃、建立避險機制,和市場國家機制調整等,以減低無限QE下帶來的潛在風險[65]。
師資問題
律師看法
兆信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杜孟真在臉書發文,質疑金融研訓院的證券化課程講座「有騙子」。因為這人學經歷撲朔迷離、高度合理懷疑不實,但口才太好,連她也差點被騙,「騙我不成,改匿名恐嚇他人,並且毀謗我。」杜孟真表示,這人後來遭士林地檢署恐嚇罪緩起訴,沒想到,還以「授課」方式把「投資」講的頭頭是道,好像也只能用講課方式「呼嚨」人,現實市場是騙子、沒錢、沒人脈很容易被拆穿,當講師就隨便他唬,但開在金融研訓院,金融研訓院怎麼對講座做KYC調查?杜孟真強調,在中國講課賣課程就算了,但敢開在台北,讓她的正義感無法容忍。《放言》訪問杜孟真,她透過秘書表示,有講座不夠格、素行不良,「小圈子的騙投資但沒成功」,建議講座講證券化投資實務及資本市場課程不夠格,「金融研訓院應該對講座資歷多做KYC」。向她追問講師是誰,杜孟真表示,不方便透露;當晚再度臉書重申,是指「有些講座的資歷、經歷是有問題的,也能包裝自己在這開課講證券化投資,這樣不ok,把研訓院的credit給刷了,增加騙子credit。」[66]
《放言》訪問金融研訓院院長黃崇哲,他強調,金融研訓院是業界進修的重要平台,引薦最新趨勢發展,提供金融業學習、交流,對講師甄選有一定程序,包括學歷、教學經驗、專業、表達、試教,「人格紀錄不在內,因為涉及個資法」;黃崇哲指出,因為該院一年有兩三千位老師要做技能教授,社會人士願意幫忙查核、關心是好事。黃崇哲表示,這是藉機向各界闡述金融研訓院組織概況的好時機,主要業務有開訓練課,還有協助公家機關招考,他笑答:「有人說是補習班,也有人說是斂財機構,特別考五六次都沒過的人,會在網路上這麼說。」他指出,維護公平性是金融研訓院的原則,我們雖然不是公務機關的一部分,但預算送立法院,財務收入、政策方向有無符合當初設立目標等,都還是會被監督。[66]
三倍券爭議
中央發振興三倍券,台北市長柯文哲開嗆:「坦白講,在座所有的經濟學家,只要有念書的都知道,這次振興券是完全沒有用的,對產業一點振興的效果都沒有。」柯文哲表示:「如果不服氣的話,如果中央政府,有辦法找到有頭有臉的經濟學家,願意替他背書說有效非常歡迎。」柯文哲又說:「我已經拿我的悠遊卡去登記了,大概算一算5個半月花3000塊,我一定不會多買,我就是把平常要消費的,所以那個叫剛性消費,就好像強心劑稀釋1000倍,每天慢慢滴,跟強心劑一針打下去效果不一樣,所以現在很像強心劑稀釋100倍,花5個半月慢慢滴。」[67]
對此金融研訓院副研究員陳鴻達回應:「效果應該是可預期的,雖然設計上有點麻煩,但這個麻煩就是為了刺激後續的『乘數效果』。我們剛好有一個對照組,就是美國川普,他是很單純的發支票發現金,所以結果錢存起來、銀行存起來,大家消費沒有增加。」陳鴻達回覆:「一般民眾為了搶企業的加碼,就會很快去搶這種東西,就不會發生那種事情,術業有專攻假如說醫學的,當然柯市長醫學博士講話一言九鼎,但是醫學之外的東西,他可能也是需要多聽各方的意見。」[67]
針對該篇報導,PTT網友找出陳鴻達所講述的美國振興狀況回文表示,表示陳所說的完全不是事實「這個人,為了要護航,連川普發錢使儲蓄率下降都要抹」,更直言嗆陳「這是哪裡來的路人?金融研訓院?金融研訓院現在是找路人來當研究員是不是?瞎掰一通 就可以了?」亦有熱心網友翻出陳鴻達的學經歷,由於多偏向公共行政體系,又曾任李應元國會辦公室主任,引起其他網友熱烈回應「就沒良心沒風骨的綠色御用學者吧」、「原來是個沒讀過經濟的經濟研究員」、「名字遮起來我還以為是連XX(意指連勝文競選台北市長時期曾自稱財經專家)」。網友也感嘆「當年馬英九發消費券被民進黨罵,怎麼作一樣的事,現在就不能批評民進黨了?」民進黨執政不力,卻找些非關領域的「專家」照本宣科,再搭配媒體機器打擊政敵,也難怪會有人感慨「國民黨作不好大家罵、民進黨作不好罵大家」。[68]
反詐騙教育
根據統計,台灣一天至少有約100起詐財案件,金額從數萬元至上百萬元不等,讓人防不勝防,再小心也有可能成為詐騙集團的鎖定對象。日新月異的詐騙手法,在你求職或貸款都有可能被詐騙,甚至連投資都可能落入詐騙集團的陷阱裡。三立《全民金融通》節目邀請了金融研訓院顧問藍弋丰、財經專家黃世聰,教上班族如何保障自己財產與安全。藍弋丰提及,現在詐騙的方式推陳出新,過去電話詐騙只是亂編故事矇騙。但隨著網路發達,詐騙集團近年透過各種管道竊取個資,掌握民眾更多個人訊息,讓民眾失去戒心防不勝防。但無論怎麼編故事,最後都一定會要你去ATM匯錢,這時就要有警覺。謹記「反詐騙三步驟」:1、不隨便提供個人資料;2、不聽從他人指示操作ATM;3、不理會來路不明的電話或訊息。避免被騙。[69]
事件
民進黨籍立委余宛如質疑[70][71],研訓院除了銀行新進人員招聘作業外,修飛機、抄水表、鐵路營運、裝修、化驗……等無「試」不包等,與金融一點關係都沒有的新進人員招募,也是由研訓院辦理,研訓院測驗業務真是包山包海[72]。據媒體報導,金融研訓院每年考照人數都在10萬人以上,若保守估計每人報名費、教材費約新台幣1000元計算,收入就有億元之譜,時常被外界挖苦是專業「金融補習班」。更不用說這些公國營企業考試的報名費都在千元上下。[73]
根據立法委員余宛如辦公室統計,金管會旗下7家財團法人年度的人事費用預算,其中金融研訓院雖然只有74.2萬,但其用人數包含60名助理和58名時薪助理。如果扣掉這部分,以其董事長和院長(視為總經理)的年薪在7家財團法人中排名居次來看,員工的薪水應該也不會不如人[74]。這7家財團法人都是由政府委託授權執行相關業務,擁有準公權力,又具獨占性質,經費來源多由政府補助,或政策規定的規費收入等,並不需要面對市場的競爭。員工領高於業界,甚至中高階公務員的薪水,無怪乎引人非議。提到董事長和總經理的薪水,部分財團法人董事長為兼任,只領車馬費或開會津貼;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的兩位高層領最多,一年收入分別有359萬和327萬,其次是金融研訓院的246萬和(院長)241萬。[75]
集團舞弊
金融研訓院驚傳電子舞弊集團連續作案多年[76]。據報導,舞弊集團主導人為陳進福、陳文琪兄弟,兩人已是累犯,除了大學指考舞弊案外,曾涉及多起國營事業招考,從台灣銀行、中油到台電都是他們舞弊的承攬範圍,橫行北中南各大國營事業考場,還曾在同一天南、北同步進行舞弊,多年下來累積不法所得難以估計。即便該舞弊集團涉及多起舞弊事件,但因國營事業招考並非由考試院辦理,不屬於國家考試,代表這類的案件皆不適用《刑法》第137條妨害考試罪,警方也沒有法源可以執行強制作為,僅有考試單位向舞弊者提出民事訴訟一途。因此,在無直接法源可管的前提下,舞弊集團得以在法律漏洞下持續壯大。[77]
2020年6月9日,高雄地檢署起訴史上最大國營事業代考舞弊案,起訴6名主嫌以外,所有靠作弊考上國營事業的人都將被解雇。據調查,有人花百萬元考上中鋼但因程度太差,試用不及格被刷掉;有人貸款一百萬元作弊考上中油,向女友求婚成功,東窗事發後丟了飯碗還負債。高雄檢方起訴6名主嫌犯,另針對43名槍手、考生、考生家長及集團其他成員給予緩起訴處分。辦案人員指出,蒐證時目睹別的考生因第二試表現不佳痛哭,批評找槍手代考是一場不公平的競賽,決心要偵破案件,還給其他考生公道。其中黃耀進、陳聰良、陳涵穎等5人自白犯罪、配合偵查,檢方建請法院輕判或緩刑,黃姓仲介否認犯行,建請從重量刑。[78]
高雄地檢署、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79]查獲黃姓中油員工為首的最大代考舞弊集團,以每人百萬元前後不等代價,協助29人違法代考國營事業或警專,不法獲利達5358萬多元。欣見相關單位查弊有成,只是舞弊集團只是冰山一角。至於那些藏在現有制度中的舞弊,又該如何?這些舞弊集團從變造身分證件到代考,從而獲利甚鉅,固然不法可恨。但窩藏在制度上的舞弊勾結,卻鮮少見媒體批露或相關單位徹查,如考試委員在補習班或學校兼職或賣書,甚或典試委員就直接洩題舞弊護航特定學生,讓學生全數考取等等情形[80]。因此,即便國考被視為最公平的取才方式,但廢除考試院的聲浪從未斷過,因為舞弊就安然大方地藏在考試制度內,不管是難以預防或消除,總之,主管公平取才的考試院,內部就已被特定人士用不公平、取巧的方式洩題、賣題或賣書以獲利,這豈不諷刺?[81]
臺灣銀行
臺灣銀行招考發生電子舞弊事件,因為月薪3萬2,錄取70個人,卻吸引5千多人報名,舞弊集團以至少50萬元的高價,吸引22名考生上門。[82]
警方表示,有民眾向台灣金融研訓院檢舉,指有電子舞弊集團準備在他們接受委託辦理的「台灣銀行九十七年新進人員甄試」集體舞弊。由於檢舉信函直接寫出該舞弊集團考試時間及準備下榻飯店名稱,並對進住時間及舞弊方式清楚載明,電信警察隊立刻派員前往信中所指的萬華區麒麟飯店,果然發現有大批考生集體進住該飯店,隨即展開跟監並清查舞弊集團成員及考生身分,也報請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張紹斌指揮偵辦。警政署電信警察隊除逮捕舞弊集團首腦陳進福等15人外,另在考場逮捕就讀台大、成大等財經研究所的4名槍手,及22名涉嫌舞弊的考生,並從他們身上搜出以束腹帶綁在身上的耳機、線圈、接收器及微型耳機等舞弊證物,由於這項考試並非國家考試,警方訊後依偽造文書罪嫌將41人移送法辦。[83]
中國鋼鐵
高雄地檢署獲報查出,高雄黃姓男子等5人參加中國鋼鐵新進人員甄試,竟涉嫌偷戴無線耳機及手機,舞弊集團第一時間電話通報解答,不過第二節考試時被監考人員抓包。檢方認為,5人試圖作弊謀得職位,縱使測驗時就遭查獲,仍已犯詐欺得利未遂罪嫌,依法起訴。黃姓男子等5人應訊時都坦承犯行,供出順利考取的代價為100萬到130萬元;檢方依學術見解、判例後認為,若考試作弊來獲取工作,使雇主聘僱到與預期能力不符者,還須付出薪資,有財產上損害,作弊者獲得這份職位與薪水也屬不法所得,構成詐欺得利未遂罪嫌。[84]
黃姓、邱黃姓男子2017年參加中鋼新進人員甄試高雄場,遭控涉利用電子設備作弊,結果被試務人員當場抓包。中鋼事後提告詐欺,5人審理時承認作弊,但辯稱還有第二試的面試,還無法確定是否錄取,應不構成詐欺得利未遂罪嫌;一審法官認為中鋼考試的初試成績就占60%,對於錄取有決定性影響,認定舞弊行為已屬著手實行「施用詐術」,黃姓男子及邱黃姓男子判拘役,另3人因達成和解,皆宣告緩刑。中鋼及受委託辦理考試的金融研訓院,另還主張作弊的行為,讓社會大眾質疑2家公司的專業,減損信譽,金融研訓院為防堵舞弊還需更新設備、增加巡場人力等成本,也因此減少承辦考試的機會,要求2人分別賠50萬元。[85]
黃姓男子、邱黃姓男子上訴後,辯稱2人原本就在中鋼的子公司工作,工作地點也在中鋼,對中鋼的工作都能完成,並不屬詐欺得利;二審合議庭認為,縱使用作弊的方式取得職務,薪資也是勞力付出的工作所得,是「職務上所獲利益」,薪資所得與勞力付出是直接關係,薪資所得與考試作弊是間接關係,不能因此認定考試作弊階段就觸犯詐欺得利罪。但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為,即使靠作弊錄取職務,薪水也是因工作、勞力付出取得,薪資所得與考試只屬間接關係,改判無罪確定。[85]
法務見解
然而,法律界並不如此認為。事實上,不時出現偽造學歷、畢業證書報考教師等工作的案例,但不具名的法官強調,假學歷構成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但執行教書職務者,也是付出勞力取得薪資,鮮少被依「詐欺罪」判刑,和中鋼案相似,有前例可循。[86]
律師
明永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絲漢德表示,中鋼委託金融研訓院舉辦的甄試,並非國家考試,違反《公務人員考試法》才構成刑罰,「民間考試舞弊,非刑事責任,而屬於民事案件。」此外,詐欺罪的構成要件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但中鋼外包員工是以勞力付出獲得薪資,不算詐欺。絲漢德舉前立委李慶安的雙重國籍詐欺案為例,李慶安被檢察官依詐欺罪起訴,但高院卻認為,李慶安取得公職身分雖違法,但擔任市議員和立委期間,沒有被撤銷或解除職務,取得逾億元薪水和各項費用都於法有據,不是詐欺取得,因此被判無罪。中鋼的案件,也是類似概念。[86]
律師林俊峰則強調,中鋼員工不是公務人員,就屬於民事問題,中鋼可提告損害賠償的民事官司,且刑法有其「謙抑性」,是防止犯罪的最後手段,而非所有違法事項,都要用刑法加以處罰,「中鋼可以《勞基法》予以解僱,且控告舞弊者已達殺雞儆猴的目的,也可遏止舞弊歪風。」「既然國營事業考試非國家考試,法官採罪疑唯輕,對被告採有利判決,並不是錯誤。」林俊峰建議,若各界認為國營事業考試的程度應等同公務人員,應該修法,實施詐術就以刑法處理,才有判罰空間。[86]
檢方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日前破獲一起國營事業及專科警員班等考試代考舞弊集團,該集團至少代考二十九次,犯罪所得高達新台幣五千多萬元,全案依刑法第212條變造特種文書、第339之4條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得利等罪起訴。檢察官認定代考集團與考生等共犯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同法第75條第1、2項變造國民身分證、刑法第212條變造特種文書、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得利既遂、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得利未遂等罪嫌,並將犯案主嫌等多人予以起訴,至於涉案考生及槍手等,另為緩起訴處分。[87]
後續
2021年,中鋼委託國立中山大學辦理新進人員招考,為嚴防舞弊情事,中山大學副校長黃義佑拜會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組長黃元冠,研商各種防弊策略與措施。為防堵代考槍手違規事件再發生,代辦的國立中山大學與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共同宣示,已備妥防止電子、代考等舞弊措施,檢察官視情況隨時採取強力偵查作為,維護招考公平性。中鋼表示,此次特別要求考生報名時上傳兩個月內大頭照、考試時還要攜帶雙證件和入場通知書應考,僅能使用實體指針手錶,全程也將以電子設備偵測及協調加派NCC偵防車等方式防止舞弊。未來若查獲新進人員舞弊,將立即終止勞動契約並提告。[88]
台灣中油
有關台灣中油考試經調查確認有集團舞弊,管碧玲痛批金融研訓院信用徹底破產!所辦政府及相關機構招考應徹查嚴辦。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批評,該深度清創就要徹查到底,儘速回復考試的公平性。管碧玲於3月6日質詢時,即出示陳情人提供的對話紀錄及相關資料,顯示槍手表現出斬釘截鐵保証錄取的態勢,管碧玲說:『那種態勢,顯示出的絕對的把握,令我懷疑弊端絕非單一事件』;而當時陳情人原擔心向中油檢舉被吃案,她在質詢時即強烈要求:[89]
中油公司[90]委託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舉辦徵人考試,監考人員抓到劉姓考生作弊後,中油等以名譽受損為理由,打官司要求他各賠償10萬元,高雄地院認為劉被「當場查獲」,各界對中油等維持考試的公正性及防弊措施讚譽有加,不會影響商譽,因此判決劉不用賠。承辦法官調查,縱認劉姓考生行為有違反善良風俗,但他作弊被試務人員「當場查獲」,一般人理當對考試公平進行及防弊,給予正面評價,對於中油等原告的信譽或社會評價,應有增無減,判決中油等敗訴。[91]
中油政風處進一步調查,經過檢舉人及污點證人提供情資,歷經長達半年追查,查出以陳進福為首的「阿樂電子舞弊集團」恐涉入其中,作弊手法也愈來愈高超。污點證人供稱,電子舞弊集團會透過睦鄰名額或之前護航考上的涉案人「像老鼠會」一樣鎖定目標,事前收取每人新台幣120萬元的本票,等考上後再付款,參與舞弊考生需自行準備沒有使用紀錄的兩張行動電話預付卡,考前一天由集團提供電子舞弊器材,並集體投宿高雄85大樓進行「勤前教育」。[92]
監察院報告
國營事業員工薪資、福利及工作保障大多比照公務人員,工作穩定,每逢國營事業員工招考,均有逾萬人報考,競爭激烈,招致舞弊集團覬覦,監察委員陳小紅、劉德勳進行深入調查。[93]
調查報告亦指出,中油公司歷年委託台灣金融研訓院辦理甄試,均未簽訂契約文件,有關委託標的、價金給付、履約責任、履約管理等相關規定,付諸闕如;經濟部對於各事業機構辦理甄試所進行之原則性審查,認知有誤,致所屬各事業機構委託方式明顯有間,經濟部應本於權責儘速研酌釐清,並評估各國營事業單位統一辦理員工招聘方式之可行性。該報告並指陳,鑒於國營事業招考非屬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經查獲舞弊,僅得依各該考試規則取消應考人資格,對舞弊集團亦無法可罰,難以達到嚇阻作用,肇致該等考試易再三淪為舞弊集團之目標。行政院亟應會同辦理國營事業招考之相關部會,妥謀對策,並進行滾動式檢討,避免再次發生舞弊事件,俾確保考試掄才之公平性。[94]
後續
中油發言人畢淑蒨告訴中央通訊社記者,106年招考人數較往年高出許多,主要因應一例一休上路,增補今年、明年所需人力及遞補今年離退人力。跟過去兩年招考人數相比,104年為644人,105年僅779名,今年招考人數大幅增加。為防止舞弊事件再現,畢淑蒨說,這次考試作業首度依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由松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辦。招考過程會加強電子偵防舞弊措施,增加非選擇題,要求考生繳交近兩個月照片、攜帶雙證件應試。[95]
台灣電力公司
2017年7月15日,台灣電力公司雇員招考在高雄三信家商試場傳出考生涉嫌舞弊,其實國營事業招考傳出舞弊案不只第一次,承辦招考的台灣金融研訓院也宣稱暫緩繼續協助辦理。[96]經中油、台電和高雄市刑大合力抓弊,查獲5名嫌疑人,持續追查共犯中,國營事業恐早已成為電子舞弊集團獲取暴利的目標。[92]
其實近年爆出多起國營事業雇員招考重大舞弊案,承辦國營企業招考的台灣金融研訓院遭外界質疑,副院長黃崇哲辯解,為了對努力應試的考生負責,擬對舞弊者提訟,也將暫停承辦國營事業招考。不過,國營事業雇員招考採線上報名,准考證上沒有照片,加上考場現場核對考生身分的證件之一健保卡「就算遺失,重申辦也很簡單」,槍手代考時有所聞,不僅網友議論紛紛,一位中油公司高層認為,「研訓院從源頭就沒有好好把關」。[96]
考試不公
考試爭議試題由金融研訓院聘任專家學者解釋,金融研訓院依該專家學者說法判定。釋疑過程不見有公正、「透明」第三方審視疑議者和釋疑者雙方論點及佐證資料以裁判。[97]
臺灣菸酒公司
臺灣菸酒公司委託金融研訓院代辦招考,日前舉辦新進人員甄試筆試,報考鍋爐技術員及冷凍技術員職缺的44名考生須考的工程力學考科,40題中竟有26題在題號前印上答案,等同狂送65分,遭考生質疑早就「內部洩題」。台酒昨表示,承辦考試的台灣金融研訓院已發現錯誤,研議全數送分或該科重考。金融研訓院為台灣首家同時通過「ISO9001」及「ISO27001」國際認證之專業試務機構,承辦國營事業、金融業等行業招考行之有年,該次首傳出包,記者並同時無法取得金融研訓院回應。[98]
網友wakalulu在台大批踢踢留言指:「前天參加台酒考試,考工程力學時,發現考卷上40題中,前26題都有答案印在題號前,還以為是考到頭昏眼花,不過計算過大部分題目答案都和印製答案相同,證明是金融研訓院搞出烏龍,以每題2.5分計算,等於狂送考生65分,懷疑會不會『早就內部洩題了。』」該文貼出後引發網友熱烈回應,有網友批評:「這看起來真的很像內定!」還有網友嘆:「這太扯啦!我之前考郵局都沒有這麼爽啊!」[98]
土地銀行
土地銀行徵分行理專引起爭議,民眾何先生投訴指出,今日面試50人卻有30人無預警遭告知「金融模組化證照資格不符需求」當場未面試離開,被請回的何先生大罵「來陰的!」申訴文字在PTT網站上洗板,土銀指出,甄試簡章、學歷資格都有寫清楚,學歷要求國內外專科、學士以上,且要「測驗合格證明書」,遊戲規則應該看清楚。晚間八點多另有讀者W先生也表示,土銀除了理專甄試不接受模組化測驗合格的結果以外,他自己報考5職等的一般金融人員也在面試關卡受挫,但金管會明明有解釋函指出模組化測驗合格具同等效力為何不能接受同等面試。[99]
台灣中油
嘉義王先生說,今年花費1000元報名參加台灣中油105年僱用人員甄試考試,報名煉製類考試,以台中市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證書報考,12月初收到第一試筆試結果通知書,得知自己可以參加第二試口試時,相當興奮,因為已努力多年,終於可以參加口試審查。王先生表示,12月17日前往指定考場考試出示學力證明文件時,竟遭現場試務人員阻擋,指稱他提供的並非是高中、職畢業證書,與簡章規定不符[100],因此不予入場應試,讓他相當氣憤,事後向台中市教育局詢問,證明他持有的台中市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證書具有效力,與技術型高中(高職)相關類科畢業證書為同等資格,不滿抱怨「明明就是使用同等學力資格報考,連考試的機會都不給,太惡劣!」[101]
台中市教育局社會教育科王科長表示,依《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經學力鑑定考試通過,並取得證書者,證書就具有普通型高中與技術型高中相關類科畢業證書同等資格,一般來說國家考試類型考試都會接受同等學力證書,此案確實容易引發爭議。[101]
立法院
法規
刑法第137條修正草案
賴瑞隆鑒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金融研訓院辦理105年僱用人員甄試時,疑似發生舞弊事件。台灣中油公司於錄取名單公告後,陸續接獲多位民眾檢舉本次甄試高雄地區睦鄰類之錄取考生涉有舞弊嫌疑,隨即於新進人員報到日,針對部分錄取考生進行基本實力測試,測試結果發現部分考生成績與錄取成績差異較大,引發爭議,為維護考試公平性和其他考生權益。爰要求經濟部針對國營事業委託台灣金融研訓院辦理考試發生爭議事件進行調查,是否有人謀不臧情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102]
立法委員楊曜、鍾孔炤、邱志偉、蘇震清等 16 人,鑑於現行國營事業考試,因不屬考試法規範圍,致使舞弊情形無法以刑法嚇阻,造成社會觀感不佳,該弊端並遭監察院要求國營事業檢討相關規範。為確保公正公平,並嚇阻舞弊情事,特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103],將國營事業招考考試,納入刑法中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處罰之範圍。[104]
身份問題
中油僱員甄試傳出舞弊,中油呼籲修法,將國營事業納入國家考試範圍,考選部主秘蘇秋遠表示考選部辦理的考試,是依照憲法86條規定的兩種身分,如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跟專技執業資格考試。蘇秋遠強調,中油早期確實有公務人員,適用通過國考資格。但中油等國營企業已經實行公司法多年,人員任用適用勞保,並非公務人員。[105]
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應另以法律定之。在此項法律制定前,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公營事業人員無從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行政院於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二十三日核定修正發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有關訂定分等限齡退休標準之規定,在公營事業人員任用及退休法律制定前,乃為促進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人事新陳代謝及企業化經營而設,不生牴觸憲法問題,惟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及退休,關係此等人員之權利義務,仍應從速以法律定之。[106]
公營事業人員可透過公務員法規或是私法上勞動契約任用人員,其與所服務公營事業間之法律關係,會產生「公法上職務關係」以及「私法上勞動關係」兩種類型[107]。原則上在公、私法二元區分之法律體系下,此兩類身分應無互相干涉之可能,但我國勞動基準法創設了所謂「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此一特殊身分類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以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第84條)[108]。所謂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是指:依各項公務員人事法令任用、派用、聘用、遴用而於本法第3條所定各業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員(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109][110]。
肄業報考之資格認定
《中華民國教育程度及學科標準分類》 參、教育程度標準分類,肄業在條文中是指「在學者」,以及「曾入學而中途輟學者」。[111]內政部人口統計係以未具國小教育程度者為不識字或自修人口,其登錄則依據內政部與教育部會銜修訂的「教育程度查記作業要點[112]」。此要點對相關的教育程度用語則有以下的定義:「肄業」係指曾在正式學校求學而中途輟學、休學者、正在學校求學之學生、在成教班高級班結業者,或在實用技能班結業但資格考驗未及格者。[113]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十四條所稱職業學校、高級中學,包括其他同等之學校。」[114]第2項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依修習系、科,取得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相當類科之應考資格。但依法律規定或因用人機關業務性質之需要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者,應具有各該類科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是以,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或二專以上肄業持有證明文件(學生證)者,符合公務人員普考或相當之四等考試之應考資格規定。[115]
中華民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6.01.29.八十六局力字第03981號函,要旨:「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以約僱人員進用時,得視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同等學力,據以辦理進用支薪,請查照轉知所屬機關學校辦理。」[116]規範基礎《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八條,第1項規定:「約僱人員之報酬應視工作之職責程度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認定支給報酬之等別及薪點,折合通用貨幣後於僱用契約中訂定之。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如附件。」第2項規定:「各機關進用約僱人員,除就具擬任職務相關職前年資另有規定者外,依其僱用計畫表所列薪點範圍內最低薪點起支。」[117]
該院認定標準不一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金融研訓院辦理 108 年度新進工員甄試簡章記載:「限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118]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51期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筆試應試說明手冊則記載:「註:1、具有大學、獨立學院、三年制或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以上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以上肄業有證明文件者及在學生持有學生證(有蓋註冊章)者,視同高級中學畢業。」[119]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度新進工員甄試簡章改為:「5.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或二專以上學校肄業,持有修(肄)業證明文件。」、「6.大學、獨立學院三年級以上肄業,持有修(肄)業證明文件。」[120]
所謂依法任用之人員,係指「由公營事業機構或其所主管機關依相關公務人員或事業人員任用法律逕行任用、定有官等,並與任用機關發生公法上職務與忠誠關係之現職事業服務人員」而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復規定:「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據此,立法者似有意排除公務人員任用法於公營事業人員之適用,而將其列為依其他法律特別任用之「特別職公務員」。此類公營事業人員不同於依法任用之人員,其與公營事業或其主管機關間之約聘僱關係,並非基於單方之任命行為,毋寧係基於契約而形成。在民營化歷程上,公營事業組織私法化之目的大多僅是為將來移轉民營預作準備而已。從任務法之觀點,由於此等民營化類型並無涉於行政任務向私人釋出,國家並未有任何任務負擔上之減輕,故屬於「不真正民營化」。按私法人僅有在行政機關依照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委託其行使公權力之範圍內,可例外的被擬制為行政機關。此等法制以及行政組織法學理所共同肯認之行政機關認定基準,對於私法組織形式之公營事業亦有適用餘地。關於公營事業人員不服資遣處分之法律救濟途徑,隨公營事業人員與事業機構間身分法律關係之不同而有異。若係依勞動契約雇用之員工遭到資遣,則勞工對終止勞動契約之資遣不服者,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相關規定尋求爭議解決。至於資遣之對象若為公營事業人員中依法任用之員工者,則主管機關對其所為之資遣處分因其足生終止公法上職務關係之法律效果,自屬人事行政處分。作者認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九條以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二條之立法目的應屬一致,皆在於處理公務人員因非可歸因於己之事由而遭裁減時,其公法上的職務關係是否以及如何維繫的問題。從而,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九條排除於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其他法律」範疇之外,使轉任優先適用於資遣,應是較符合法規範體系以及人民服公職權保障旨趣的操作方式。綜上所述,在公營事業組織私法化時,為減少人事費用支出以及增加用人彈性空間,對於具任用資格之事業人員而言,應以「轉任」取代資遣,使公務人員不致因不可歸因於己之事由而必須提前終止與國家之公法上職務關係。[121]
金研院承辦考試之適用
109年農田水利新進人員招考,由於本次考試試務工作委託台灣金融研訓院辦理[122]。《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123]《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規定:「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第3條:「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124]《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125]
《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126],包括服務於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之職員(含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警察、現役軍(士)官、依法令從事公務之義務役士兵、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含受有俸給代表民股之董事或監察人,惟不包括純勞工),以及擔任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且受有俸給之官股董事[127]。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101年度
- 考試工作費支給標準較考選部高出甚多,有增加委託辦理機構支出及應考人負擔之虞,宜參照考選部所訂標準支給[128]
- 101年度增加研究人員10人,惟預計研究量並未相對增加,且仍編列委外研究經費100萬元,有欠妥適[128]
- 台灣銀行家雜誌收支短絀金額甚高,宜積極擴增廣告收入,以達收支平衡目標[128]
- 服裝費用編列單價超過標準,且未依規定統一製發,建議減列51萬5千元[128]
- 該中心除薪資及獎金比照金融機構採單一薪俸制度外,尚有多項優於一般行政機關之給與或福利,顯欠妥適[128]
- 收入主要來自於公權力之授予,非該院努力營運成果所致,惟員工卻比照國營事業核發4.6個月薪給之經營績效獎金,顯有未當[128]
102年度
- 考試工作費支給標準較考選部為高,為利財務穩健發展,宜參照考選部所訂標準支給[129]
- 訓練課程招生人數呈減少之趨勢,且部分訓練業務計畫之執行績效欠佳,允宜積極檢討因應[129]
- 台灣銀行家雜誌收支短絀金額甚高,宜積極擴增廣告收入,以利收支平衡[129]
- 101年度列有「大陸金融研究中心」設立計畫及預算,惟未依原規畫於下半年執行,顯示內部組織之設立規畫及預算編列欠嚴謹[129]
- 該院除薪資及獎金比照金融機構採單一薪俸制度外,尚有多項優於一般公務機關之給與或福利,顯欠妥適[129]
- 代辦國際證照測驗報名人數呈逐年減少之趨勢,難以達成辦理測驗之預期目標,宜積極檢討改善[129]
- 部分金融研訓叢書銷售情形不佳,允宜持續推廣行銷,以增裕收入[129]
103年度
- 部分線上課程參訓人次偏低,有偏離市場需求之虞,難以達成推廣多元化學習之目標,允宜檢討改善[130]
- 出版品海外授權推廣之績效欠佳,允宜加強推廣,以增裕收入[130]
- 委辦測驗預計報考人數較以前年度減少,惟命題及閱卷費等支出卻不減反增,核有未妥,允宜酌予減列[130]
- 公共關係費與首長特別費性質相似,而103年度公務機關之首長特別費編列標準已調降,建議比照酌予減列,以為撙節[130]
- 訓練課程招生人數呈減少之趨勢,且部分訓練業務計畫之執行績效欠佳,允宜積極檢討因應[130]
- 台灣銀行家雜誌收支短絀金額甚高,宜積極擴增廣告及訂戶收入,以利收支平衡[130]
- 該院除薪資及獎金比照金融機構採單一薪俸制度外,尚有多項優於一般公務機關之給與或福利,顯欠妥適[130]
104年度
- 用人費用之增幅超逾收入增幅甚多,且占業務支出之比重呈逐年增加之趨勢,影響營運績效,建議酌予減列[131]
- 部分董、監事及非編制內員工納入福利費適用對象,且自強活動費編列標準未參照本院決議調降,允非妥適,建議酌予減列[131]
- 公共關係費與首長特別費性質相似,而自103年度起公務機關之首長特別費編列標準已調降,建議比照酌予減列,以為撙節[131]
- 部分線上課程參訓人次偏低,有偏離市場需求之虞,難以達成推廣多元化學習之目標,允宜檢討改善[131]
- 近年來專業能力測驗筆試報名人數大幅減少,致測驗收入減幅甚鉅,允宜檢討改善[131]
- 近年來訓練課程收入決算數均低於預算數,且東部及其他地區開班計畫不如預期,允宜積極檢討並研謀因應對策[131]
- 台灣銀行家雜誌以前年度收支短絀金額甚高,宜積極擴增廣告收入及撙節支出,以達成104年度大幅縮減短絀之目標[131]
105年度
- 研究收入占比偏低,亦無研發創新金融商品或服務方式之成功案例,允宜宜妥善運用科專計畫等研發平台,以提升研究創新能量[132]
- 部分董、監事及非編制內員工納入福利費適用對象,且健康檢查費之適用對象及編列標準與規定不符,允非妥適,建議酌予減列[132]
- 設置研訓指導委員會及基金運用督導委員會有疊床架屋之嫌,且出席費支給標準偏高,允宜檢討調降並規劃整併,以為撙節[132]
- 部分線上課程參訓人次偏低,有偏離市場需求之虞,難以達成推廣多元化學習之目標,允宜檢討改善[132]
- 近年來專業能力測驗筆試報名人數大幅減少,致測驗收入減幅甚鉅,允宜檢討改善[132]
- 我國銀行業在中國大陸投資規模日增,惟該院兩岸交流業務收入呈逐年減少之趨勢,允宜檢討改善,以協助我國業者拓展新市場[132]
- 台灣銀行家雜誌以前年度收支短絀金額甚高,宜積極擴增廣告收入及撙節支出,以達成105年度轉虧為盈之目標[132]
106年度
- 部分董事、監察人及非編制內員工納入福利費適用對象,且健康檢查費之編列對象及標準較公務人員為寬,允非妥適,建議酌予減列[133]
- 設置研訓指導委員會及基金運用督導委員會有疊床架屋之嫌,且出席費支給標準偏高,允宜檢討調降並規劃整併,以為撙節[133]
- 自家出版書籍存貨報廢損失逐年增加,且庫齡5年以上者逾2成,宜加強銷售及管理,以避免庫存閒置積壓資金[133]
- 兩岸交流業務收入逐年減少,兩岸經貿金融發展出現潛在警訊,允宜持續改善,以增進業者管理能力,且主管機關宜適時掌握兩岸金融交流動向,俾得及時因應[133]
- 歷年度金融科技課程占比甚低,允宜審酌需求適度增加並推廣,以提供金融業數位轉型所需專業知能,俾提升國際競爭力[133]
107年度
- 董事單一性別比率未達三分之一,允宜持續改善,以落實性別平等政策[134]
- 設置研訓指導委員會及基金運用督導委員會有疊床架屋之虞,且出席費支給標準偏高,允宜檢討調降並規劃整併,以為撙節[134]
- 金融測驗計畫報考人次目標尚有調增空間,允宜酌增並配合調整收支,以符實況[134]
- 兩岸交流業務收入逐年減少,經貿金融發展出現潛在警訊,允宜加強研究資訊供給,以提供業者管理助力[134]
- 近年度金融科技類課程占比雖逐年提升,惟仍未達20%,允宜審酌需求適度增加並推廣,以提供從業人員所需專業知能,俾助其因應數位趨勢[134]
108年度
- 設置研訓指導委員會及基金運用督導委員會有疊床架屋之虞,且出席費支給標準偏高,允宜檢討調降並規劃整併,以為撙節[135]
- 金融訓練發展計畫預計開辦班次及訓練人次目標訂定偏低,允宜酌增並配合調整收支,以符實況[135]
- 自家出版書籍存貨庫齡5年以上者金額及占比逐年增加,且107年底已逾3成,宜加強銷售,以避免庫存閒置積壓資金[135]
- 為提升金融科技推動綜效,「芬恩特創新聚落」計畫允宜與「金融科技創新園區」協同研訂生態圈深度發展戰略及法規調適建議,俾提供政府及產業發展之助力[135]
109年度
- 金融訓練發展計畫預計開辦班次及訓練人次目標數偏低,欠缺挑戰性,允宜酌增,俾符實況[136]
- 近年度金融測驗計畫收入超收數多逾千萬元,允宜參酌實際情形及未來趨勢增編,俾達預算管控功能[136]
- 芬恩特創新聚落成果迄今多為議題交流及訓練,允宜賡續與相關部會合作推進金融科技類型或營運組織,俾使績效更具實益[136]
- 近年度稅前賸餘預算編列過於保守,允宜參酌以前年度經營實績覈實編列[136]
11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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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選擇權大屠殺」事件,造成金管會、期貨交易所、期貨商公會、期貨商、投資人之間的對立與爭議。據聞,部分期貨商和投資人和解,分攤投資人的損失,和解者應該是接受投資人下單的期貨商營業部。因此,我想在這篇文章提示,涉嫌坑殺選擇權賣方者,被期交所賦予「造市者」角色的期貨商自營部可能也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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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都要編預算,還要對弱勢補貼,其實根本沒賺多少錢。」金融研訓院同仁也有滿腹苦水。金融研訓院由「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及「金融財務研究訓練中心」兩個單位合併,除了少數法定項目,為符合金融機構選才、業務及監理等綜合需求,近年來積極開發測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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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股銀行考試制度大變革,由台灣金融研訓院推出的「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 (Fundamental Integrated Test for Banking and Finance),簡稱金融基測(FIT),為減輕求職者多次準備銀行就業考試的壓力與負擔,參考類似入學考試的概念,針對銀行招考新進行員較常出現之考試科目作一整合,2020年起,只要取得金融基測(FIT)成績者,就能直接進入各家公股行庫的面試,目前已獲合庫、三商銀、兆豐、台企、高雄銀及上海商銀等八家銀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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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金融研訓院驚傳證券化課程有講師「素行不良」?據了解,院長黃崇哲聽聞此事「大吃一驚」,也隨即展開調查,今(10)日接受《放言》訪問時表示,「每一個人來到這裡『沒有良民證』…人格紀錄不在查核範圍」,金融研訓院事前會做講師資格審查,但聚焦在專業能力、學歷證件,課程也有錄音、錄影機制,經確認,課程正常,無人反映負面問題,但有人質疑是好事,若後續查明上課內容有明顯違規,對該名講師後續處理方式是不再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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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聰分析最常見幾類詐騙手法,如冒充公務機關說你涉案件,要盡快解決,通常撥電話回去求證,他們會有一整套SOP讓民眾受騙。網購盛行也造成很多解除分期付款或假網拍交易的詐騙越來越多。其它如傳統的小孩被綁架要贖金或盜用帳號假冒朋友,甚至網路假援交騙錢。黃世聰提醒,接到不明的電話或訊息,都務必要「停、看、聽」,才能避免被詐騙。專家提出,若對任何電話或訊息覺得可疑,可以打165反詐騙求證。若已匯錢出去,第一時間打165求證,若確定被騙就立刻打110報警,警方可以立即凍結該帳戶,避免歹徒把錢領出,之後再拿匯款證據去告對方,是可以把錢追回來的正確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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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李主任委員瑞倉、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洪董事長茂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桂董事長先農就「金融業因應人口高齡化之業務發展」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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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審金管會主管7個財團法人今年度的預算,其實綜合的問題都差不多,不外乎本身業務績效指標(KPI)不明確、部分財團法人不務本業、撈過界,而常年為外界詬病的,則是這些財團法人員工薪資普遍高出民間金融業水準一大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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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營事業招考遭到代考集團以高學歷槍手冒名考試,涉及國營事業人事進用之公平性。且本次查獲考試均屬理工技術員工項目,倘招考之技術人員因專業素養不足以操作及維護煉製事業等機械恐有影響公共安全,法務部廉政署已責成經濟部政風處、財政部政風處配合各國營事業就考招程序通盤檢討改進,務必儘速改善,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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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第一關鍵時間或以該典試委員是否有犯罪行為未定,所以不作處分,但當時卻對這些消防人員賦予公務員資格到機關服務錯誤再先;如當初認定消防考試果真涉嫌重大舞弊,基於主管機關權責就應即時處分,不發予聘任書當下重新辦理考試。而現因典試委員已被起訴懼於承當責任,卻急就章對該已服務二年之消防公務員宣布撤銷上述資格之處分失策在後。而警大對於該涉嫌洩題擔任典試委員者,由於尚未確定該典試委員罪責,亦僅止於轉任一般教師,待司法判決確定後再作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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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真要說有所改變,大概就是手法更精進了。過去要安插工作或官位是「提錢辦理」,現在卻是以選舉當平台。所以安排工作不用「提錢辦理」,但選舉一到,職位相對應的政治獻金就該送上。為保住工作,捐出政治獻金就像買保險一樣,既正大光明又理所當然,兩者共生共利,說好聽一點叫雙贏,說難聽一點叫共犯結構,當然也可以叫歷史共業,只要全國上下持續擴大進行,未來除罪就可一次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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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起案件是由集團主嫌尋找有意參加國營事業考試或專科警員班招生考試而有代考需求的民眾,收取約百萬元不等之價碼代為進行考試。並藉由跟考生收取相關證件,替換代考槍手大頭照後,申請補發證件,再由槍手持變造之證件進行考試,使監考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是考生本人實際應考,致影響考試結果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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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員工之薪資、福利及工作保障大多比照公務人員,工作穩定,以致每逢國營事業員工招考,均有逾萬人報考,競爭之激烈更招致舞弊集團覬覦,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民國(下同)105年舉辦之僱用人員甄試(下稱系爭甄試)即傳出舞弊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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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銀人事部門主管表示,招生簡章已明列要有「合格證明書」才能符合資格應試,梁姓經理說:「已經寫明應徵者要具備大學正式學歷,結果一直有人說具備同等學歷想參加考試,明顯不符合應試規定,因此不予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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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管機關認可之高中、高職學校畢業持有證書者。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視同具有同等學力。註: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第二試測驗當天應出具前項證明,否則不得入場應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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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另依甄試簡章規定,如涉有不法情事妨礙甄試公平者,主辦單位得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故有關該項甄試部分人員涉及舞弊一節,中油公司已請檢調單位深入了解,調查結果如發現金研院有涉及舞弊情形,未來本部所屬事業相關考試之辦理方式及委辦機構將再審慎評估與考量,並將金研院涉弊情事通報其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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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國營事業招考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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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退休之公務人員,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又規定:「本法第二條所稱公務人員任用法律,指銓敘部所據以審定資格或登記者皆屬之」。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則規定,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由此可知,在上述任用法律制定施行前,公營事業人員無從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其所謂「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亦非使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或退休,在上述相關法律未制定前,逕行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公務人員退休法,而排除現行有關法令之適用。行政院於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二十三日核定修正發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各事業得按職位工作性質及職責情形,訂定分等限齡退休標準報請本部核准酌予提前,但職員不得少於五十五歲,工人不得少於五十歲。此項規定,在公營事業人員任用及退休法律制定施行前,乃為促進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人事新陳代謝及企業化經營而設,不生牴觸憲法問題。惟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及退休,關係此等人員之權利義務,仍應從速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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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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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係指依各項公務員人事法令任用、派用、聘用、遴用而於本法第三條所定各業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員。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利、加班費等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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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此等身分之人員,絕大多數情形正好存在於公營事業之中。蓋公營事業之事業活動類型,多半被涵蓋於勞基法第3條第1項所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範圍內。在勞基法第84條之規定架構下,公營事業人員中,除具決策責任之機關指派人員以及依照勞動契約任用的單純勞工之外,其餘人員皆屬本條所稱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而呈現出同時適用公務員法以及勞基法之特殊法律適用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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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在學者 「02」曾入學而中途輟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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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四)肄業:指曾在國內或境外學校求學而中途輟學、休學者,或正在學校求學之學生,或在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高級班結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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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四條所稱職業學校、高級中學,包括其他同等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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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者,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者,或初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三、教育部高中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者,等同高中畢業學歷,符合上開應考資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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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本局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77)局貳字第二五八七號函規定:「二、三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以上肄業學生持有肄業證明書者,於參加升遷考核或以約僱人員進用時,不得認定有高中或高職畢業資格,據以辦理升遷考核評分或進用支薪。」,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6.01.29. 八十六局力字第0三九八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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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約僱人員之僱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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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中、高職學校畢業取得畢業證書者,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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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中、高職學力鑑定考試及格並取得資格證明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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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報考類別列有「相關科系」之學歷科別標準,其相關科系認定係參照【附表-群科分類表】,與報考資格所列之特定科系為相同群科分類者方認定為「相關科系」。(1)以「相關科系」報考者,於第二試時繳驗下列二項文件:A.報考資格之學歷畢業(學位)證書 B.該學歷之歷年成績單,歷年成績單中並應修習與該筆試專業科目名稱相近之課程至少1科,且取得學分或抵免學分證明文件正本,核驗相關資格條件通過後始可應試。(請自行標註與該筆試專業科目名稱相近之課程,以利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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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將於10月1日正式改制公務機關,納入農委會農田水利署管理,17個農田水利會則改制為17個灌溉管理組織,新進人員也由農委會負責招考。農委會7日公告「109年農田水利新進人員聯合統一考試簡章」,招考灌溉工程、灌溉管理及一般行政3類人員,預計錄取259人,起薪3萬7千元,並逐年晉級調薪。報名期間自8月14日起至9月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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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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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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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院解字第 3486 號、釋字第 92 號、第 101 號與第 308 號解釋,以及本部 75 年 9 月 8 日 75 台銓華參字第 43193 號函、86 年 5 月 9 日 86台法二字第 1450605 號書函與 92 年 6 月 20 日部法一字第 0922259031 號令解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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