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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

監察委員中華民國監察院的委員。行憲後的監察委員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由各省議會、院轄市議會、蒙古地方議會、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之名額,分別選舉之。實際名額每省5人,院轄市2人,蒙古西藏華僑均各8人;每省監察委員名額中,婦女當選名額定為一名[1][2],與當時的立法院國民大會同為中央民意代表機構。但經過多次的憲法增修後,現在的監察院的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改為由總統提名,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監察委員名額改成29人,並將原屬於監察院的關於司法院考試院的人事審核權移到立法院,而監察院從此之後不再是民意代表機構。

參考文獻

  1. ^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2. ^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監察委員, 是中華民國監察院的委員, 行憲後的依, 監察院選舉罷免法, 規定, 由各省議會, 院轄市議會, 蒙古地方議會, 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 中華民國憲法, 第九十一條規定之名額, 分別選舉之, 實際名額每省5人, 院轄市2人, 蒙古西藏華僑均各8人, 每省名額中, 婦女當選名額定為一名, 與當時的立法院及國民大會同為中央民意代表機構, 但經過多次的憲法增修後, 現在的監察院的院長, 副院長, 改為由總統提名, 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名額改成29人, 並將原屬於監察院的關於司法院, 考試院的人事審核權移到立. 監察委員是中華民國監察院的委員 行憲後的監察委員依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規定 由各省議會 院轄市議會 蒙古地方議會 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 依 中華民國憲法 第九十一條規定之名額 分別選舉之 實際名額每省5人 院轄市2人 蒙古西藏華僑均各8人 每省監察委員名額中 婦女當選名額定為一名 1 2 與當時的立法院及國民大會同為中央民意代表機構 但經過多次的憲法增修後 現在的監察院的院長 副院長 監察委員改為由總統提名 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監察委員名額改成29人 並將原屬於監察院的關於司法院 考試院的人事審核權移到立法院 而監察院從此之後不再是民意代表機構 參考文獻 编辑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監察委員 amp oldid 70945134,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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