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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權利(英語:rights;德語:Recht)是一个广泛应用的法律術語,「權利」常簡称為「權」,經常容易與權力power)一詞混淆,然而這兩者的涵義卻是完全不同。

字源

權利是近代由英語中的「right」和德語中的「Recht」一詞翻譯而來。1864年美國傳教士丁韙良在翻譯惠頓的《萬國公法》時使用了「權利」一詞[1],後在日本也開始使用這個譯名[2],包括西周及法學家箕作麟祥日语箕作麟祥的譯本,其中,箕作麟祥的譯本傳回中國,影響了在中國的用法。但是,中文语境中的「权利」和「right」這個詞原本的意思不合。英語「right」的本義是正當、合理、合法、合乎道德的東西,比如生存生育、受教育宗教信仰自由等,而並非權力和利益(英語:jurisdiction and benefit)含義的複合,也不意味著任何牟取利益的權力。

意義

人群共處各有主張,涉及不同之利益不免發生衝突,為維護社會生活自須定其分際,法律乃於一定要件之下就其認為合理正當者,賦予個人某種力量以享受其利益,因此權利就是得以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 權利為主觀化之法律;法律為客觀化之權利,行使權利就是為法律而奮鬥,且具有倫理上之意義。[3]

權利既為一種得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則:

  1. 人民所享有的利益,雖被國家法制設定為「權利」,但國家如果沒有設置權利救濟的法制,或雖有設置但形同虛設而無實效,就形同剝奪或未曾賦予人民權利。此即為法治國原則下「有權利恆有救濟」的基本法理。
  2. 人民所享有的利益,但國家如果認為不值得保護而沒有賦予救濟的管道,則該項利益並沒有「權利」的地位。

與義務之間的關係

對於個人權利而言,通常是那些與生俱來的,每個人應當擁有的東西。權利不是政府給予公民的一種特權,而保障公民的權利卻是政府基本職責。当個人行使權利時,會使其他人負有義務。例如:

  • 债权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負有清償的義務;
  • 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权時,其他人有尊重而不加干擾的義務;
  • 窮人有不納稅的权利,而富人就有纳税的义务;
  • 身心障礙者有免服兵役的权利,而身心健全者则有履行兵役的义务;
  • 公民合法行使其公民權利時,政府有保障其权利的義務。

注:權利和義務并非在所有情况下均对应存在,例如在包含奴隶制度的社会中,奴隸的義務明显高过权利;而在包含君主的社会中,皇族或贵族的权利明显高过义务。

因為行使權利會影響他人,所以行使權利,應該合理、合法,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否則即為「權利濫用」。

種類

基本權利

宪法層次所規範的權利稱作「基本權」,也可以稱為基本人權。基本權是人民所享有最基本的權利,而国家義務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常見的基本權如下:

私法權利

私法領域中,權利依其作用可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 請求權:指實現一定行為(或不行為)為其目的之權利,是最常見的權利類型。
  • 形成權:使法律关系發生、消滅或變更的權利。
  • 支配權:指權利主體對於權利客體管領和控制的權利。
  • 抗辯權:用以對抗他人權利主張的權利。

其他特殊權利

  • 公民權civil rights):意指每一個體因身為一特定國家或共同體的公民而能擁有的個人自由。[4]
  • 藝術家權利(artists' rights):為保護視覺藝術家之作品而行使的法律權利,包括申請版權、保護作品使其不受毀損、以及收取權利金費用。[5]
  • 路權right of way):意指能夠通過他人土地的合法權利。[6]
  • 水權water rights):意指需役地所有人地役权而獲得能夠汲取水資源的權利。需役地所有人有權利從特定來源引道取水、將水排放至他人土地、或是進入他人土地打開水闸以防止洪水在其需役地上氾濫。此外,需役地所有人亦享有自然權,能夠從他人土地上的溝渠裡取水使用。[7]
  • 河岸權英语Riparian water rightsriparian rights):河岸權意指河岸土地擁有人所享有的權利,使其能夠自由進出及利用河岸土地,並且能夠汲取河水來使用。[8]

参考文献

  1. ^ 李贵连:《〈万国公法〉:近代“权利”之源》,《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1卷,第1辑
  2. ^ 郑玉波.民法总则:第11版[M].台北:三民书局,1979.p47.
  3. ^ 王澤鑑. 民法總則 第12版. 作者自版. 1993年: 頁40. 
  4.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公民權[永久失效連結]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
  5.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藝術家權利[永久失效連結]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
  6.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路權[永久失效連結]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
  7.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水權[永久失效連結]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
  8.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河岸權[永久失效連結]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

參見

权利, 此條目介紹的是, 关于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力, 请见, 權力,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此條目需要精通或熟悉法律的编者参与及协助编辑, 2021年10月8日, 請邀請適合的人士改善本条目, 更多的細節與詳情請參见討論頁, 另見其他需要法律專家關注的頁面, 權利, 英語, rights, 德語, recht, 是一个广泛应用的法律術語, 權利, 常簡称為, 經常容易與權力, power, 一詞. 此條目介紹的是权利 关于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力 请见 權力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此條目需要精通或熟悉法律的编者参与及协助编辑 2021年10月8日 請邀請適合的人士改善本条目 更多的細節與詳情請參见討論頁 另見其他需要法律專家關注的頁面 權利 英語 rights 德語 Recht 是一个广泛应用的法律術語 權利 常簡称為 權 經常容易與權力 power 一詞混淆 然而這兩者的涵義卻是完全不同 目录 1 字源 2 意義 3 與義務之間的關係 4 種類 4 1 基本權利 4 2 私法權利 4 3 其他特殊權利 5 参考文献 6 參見字源 编辑權利是近代由英語中的 right 和德語中的 Recht 一詞翻譯而來 1864年美國傳教士丁韙良在翻譯惠頓的 萬國公法 時使用了 權利 一詞 1 後在日本也開始使用這個譯名 2 包括西周及法學家箕作麟祥 日语 箕作麟祥 的譯本 其中 箕作麟祥的譯本傳回中國 影響了在中國的用法 但是 中文语境中的 权利 和 right 這個詞原本的意思不合 英語 right 的本義是正當 合理 合法 合乎道德的東西 比如生存 生育 受教育 宗教信仰自由等 而並非權力和利益 英語 jurisdiction and benefit 含義的複合 也不意味著任何牟取利益的權力 意義 编辑人群共處各有主張 涉及不同之利益不免發生衝突 為維護社會生活自須定其分際 法律乃於一定要件之下就其認為合理正當者 賦予個人某種力量以享受其利益 因此權利就是得以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 權利為主觀化之法律 法律為客觀化之權利 行使權利就是為法律而奮鬥 且具有倫理上之意義 3 權利既為一種得享受特定利益之 法律上之力 則 人民所享有的利益 雖被國家法制設定為 權利 但國家如果沒有設置權利救濟的法制 或雖有設置但形同虛設而無實效 就形同剝奪或未曾賦予人民權利 此即為法治國原則下 有權利恆有救濟 的基本法理 人民所享有的利益 但國家如果認為不值得保護而沒有賦予救濟的管道 則該項利益並沒有 權利 的地位 與義務之間的關係 编辑参见 義務 對於個人權利而言 通常是那些與生俱來的 每個人應當擁有的東西 權利不是政府給予公民的一種特權 而保障公民的權利卻是政府基本職責 当個人行使權利時 會使其他人負有義務 例如 债权人行使債權時 債務人負有清償的義務 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权時 其他人有尊重而不加干擾的義務 窮人有不納稅的权利 而富人就有纳税的义务 身心障礙者有免服兵役的权利 而身心健全者则有履行兵役的义务 公民合法行使其公民權利時 政府有保障其权利的義務 注 權利和義務并非在所有情况下均对应存在 例如在包含奴隶制度的社会中 奴隸的義務明显高过权利 而在包含君主的社会中 皇族或贵族的权利明显高过义务 因為行使權利會影響他人 所以行使權利 應該合理 合法 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否則即為 權利濫用 種類 编辑基本權利 编辑 主条目 基本權宪法層次所規範的權利稱作 基本權 也可以稱為基本人權 基本權是人民所享有最基本的權利 而国家有義務保障人民的基本權 常見的基本權如下 生命權 指人有延續生命存活的權利 財產權 指人民對於其私有財產享有完全支配的權利 訴訟權 指權利遭侵害時 人民有司法救濟的權利 人格權 指生而為人 享有人性尊嚴保障的權利 所衍生概念如隐私权 被遺忘權等 公民自由 也稱作 人身自由 指個人對於其行動享有不受干涉的自由 是極為重要的憲法權利 迁徙自由 指人民有自由選擇其居住或移動的權利 言論自由 指人民的思想 言論應有自由不受限制的權利 其衍生出的概念包括新闻自由和学术自由 集會自由 指人民擁有集結行動的自由 結社自由 指人民擁有組織團體的自由 私法權利 编辑 在私法領域中 權利依其作用可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請求權 指實現一定行為 或不行為 為其目的之權利 是最常見的權利類型 形成權 使法律关系發生 消滅或變更的權利 支配權 指權利主體對於權利客體管領和控制的權利 抗辯權 用以對抗他人權利主張的權利 其他特殊權利 编辑 公民權 civil rights 意指每一個體因身為一特定國家或共同體的公民而能擁有的個人自由 4 藝術家權利 artists rights 為保護視覺藝術家之作品而行使的法律權利 包括申請版權 保護作品使其不受毀損 以及收取權利金費用 5 路權 right of way 意指能夠通過他人土地的合法權利 6 水權 water rights 意指需役地所有人因地役权而獲得能夠汲取水資源的權利 需役地所有人有權利從特定來源引道取水 將水排放至他人土地 或是進入他人土地打開水闸以防止洪水在其需役地上氾濫 此外 需役地所有人亦享有自然權 能夠從他人土地上的溝渠裡取水使用 7 河岸權 英语 Riparian water rights riparian rights 河岸權意指河岸土地擁有人所享有的權利 使其能夠自由進出及利用河岸土地 並且能夠汲取河水來使用 8 参考文献 编辑 李贵连 万国公法 近代 权利 之源 北大法律评论 1998年 第1卷 第1辑 郑玉波 民法总则 第11版 M 台北 三民书局 1979 p47 王澤鑑 民法總則 第12版 作者自版 1993年 頁40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 公民權 永久失效連結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 藝術家權利 永久失效連結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 路權 永久失效連結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 水權 永久失效連結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 河岸權 永久失效連結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參見 编辑 法律主题 人权主题 人權 自由 世界人權宣言 無條件基本收入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权利 amp oldid 74877448,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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