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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行為

物權行為(英語:Juristal act of real right)是指在大陸法系的法律體系中,使物權發生私法上取得、喪失、變動等效果的法律行為,法律上稱為權利的得喪變更。常見的物權行為包括所有權的讓與、移轉或拋棄、地上權抵押權的設定等等。在法律行為的歸類上,由於物權行為之本旨在於直接使權利發生變動,而非雙方約定為一定給付的債權債務關係,因此屬於「處分行為」(Act of disposition)。

成立 编辑

物權行為屬於法律行為的一種,其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仍應回溯適用一般法律行為之基準,即當事人、標的及意思表示三項。白話來說,就是當事人必須具有完整的行為能力、標的必須是可流通的合法之物等。

無因性原則 编辑

物權無因性原則是指物權行為不其原因(債權行為)的欠缺,致處分行為本身的效力因此受到影響[1]。舉例而言,甲與乙簽訂買賣契約並約定交付貨物,則甲交付該物以移轉所有權的物權行為,其效力並不受到其與乙簽訂的債權契約效力影響;換言之,即使甲乙間買賣契約嗣後因其他原因而無效或被撤銷,該交付貨物的物權行為仍屬合法有效,並不因此而隨之無效或撤銷。會有這樣的規定是源自物權獨立性理論所致,該理論強調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之效力應分別、獨立判斷,並賦予不同的法律效果。從而,在此一法律框架下,甲如因契約無效、撤銷而欲追回該物之所有權,自不得以原因債權契約的相關規定請求,而需另以不當得利或其他物權規範作為請求權之基礎。

值得注意的是,物權無因性的理論僅存在於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法國、台灣、中國等)的法律中,普通法系國家(英國、美國、香港等)並沒有這樣的概念。

效力 编辑

物權行為具有對世效力,亦即可以對任何人主張物權行為的有效性,這是因為物權本身具有公示性,其權利狀態屬於眾人皆得以輕易知悉之事實,例如動產占有外觀(事實上的管領)、不動產所有權歸屬(均由地政機關登記在案,一般人皆可查詢)等,從而使物權行為之效力得以擴及不特定的所有人。反之,債權行為因為僅存在於當事人間約定,第三人無從知悉,且不具公示外觀,因此僅具有相對效力,不得對當事人以外的人主張。

種類 编辑

權利拋棄 编辑

物之所有權人一旦拋棄該物的所有權,該物即變為「無主物」,同時意謂者原所有權人喪失對該物一切權利。所有權的拋棄屬於單獨行為,僅需物的所有權人主觀上有拋棄意思、客觀上亦有表現出拋棄所有物的行為,該物權行為原則上即生效[註 1]

權利移轉 编辑

權利的讓與是指當事人間基於讓與合意,將標的物或特定債權移轉給他人的法律行為,亦稱為「物權契約」。動產移轉需交付標的物,不動產則基於公示性而以移轉登記為必要條件;至於準物權(如:債權)的讓與,因無實物可交付或登記,故於形成讓與合意時起即為移轉。

常見的權利讓與包括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質權典權的移轉等等。

權利設定 编辑

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農育權)與擔保物權質權抵押權留置權),可經由設定而取得其原始權利,稱為權利設定。

參見 编辑

註釋 编辑

  1. ^ 此處以「原則上」稱之,係因行為人若欠缺行為能力等要情形,該等物權行為仍屬無效,是以用字遣字仍保留例外之可能性,併此指明。

參考文獻 编辑

  1. ^ 王澤鑑, 民法總則. 6-2-3 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 元照出版. 2014年2月: 頁292. 

外部連結 编辑

  • 物权无因性原理与善意取得制度关系浅论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陝西教育學院學報第25卷4期 ,2009年12月30日,頁65-67

物權行為,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英語, juristal, real, right, 是指在大陸法系的法律體系中, 使物權發生私法上取得, 喪失, 變動等效果的法律行為, 法律上稱為權利的得喪變更, 常見的包括所有權的讓與, 移轉或拋棄, 地上權或抵押權的設定等等, 在法律行為的歸類上, 由於之本旨在於直接使權利發生變動, 而非雙方約定為一定給付的債權債務關係, 因此屬於, 處分行為, dis.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物權行為 英語 Juristal act of real right 是指在大陸法系的法律體系中 使物權發生私法上取得 喪失 變動等效果的法律行為 法律上稱為權利的得喪變更 常見的物權行為包括所有權的讓與 移轉或拋棄 地上權或抵押權的設定等等 在法律行為的歸類上 由於物權行為之本旨在於直接使權利發生變動 而非雙方約定為一定給付的債權債務關係 因此屬於 處分行為 Act of disposition 目录 1 成立 2 無因性原則 3 效力 4 種類 4 1 權利拋棄 4 2 權利移轉 4 3 權利設定 5 參見 6 註釋 7 參考文獻 8 外部連結成立 编辑参见 法律行為 物權行為屬於法律行為的一種 其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仍應回溯適用一般法律行為之基準 即當事人 標的及意思表示三項 白話來說 就是當事人必須具有完整的行為能力 標的必須是可流通的合法之物等 無因性原則 编辑主条目 無因性原則 物權無因性原則是指物權行為不其原因 債權行為 的欠缺 致處分行為本身的效力因此受到影響 1 舉例而言 甲與乙簽訂買賣契約並約定交付貨物 則甲交付該物以移轉所有權的物權行為 其效力並不受到其與乙簽訂的債權契約效力影響 換言之 即使甲乙間買賣契約嗣後因其他原因而無效或被撤銷 該交付貨物的物權行為仍屬合法有效 並不因此而隨之無效或撤銷 會有這樣的規定是源自物權獨立性理論所致 該理論強調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之效力應分別 獨立判斷 並賦予不同的法律效果 從而 在此一法律框架下 甲如因契約無效 撤銷而欲追回該物之所有權 自不得以原因債權契約的相關規定請求 而需另以不當得利或其他物權規範作為請求權之基礎 值得注意的是 物權無因性的理論僅存在於大陸法系國家 德國 法國 台灣 中國等 的法律中 普通法系國家 英國 美國 香港等 並沒有這樣的概念 效力 编辑物權行為具有對世效力 亦即可以對任何人主張物權行為的有效性 這是因為物權本身具有公示性 其權利狀態屬於眾人皆得以輕易知悉之事實 例如動產的占有外觀 事實上的管領 不動產的所有權歸屬 均由地政機關登記在案 一般人皆可查詢 等 從而使物權行為之效力得以擴及不特定的所有人 反之 債權行為因為僅存在於當事人間約定 第三人無從知悉 且不具公示外觀 因此僅具有相對效力 不得對當事人以外的人主張 種類 编辑權利拋棄 编辑 物之所有權人一旦拋棄該物的所有權 該物即變為 無主物 同時意謂者原所有權人喪失對該物一切權利 所有權的拋棄屬於單獨行為 僅需物的所有權人主觀上有拋棄意思 客觀上亦有表現出拋棄所有物的行為 該物權行為原則上即生效 註 1 權利移轉 编辑 權利的讓與是指當事人間基於讓與合意 將標的物或特定債權移轉給他人的法律行為 亦稱為 物權契約 動產移轉需交付標的物 不動產則基於公示性而以移轉登記為必要條件 至於準物權 如 債權 的讓與 因無實物可交付或登記 故於形成讓與合意時起即為移轉 常見的權利讓與包括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移轉 抵押權 質權或典權的移轉等等 權利設定 编辑 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 包括用益物權 地上權 不動產役權 典權 農育權 與擔保物權 質權 抵押權 留置權 可經由設定而取得其原始權利 稱為權利設定 參見 编辑民法 物權 無因性原則 債權行為註釋 编辑 此處以 原則上 稱之 係因行為人若欠缺行為能力等要情形 該等物權行為仍屬無效 是以用字遣字仍保留例外之可能性 併此指明 參考文獻 编辑 王澤鑑 民法總則 6 2 3 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 元照出版 2014年2月 頁292 外部連結 编辑物权无因性原理与善意取得制度关系浅论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陝西教育學院學報第25卷4期 2009年12月30日 頁65 67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物權行為 amp oldid 73146784,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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