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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研討委員會憲法草案

憲政研討委員會憲法草案,簡稱『憲研憲草』。是由第一屆國民大會整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至三次會議的39件憲法討論案,經國民大會憲政研討委員會於1962年12月16日以「有關修改憲法各案研討結論」為名提交時任總統蔣中正,蔣中正於1966年1月29日發布總統咨文召開國民大會臨時會,於臺北市中山堂召開審議。[1]

修改要點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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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五五憲草
  2. 中華民國憲法
  3. 憲政研討委員會憲法草案
  4.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本次修正要點,主要是力求讓1946年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符合憲法本文前言與國父遺教,以達成權能區分、人民有權、政府有能之體制。主要修正八點[2]

  1. 人民的權利義務
  2. 國民大會之職權與組織
  3. 總統對國民大會之關係
  4. 五院對國民大會之關係
  5. 五院對總統之關係
  6. 五院相互間之關係
  7. 省之地位
  8. 基本國策
憲政研討委員會憲法草案與中華民國憲法條文比較
機關 憲政研討委員會憲法草案 中華民國憲法
國民大會
  • 國民大會代表由各及其同等區域之人民直接選舉
  • 創制複決法律與憲法修正案之職權
  • 每年自行集會一次、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日集會
  • 國民大會代表由各及其同等區域之人民直接選舉
  • 僅可對憲法修正案行使創制複決,其他法律之創制與複決延後實施
  • 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日集會
總統
  • 對國民大會負責,由國民大會選舉,任期六年,得連任一次
  • 總統宣布戒嚴解嚴,國民大會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但須提交國民大會追認
  • 由國民大會選舉,任期六年,得連任一次
  • 總統宣布戒嚴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但須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行政院
  • 院長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後任命
  • 得就立法院決議提起覆議及呈報總統咨請國民大會複決
  • 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 對立法院負責,得就立法院決議提起覆議
立法院
司法院
考試院
監察院
省制
  • 省政府執行中央法令,監督地方
  • 省長由人民選舉,任期三年
  • 得依據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牴觸
  • 省長由人民選舉

臨時會決議 编辑

 
召開國民大會臨時會總統咨文

1966年2月1日總統蔣中正在國民大會臨時會致詞高度讚揚表示,「國民大會憲政研討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中,曾就有關修憲各案研討結論,著有決議:『鑑於當前赤氛未戢,大陸未復,際此反攻前夕,國家根本大法,不宜多所更張;凡屬修憲問題,可留待大陸光復之後,從容商討,次第進行,當能益符民望,愈洽事機。爰經建議國民大會將此項研討結論,留俟大陸光復後國大集會進行修憲時,作為研討之參考。』…相信各位同仁,在此次大會中,當能本諸憲政研討委員會全體會議的建議,作更明智的決定,以符合全國國民一致的期望。」[3]已經為這次臨時會對於此次修憲案預留伏筆。

2月5日,該案提交國民大會臨時會特種委員會審查,由召集人薛岳擔任主席,並提出特種委員會審查報告,報告決議「大陸光復前,不修改憲法」。2月7日由何應欽主持第三次大會,當時出席1205席代表,舉手同意審查報告者1072席,故予以通過。[4]

2月8日,蔣中正總統在閉幕詞表示,「這次大會,對於修憲問題,接受了國民大會憲政研討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的決議,確定:『凡屬修憲問題,可留待大陸光復之後,從容商討,次第進行。』這一決定,就不止是『愈洽事機』,而且『益符民望』,這是諸位同仁最高智慧的抉擇,最足珍貴的貢獻!…總之,這次臨時會的成功,乃在貫徹了不修憲的主張,維護了憲法的尊嚴與完整,亦顧到了行使兩權與動員戡亂的相互關係;證明我們雖在戡亂復國的非常時期,而始終能貫徹民主憲政的精神,作合理的發揚,與不斷的進步。…中正為感於大會同仁,誠信相孚,團結一致的精誠,自當以有生之年,相與我大會同仁,戮力同心,反攻大陸,共伸撻伐,消滅奸匪,以爭取復仇雪恥聖戰的勝利,復國建國大業的成功!並與我代表同仁,帶回這一部選民所交付的完整無缺的憲法,帶回 國父革命精神之所託的三民主義,使大陸同胞,都能重歸於憲政體制之下,以共享自由、和平、富強、康樂、三民主義的福祉!」[5]

註釋 编辑

  1. ^ . [2022-06-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3). 
  2. ^ . [2022-06-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3). 
  3. ^ . [2015-11-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23). 
  4. ^ . [2022-06-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3). 
  5. ^ 對國民大會臨時會閉幕致詞,總統蔣公思想言論總集,卷28 演講,中華民國五十五年


參考連結 编辑

憲政研討委員會憲法草案, 簡稱, 憲研憲草, 是由第一屆國民大會整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至三次會議的39件憲法討論案, 經國民大會憲政研討委員會於1962年12月16日以, 有關修改憲法各案研討結論, 為名提交時任總統蔣中正, 蔣中正於1966年1月29日發布總統咨文召開國民大會臨時會, 於臺北市中山堂召開審議, 目录, 修改要點, 臨時會決議, 註釋, 參考連結修改要點, 编辑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五五憲草, 中華民國憲法,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本次修正要點, 主要是力求讓1946年通過. 憲政研討委員會憲法草案 簡稱 憲研憲草 是由第一屆國民大會整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至三次會議的39件憲法討論案 經國民大會憲政研討委員會於1962年12月16日以 有關修改憲法各案研討結論 為名提交時任總統蔣中正 蔣中正於1966年1月29日發布總統咨文召開國民大會臨時會 於臺北市中山堂召開審議 1 目录 1 修改要點 2 臨時會決議 3 註釋 4 參考連結修改要點 编辑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五五憲草 中華民國憲法 憲政研討委員會憲法草案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本次修正要點 主要是力求讓1946年通過的 中華民國憲法 符合憲法本文前言與國父遺教 以達成權能區分 人民有權 政府有能之體制 主要修正八點 2 人民的權利義務 國民大會之職權與組織 總統對國民大會之關係 五院對國民大會之關係 五院對總統之關係 五院相互間之關係 省之地位 基本國策憲政研討委員會憲法草案與中華民國憲法條文比較 機關 憲政研討委員會憲法草案 中華民國憲法國民大會 國民大會代表由各縣 市及其同等區域之人民直接選舉 有創制與複決法律與憲法修正案之職權 每年自行集會一次 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日集會 國民大會代表由各縣 市及其同等區域之人民直接選舉 僅可對憲法修正案行使創制與複決 其他法律之創制與複決延後實施 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日集會總統 對國民大會負責 由國民大會選舉 任期六年 得連任一次 總統宣布戒嚴解嚴 國民大會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 但須提交國民大會追認 由國民大會選舉 任期六年 得連任一次 總統宣布戒嚴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 立法院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 但須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行政院 院長由總統提名 經國民大會同意後任命 得就立法院決議提起覆議及呈報總統咨請國民大會複決 院長由總統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對立法院負責 得就立法院決議提起覆議立法院 立法委員由國民大會選舉 任期三年院長 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 立法委員無言論免則權 立法委員由各省人民直接選舉 任期三年院長 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 立法委員有言論免則權司法院 司法委員由總統加倍提名候選人交國民大會選舉 任期六年院長 副院長由司法委員互選 院長 副院長與大法官由總統提名 經監察院同意後任命考試院 考試委員由總統加倍提名候選人交國民大會選舉 任期六年院長 副院長由考試委員互選 院長 副院長與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 經監察院同意後任命監察院 監察委員由國民大會選舉 任期六年院長 副院長由監察委員互選 監察院無人事同意權 審計長由院長呈請總統任命 審計部決算審核報告須提交立法院及國民大會 監察委員由省級議會選舉 任期六年院長 副院長由監察委員互選 監察院有人事同意權 審計長由總統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審計部決算審核報告須提交立法院省制 省政府執行中央法令 監督地方 省長由人民選舉 任期三年 得依據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 但不得與憲法牴觸 省長由人民選舉臨時會決議 编辑 nbsp 召開國民大會臨時會總統咨文1966年2月1日總統蔣中正在國民大會臨時會致詞高度讚揚表示 國民大會憲政研討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中 曾就有關修憲各案研討結論 著有決議 鑑於當前赤氛未戢 大陸未復 際此反攻前夕 國家根本大法 不宜多所更張 凡屬修憲問題 可留待大陸光復之後 從容商討 次第進行 當能益符民望 愈洽事機 爰經建議國民大會將此項研討結論 留俟大陸光復後國大集會進行修憲時 作為研討之參考 相信各位同仁 在此次大會中 當能本諸憲政研討委員會全體會議的建議 作更明智的決定 以符合全國國民一致的期望 3 已經為這次臨時會對於此次修憲案預留伏筆 2月5日 該案提交國民大會臨時會特種委員會審查 由召集人薛岳擔任主席 並提出特種委員會審查報告 報告決議 大陸光復前 不修改憲法 2月7日由何應欽主持第三次大會 當時出席1205席代表 舉手同意審查報告者1072席 故予以通過 4 2月8日 蔣中正總統在閉幕詞表示 這次大會 對於修憲問題 接受了國民大會憲政研討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的決議 確定 凡屬修憲問題 可留待大陸光復之後 從容商討 次第進行 這一決定 就不止是 愈洽事機 而且 益符民望 這是諸位同仁最高智慧的抉擇 最足珍貴的貢獻 總之 這次臨時會的成功 乃在貫徹了不修憲的主張 維護了憲法的尊嚴與完整 亦顧到了行使兩權與動員戡亂的相互關係 證明我們雖在戡亂復國的非常時期 而始終能貫徹民主憲政的精神 作合理的發揚 與不斷的進步 中正為感於大會同仁 誠信相孚 團結一致的精誠 自當以有生之年 相與我大會同仁 戮力同心 反攻大陸 共伸撻伐 消滅奸匪 以爭取復仇雪恥聖戰的勝利 復國建國大業的成功 並與我代表同仁 帶回這一部選民所交付的完整無缺的憲法 帶回 國父革命精神之所託的三民主義 使大陸同胞 都能重歸於憲政體制之下 以共享自由 和平 富強 康樂 三民主義的福祉 5 註釋 编辑 第一屆國民大會實錄 第四編 第一屆臨時會 第四章 有關修憲案之處理 第一節 總統咨送有關憲法修改案研討結論 2022 06 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 05 03 第一屆國民大會實錄 第四編 第一屆臨時會 第四章 有關修憲案之處理 第二節 有關修憲案之審查 2022 06 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 05 03 對國民大會臨時會致詞 總統蔣公思想言論總集 卷28 演講 中華民國五十五年 2015 11 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 06 23 第一屆國民大會實錄 第四編 第一屆臨時會 第四章 有關修憲案之處理 第三節 對有關修憲案之決議 2022 06 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 05 03 對國民大會臨時會閉幕致詞 總統蔣公思想言論總集 卷28 演講 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參考連結 编辑憲研憲草全文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憲政研討委員會憲法草案 amp oldid 76680378,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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