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三號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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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道三號甲線,又稱「台北聯絡線」,簡稱國三甲。
中華民國國道三號甲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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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聯絡線 | |
中華民國國道三號甲線的路線圖 | |
道路信息 | |
管理方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
道路總長 | 5.6公里(3.5英里) |
启用时间 | 1996年3月21日 |
历史 | 2005年5月14日最近一次通車 |
設施 | 交流道:4個 |
限制 | 車速限制:最高速限60~80km/h 最低速限0~50公里每小時 |
主要连接道路 | |
起點端 | 臺北市大安區 |
木柵交流道 | |
終點端 | 新北市深坑區( 市道106乙線) |
公路系統 | |
中華民國國道 |
是國道三號的一條支線,連接國道三號與臺北市大安區、文山區、新北市深坑區等地的一條國道快速公路,可行駛2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也是國道計程收費的實施路段。由於本公路是臺北都會區進出福爾摩沙高速公路的要道之一,因此尖峰時段時常有塞車的情形。
原通車初期均編為高速公路,2006年配合立法院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要求原「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將快速公路納入,修正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因國道三甲不符合修正後條文有關高速公路定義:「其出入口完全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而符合快速公路定義:「出入口完全或部分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並得與主、次要道路立體相交或平面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因國道三甲有與其他道路平面相交之情況,與國道三號相交處並未完全立體化,故依其規定須歸類為國道快速公路並已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公告為快速公路路段[1]。
路線
國道三甲起點位於臺北市辛亥路辛亥隧道旁,經過二處隧道後,設有萬芳交流道與信義快速道路交會,之後與國道三號主線於木柵交流道會合,最後連接至新北市深坑區文山路與新光路。
本路線曾計畫由台北端繼續延伸,沿辛亥路二、三段兩旁之分隔島高架,最後接上水源快速道路及建國快速道路。目前以辛亥路平面道路與穿越基隆路之車行地下道與建國高架道路銜接。
歷史
- 1996年
- 2005年
- 5月14日,萬芳交流道隨著信義快速道路的開通而全部通車。
- 2007年
- 11月1日,開放排氣量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通行,同時因應法規修正,公告由國道高速公路降級至國道快速公路。
- 2012年
- 7月1日,開放排氣量逾250c.c.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
- 2013年
- 12月30日,隨著全面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設置而開始收費,大型重型機車不收費。
交流道
國道三甲路線設施里程一覽表 | ||||||||
標誌 | 里程 | 名稱 | 順樁預告 | 逆樁預告 | 形式 | 通車日 | 銜接道路 →聯絡地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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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線成為辛亥路 | ||||||||
0 台北端 | 0.0 | 台北端 | 起點 | 辛亥路 基隆路 終點 | 直接式 | 1996年3月21日 | 辛亥路⇒基隆路、建國高架道路 →大安區 | |
台北Ⅱ隧道 | ||||||||
台北Ⅰ隧道 | ||||||||
3 萬芳 | 3.6 | 萬芳 | 木柵路 | 木柵路 信義路 | 雙葉型 | 2005年5月14日 | 信義快速道路[2]⇒ 市道106號(木柵路)、信義路 →文山區萬芳社區&木柵、信義區、台北市立動物園 | |
5 木柵 | 5.1 | 木柵 | 南港 新店 | 新店 南港 | 鑽石型 | 1996年3月21日 | 福爾摩沙高速公路 | |
6 深坑端 | 6.0 | 深坑端 | 深坑 終點 | 起點 | 直接式 | 1996年3月21日 | 市道106乙線(文山路)⇒新光路、 石碇交流道 →文山區、深坑區 | |
車道數與速限
國道三號甲線採雙向各2車道配置,並設有路肩或避車彎,供故障車、緊急車輛、公務車輛使用。
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國道三號甲線全線,應全天開啟頭燈 。
路段 | 里程 | 速限 | 其他圖示 | 大型重型機車相關標示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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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行 | 東行 | 西行 | 東行 | 西行 | 東行 | |||
台北端~台北II隧道 | 入口處: | 應全天開啟頭燈 | 隧道路段請開頭燈 | |||||
台北II隧道~3.7k | 隧道路段請開頭燈 | |||||||
3.7k~4.4k | ||||||||
4.4k~深坑端 | 入口處: 木柵交流道: 禁行大型重機、 禁止迴轉 | 木柵交流道: 禁行大型重機、 禁止迴轉 |
參考來源
- ^ 高速公路局發文字號:規字第1080041020號
主旨:有關臺端詢問國3甲相關事項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端108年12月5日致本局局長信箱電子郵件(編號:FWM1081205001)辦理。
二、查依交通部頒「公路路線設計規範」表1.4.1公路等級規定,國道屬行政系統分類,倘依交通功能分類國道可為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查國3甲為國道快速公路。
三、另國道原通車初期均編為高速公路,95年配合立法院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要求原「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將快速公路納入,修正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其中修正後條文第2條第1項並針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分別定義,「一、高速公路︰指其出入口完全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二、快速公路:指除高速公路外,其出入口完全或部分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並得與主、次要道路立體相交或平面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依上述定義,因國道3甲有與其他道路平面相交之情況,故依其規定須歸類為國道快速公路並已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公告為快速公路路段。
四、臺端關心路政,特致謝忱。 - ^ 無東向出口。
外部連結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 OpenStreetMap上有關國道三號甲線的地理信息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台北聯絡線交流道里程一覽表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