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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排除法則

證據排除法則(英語:Exclusionary rule)是刑事訴訟的一項證據法理論,目的是判定呈堂的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藉以斷定得否作裁判的依據。[1]

概說

證據排除法則的主要內容為:以違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判決之依據使用,即使該證據為關鍵證據或真實者亦同。

證據排除法則源於美國法,其理論基礎在於確保國家刑罰權的正確行使;刑事訴訟法乃約束国家权力之重要節制,其功能之一即為保障人权,規範国家如何為偵查行為,以在發現真實與程序正义之間追求平衡;故對於違法偵查之作為,透過賦予排除證據能力的效果,使違法偵查所得之證據無法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藉以嚇阻掌握公权力的執法機關,不致為追訴犯罪而不擇手段,侵害人民权利

關於證據排除法則的操作與適用範圍,學理上有兩種見解:

  • 絕對排除說:此說基於司法廉潔性與人權保障之目的,認為公務員違法取得之證據即應排除於證據使用之列,否則無異助長違法偵查行為。
  • 相對排除說:此說反對一概排除所有違法取得證據,認為如因程序瑕疵導致整個刑事訴訟程序的癱瘓,將使國家無法追訴犯罪,故主張特定情形下,如非屬重大違法而侵害人權者,仍應賦予其證據能力,以免致生刑罰權行使之漏洞。

具體規定

  美國

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的證據排除規定採取相對排除說,對於任意性受影響的供述證據[2],原則予以排除適用;另外又發展出「善意例外法則英语Good-faith exception」,作為相對排除的判斷基準。

至於传闻证据,美國法上發展出「傳聞法則」;對違法取得之衍生證據,美國最高法院亦有判例累積形成的「毒樹果實理論」,以認定證據能力之有無。

  日本

戰後日本受美國法影響甚深,採取相對排除說作為適用基準。

最高裁判所在1978年的判例中指出,扣押所得的證物不會因非法或是合法而有差異,故對於非供述證據,原則上不因其違法取得而排除其作為證據使用。

  德國

相較於普通法利用判例積累發展出的證據法則,德國法上的證據使用禁止規範則以「權衡理論」作為判斷基準,並為德國學界及實務通說。

權衡理論以「人权保障」與「公共利益」作為判定證據的否使用的標準,由法院依具體個案為斟酌裁量。

  中華民國

第158條之2(違法取證之排除)

  1.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2.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158條之4(權衡法則)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刑事訴訟法》在2002年修正後以英美法的證據法體系作為立法,並於自白法則、傳聞法則之外採取相對說作為適用基準。第158條之2列舉「不正訊問」、「夜間訊問」與「違反告知義務」三種違法偵查態樣,賦予其原則無證據能力的效果;但如果執法機關並非出於惡意而違法,或證明取得之自白或陳述乃出於之自由意志者,例外賦予證據能力。

學界批判

本條立法飽受學界批評;因僅法條列舉三項違法偵查態樣,而未包括實務常見的「違法搜索」、「違法扣押」和「違法監聽」等作為。其立法結果,將本質相同的違法偵查行為予以割裂適用:第158之2條的三種情形以相對排除理論作為證據排除之認定基準,其他違法偵查態樣則通通落入第158條之4、以「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作為衡量基準的權衡理論範圍內,兩者判斷基準不同、亦可能產生相異的法效果,造成體系適用上的紊亂。

衍生

相對排除說基於真實發現目的,容忍部分違法取得的證據,以及其所衍生的合法證據,仍得以最為證據使用,並衍生出下列概念:

  • 毒樹果實理論(針對衍生證據)
  • 善意例外法則英语Good-faith exception(相對排除基準)

相關影視

美国詹姆士·唐納文律師法庭上堅持證據排除法則,主張透過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證據不能適用於刑事案件的審理)

參見

腳註

  1. ^ Re, Richard. "The Due Process Exclusionary Rule: A new textual foundation for a rule in crisi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Harvard Law Review, Vol. 127, p. 1885 (2014). See also "Regarding Re’s Revisionism: Notes on The Due Process Exclusionary Rule"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Harvard Law Review, Vol. 127, p. 302 (2014).
  2. ^ 「供述證據」是基於人的知識經驗,而以表示人的思想意思為內容之證據。也就是「以人之認知經驗」作為證據之內容,不限於口頭所為之供述,也包括書面陳述之情形。例如證人之證言、鑑定人之鑑定、被告之供述等,均屬供述證據(來源:法律百科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參考文獻

  • 田口守一 『刑事訴訟法[第四版補正版]』 弘文堂、2006年。(日語)
  • 渥美東洋 『刑事訴訟法〔新版補訂〕』 有斐閣、2001年。(日語)
  • 井上正仁編 『別冊ジュリスト刑事訴訟法判例百選[第八版]』 有斐閣、2005年。(日語)

延伸閱讀

  • Berg, B.L. Criminal Investigation (McGraw-Hill, 2008) ISBN 978-0-07-340124-9

證據排除法則,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英語, exclusionary, rule, 是刑事訴訟的一項證據法理論, 目的是判定呈堂的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藉以斷定得否作裁判的依據, 目录, 概說, 具體規定, 美國, 日本, 德國, 中華民國, 學界批判, 衍生, 相關影視, 參見, 腳註, 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概說, 编辑的主要內容為, 以違法手段取得的證據, 不得作為判決之依據使用, 即使.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 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證據排除法則 英語 Exclusionary rule 是刑事訴訟的一項證據法理論 目的是判定呈堂的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藉以斷定得否作裁判的依據 1 目录 1 概說 2 具體規定 2 1 美國 2 2 日本 2 3 德國 2 4 中華民國 2 4 1 學界批判 3 衍生 4 相關影視 5 參見 6 腳註 7 參考文獻 8 延伸閱讀概說 编辑證據排除法則的主要內容為 以違法手段取得的證據 不得作為判決之依據使用 即使該證據為關鍵證據或真實者亦同 證據排除法則源於美國法 其理論基礎在於確保國家刑罰權的正確行使 刑事訴訟法乃約束国家权力之重要節制 其功能之一即為保障人权 規範国家如何為偵查行為 以在發現真實與程序正义之間追求平衡 故對於違法偵查之作為 透過賦予排除證據能力的效果 使違法偵查所得之證據無法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 藉以嚇阻掌握公权力的執法機關 不致為追訴犯罪而不擇手段 侵害人民权利 關於證據排除法則的操作與適用範圍 學理上有兩種見解 絕對排除說 此說基於司法廉潔性與人權保障之目的 認為公務員違法取得之證據即應排除於證據使用之列 否則無異助長違法偵查行為 相對排除說 此說反對一概排除所有違法取得證據 認為如因程序瑕疵導致整個刑事訴訟程序的癱瘓 將使國家無法追訴犯罪 故主張特定情形下 如非屬重大違法而侵害人權者 仍應賦予其證據能力 以免致生刑罰權行使之漏洞 具體規定 编辑 美國 编辑 聯邦刑事訴訟規則 的證據排除規定採取相對排除說 對於任意性受影響的供述證據 2 原則予以排除適用 另外又發展出 善意例外法則 英语 Good faith exception 作為相對排除的判斷基準 至於传闻证据 美國法上發展出 傳聞法則 對違法取得之衍生證據 美國最高法院亦有判例累積形成的 毒樹果實理論 以認定證據能力之有無 日本 编辑 戰後日本受美國法影響甚深 採取相對排除說作為適用基準 最高裁判所在1978年的判例中指出 扣押所得的證物不會因非法或是合法而有差異 故對於非供述證據 原則上不因其違法取得而排除其作為證據使用 德國 编辑 相較於普通法利用判例積累發展出的證據法則 德國法上的證據使用禁止規範則以 權衡理論 作為判斷基準 並為德國學界及實務通說 權衡理論以 人权保障 與 公共利益 作為判定證據的否使用的標準 由法院依具體個案為斟酌裁量 中華民國 编辑 第158條之2 違法取證之排除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 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 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 不得作為證據 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 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 不在此限 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 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 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 準用前項規定 第158條之4 權衡法則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 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 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刑事訴訟法 在2002年修正後以英美法的證據法體系作為立法 並於自白法則 傳聞法則之外採取相對說作為適用基準 第158條之2列舉 不正訊問 夜間訊問 與 違反告知義務 三種違法偵查態樣 賦予其原則無證據能力的效果 但如果執法機關並非出於惡意而違法 或證明取得之自白或陳述乃出於之自由意志者 例外賦予證據能力 學界批判 编辑 本條立法飽受學界批評 因僅法條列舉三項違法偵查態樣 而未包括實務常見的 違法搜索 違法扣押 和 違法監聽 等作為 其立法結果 將本質相同的違法偵查行為予以割裂適用 第158之2條的三種情形以相對排除理論作為證據排除之認定基準 其他違法偵查態樣則通通落入第158條之4 以 人權保障 與 公共利益 作為衡量基準的權衡理論範圍內 兩者判斷基準不同 亦可能產生相異的法效果 造成體系適用上的紊亂 衍生 编辑相對排除說基於真實發現目的 容忍部分違法取得的證據 以及其所衍生的合法證據 仍得以最為證據使用 並衍生出下列概念 毒樹果實理論 針對衍生證據 善意例外法則 英语 Good faith exception 相對排除基準 相關影視 编辑間諜橋 美国的詹姆士 唐納文律師在法庭上堅持證據排除法則 主張透過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證據不能適用於刑事案件的審理 參見 编辑刑事訴訟 證據 传闻证据 自白法則 毒樹果實理論腳註 编辑 Re Richard The Due Process Exclusionary Rule A new textual foundation for a rule in crisis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Harvard Law Review Vol 127 p 1885 2014 See also Regarding Re s Revisionism Notes on The Due Process Exclusionary Rule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Harvard Law Review Vol 127 p 302 2014 供述證據 是基於人的知識經驗 而以表示人的思想意思為內容之證據 也就是 以人之認知經驗 作為證據之內容 不限於口頭所為之供述 也包括書面陳述之情形 例如證人之證言 鑑定人之鑑定 被告之供述等 均屬供述證據 來源 法律百科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參考文獻 编辑田口守一 刑事訴訟法 第四版補正版 弘文堂 2006年 日語 渥美東洋 刑事訴訟法 新版補訂 有斐閣 2001年 日語 井上正仁編 別冊ジュリスト刑事訴訟法判例百選 第八版 有斐閣 2005年 日語 延伸閱讀 编辑Berg B L Criminal Investigation McGraw Hill 2008 ISBN 978 0 07 340124 9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證據排除法則 amp oldid 73538065,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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