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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一體

行政一體五權憲法的原則,指在中華民國憲法53條指明下,「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這條並沒有詳細說明行政院能掌管多少的行政機關權力界限,但是依字面理解,行政院應對所有行政機關都有某一程度的掌管權力,而是否包括人事任命權就是爭議所在。

中華民國憲法在訂立時是五權憲法,與三權分立有實質不同,但是行政權之界限為何,只要是行政部門所屬政黨與國會大多派政黨不同,在三權分立國家仍有相類似憲法爭議,所以依然有可參考之處。

系爭條款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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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釋字第520號

立法院就訂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稱通傳會)與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以下簡稱真調會)中,分別加入系爭條款,即是指明組織成員依立法院依政黨議席比例平均分配。在五權憲法下,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20 號,所有國家機關都必須設置於五院一會一府之下(之後國民大會自我虛級化及廢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疑是行政機關,而真調會則被爭論是行政附屬機關還是立法附屬機關(在解釋文指用它只能以立法附屬機關下存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作為行政機關,若行政院或總統只能作名義上的任命,行政院全無其他權力,如何實踐行政院對此委員會的掌管,如何實踐行政一體,就是爭議所在。

司法解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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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釋字第613號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613 號的解釋文有以下重點(以現代中文書寫):

  • 通傳會乃行政院所屬機關,而憲法修定文要求行政院就所有行政機關向立法院負責
  • 通傳會的施政水平,與其成員之任命有莫大關係,故行政需要保留該委員會的人事任命權
  • 立法院對行政院可施以制衡,對委員任命條件可施以限制,但不得完全剝奪行政院的實質人事任命權

獨立機關的界限 编辑

大法官許宗力在意見書中指出,獨立機關的組織形態不可能由憲法定明(否則變成司法院,監察院等是指定獨立於行政院與立法院的機關),而是由立法者因政治需要而訂明。換句話說,獨立機關的「獨立程度」始終由憲法框架所限,若碰到這個底線,即構成行政一體與責任政治的當然違反。另外,獨立機關不可以成為由立法者製造,有行政能力機關,而又只向立法者負責,形成立法權侵犯行政權之實。

行政機關對獨立機關的監察關係,可能包括:

  1. 人事監督
  2. 事務監督

行政機關是否需要實行以上所有兩項監督,是可爭議的,但需要「某程度的實質監督」,卻是大多數法官的意見。

在其他方面,獨立機關之存在價值,並無重大爭議。

立法院附屬機關不能動用行政權 编辑

相反的專業意見 编辑

大法官王和雄與謝在全認為,行政一體原則並非中華民國憲法之原則。他們列舉不少例子,顯示考試院與總統府不在「行政一體」之內,亦顯示地方行政實際上不在「行政一體」之內(註:此例外為憲法中訂明的其它原則)。另外他們亦質疑人事權能否真的保持行政一體,與及,行政一體原則是否與獨立機關本質上對立,亦是疑問。

大法官王和雄與謝亦質疑美國所為總統制國家,與中華民國的制度不同,其案例 Buckley_v._Valeo 的參考價值為何。

美國的 Buckley v. Valeo 案例 编辑

1976年,美國最高法院在Buckley v. Valeo英语Buckley v. Valeo案中決定,聯邦選舉委員會的任命安排加入由國會推舉的機制是違憲的,因為系爭條款違反三權分立。當時的選舉委員會設定成員八人,兩人為參議院眾議院的秘書推舉,並無投票權;兩人由參議院的多數領袖與少數領袖推舉讓總統提名,兩人由眾議院的多數領袖與少數領袖推舉讓總統提名,最後兩人由總統提名,整體人員都需要參眾兩院作通過方作實。

此決定的理由是,提名過程加入由國會推舉的機制,傷害到總統的人事任命權,這是美國憲法第二章第二節第一段所訂立的。

其它相似爭議 编辑

參見 编辑

外部連結 编辑

  • 六一三號解釋
  • 六一三號解釋其它意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行政一體, 是五權憲法的原則, 指在中華民國憲法53條指明下,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這條並沒有詳細說明行政院能掌管多少的行政機關權力界限, 但是依字面理解, 行政院應對所有行政機關都有某一程度的掌管權力, 而是否包括人事任命權就是爭議所在, 中華民國憲法在訂立時是五權憲法, 與三權分立有實質不同, 但是行政權之界限為何, 只要是行政部門所屬政黨與國會大多派政黨不同, 在三權分立國家仍有相類似憲法爭議, 所以依然有可參考之處, 目录, 系爭條款, 司法解釋, 獨立機關的界限, 立法院附屬機關不能動用行政權, . 行政一體是五權憲法的原則 指在中華民國憲法53條指明下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這條並沒有詳細說明行政院能掌管多少的行政機關權力界限 但是依字面理解 行政院應對所有行政機關都有某一程度的掌管權力 而是否包括人事任命權就是爭議所在 中華民國憲法在訂立時是五權憲法 與三權分立有實質不同 但是行政權之界限為何 只要是行政部門所屬政黨與國會大多派政黨不同 在三權分立國家仍有相類似憲法爭議 所以依然有可參考之處 目录 1 系爭條款 2 司法解釋 3 獨立機關的界限 4 立法院附屬機關不能動用行政權 5 相反的專業意見 6 美國的 Buckley v Valeo 案例 7 其它相似爭議 8 參見 9 外部連結系爭條款 编辑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釋字第520號立法院就訂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以下稱通傳會 與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 以下簡稱真調會 中 分別加入系爭條款 即是指明組織成員依立法院依政黨議席比例平均分配 在五權憲法下 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20 號 所有國家機關都必須設置於五院一會一府之下 之後國民大會自我虛級化及廢除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疑是行政機關 而真調會則被爭論是行政附屬機關還是立法附屬機關 在解釋文指用它只能以立法附屬機關下存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作為行政機關 若行政院或總統只能作名義上的任命 行政院全無其他權力 如何實踐行政院對此委員會的掌管 如何實踐行政一體 就是爭議所在 司法解釋 编辑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釋字第613號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613 號的解釋文有以下重點 以現代中文書寫 通傳會乃行政院所屬機關 而憲法修定文要求行政院就所有行政機關向立法院負責 通傳會的施政水平 與其成員之任命有莫大關係 故行政需要保留該委員會的人事任命權 立法院對行政院可施以制衡 對委員任命條件可施以限制 但不得完全剝奪行政院的實質人事任命權獨立機關的界限 编辑大法官許宗力在意見書中指出 獨立機關的組織形態不可能由憲法定明 否則變成司法院 監察院等是指定獨立於行政院與立法院的機關 而是由立法者因政治需要而訂明 換句話說 獨立機關的 獨立程度 始終由憲法框架所限 若碰到這個底線 即構成行政一體與責任政治的當然違反 另外 獨立機關不可以成為由立法者製造 有行政能力機關 而又只向立法者負責 形成立法權侵犯行政權之實 行政機關對獨立機關的監察關係 可能包括 人事監督 事務監督行政機關是否需要實行以上所有兩項監督 是可爭議的 但需要 某程度的實質監督 卻是大多數法官的意見 在其他方面 獨立機關之存在價值 並無重大爭議 立法院附屬機關不能動用行政權 编辑相反的專業意見 编辑大法官王和雄與謝在全認為 行政一體原則並非中華民國憲法之原則 他們列舉不少例子 顯示考試院與總統府不在 行政一體 之內 亦顯示地方行政實際上不在 行政一體 之內 註 此例外為憲法中訂明的其它原則 另外他們亦質疑人事權能否真的保持行政一體 與及 行政一體原則是否與獨立機關本質上對立 亦是疑問 大法官王和雄與謝亦質疑美國所為總統制國家 與中華民國的制度不同 其案例 Buckley v Valeo 的參考價值為何 美國的 Buckley v Valeo 案例 编辑1976年 美國最高法院在Buckley v Valeo 英语 Buckley v Valeo 案中決定 聯邦選舉委員會的任命安排加入由國會推舉的機制是違憲的 因為系爭條款違反三權分立 當時的選舉委員會設定成員八人 兩人為參議院與眾議院的秘書推舉 並無投票權 兩人由參議院的多數領袖與少數領袖推舉讓總統提名 兩人由眾議院的多數領袖與少數領袖推舉讓總統提名 最後兩人由總統提名 整體人員都需要參眾兩院作通過方作實 此決定的理由是 提名過程加入由國會推舉的機制 傷害到總統的人事任命權 這是美國憲法第二章第二節第一段所訂立的 其它相似爭議 编辑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的任命 Buckley v Valeo 英语 Buckley v Valeo 有關美國聯邦選舉委員會的任命 行政主導 香港 參見 编辑法定組織外部連結 编辑六一三號解釋 六一三號解釋其它意見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行政一體 amp oldid 74110657,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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