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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死刑存廢問題

如同其他國家一般,由於當代對人權和實效的重視,在中華民國,剝奪生命權的合理性受部分人士爭議,因此死刑存廢在中華民國成為有爭議的公共政策。在臺灣對於中華民國死刑制度死刑存廢問題的事件與討論,始於陳水扁政府時期,時任中華民國法務部部長陳定南於2001年公開宣誓要推動廢除死刑。而後法務部也於2002年公布有關廢除死刑政策說帖[1],宣示漸進廢除死刑,以廢除絕對死刑、減少死刑判決等政策逐步廢除死刑。2005年12月26日,時任法務部部長施茂林下令在於高雄第二監獄槍決林盟凱、林信宏[2],此後他便拒絕簽署死刑執行令,到2008卸任為止沒有任何死刑犯伏法[3],在其任內留下29名死刑犯[4]中國國民黨2008年重新執政後,法務部部長王清峰主張廢除死刑,並公開表示「任內絕對不會批准死刑」[5],也不簽署執行已死刑定讞的44名死刑犯的處決。引發輿論爭議以及對死刑存廢的討論,後因此於2010年3月11日晚間被迫辭職。繼任部長曾勇夫於2010年4月30日重啟死刑執行。

根據歷年來所做之相關民意調查,民眾對臺灣廢止死刑之意見,始終約有百分之八十的受訪者,表示反對,但如有相關配套措施,例如提高有期徒刑上限、無期徒刑假釋門檻等,反對意見則約下降至百分之四十。[6]但在2010-2019年期間,即使有配套措施,反對廢除死刑的人一直都超過五成[7];而在2018年5月到6月期間,台灣連續發生14起命案,包括3起分尸案[8],事件再一次令死刑存廢問題成為熱議話題。

研究顯示死刑確實有助慰藉相當一部分的謀殺受害者家屬、使之感覺正義得到伸張[9],推動廢除死刑確實讓一些謀殺受害者感到很受傷[10];另一方面,目前對死刑對謀殺的嚇阻效果不算有定論,盡管犯罪學者的共識是死刑無助治安,但支持和反對死刑有更強嚇阻效果的研究皆存在,而且有相當數量的量化研究,包括出於主張廢除死刑的人的研究,支持死刑對殺人有更強嚇阻效果的看法;另外「兩公約」的內容雖然強烈建議廢除死刑,但「兩公約」在實質上並未要求必須廢除死刑[11]

概論

台灣在日治台灣臺灣省戒嚴令時期,法令森嚴,人民動輒以軍法審判,甚至在台灣白色恐怖時期,未經合法審判即處決的案例所在多有。故自解嚴後,國民黨政府即須面對法制中遺留大量亂世用重典的刑罰。

民進黨在在野時期反對國民黨政府濫用國家權力對付異見分子,於民進黨黨綱行動綱領中提出要在台灣廢除死刑。2000年首度上台後,2001年法務部長陳定南宣示要以廢除死刑為目標,但其任內執行不少死刑。2005~2009年間施茂林部長與王清峰部長暫停執行死刑,但卻在2010年引發輿論爭議而於2010年4月30日重啟死刑執行。

總體而言,支持死刑者在台灣佔多數,支持死刑的理由主要是應報觀念、殺人償命的概念很普遍。[12],2010年時中時的民調顯示,主流民意高度傾向維持死刑(84%的人支持死刑),且有過半(58%)的民眾不支持以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做為死刑的替代方案,而在司法人員中,支持死刑的比例甚至高於一般民眾。[13][14]

而支持廢除死刑者,有數種不同論述如下

  • 死刑是以國家殺人,而國家權力來自人民自願的讓渡,沒有人可以自願讓渡生命給國家,所以國家沒有得到殺人的授權,無權殺人。
    • 死刑是最嚴重的酷刑,違背人性尊嚴。國家實施損害人性尊嚴的酷刑沒有正當性。
      • 司法制度是人運作的,人必定會犯錯,司法無法避免誤判,所以有死刑則冤殺無法避免。避免冤殺,就需要廢除死刑。
      • 死刑犯普遍是歧視下的受害者,貧窮低社經地位男性遠比其他族群更容易被判死刑。死刑會助長歧視並造成更嚴重的後果。
      • 死刑無法預防犯罪,在台灣的研究指出,執行死刑對重大刑案犯罪率沒有影響。死刑無法嚇阻犯罪。
      • 全世界多數的國家都廢除死刑,廢除死刑的國家除了歐盟國家,也有亞非拉美等國家如蒙古海地不丹薩摩亞象牙海岸等。廢除死刑時,大多數國家的民意都不支持廢除死刑。有些國家如南非在民意沒有共識、高犯罪率及高謀殺率的情況下廢除死刑,与南非相比台灣並不相同,沒有特別不能廢除死刑的理由。
      • 死刑妨礙修復式正義實現。兇手伏法前未必有機會向被害者家屬道歉賠償,而無期徒刑囚犯則須以勞力工作賺取生活費以及補償犯罪被害者家屬的補償基金。
      • 宗教上,絕大部分宗教的教義均強調对生命的尊重,包括佛教基督教

然而上述的論述往往有邏輯上的漏洞,或者有不合於事實或者不甚完整之處,像例如在中華民國,法律僅僅要求有期徒刑罪犯參與勞動,並未要求無期徒刑罪犯也必須參與勞動;此外,政治人物不能無視民意,但也不能忽略國際現況、自外於國際社會的事實,使得政治人物常常做出莫名其妙、兩面不討好,讓各方質疑政府真實目的的決策;此外,限縮死刑運用的作法本身會引發爭議,尤其在法律上並未明確廢除死刑時更是如此,[15]像是以法律程序拖延死刑執行的各種作法,如非常上訴、一再更審等,會引發人們浪費司法資源的顧慮,也會增加人們對律師的厭惡,同時這類的拖延和額外成本可能跟推動廢除死刑有關[16],因此也不能認為廢除死刑是解決此類司法資源浪費的做法;而對部分罪犯不判處死刑,可能會破壞司法運作的內在邏輯,減少死刑判決的作法也會讓一些人認為法官在應該判死刑的案件中不判死刑的作法有失公正[17][15],甚而引發「恐龍法官」的批判,進而破壞社會對司法和法官的信任,因此不能說不相信司法卻要求殺人者死的心態是一種矛盾;法務部長或其他有權核准執行死刑的官員在死刑犯罪證確鑿、案件無爭議的狀況下長期不批准/簽發執行死刑命令的作法,也會引發官員失職甚至瀆職的疑慮。

法律爭議

合憲問題

關於死刑是否合憲這件事,一直以來便不斷有人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加以挑戰,唯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對此的立場非常堅決、始終一致,就是認為死刑合憲,死刑合乎比例原則司法院大法官於1985年所做出的《司法院釋字第194號解釋》首次對於死刑是否違憲之問題加以表態,該號解釋認為:「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販賣毒品者,處死刑,立法固嚴,惟係於戡亂時期,為肅清煙毒,以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之必要而制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並無牴觸,亦無牴觸憲法第七條之可言。」

其後,於1990年所作出的《司法院釋字第263號解釋》再一次的認定死刑並無違憲之虞。其認為:「懲治盜匪條例為特別刑法,其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對意圖勒贖而擄人者,不分犯罪情況及結果如何,概以死刑為法定刑,立法甚嚴,惟依同條例第八條之規定,若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者,裁判時本有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其有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復得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減輕其刑,足以避免過嚴之刑罰,與憲法尚無牴觸。」

1999年時,司法院大法官針對毒品條例之死刑是否違憲作出《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其中表示:「關於死刑、無期徒刑之法定刑規定,係本於特別法嚴禁毒害之目的而為之處罰,乃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無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亦無牴觸。」

司法院大法官於2006年第1297次不受理案件之議決中再次針對死刑是否違憲作出表態,大法官表示:「關於死刑為法定刑是否違憲部分,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九四號、第二六三號及第四七六號等號解釋有案,尚無再行解釋之必要。」由本次的議決中可知,大法官及至目前為止的態度認為,死刑做為法定刑,並無違憲之虞。

2010年5月28日,司法院大法官又再一次以第1358次不受理案件之議決對於死刑制度表示意見,其認為:第一、立法院通過的兩公約,未規定殺人犯不得判處死刑,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六項雖規定,該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該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惟依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意旨,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如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該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尚非不得科處死刑。至於「赦免法」應否賦予死刑犯特赦或減刑權利,須由立法機關依兩公約內容考量,非大法官權責。第二、《刑事訴訟法》第388條雖然排除同法第31條之適用,但其並未限制被告於第三審選任律師為其辯護之權利,且不論有無資力,亦可獲得法律扶助基金會為其協助選定或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或由第二審之辯護人為其撰寫上訴理由書,故應無侵害人民訴訟權之虞。第三、部分死刑犯聲請釋憲程序未完備,例如未親自簽名聲請,或由家人代簽名聲請,並不符釋憲要件。[18]

2015年5月26日,由前大法官許玉秀發起、台北律師公會主辦的第二屆模擬憲法法庭,9位模擬大法官最終以5票贊成、4票反對,宣判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死刑做為主刑之一」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性尊嚴與生命權,但尚無現實效力。[19]

聯合國人權公約

台灣通過了兩份联合国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支持廢除死刑的團體,經常引用這兩個公約以及其背後的《世界人权宣言》被用來作為台灣應該廢除死刑的依據。特別是《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但是這些文件中,並沒有明文立刻禁止死刑,《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將死刑列為簽約國可以自行裁量的項目。廢除死刑雖然是聯合國多次宣示的目標,但能否立刻引用人權公約作為立即廢死或停止執行死刑的依據,在法律界尚未達成一致意見。

在2009年6月15日,中華民國政府的兩公約批准書,遭聯合國退回,聯合國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為依據,拒絕接受存放。[20] 故中華民國自行邀請國際專家來台審查兩公約實施狀況並定期發布審查報告。 2013年中華民國政府邀請國際專家來台審查兩公約實行狀況,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第56、57項明確指出公約不禁止死刑但至少應暫停執行死刑、且無赦免途徑、無第三審強制辯護人是違背公政公約第六條第四項。[21] 2017年第二次審查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58、59項表示委員會對台灣政府以民意為由持續執行死刑感到遺憾且重申強烈建議即刻暫停執行死刑並宣示以全面廢除死刑為目標。[22]

政治爭論

陳水扁政府時期

關於死刑之存廢,扁政府時期擔任法務部部長的陳定南於2001年時表示,將在任內努力破除民眾「亂世用重典」迷思,全力推動廢除死刑,作為新政府回應人權團體的第一步。[23]不過,儘管陳定南曾經做過如此之表示,但是其任內仍然繼續簽署死刑執行令,包括有冤獄可能的盧正案。2006年,時任總統的陳水扁亦曾公開表示,全面廢除死刑不只是世界潮流,也是中華民國努力的方向與目標。[24]

也由於此原因,因此台灣死刑執行的數量於2002年時開始下降,2005年12月26日,林盟凱、林信宏兄弟因殺害鄰居案,於燕巢監獄執行槍決後,直到2008年陳水扁卸任前,未再執行死刑。[25]到了2006年底,雖然當時的法務部長施茂林批准了鍾德樹的死刑令,但是由於廢除死刑的團體利用聲請閱卷再提非常上訴,以及聲請釋憲等救濟手段,暫緩鍾德樹的死刑執行,故本案當時並未執行[26],但後由法務部長曾勇夫再次簽署死刑執行令,已於2011年3月4日執行死刑。

馬英九政府時期

馬英九於2008年仍擔任國民黨總統候選人時,曾就廢除死刑表示看法,但未明確表示廢除死刑是否是他未來將推動的目標,只承諾將死刑適用範圍降到最低。[27]

2010年,法務部成立的「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3月23日預定召開首次會議,研議相關配套措施。馬英九於2010年3月12日與黨籍立委餐敘座談時表示,廢除死刑是長遠目標,但的確不是目前的主流民意;他雖然不贊成死刑,法務部長任內還是依法簽署了七十多名死刑犯槍決。[28]某種程度上似乎代表著馬英九政府亦是朝向廢除死刑的目標前進。

中華民國自2005年12月後,曾有四年多未曾執行死刑,然而2010年3月9日,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黃世銘於立法院接受審查時,因一席「已判決定讞的44名死刑犯,應該要執行」、「若不執行,就是不尊重司法」的言論,挑起了一波台灣「暫緩執行死刑」合法性的爭論。

對於黃世銘之說法,時任法務部長王清峰於翌日旋撰文「理性與寬容─暫停執行死刑」推動廢除死刑政策,並表示過往44件已判處死刑定讞的案件絕不簽署執行,引發社會輿論強烈反彈。根據聯合報於2010年3月10日晚間所進行的民調顯示,僅1成2的民眾支持廢除死刑、不到1成民眾贊成暫緩死刑;有7成4民眾反對廢除死刑,且有4成2民眾認為王清峰應該為廢除死刑下台負責。2010年3月11日晚間,王清峰即因廢除死刑之爭議向行政院院長吳敦義請辭獲准。

2010年4月28日,法務部長曾勇夫批准張俊宏(原名:張慰龍)、洪晨耀、柯世銘及張文蔚等四名死刑犯的死刑執行令,並於4月30日執行槍決,此為中華民國自2005年後首度執行死刑,暫停執行死刑共計1585天。歐盟國際特赦組織隨後對台灣執行死刑表達了強烈譴責,[29]而行政院院長吳敦義對於這些譴責則以「依法行政」加以回應。[30]截至2023年04月止已有52名經法院判處死刑定讞而仍未執行的個案。[31][32]

2011年,根據《聯合報》於10月26日所作出的報導,法務部在即將出版的第一部人權報告中,就死刑議題,建議檢察官對任何被告「以不求處死刑為宜」。就此,法務部長曾勇夫27日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受訪時表示,法務部對死刑的態度並沒有任何改變,在現行法令之下,如果嫌犯判決死刑確定仍會執行,但會要求檢察官求刑時應慎重,並以儘量減少求處死刑為原則。同時強調,現階段只會減少死刑的判決,並非不求處死刑。[33]

2012年11月,兩名國外法學教授致函馬英九總統,要求政府承諾於2013年2月前不執行死刑,對政府部門形成壓力,企圖影響61名死刑犯的生死。[34]

2012年12月1日,距離法務部長曾勇夫任內執行第2波槍決後,時隔1年9個月後,台南男子曾文欽(請見曾文欽隨機殺人事件)在遊藝場隨機殺害並割喉10歲男童,落網時嗆聲「現在台灣殺1、2個人也不會判死刑」,引起中華民國兒童權益促進協會、台灣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等團體不滿,在臉書上萬人連署,促進法務部儘速執行死刑,並在2012年12月6日在法務部前抗議。死刑議題又再度掀起台灣社會對於廢除死刑的疑慮,但法務部對於何時執行死刑,回答始終如一「沒有時間表」。在強烈民意要求下,2012年12月20日,法務部長曾勇夫批准曾思儒陳金火廣德強、洪明聰、戴德穎、黃賢正等6名死刑犯死刑執行令,在12月21日晚間7點伏法。距上次執行死刑相隔約658天。[35]

2013年2月7日,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公佈2012下半年一項民調,有高達91%民眾反對廢除死刑,反對廢死的民意創下歷史新高。

2013年6月,性侵累犯林國政出獄後又姦殺雲林一名葉姓國二女學生,5萬名網友連署籲判林死刑,讓總統馬英九也關切。未料2年過去,台灣最高法院27日竟以「情節非最重大」等理由改判林無期徒刑,引起民怨。[36]

2014年5月21日,東海大學學生鄭捷於台北捷運板南線列車上隨機砍殺乘客,造成4死22傷,2016年4月22日遭最高法院判處死刑定讞。法務部長羅瑩雪於同年5月10日批准執行,為2000年後最快執行之死刑犯。[37]

蔡英文政府时期

2018年8月31日,台湾死刑囚犯李宏基因残忍杀害前妻及亲生子女,被法务部批准执行死刑。这是台湾自2016年蔡英文当选总统后首次执行死刑。[38]2020年4月1日,再度執行死刑處決翁仁賢。

法務部在修改「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後,規定只要死刑案聲請釋憲、聲請再審、提起非常上訴,就暫不執行。因聲請非無限制,便能讓廢死團體提以相同的例稿反覆聲請。[39]

台灣民意

在台灣,民意普遍支持死刑,除了民眾普遍認為死刑有助維持治安,且確實有相當數量基於犯罪數據的學術研究支持死刑有助抑制謀殺、維持治安的說法外,支持死刑的人多半認為在刑事案件中,懲罰兇手、讓受害者得到撫慰,是讓公平正義得以伸張的做法[40][41],而「如果今天你家人被殺,你還會不會主張廢死?」或類似的問題,也經常被死刑支持者用以論證死刑對於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必要性[註 1],支持死刑者也常因為廢除死刑者面對這類問題時的表現,而認為廢除死刑的人對應當展現同理心的對象,如犯罪受害者,缺乏應有的同理心[43],廢除死刑也常視為妨礙公平正義實現的作為,而也確實曾經有謀殺受害者家屬感覺自己受到廢除死刑團體欺侮的報導[10],因此不能認為「廢死團體欺負謀殺受害者家屬」或者「廢死團體對謀殺受害者家屬造成二度傷害」之類的說法完全沒有根據;而認為廢除死刑妨礙公平正義、進而對受害者造成二度傷害的看法,也使得提倡廢除死刑的人和團體廣泛受到批評、被民眾普遍厭惡[40];而技術性拖延死刑執行的作法,也讓民眾失去對司法的信任[44],因此民眾對廢除死刑及相關人士的憤怒與憎惡,不全是不理性、媒體和名嘴炒作、對廢除死刑及相關團體的誤解、不理解、不完全理解或偏見等等所致,而是有一定合情合理的原因存在的,更不能因為民眾普遍對廢死團體和相關人士感到憤怒和強烈的反感,而認為民眾普遍不理性。

歷年民調

若簡單就「支持死刑」和「反對死刑」而論,臺灣一直以來都有七成以上的民眾支持死刑;但在2011年前的調查中,在有「無假釋無期徒刑」等配套措施的狀況下,支持廢除死刑的民眾比例高過不支持者[45][46],而在2011年和2012年的調查中,即使在有配套措施的狀況下,反對廢除死刑者的比例依舊高過廢除死刑者。[47][48][49]

歷次調查中不贊成廢除死刑的民眾的比例:

  • 2007年12月19日-2008年2月15日:79.7%[46]
  • 2009年1月:70.7%(完全不贊成廢除死刑者40.4%+不贊成但可接受有配套廢除死刑者30.3%)[46]
  • 2009年7月:72.9%(完全不贊成廢除死刑者42.2%+不贊成但可接受有配套廢除死刑者30.7%)[46][50]
  • 2010年1月:74.3%(完全不贊成廢除死刑者45.1%+不贊成但可接受有配套廢除死刑者29.2%)[46][51]
  • 2010年7月:70.7%?[52]
  • 2011年1月:88.9%(完全不贊成廢除死刑者59.1%+不贊成但可接受有配套廢除死刑者29.8%)[53]
  • 2011年7月:約85%(完全不贊成廢除死刑者57.4%)[47]
  • 2012年2月:約84%(完全不贊成廢除死刑者55%)[48]
  • 2012年7月:約86%(完全不贊成廢除死刑者約50%)[49]
  • 2013年2月:91.7%(完全不贊成廢除死刑者約65%)[54]
  • 2013年7月:84.2%[55]
  • 2014年1月:79.7%[56]
  • 2023年1月:約93%

死刑存廢的各種子意見

從定義上來看,死刑存廢指的是是否該將死刑從法律中廢除,在這樣的定義下,死刑在法律中只有保留和廢除兩個選項,所謂的「一般殺人犯可能適用死刑,但若受害者主張廢除死刑則不適用死刑」之類的看法,在定義上依舊落在「法律上保留死刑」的區塊中;而在民眾意見方面,民眾對死刑存廢的看法則大致可分為保留、廢除和中立三種;但因為死刑牽涉到的議題眾多,因此在存續、廢除和中立的觀點底下,也各有大量不同的子意見,儘管台灣民眾「支持死刑」比例較高,然再進行細分尚可分出許多彼此有差異的子意見,這些子意見未必彼此不兼容,一些人可能同時持有以下數種子意見,分述如下:

  1. 嚴格審查重刑犯假釋、赦免:嚴格審查犯罪者的假釋與赦免是很重要的,就算維持死刑及有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制度,這仍然很重要,另外,也要配合保護管束等觀護制度的落實,減少再犯並幫助其復歸社會。
  2. 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優先論:這些人認為,無論是否廢除死刑,必須有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刑罰(且必須可以依照個案提高無期徒刑的假釋年限)。如果有此刑罰,那廢除死刑也不會有負面影響;就算不廢除死刑,仍然有許多罪不及死、但應該永久隔離的罪犯存在,不訂定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只是逼法官在殺人(死刑)及縱放(無期徒刑可以假釋)之間做選擇,而造成量刑困難。此項刑罰可以同時滿足支持死刑及反對死刑人士。對多數支持死刑人士來說,以減少(甚至廢除)死刑執行來換取更多罪犯被永久隔離,還算划算;對反對死刑人士來說,這樣的刑罰可以大幅減少依賴死刑的壓力。但因為冤獄而被判無期徒刑者很可能為受害者,因為他們會失去了假釋或平反的機會(死刑的平反可能性經常高於無期徒刑)。
  3. 長刑期之監禁較死刑更為嚴苛論:這類觀點會認為長時間監禁對罪犯來說比處死更嚴苛(至於長刑期的定義因人而異,但大部分認為至少超過三十年,而且至少要在犯人步入老年才能假釋)。故此論點會讓一些人以人道理由支持死刑,而非以極長時間的監禁來避免再犯;或以報復理由支持廢死,改處極長時間的監禁。
  4. 司法判決公正及司法錯案平反優先論:這些人認為,目前台灣面臨的最大司法問題是司法不公,廢除死刑與否的影響遠小於提高司法公正性;目前台灣經常看到許多重罪輕判、輕罪重判及無罪判刑的情況(如車禍案件經常將無過錯者判刑,法官將自衛行為認定為防衛過當判刑的情況也常見,這些都是將無辜人民送往監獄;但是遇到強暴犯或酒駕肇事者,則會判的很輕);也有許多全台灣都知道是冤獄的案件沒被平反。司法不公的原因除了部分法官檢警的操守不佳外、更有學長學弟制讓司法檢警人員不敢挑戰前輩的看法:甚至還有一些操守良好的相關人員能力不足、觀念錯誤、對重罪犯過於寬厚;另外還有法條過於寬鬆的情況。另外,台灣的流行語「有黨證」這三個字也顯現司法公然亂判的問題(雖然說黨證造成的不公沒有涉及死刑問題,但會在這方面有亂判嫌疑的司法系統、在其他案件也可能亂判)。本項主張,應大幅修改法條、大幅淘汰不適任人員、重罰惡意誤判的司法人員、對於誤判勇於認錯(也不應懲罰非惡意誤判)、給予司法人員更多訓練、保護及監督、並投入更多資源予以改進。
  5. 改善獄政及擴充監獄論:目前的監獄超收及獄政管理問題,會讓不那麼壞的受刑人,被其他受刑人欺負或帶壞的問題,使得監獄成為犯罪技術研究交流中心,及扭曲受刑人心理的場所;也是司法系統量刑過低、假釋條件寬鬆的重要原因。若改善獄政及其容量,可以減少再犯率,也可以讓司法系統勇於重判、假釋審查可以更為嚴格。
  6. 反對對重大罪犯的處遇過於寬厚:這樣的主張認為,極長時間的徒刑對於再犯率高的罪犯有減少再犯的效益,多少也有嚇阻犯罪的效果;以台灣重罪犯及高再犯率犯罪刑期普遍過短的情況下,大幅提高這類罪犯的刑期、及徒刑的刑罰上限(目前未被判死刑者,在二十五年內一定有假釋機會、而且假釋機率高)、高再犯率的犯罪要增加刑期(主要是非輕微的性犯罪)、並降低重罪犯的刑法成年年齡(可以降低未成年人的重罪犯罪率),對犯罪的防制效果比死刑有效。
  7. 強化犯罪受害者賠償金追討:許多人認為台灣犯罪被害人所獲得的賠償金過低,對於加害人的追討也不夠主動積極。因此認為應該普遍性的增加犯罪賠償金額,司法系統也該更主動積極的向加害人追討、並加強脫產防範措施。
  8. 證據不足,維持現狀:這些人認為,死刑的存在是既存事實,亦經過長期時間考驗,除非有明確證據能證明死刑嚇阻犯罪之效果不優於如終身監禁等替代方案,否則我們不應以犯罪率升高、價值觀混亂等成本作為賭注。[57]
  9. 維持死刑:這些人多從公平正義、嚇阻等方面立論,認為死刑有存在之合理性與必要性,不應廢除如 ;但是許多死刑支持者也會支持「禁止處死有冤獄可能的死刑犯」如藝人白冰冰[58]
  10. 回復肉刑(身體刑)論:目前的死刑只是一種安樂死,缺乏嚇阻能力,徒刑的嚇阻力也不高,這些最多都只有隔離避免再犯的效果;故應該恢復肉刑,用以處罰惡性重大且罪證確鑿者,並也要執行長時間的徒刑以確保隔離。如前立委薛凌支持對強暴犯執行鞭刑
  11. 死刑犯執行與否:有人認為「死刑」議題不應與「死刑犯」問題掛鉤,亦即目前已定讞之死刑犯,若無冤獄或輕罪重罰可能,當依現行法律執行槍決。[59]然而亦有人認為,既然國家打算走向廢除死刑,對死刑犯執行槍決是走回頭路。[60]

公眾人物對於死刑存廢的表態

維持死刑
  • 郝龍斌於2010年3月11日[註 2]:「我不贊成廢除死刑,雖然犯罪者人權要維護,但對受害者家屬感受及社會大眾要有共識也需要考量,很明顯目前社會上並沒有共識。」[61]
  • 釋星雲於2010年3月13日[註 3]:「廢除死刑,在佛教的因果法則上,也是無法成立的,因為『如是因,招感如是果』,造因不受果報,也是於理不合。」[62]
  • 王建煊於2010年3月16日[註 4]:「饒恕是美德,但是不應該用錯地方,檢察官、法官起訴、判決犯人,就必須依法執行,寬恕不能無限上綱。」[63]
  • 侯友宜於2010年4月5日[註 5]:「死刑可具體遏止殺人犯罪。」[64]
  • 朱學恒於2012年12月10日,執行死刑讓故意殺人案逐年下降[65]
  • 洪秀柱於2015年5月30日[註 6]:「廢死不可。」[66]
  • 董建一於2015年5月30日[註 7]:「我反對廢除死刑。」[67]
  • 葉毓蘭於2015年5月30日[註 8]:「殺小孩行為應用死刑嚇阻。」[68]
  • 謝淑薇於2015年5月30日[註 9]:「是誰說這殺人犯還有教化可能的,就送那個人進去教化殺人犯好了。」[69]
  • 高大成於2015年6月1日[註 10]:「只要確定惡性重大、證據確鑿就應執行死刑。」[70]
  • 柯文哲於2022年9月6日:「你問我如果當上總統會不會執行死刑,我會說是,因為我不喜歡法律白白定在那裡僅供參考。」


廢除死刑
  • 單國璽於2004年6月3日[註 11]:國家用死刑處決人也是暴力。沒有寬恕的正義不是真正的正義。[71][72]
  • 陳水扁於2006年6月14日[註 12]: 台灣人民將會對廢除死刑有正確的認識和共識,未來將一定可以廢除死刑。[73][74]
  • 謝長廷於2008年2月25日[註 13]: 廢除死刑是國際潮流,台灣廢除死刑只是時間問題,應該先做好準備。[75][76]
  • 王清峰於2010年3月10日[註 14]:「與其殺死一個受刑人,難道不能給他一個在獄中補償、贖罪的機會?」
  • 潘翰聲於2010年6月2日[註 15]:「我是潘翰聲,要求停止死刑執行。」
  • 顧立雄於2010年6月2日[註 16]:「我是顧立雄,要求停止死刑執行。」[77]
  • 洪山川於2010年6月2日[註 17]:「我是洪山川,要求停止死刑執行。」
  • 張鐵志於2010年6月2日[註 18]:「我是張鐵志,要求停止死刑執行。」
  • 林昶佐(Freddy Lim)於2010年6月2日[註 19]:「我是Freddy,要求停止死刑執行。」
  • 連惠泰於2010年6月2日[註 20]:「我是連惠泰,要求停止死刑執行。」
  • 魏揚於2014年5月22日[註 21]:「法律應追求正義,不是回應群眾憤怒」
  • 陳為廷於2014年5月25日[註 22]:「我主張廢除死刑。」
  • 吾爾開希於2015年4月23日[註 23]:「我們人是沒有權利殺死其他人的,這是天賦人權。那如果我們自己沒有權利殺死任何人,我們怎麼可以授權政府來殺人呢?」
  • 苗博雅於2015年5月30日[註 24]:「隨機殺人案件的加害人犯案時沒有憐憫、沒有同情心,因此被認為不是人,但除了殺掉怪物之外,我們真的在乎怪物是怎麼被養成的嗎?」
  • 段宜康於2015年5月30日[註 25]:「要走的路還很長,但我支持廢除死刑的理想絕不改變。」[78]
  • 林欣怡[註 26]現任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組織、政治團體對於死刑存廢的表態

維持死刑
重新研究
  • 民主進步黨:黨綱中行動綱領第26條:尊重生命,嚴防冤獄,研議廢止死刑的可行性。[81]
廢除死刑

現代未判決死刑案例

  • 2006-09-22,新北市人夫張鶴齡残忍殺害妻子和兩名小孩,總計奪去二位直系親屬、一位配偶的人命後,經判決八次死刑,最後最高法院更審後判無期徒刑,刑度考量引起社會爭議。[84]
  • 2012-12-01,無業男子曾文欽在遊樂園的廁所採用割脖子的方式殺害了一名男童,並說出「在台灣殺一、兩個人不會死刑」,而後判刑為無期徒刑,受到評批成就了這名犯罪者的期望。[85]
  • 2013年,一名黃姓男子姦殺王姓前女友和其母親,奪走了兩條人命後,2017年1月判決從兩個死刑改為無期徒刑,引起王姓女友父親的指責。[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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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1. ^ 這話一般是在喚起同理心[42],而非詛咒他人,且有理由認為這樣的同理心在所有的公共議題和司法正義的討論中都不可忽略
  2. ^ 時任臺北市市長
  3. ^ 佛光山開山宗長
  4. ^ 時任監察院院長
  5. ^ 時任中央警察大學校長
  6. ^ 第8屆時任立法院副院長
  7. ^ 中華民國機車黨黨主席
  8. ^ 前台灣警察大學教授
  9. ^ 女子網球選手
  10. ^ 法醫
  11. ^ 天主教會樞機主教
  12. ^ 時任中華民國總統
  13. ^ 時任民主進步黨代理主席
  14. ^ 時任法務部部長
  15. ^ 樹黨發起人
  16. ^ 臺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17. ^ 天主教台北總主教與台灣主教團主席
  18. ^ 台灣評論人
  19. ^ 第9屆立委,臺灣重金屬閃靈樂團主唱
  20. ^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
  21. ^ 太陽花學運等領導人
  22. ^ 太陽花學運等領導人
  23. ^ 六四學運領袖之一,於1999年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
  24. ^ 廢死聯盟法務主任
  25. ^ 民進黨立法委員(2012年2月1日~)
  26. ^ 廢死聯盟執行長

相關條目

臺灣死刑存廢問題, 此條目之中立性有争议, 其內容, 語調可能帶有明顯的個人觀點或地方色彩, 2022年5月24日, 加上此模板的編輯者需在討論頁說明此文中立性有爭議的原因, 以便讓各編輯者討論和改善, 在編輯之前請務必察看讨论页, 如同其他國家一般, 由於當代對人權和實效的重視, 在中華民國, 剝奪生命權的合理性受部分人士爭議, 因此死刑存廢在中華民國成為有爭議的公共政策, 在臺灣對於中華民國死刑制度及死刑存廢問題的事件與討論, 始於陳水扁政府時期, 時任中華民國法務部部長陳定南於2001年公開宣誓要推動廢除死刑. 此條目之中立性有争议 其內容 語調可能帶有明顯的個人觀點或地方色彩 2022年5月24日 加上此模板的編輯者需在討論頁說明此文中立性有爭議的原因 以便讓各編輯者討論和改善 在編輯之前請務必察看讨论页 如同其他國家一般 由於當代對人權和實效的重視 在中華民國 剝奪生命權的合理性受部分人士爭議 因此死刑存廢在中華民國成為有爭議的公共政策 在臺灣對於中華民國死刑制度及死刑存廢問題的事件與討論 始於陳水扁政府時期 時任中華民國法務部部長陳定南於2001年公開宣誓要推動廢除死刑 而後法務部也於2002年公布有關廢除死刑政策說帖 1 宣示漸進廢除死刑 以廢除絕對死刑 減少死刑判決等政策逐步廢除死刑 2005年12月26日 時任法務部部長施茂林下令在於高雄第二監獄槍決林盟凱 林信宏 2 此後他便拒絕簽署死刑執行令 到2008卸任為止沒有任何死刑犯伏法 3 在其任內留下29名死刑犯 4 中國國民黨2008年重新執政後 法務部部長王清峰主張廢除死刑 並公開表示 任內絕對不會批准死刑 5 也不簽署執行已死刑定讞的44名死刑犯的處決 引發輿論爭議以及對死刑存廢的討論 後因此於2010年3月11日晚間被迫辭職 繼任部長曾勇夫於2010年4月30日重啟死刑執行 根據歷年來所做之相關民意調查 民眾對臺灣廢止死刑之意見 始終約有百分之八十的受訪者 表示反對 但如有相關配套措施 例如提高有期徒刑上限 無期徒刑假釋門檻等 反對意見則約下降至百分之四十 6 但在2010 2019年期間 即使有配套措施 反對廢除死刑的人一直都超過五成 7 而在2018年5月到6月期間 台灣連續發生14起命案 包括3起分尸案 8 事件再一次令死刑存廢問題成為熱議話題 研究顯示死刑確實有助慰藉相當一部分的謀殺受害者家屬 使之感覺正義得到伸張 9 推動廢除死刑確實讓一些謀殺受害者感到很受傷 10 另一方面 目前對死刑對謀殺的嚇阻效果不算有定論 盡管犯罪學者的共識是死刑無助治安 但支持和反對死刑有更強嚇阻效果的研究皆存在 而且有相當數量的量化研究 包括出於主張廢除死刑的人的研究 支持死刑對殺人有更強嚇阻效果的看法 另外 兩公約 的內容雖然強烈建議廢除死刑 但 兩公約 在實質上並未要求必須廢除死刑 11 目录 1 概論 2 法律爭議 2 1 合憲問題 2 2 聯合國人權公約 3 政治爭論 3 1 陳水扁政府時期 3 2 馬英九政府時期 3 3 蔡英文政府时期 4 台灣民意 4 1 歷年民調 4 2 死刑存廢的各種子意見 4 3 公眾人物對於死刑存廢的表態 4 4 組織 政治團體對於死刑存廢的表態 5 現代未判決死刑案例 6 參考 7 註釋 8 相關條目概論 编辑台灣在日治台灣及臺灣省戒嚴令時期 法令森嚴 人民動輒以軍法審判 甚至在台灣白色恐怖時期 未經合法審判即處決的案例所在多有 故自解嚴後 國民黨政府即須面對法制中遺留大量亂世用重典的刑罰 民進黨在在野時期反對國民黨政府濫用國家權力對付異見分子 於民進黨黨綱行動綱領中提出要在台灣廢除死刑 2000年首度上台後 2001年法務部長陳定南宣示要以廢除死刑為目標 但其任內執行不少死刑 2005 2009年間施茂林部長與王清峰部長暫停執行死刑 但卻在2010年引發輿論爭議而於2010年4月30日重啟死刑執行 總體而言 支持死刑者在台灣佔多數 支持死刑的理由主要是應報觀念 殺人償命的概念很普遍 12 2010年時中時的民調顯示 主流民意高度傾向維持死刑 84 的人支持死刑 且有過半 58 的民眾不支持以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做為死刑的替代方案 而在司法人員中 支持死刑的比例甚至高於一般民眾 13 14 而支持廢除死刑者 有數種不同論述如下 死刑是以國家殺人 而國家權力來自人民自願的讓渡 沒有人可以自願讓渡生命給國家 所以國家沒有得到殺人的授權 無權殺人 死刑是最嚴重的酷刑 違背人性尊嚴 國家實施損害人性尊嚴的酷刑沒有正當性 司法制度是人運作的 人必定會犯錯 司法無法避免誤判 所以有死刑則冤殺無法避免 避免冤殺 就需要廢除死刑 死刑犯普遍是歧視下的受害者 貧窮低社經地位男性遠比其他族群更容易被判死刑 死刑會助長歧視並造成更嚴重的後果 死刑無法預防犯罪 在台灣的研究指出 執行死刑對重大刑案犯罪率沒有影響 死刑無法嚇阻犯罪 全世界多數的國家都廢除死刑 廢除死刑的國家除了歐盟國家 也有亞非拉美等國家如蒙古 海地 不丹 薩摩亞 象牙海岸等 廢除死刑時 大多數國家的民意都不支持廢除死刑 有些國家如南非在民意沒有共識 高犯罪率及高謀殺率的情況下廢除死刑 与南非相比台灣並不相同 沒有特別不能廢除死刑的理由 死刑妨礙修復式正義實現 兇手伏法前未必有機會向被害者家屬道歉賠償 而無期徒刑囚犯則須以勞力工作賺取生活費以及補償犯罪被害者家屬的補償基金 宗教上 絕大部分宗教的教義均強調对生命的尊重 包括佛教和基督教 然而上述的論述往往有邏輯上的漏洞 或者有不合於事實或者不甚完整之處 像例如在中華民國 法律僅僅要求有期徒刑罪犯參與勞動 並未要求無期徒刑罪犯也必須參與勞動 此外 政治人物不能無視民意 但也不能忽略國際現況 自外於國際社會的事實 使得政治人物常常做出莫名其妙 兩面不討好 讓各方質疑政府真實目的的決策 此外 限縮死刑運用的作法本身會引發爭議 尤其在法律上並未明確廢除死刑時更是如此 15 像是以法律程序拖延死刑執行的各種作法 如非常上訴 一再更審等 會引發人們浪費司法資源的顧慮 也會增加人們對律師的厭惡 同時這類的拖延和額外成本可能跟推動廢除死刑有關 16 因此也不能認為廢除死刑是解決此類司法資源浪費的做法 而對部分罪犯不判處死刑 可能會破壞司法運作的內在邏輯 減少死刑判決的作法也會讓一些人認為法官在應該判死刑的案件中不判死刑的作法有失公正 17 15 甚而引發 恐龍法官 的批判 進而破壞社會對司法和法官的信任 因此不能說不相信司法卻要求殺人者死的心態是一種矛盾 法務部長或其他有權核准執行死刑的官員在死刑犯罪證確鑿 案件無爭議的狀況下長期不批准 簽發執行死刑命令的作法 也會引發官員失職甚至瀆職的疑慮 法律爭議 编辑合憲問題 编辑 關於死刑是否合憲這件事 一直以來便不斷有人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加以挑戰 唯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對此的立場非常堅決 始終一致 就是認為死刑合憲 死刑合乎比例原則 司法院大法官於1985年所做出的 司法院釋字第194號解釋 首次對於死刑是否違憲之問題加以表態 該號解釋認為 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販賣毒品者 處死刑 立法固嚴 惟係於戡亂時期 為肅清煙毒 以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之必要而制定 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並無牴觸 亦無牴觸憲法第七條之可言 其後 於1990年所作出的 司法院釋字第263號解釋 再一次的認定死刑並無違憲之虞 其認為 懲治盜匪條例為特別刑法 其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對意圖勒贖而擄人者 不分犯罪情況及結果如何 概以死刑為法定刑 立法甚嚴 惟依同條例第八條之規定 若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者 裁判時本有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其有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 復得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減輕其刑 足以避免過嚴之刑罰 與憲法尚無牴觸 1999年時 司法院大法官針對毒品條例之死刑是否違憲作出 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 其中表示 關於死刑 無期徒刑之法定刑規定 係本於特別法嚴禁毒害之目的而為之處罰 乃維護國家安全 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無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與憲法第十五條亦無牴觸 司法院大法官於2006年第1297次不受理案件之議決中再次針對死刑是否違憲作出表態 大法官表示 關於死刑為法定刑是否違憲部分 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九四號 第二六三號及第四七六號等號解釋有案 尚無再行解釋之必要 由本次的議決中可知 大法官及至目前為止的態度認為 死刑做為法定刑 並無違憲之虞 2010年5月28日 司法院大法官又再一次以第1358次不受理案件之議決對於死刑制度表示意見 其認為 第一 立法院通過的兩公約 未規定殺人犯不得判處死刑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六項雖規定 該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該條 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惟依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意旨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 如犯情節重大之罪 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該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 尚非不得科處死刑 至於 赦免法 應否賦予死刑犯特赦或減刑權利 須由立法機關依兩公約內容考量 非大法官權責 第二 刑事訴訟法 第388條雖然排除同法第31條之適用 但其並未限制被告於第三審選任律師為其辯護之權利 且不論有無資力 亦可獲得法律扶助基金會為其協助選定或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 或由第二審之辯護人為其撰寫上訴理由書 故應無侵害人民訴訟權之虞 第三 部分死刑犯聲請釋憲程序未完備 例如未親自簽名聲請 或由家人代簽名聲請 並不符釋憲要件 18 2015年5月26日 由前大法官許玉秀發起 台北律師公會主辦的第二屆模擬憲法法庭 9位模擬大法官最終以5票贊成 4票反對 宣判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 死刑做為主刑之一 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性尊嚴與生命權 但尚無現實效力 19 聯合國人權公約 编辑 台灣通過了兩份联合国人权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和 经济 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支持廢除死刑的團體 經常引用這兩個公約以及其背後的 世界人权宣言 被用來作為台灣應該廢除死刑的依據 特別是 世界人权宣言 的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 或施以残忍的 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但是這些文件中 並沒有明文立刻禁止死刑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中將死刑列為簽約國可以自行裁量的項目 廢除死刑雖然是聯合國多次宣示的目標 但能否立刻引用人權公約作為立即廢死或停止執行死刑的依據 在法律界尚未達成一致意見 在2009年6月15日 中華民國政府的兩公約批准書 遭聯合國退回 聯合國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為依據 拒絕接受存放 20 故中華民國自行邀請國際專家來台審查兩公約實施狀況並定期發布審查報告 2013年中華民國政府邀請國際專家來台審查兩公約實行狀況 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第56 57項明確指出公約不禁止死刑但至少應暫停執行死刑 且無赦免途徑 無第三審強制辯護人是違背公政公約第六條第四項 21 2017年第二次審查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58 59項表示委員會對台灣政府以民意為由持續執行死刑感到遺憾且重申強烈建議即刻暫停執行死刑並宣示以全面廢除死刑為目標 22 政治爭論 编辑陳水扁政府時期 编辑 關於死刑之存廢 扁政府時期擔任法務部部長的陳定南於2001年時表示 將在任內努力破除民眾 亂世用重典 迷思 全力推動廢除死刑 作為新政府回應人權團體的第一步 23 不過 儘管陳定南曾經做過如此之表示 但是其任內仍然繼續簽署死刑執行令 包括有冤獄可能的盧正案 2006年 時任總統的陳水扁亦曾公開表示 全面廢除死刑不只是世界潮流 也是中華民國努力的方向與目標 24 也由於此原因 因此台灣死刑執行的數量於2002年時開始下降 2005年12月26日 林盟凱 林信宏兄弟因殺害鄰居案 於燕巢監獄執行槍決後 直到2008年陳水扁卸任前 未再執行死刑 25 到了2006年底 雖然當時的法務部長施茂林批准了鍾德樹的死刑令 但是由於廢除死刑的團體利用聲請閱卷再提非常上訴 以及聲請釋憲等救濟手段 暫緩鍾德樹的死刑執行 故本案當時並未執行 26 但後由法務部長曾勇夫再次簽署死刑執行令 已於2011年3月4日執行死刑 馬英九政府時期 编辑 馬英九於2008年仍擔任國民黨總統候選人時 曾就廢除死刑表示看法 但未明確表示廢除死刑是否是他未來將推動的目標 只承諾將死刑適用範圍降到最低 27 2010年 法務部成立的 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 3月23日預定召開首次會議 研議相關配套措施 馬英九於2010年3月12日與黨籍立委餐敘座談時表示 廢除死刑是長遠目標 但的確不是目前的主流民意 他雖然不贊成死刑 法務部長任內還是依法簽署了七十多名死刑犯槍決 28 某種程度上似乎代表著馬英九政府亦是朝向廢除死刑的目標前進 中華民國自2005年12月後 曾有四年多未曾執行死刑 然而2010年3月9日 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黃世銘於立法院接受審查時 因一席 已判決定讞的44名死刑犯 應該要執行 若不執行 就是不尊重司法 的言論 挑起了一波台灣 暫緩執行死刑 合法性的爭論 對於黃世銘之說法 時任法務部長王清峰於翌日旋撰文 理性與寬容 暫停執行死刑 推動廢除死刑政策 並表示過往44件已判處死刑定讞的案件絕不簽署執行 引發社會輿論強烈反彈 根據聯合報於2010年3月10日晚間所進行的民調顯示 僅1成2的民眾支持廢除死刑 不到1成民眾贊成暫緩死刑 有7成4民眾反對廢除死刑 且有4成2民眾認為王清峰應該為廢除死刑下台負責 2010年3月11日晚間 王清峰即因廢除死刑之爭議向行政院院長吳敦義請辭獲准 2010年4月28日 法務部長曾勇夫批准張俊宏 原名 張慰龍 洪晨耀 柯世銘及張文蔚等四名死刑犯的死刑執行令 並於4月30日執行槍決 此為中華民國自2005年後首度執行死刑 暫停執行死刑共計1585天 歐盟與國際特赦組織隨後對台灣執行死刑表達了強烈譴責 29 而行政院院長吳敦義對於這些譴責則以 依法行政 加以回應 30 截至2023年04月止已有52名經法院判處死刑定讞而仍未執行的個案 31 32 2011年 根據 聯合報 於10月26日所作出的報導 法務部在即將出版的第一部人權報告中 就死刑議題 建議檢察官對任何被告 以不求處死刑為宜 就此 法務部長曾勇夫27日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受訪時表示 法務部對死刑的態度並沒有任何改變 在現行法令之下 如果嫌犯判決死刑確定仍會執行 但會要求檢察官求刑時應慎重 並以儘量減少求處死刑為原則 同時強調 現階段只會減少死刑的判決 並非不求處死刑 33 2012年11月 兩名國外法學教授致函馬英九總統 要求政府承諾於2013年2月前不執行死刑 對政府部門形成壓力 企圖影響61名死刑犯的生死 34 2012年12月1日 距離法務部長曾勇夫任內執行第2波槍決後 時隔1年9個月後 台南男子曾文欽 請見曾文欽隨機殺人事件 在遊藝場隨機殺害並割喉10歲男童 落網時嗆聲 現在台灣殺1 2個人也不會判死刑 引起中華民國兒童權益促進協會 台灣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等團體不滿 在臉書上萬人連署 促進法務部儘速執行死刑 並在2012年12月6日在法務部前抗議 死刑議題又再度掀起台灣社會對於廢除死刑的疑慮 但法務部對於何時執行死刑 回答始終如一 沒有時間表 在強烈民意要求下 2012年12月20日 法務部長曾勇夫批准曾思儒 陳金火 廣德強 洪明聰 戴德穎 黃賢正等6名死刑犯死刑執行令 在12月21日晚間7點伏法 距上次執行死刑相隔約658天 35 2013年2月7日 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公佈2012下半年一項民調 有高達91 民眾反對廢除死刑 反對廢死的民意創下歷史新高 2013年6月 性侵累犯林國政出獄後又姦殺雲林一名葉姓國二女學生 5萬名網友連署籲判林死刑 讓總統馬英九也關切 未料2年過去 台灣最高法院27日竟以 情節非最重大 等理由改判林無期徒刑 引起民怨 36 2014年5月21日 東海大學學生鄭捷於台北捷運板南線列車上隨機砍殺乘客 造成4死22傷 2016年4月22日遭最高法院判處死刑定讞 法務部長羅瑩雪於同年5月10日批准執行 為2000年後最快執行之死刑犯 37 蔡英文政府时期 编辑 2018年8月31日 台湾死刑囚犯李宏基因残忍杀害前妻及亲生子女 被法务部批准执行死刑 这是台湾自2016年蔡英文当选总统后首次执行死刑 38 2020年4月1日 再度執行死刑處決翁仁賢 法務部在修改 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 後 規定只要死刑案聲請釋憲 聲請再審 提起非常上訴 就暫不執行 因聲請非無限制 便能讓廢死團體提以相同的例稿反覆聲請 39 台灣民意 编辑在台灣 民意普遍支持死刑 除了民眾普遍認為死刑有助維持治安 且確實有相當數量基於犯罪數據的學術研究支持死刑有助抑制謀殺 維持治安的說法外 支持死刑的人多半認為在刑事案件中 懲罰兇手 讓受害者得到撫慰 是讓公平正義得以伸張的做法 40 41 而 如果今天你家人被殺 你還會不會主張廢死 或類似的問題 也經常被死刑支持者用以論證死刑對於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必要性 註 1 支持死刑者也常因為廢除死刑者面對這類問題時的表現 而認為廢除死刑的人對應當展現同理心的對象 如犯罪受害者 缺乏應有的同理心 43 廢除死刑也常視為妨礙公平正義實現的作為 而也確實曾經有謀殺受害者家屬感覺自己受到廢除死刑團體欺侮的報導 10 因此不能認為 廢死團體欺負謀殺受害者家屬 或者 廢死團體對謀殺受害者家屬造成二度傷害 之類的說法完全沒有根據 而認為廢除死刑妨礙公平正義 進而對受害者造成二度傷害的看法 也使得提倡廢除死刑的人和團體廣泛受到批評 被民眾普遍厭惡 40 而技術性拖延死刑執行的作法 也讓民眾失去對司法的信任 44 因此民眾對廢除死刑及相關人士的憤怒與憎惡 不全是不理性 媒體和名嘴炒作 對廢除死刑及相關團體的誤解 不理解 不完全理解或偏見等等所致 而是有一定合情合理的原因存在的 更不能因為民眾普遍對廢死團體和相關人士感到憤怒和強烈的反感 而認為民眾普遍不理性 歷年民調 编辑 若簡單就 支持死刑 和 反對死刑 而論 臺灣一直以來都有七成以上的民眾支持死刑 但在2011年前的調查中 在有 無假釋無期徒刑 等配套措施的狀況下 支持廢除死刑的民眾比例高過不支持者 45 46 而在2011年和2012年的調查中 即使在有配套措施的狀況下 反對廢除死刑者的比例依舊高過廢除死刑者 47 48 49 歷次調查中不贊成廢除死刑的民眾的比例 2007年12月19日 2008年2月15日 79 7 46 2009年1月 70 7 完全不贊成廢除死刑者40 4 不贊成但可接受有配套廢除死刑者30 3 46 2009年7月 72 9 完全不贊成廢除死刑者42 2 不贊成但可接受有配套廢除死刑者30 7 46 50 2010年1月 74 3 完全不贊成廢除死刑者45 1 不贊成但可接受有配套廢除死刑者29 2 46 51 2010年7月 70 7 52 2011年1月 88 9 完全不贊成廢除死刑者59 1 不贊成但可接受有配套廢除死刑者29 8 53 2011年7月 約85 完全不贊成廢除死刑者57 4 47 2012年2月 約84 完全不贊成廢除死刑者55 48 2012年7月 約86 完全不贊成廢除死刑者約50 49 2013年2月 91 7 完全不贊成廢除死刑者約65 54 2013年7月 84 2 55 2014年1月 79 7 56 2023年1月 約93 死刑存廢的各種子意見 编辑 從定義上來看 死刑存廢指的是是否該將死刑從法律中廢除 在這樣的定義下 死刑在法律中只有保留和廢除兩個選項 所謂的 一般殺人犯可能適用死刑 但若受害者主張廢除死刑則不適用死刑 之類的看法 在定義上依舊落在 法律上保留死刑 的區塊中 而在民眾意見方面 民眾對死刑存廢的看法則大致可分為保留 廢除和中立三種 但因為死刑牽涉到的議題眾多 因此在存續 廢除和中立的觀點底下 也各有大量不同的子意見 儘管台灣民眾 支持死刑 比例較高 然再進行細分尚可分出許多彼此有差異的子意見 這些子意見未必彼此不兼容 一些人可能同時持有以下數種子意見 分述如下 嚴格審查重刑犯假釋 赦免 嚴格審查犯罪者的假釋與赦免是很重要的 就算維持死刑及有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制度 這仍然很重要 另外 也要配合保護管束等觀護制度的落實 減少再犯並幫助其復歸社會 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優先論 這些人認為 無論是否廢除死刑 必須有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刑罰 且必須可以依照個案提高無期徒刑的假釋年限 如果有此刑罰 那廢除死刑也不會有負面影響 就算不廢除死刑 仍然有許多罪不及死 但應該永久隔離的罪犯存在 不訂定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只是逼法官在殺人 死刑 及縱放 無期徒刑可以假釋 之間做選擇 而造成量刑困難 此項刑罰可以同時滿足支持死刑及反對死刑人士 對多數支持死刑人士來說 以減少 甚至廢除 死刑執行來換取更多罪犯被永久隔離 還算划算 對反對死刑人士來說 這樣的刑罰可以大幅減少依賴死刑的壓力 但因為冤獄而被判無期徒刑者很可能為受害者 因為他們會失去了假釋或平反的機會 死刑的平反可能性經常高於無期徒刑 長刑期之監禁較死刑更為嚴苛論 這類觀點會認為長時間監禁對罪犯來說比處死更嚴苛 至於長刑期的定義因人而異 但大部分認為至少超過三十年 而且至少要在犯人步入老年才能假釋 故此論點會讓一些人以人道理由支持死刑 而非以極長時間的監禁來避免再犯 或以報復理由支持廢死 改處極長時間的監禁 司法判決公正及司法錯案平反優先論 這些人認為 目前台灣面臨的最大司法問題是司法不公 廢除死刑與否的影響遠小於提高司法公正性 目前台灣經常看到許多重罪輕判 輕罪重判及無罪判刑的情況 如車禍案件經常將無過錯者判刑 法官將自衛行為認定為防衛過當判刑的情況也常見 這些都是將無辜人民送往監獄 但是遇到強暴犯或酒駕肇事者 則會判的很輕 也有許多全台灣都知道是冤獄的案件沒被平反 司法不公的原因除了部分法官檢警的操守不佳外 更有學長學弟制讓司法檢警人員不敢挑戰前輩的看法 甚至還有一些操守良好的相關人員能力不足 觀念錯誤 對重罪犯過於寬厚 另外還有法條過於寬鬆的情況 另外 台灣的流行語 有黨證 這三個字也顯現司法公然亂判的問題 雖然說黨證造成的不公沒有涉及死刑問題 但會在這方面有亂判嫌疑的司法系統 在其他案件也可能亂判 本項主張 應大幅修改法條 大幅淘汰不適任人員 重罰惡意誤判的司法人員 對於誤判勇於認錯 也不應懲罰非惡意誤判 給予司法人員更多訓練 保護及監督 並投入更多資源予以改進 改善獄政及擴充監獄論 目前的監獄超收及獄政管理問題 會讓不那麼壞的受刑人 被其他受刑人欺負或帶壞的問題 使得監獄成為犯罪技術研究交流中心 及扭曲受刑人心理的場所 也是司法系統量刑過低 假釋條件寬鬆的重要原因 若改善獄政及其容量 可以減少再犯率 也可以讓司法系統勇於重判 假釋審查可以更為嚴格 反對對重大罪犯的處遇過於寬厚 這樣的主張認為 極長時間的徒刑對於再犯率高的罪犯有減少再犯的效益 多少也有嚇阻犯罪的效果 以台灣重罪犯及高再犯率犯罪刑期普遍過短的情況下 大幅提高這類罪犯的刑期 及徒刑的刑罰上限 目前未被判死刑者 在二十五年內一定有假釋機會 而且假釋機率高 高再犯率的犯罪要增加刑期 主要是非輕微的性犯罪 並降低重罪犯的刑法成年年齡 可以降低未成年人的重罪犯罪率 對犯罪的防制效果比死刑有效 強化犯罪受害者賠償金追討 許多人認為台灣犯罪被害人所獲得的賠償金過低 對於加害人的追討也不夠主動積極 因此認為應該普遍性的增加犯罪賠償金額 司法系統也該更主動積極的向加害人追討 並加強脫產防範措施 證據不足 維持現狀 這些人認為 死刑的存在是既存事實 亦經過長期時間考驗 除非有明確證據能證明死刑嚇阻犯罪之效果不優於如終身監禁等替代方案 否則我們不應以犯罪率升高 價值觀混亂等成本作為賭注 57 維持死刑 這些人多從公平正義 嚇阻等方面立論 認為死刑有存在之合理性與必要性 不應廢除如 但是許多死刑支持者也會支持 禁止處死有冤獄可能的死刑犯 如藝人白冰冰 58 回復肉刑 身體刑 論 目前的死刑只是一種安樂死 缺乏嚇阻能力 徒刑的嚇阻力也不高 這些最多都只有隔離避免再犯的效果 故應該恢復肉刑 用以處罰惡性重大且罪證確鑿者 並也要執行長時間的徒刑以確保隔離 如前立委薛凌支持對強暴犯執行鞭刑 死刑犯執行與否 有人認為 死刑 議題不應與 死刑犯 問題掛鉤 亦即目前已定讞之死刑犯 若無冤獄或輕罪重罰可能 當依現行法律執行槍決 59 然而亦有人認為 既然國家打算走向廢除死刑 對死刑犯執行槍決是走回頭路 60 公眾人物對於死刑存廢的表態 编辑 維持死刑郝龍斌於2010年3月11日 註 2 我不贊成廢除死刑 雖然犯罪者人權要維護 但對受害者家屬感受及社會大眾要有共識也需要考量 很明顯目前社會上並沒有共識 61 釋星雲於2010年3月13日 註 3 廢除死刑 在佛教的因果法則上 也是無法成立的 因為 如是因 招感如是果 造因不受果報 也是於理不合 62 王建煊於2010年3月16日 註 4 饒恕是美德 但是不應該用錯地方 檢察官 法官起訴 判決犯人 就必須依法執行 寬恕不能無限上綱 63 侯友宜於2010年4月5日 註 5 死刑可具體遏止殺人犯罪 64 朱學恒於2012年12月10日 執行死刑讓故意殺人案逐年下降 65 洪秀柱於2015年5月30日 註 6 廢死不可 66 董建一於2015年5月30日 註 7 我反對廢除死刑 67 葉毓蘭於2015年5月30日 註 8 殺小孩行為應用死刑嚇阻 68 謝淑薇於2015年5月30日 註 9 是誰說這殺人犯還有教化可能的 就送那個人進去教化殺人犯好了 69 高大成於2015年6月1日 註 10 只要確定惡性重大 證據確鑿就應執行死刑 70 柯文哲於2022年9月6日 你問我如果當上總統會不會執行死刑 我會說是 因為我不喜歡法律白白定在那裡僅供參考 廢除死刑單國璽於2004年6月3日 註 11 國家用死刑處決人也是暴力 沒有寬恕的正義不是真正的正義 71 72 陳水扁於2006年6月14日 註 12 台灣人民將會對廢除死刑有正確的認識和共識 未來將一定可以廢除死刑 73 74 謝長廷於2008年2月25日 註 13 廢除死刑是國際潮流 台灣廢除死刑只是時間問題 應該先做好準備 75 76 王清峰於2010年3月10日 註 14 與其殺死一個受刑人 難道不能給他一個在獄中補償 贖罪的機會 潘翰聲於2010年6月2日 註 15 我是潘翰聲 要求停止死刑執行 顧立雄於2010年6月2日 註 16 我是顧立雄 要求停止死刑執行 77 洪山川於2010年6月2日 註 17 我是洪山川 要求停止死刑執行 張鐵志於2010年6月2日 註 18 我是張鐵志 要求停止死刑執行 林昶佐 Freddy Lim 於2010年6月2日 註 19 我是Freddy 要求停止死刑執行 連惠泰於2010年6月2日 註 20 我是連惠泰 要求停止死刑執行 魏揚於2014年5月22日 註 21 法律應追求正義 不是回應群眾憤怒 陳為廷於2014年5月25日 註 22 我主張廢除死刑 吾爾開希於2015年4月23日 註 23 我們人是沒有權利殺死其他人的 這是天賦人權 那如果我們自己沒有權利殺死任何人 我們怎麼可以授權政府來殺人呢 苗博雅於2015年5月30日 註 24 隨機殺人案件的加害人犯案時沒有憐憫 沒有同情心 因此被認為不是人 但除了殺掉怪物之外 我們真的在乎怪物是怎麼被養成的嗎 段宜康於2015年5月30日 註 25 要走的路還很長 但我支持廢除死刑的理想絕不改變 78 林欣怡 註 26 現任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組織 政治團體對於死刑存廢的表態 编辑 維持死刑中國國民黨 79 80 新黨 親民黨 中華統一促進黨重新研究民主進步黨 黨綱中行動綱領第26條 尊重生命 嚴防冤獄 研議廢止死刑的可行性 81 廢除死刑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台灣人權促進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基進 82 台灣維新 台灣綠黨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83 現代未判決死刑案例 编辑2006 09 22 新北市人夫張鶴齡残忍殺害妻子和兩名小孩 總計奪去二位直系親屬 一位配偶的人命後 經判決八次死刑 最後最高法院更審後判無期徒刑 刑度考量引起社會爭議 84 2012 12 01 無業男子曾文欽在遊樂園的廁所採用割脖子的方式殺害了一名男童 並說出 在台灣殺一 兩個人不會死刑 而後判刑為無期徒刑 受到評批成就了這名犯罪者的期望 85 2013年 一名黃姓男子姦殺王姓前女友和其母親 奪走了兩條人命後 2017年1月判決從兩個死刑改為無期徒刑 引起王姓女友父親的指責 86 參考 编辑 中華民國法務部有關廢除死刑之政策 中英文版 2017 03 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 03 12 殺人兄弟檔 槍決後 捐全身器官 自由時報 2005 12 27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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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重金屬閃靈樂團主唱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 太陽花學運等領導人 太陽花學運等領導人 六四學運領袖之一 於1999年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 前廢死聯盟法務主任 民進黨籍立法委員 2012年2月1日 廢死聯盟執行長相關條目 编辑死刑存廢問題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中華民國死刑制度 臺灣戰後時期死刑犯列表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臺灣死刑存廢問題 amp oldid 75631524,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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