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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高中強盜殺人案

金山高中強盜殺人案是一起發生在臺灣臺北縣金山鄉(今新北市金山區金山高中附近的一起強盜殺人案,犯罪人曾思儒(35歲,原金山高中國中部特教教師,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士)因為積欠卡債而在原租屋處行竊,卻遇到被害人何佳燕(26歲,金山高中國中部理化教師,師範大學科學教育碩士),因而轉為強盜殺人,以殘忍的方式凌虐被害人致死。最後依強盜殺人罪嫌在臺灣高等法院2003年9月4日二審判決死刑,褫奪公權終身。2006年遭到中華民國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經過法務部部長曾勇夫批准,2012年12月21日曾思儒於臺北監獄刑場(附設於新北市土城區土城看守所內)槍決伏法。

金山高中強盜殺人案
位置 臺灣台北縣金山鄉中華路152巷8號4樓
日期2002年10月25日
武器膠帶、水果刀、鐵鍋、電磁爐
死亡1
受害者何佳燕(26歲)
主謀曾思儒(35歲)
動機強盜

凶犯

曾思儒(1967年-2012年12月21日  ,以下簡稱曾某),服兵役時曾於谷關特種部隊士官訓練,師範大學特教系畢業後,分發為金山高中國中部特教班教師,後轉任中和自強國中特教班教師,因為生活奢侈,花新臺幣90萬元買休旅車,故向女友借了約30萬元,亦向大量同事商借一萬元至數萬元不等,共積欠數十萬元,之後,又濫刷信用卡,積欠卡債60萬元,甚至向地下錢莊借款7萬元,造成財務吃緊。[1]

曾某原在金山中華路租一寢室居住,因為調職為中和自強國中特教班老師而搬離,隨後由金山高中的何佳燕及李姓、許姓等3位老師合租。曾思儒在退租後,未歸還鑰匙,因此可以輕易入侵其寢室,曾某因經濟狀況周轉不靈,打算行竊。

案發經過

2002年10月25日20時,曾某認為時值星期五的夜間,是周休二日前的空檔,在金山中華路租屋的何佳燕等三名老師應該都會省親訪友,故欲闖空門行竊,曾某為確定無人留居租賃處,先開車至屋外察看[2],發現房內無燈光,再撥打合租人李姓老師房內電話,亦無人接聽,確定屋內無人後,以鑰匙開啟大門,因為內心掙扎,退出屋外,前往金山海邊,與女友通話約40分鐘。幾經思考,仍決定行竊,故先至萬里野柳之西藥房,購買橡膠手套一副,避免留下指紋

23時,曾某穿戴剛買的橡膠手套侵入屋內,正要著手搜刮財物時,何佳燕突然手提餐點進入,曾嫌躲到廚房木門後,何佳燕隨即進入自己房間用餐,曾某見狀亦躲到其中合租人許姓老師未上鎖之房間。

23時20分,何佳燕離房如廁,並想要去客廳拿東西,經過許姓老師房門口時,不知為何停住腳步,曾某認為事跡敗露,立即衝出房門,先發制人,以左手摀住何佳燕嘴巴,何佳燕因抵抗而咬破手套並咬傷曾嫌拇指,二人重心不穩同時跌倒在房內,曾某隨手取得許姓老師房內重達15臺斤的啞鈴,朝何佳燕頭部砸了兩下,造成何佳燕頭部流血跌倒,而無法抵抗。

何佳燕身受重傷,只好向曾某哀求:「只要你不殺我,怎麼樣都可以」,並告知錢財位置,曾某即以左手勒住何佳燕頸部,持啞鈴強押到她的房間,命令她趴在床墊與牆壁間之空隙,並以房內的膠帶反綁雙手雙腳並封住其嘴巴,再進行財物搜刮,曾某依何佳燕所提供錢財位置,獲得一個小皮包(內有身分證、零錢、提款卡)、大皮包內現金新臺幣29,000元(代收學生團膳費用)、諾基亞行動電話及倫飛筆記型電腦,放入自己的背包內。得手後,曾某在客廳抽菸,思考如何善後,約半小時之後,聽到何佳燕掙扎翻身的聲響,因擔心遭到指認,至廚房拿取原先為其所有,於搬離時留置之水果刀一把,朝何佳燕頸部要害猛力連刺六下,何佳燕並未死亡,且因不堪疼痛,猛力掙脫雙手膠帶,並揮動右手握著刀刃反抗,曾某見何佳燕氣息尚存,復取房東所有之鐵鍋,朝已奄奄一息之何佳燕頭部猛敲兩下,再取何佳燕所有重約3公斤之電磁爐,置於何佳燕頭部位置,以腳踩踏,而造成何佳燕顱骨骨折,第一頸椎脫臼,引發神經性休克而死亡。曾某用力之猛,把鐵鍋都打到變形扭曲,連電磁爐也破損不堪。

曾某知悉何佳燕死亡後,抱著其遺體痛哭了十分鐘,後依然決定棄屍逃逸,為製造何佳燕自殺之假象,遂將大量衣物、被褥、椅子及電視機堆置在何佳燕身上,將何佳燕屍身完全掩蓋,又至廚房搬瓦斯桶進入房間,先緊閉門窗,再將瓦斯桶之出氣口打開,離開該房間時又將房門反鎖,以隨手取得之藍色牛仔褲沾溼,塞於門縫後離去,途經汐萬公路旁山區,將作案用之手套及當時穿著衣物丟棄,行經金山路段時,復將被害人之身分證、提款卡丟棄,並至其位於板橋的賴姓表弟家沐浴更衣,隨即到自強國中參與親師座談會。

10月28日因恐東窗事發,又至三峽白雞山區駱駝潭附近,將強盜所得之筆記型電腦棄置草叢內。嗣曾嫌開車返家途中,誤觸強盜所得何佳燕所有之行動電話快捷鍵而撥出電話,乃將之關機,惟何佳燕之弟何岳霖接獲該電話,卻無聲音,便回電何佳燕,但因已關機無法接通,何佳燕之母林瑞玉亦隨之撥打,卻只聽到「轉接語音信箱」之提示音,察覺有異,乃與何佳燕之友至金山中華路探望,始發現何佳燕遇害。

曾某雖進行多項佈置以製造被害人自殺假象;但警方透過DNA比對等,11月11日仍查出曾某涉案,曾某竟然偽裝毫不知情,還駕車到金山,找金山中學的老師飲酒餐敘,試圖掩飾並探聽警方偵辦進度,最後因為罪証確鑿,於同年11月14日之向刑警投案。[3]

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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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2.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
  3.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814號刑事判決
  4.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0號刑事判決
  5.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55號刑事判決
  6.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8號刑事判決
  7.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326號刑事判決
  8.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9.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816號刑事判決
  10.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9號刑事判決
  11.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85號刑事判決
  12.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13.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95號刑事判決

2003年3月28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曾某死刑。2003年5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判曾某死刑。之後最高法院以法律適用之問題,五次發回更審,但臺灣高等法院依然一直判曾某死刑。

2006年2月15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曾某死刑判決確定。

2012年5月,曾某毆打與他犯了同為殺人罪的鄭姓收容人,7月石姓主任管理員打算簽辦曾某違規,曾某怒持放在方塊酥鐵盒內,收藏一年多且摻雜辣椒醬的惡臭糞便,朝石主任與戒護人員潑灑共3次。

土城看守所對曾思儒做出訓誡、停止接見、放風等處罰,並向板橋地檢署(今新北地檢署)提出公然侮辱告訴,地檢署檢察官以曾思儒已是等待槍決之身,再追訴也是浪費司法資源,加上所方已做出懲處,最後以不起訴處分之。[4]

2012年12月20日,法務部長曾勇夫簽署死刑執行令,曾思儒於12月21日18時52分於台北監獄刑場被槍決。曾思儒在死前最後訊問庭,發表了長達六分鐘的遺言,說:「我受過高等教育,教導學生守法守紀,卻犯下天理不容的滔天大罪。」承認自己後悔。但他也認為此判決過重,自認「還有價值」,不應判死刑。隨後與在2003年間縱火燒殺4人的洪明聰一同伏法,45歲生涯正式閉幕。 [5]

參見

參考資料

  1. ^ 賴仁中. 老師殺老師 五度判死刑. 自由時報. [2004-10-27]. (原始内容于2013-02-08). 
  2. ^ 92年度台上字第4814號[永久失效連結]
  3. ^ 曾思儒:我抱著屍體痛哭了十分鐘 你說我夠不夠慈悲?. ETtoday 新聞雲. (原始内容于2019-06-12). 
  4. ^ 孫友廉. 辣糞水潑管理員 死囚不起訴. 蘋果日報. [2012年8月25日]. (原始内容于2016年3月8日). 
  5. ^ 侯柏青、王定傳. 曾思儒 自認還有價值 洪明聰 開三槍才伏法. 自由電子報. 2012-12-22 [2013-09-01]. (原始内容于2013-03-16). 

金山高中強盜殺人案, 此條目的语调或风格可能不適合百科全書的寫作方式, 2016年4月3日, 請根據指南協助改善这篇条目, 請在讨论页討論問題所在及加以改善, 是一起發生在臺灣臺北縣金山鄉, 今新北市金山區, 金山高中附近的一起強盜殺人案, 犯罪人曾思儒, 35歲, 原金山高中國中部特教教師, 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士, 因為積欠卡債而在原租屋處行竊, 卻遇到被害人何佳燕, 26歲, 金山高中國中部理化教師, 師範大學科學教育碩士, 因而轉為強盜殺人, 以殘忍的方式凌虐被害人致死, 最後依強盜殺人罪嫌在臺灣高等法院20. 此條目的语调或风格可能不適合百科全書的寫作方式 2016年4月3日 請根據指南協助改善这篇条目 請在讨论页討論問題所在及加以改善 金山高中強盜殺人案是一起發生在臺灣臺北縣金山鄉 今新北市金山區 金山高中附近的一起強盜殺人案 犯罪人曾思儒 35歲 原金山高中國中部特教教師 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士 因為積欠卡債而在原租屋處行竊 卻遇到被害人何佳燕 26歲 金山高中國中部理化教師 師範大學科學教育碩士 因而轉為強盜殺人 以殘忍的方式凌虐被害人致死 最後依強盜殺人罪嫌在臺灣高等法院2003年9月4日二審判決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2006年遭到中華民國最高法院駁回上訴 全案定讞 經過法務部部長曾勇夫批准 2012年12月21日曾思儒於臺北監獄刑場 附設於新北市土城區土城看守所內 槍決伏法 金山高中強盜殺人案位置臺灣台北縣金山鄉中華路152巷8號4樓日期2002年10月25日武器膠帶 水果刀 鐵鍋 電磁爐死亡1受害者何佳燕 26歲 主謀曾思儒 35歲 動機強盜 目录 1 凶犯 2 案發經過 3 後續 4 參見 5 參考資料凶犯 编辑曾思儒 1967年 2012年12月21日 以下簡稱曾某 服兵役時曾於谷關受特種部隊士官訓練 師範大學特教系畢業後 分發為金山高中國中部特教班教師 後轉任中和自強國中特教班教師 因為生活奢侈 花新臺幣90萬元買休旅車 故向女友借了約30萬元 亦向大量同事商借一萬元至數萬元不等 共積欠數十萬元 之後 又濫刷信用卡 積欠卡債60萬元 甚至向地下錢莊借款7萬元 造成財務吃緊 1 曾某原在金山中華路租一寢室居住 因為調職為中和自強國中特教班老師而搬離 隨後由金山高中的何佳燕及李姓 許姓等3位老師合租 曾思儒在退租後 未歸還鑰匙 因此可以輕易入侵其寢室 曾某因經濟狀況周轉不靈 打算行竊 案發經過 编辑2002年10月25日20時 曾某認為時值星期五的夜間 是周休二日前的空檔 在金山中華路租屋的何佳燕等三名老師應該都會省親訪友 故欲闖空門行竊 曾某為確定無人留居租賃處 先開車至屋外察看 2 發現房內無燈光 再撥打合租人李姓老師房內電話 亦無人接聽 確定屋內無人後 以鑰匙開啟大門 因為內心掙扎 退出屋外 前往金山海邊 與女友通話約40分鐘 幾經思考 仍決定行竊 故先至萬里野柳之西藥房 購買橡膠手套一副 避免留下指紋 23時 曾某穿戴剛買的橡膠手套侵入屋內 正要著手搜刮財物時 何佳燕突然手提餐點進入 曾嫌躲到廚房木門後 何佳燕隨即進入自己房間用餐 曾某見狀亦躲到其中合租人許姓老師未上鎖之房間 23時20分 何佳燕離房如廁 並想要去客廳拿東西 經過許姓老師房門口時 不知為何停住腳步 曾某認為事跡敗露 立即衝出房門 先發制人 以左手摀住何佳燕嘴巴 何佳燕因抵抗而咬破手套並咬傷曾嫌拇指 二人重心不穩同時跌倒在房內 曾某隨手取得許姓老師房內重達15臺斤的啞鈴 朝何佳燕頭部砸了兩下 造成何佳燕頭部流血跌倒 而無法抵抗 何佳燕身受重傷 只好向曾某哀求 只要你不殺我 怎麼樣都可以 並告知錢財位置 曾某即以左手勒住何佳燕頸部 持啞鈴強押到她的房間 命令她趴在床墊與牆壁間之空隙 並以房內的膠帶反綁雙手雙腳並封住其嘴巴 再進行財物搜刮 曾某依何佳燕所提供錢財位置 獲得一個小皮包 內有身分證 零錢 提款卡 大皮包內現金新臺幣29 000元 代收學生團膳費用 諾基亞行動電話及倫飛筆記型電腦 放入自己的背包內 得手後 曾某在客廳抽菸 思考如何善後 約半小時之後 聽到何佳燕掙扎翻身的聲響 因擔心遭到指認 至廚房拿取原先為其所有 於搬離時留置之水果刀一把 朝何佳燕頸部要害猛力連刺六下 何佳燕並未死亡 且因不堪疼痛 猛力掙脫雙手膠帶 並揮動右手握著刀刃反抗 曾某見何佳燕氣息尚存 復取房東所有之鐵鍋 朝已奄奄一息之何佳燕頭部猛敲兩下 再取何佳燕所有重約3公斤之電磁爐 置於何佳燕頭部位置 以腳踩踏 而造成何佳燕顱骨骨折 第一頸椎脫臼 引發神經性休克而死亡 曾某用力之猛 把鐵鍋都打到變形扭曲 連電磁爐也破損不堪 曾某知悉何佳燕死亡後 抱著其遺體痛哭了十分鐘 後依然決定棄屍逃逸 為製造何佳燕自殺之假象 遂將大量衣物 被褥 椅子及電視機堆置在何佳燕身上 將何佳燕屍身完全掩蓋 又至廚房搬瓦斯桶進入房間 先緊閉門窗 再將瓦斯桶之出氣口打開 離開該房間時又將房門反鎖 以隨手取得之藍色牛仔褲沾溼 塞於門縫後離去 途經汐萬公路旁山區 將作案用之手套及當時穿著衣物丟棄 行經金山路段時 復將被害人之身分證 提款卡丟棄 並至其位於板橋的賴姓表弟家沐浴更衣 隨即到自強國中參與親師座談會 10月28日因恐東窗事發 又至三峽白雞山區駱駝潭附近 將強盜所得之筆記型電腦棄置草叢內 嗣曾嫌開車返家途中 誤觸強盜所得何佳燕所有之行動電話快捷鍵而撥出電話 乃將之關機 惟何佳燕之弟何岳霖接獲該電話 卻無聲音 便回電何佳燕 但因已關機無法接通 何佳燕之母林瑞玉亦隨之撥打 卻只聽到 轉接語音信箱 之提示音 察覺有異 乃與何佳燕之友至金山中華路探望 始發現何佳燕遇害 曾某雖進行多項佈置以製造被害人自殺假象 但警方透過DNA比對等 11月11日仍查出曾某涉案 曾某竟然偽裝毫不知情 還駕車到金山 找金山中學的老師飲酒餐敘 試圖掩飾並探聽警方偵辦進度 最後因為罪証確鑿 於同年11月14日之向刑警投案 3 後續 编辑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814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重更 一 字第50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55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重更 二 字第8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326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 三 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816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 四 字第29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85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 五 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95號刑事判決2003年3月28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曾某死刑 2003年5月28日 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 判曾某死刑 之後最高法院以法律適用之問題 五次發回更審 但臺灣高等法院依然一直判曾某死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95號刑事判決2006年2月15日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 曾某死刑判決確定 2012年5月 曾某毆打與他犯了同為殺人罪的鄭姓收容人 7月石姓主任管理員打算簽辦曾某違規 曾某怒持放在方塊酥鐵盒內 收藏一年多且摻雜辣椒醬的惡臭糞便 朝石主任與戒護人員潑灑共3次 土城看守所對曾思儒做出訓誡 停止接見 放風等處罰 並向板橋地檢署 今新北地檢署 提出公然侮辱告訴 地檢署檢察官以曾思儒已是等待槍決之身 再追訴也是浪費司法資源 加上所方已做出懲處 最後以不起訴處分之 4 2012年12月20日 法務部長曾勇夫簽署死刑執行令 曾思儒於12月21日18時52分於台北監獄刑場被槍決 曾思儒在死前最後訊問庭 發表了長達六分鐘的遺言 說 我受過高等教育 教導學生守法守紀 卻犯下天理不容的滔天大罪 承認自己後悔 但他也認為此判決過重 自認 還有價值 不應判死刑 隨後與在2003年間縱火燒殺4人的洪明聰一同伏法 45歲生涯正式閉幕 5 參見 编辑臺灣戰後時期死刑犯列表 基隆國中女教師命案參考資料 编辑 賴仁中 老師殺老師 五度判死刑 自由時報 2004 10 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 02 08 92年度台上字第4814號 永久失效連結 曾思儒 我抱著屍體痛哭了十分鐘 你說我夠不夠慈悲 ETtoday 新聞雲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 06 12 孫友廉 辣糞水潑管理員 死囚不起訴 蘋果日報 2012年8月2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3月8日 侯柏青 王定傳 曾思儒 自認還有價值 洪明聰 開三槍才伏法 自由電子報 2012 12 22 2013 09 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 03 16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金山高中強盜殺人案 amp oldid 70780808,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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